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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對於權證這一引發市場極度關注的品種,上海證券交易所作為一線監管機構已採取哪些措施進行規范引導
在權證推出之前,考慮到權證作為衍生產品的高風險特性,上海證券交易所版已要求投資者權參與權證交易前簽署風險揭示書等具體舉措,並在權證交易期間,通過嚴密監控權證市場交易賬戶情況,處罰違規操作的經紀機構等方式為權證提供一個良好的交易環境。
為了避免權證供求失衡,上海證券交易所2005年11月22日發布《關於證券公司創設武鋼權證有關事項的通知》,允許創新試點券商通過提供全額股票作為履約擔保方式創設武鋼認購權證,或現金履約擔保方式創設武鋼認沽權證,增加權證的供應量。
11月25日,已有10家創新試點券商創設武鋼JTP1共計11.27億份(參見附圖。單位:萬份),是武鋼JTP1已有流通量的2倍多;且另外幾家券商之後也提交了武鋼JTP1的創設申請(於11月29日第二次又創設了15700萬份),或武鋼JTB1的創設申請(於11月29日首次創設了9900萬份)。
除此之外,上海證券交易所已完成備兌權證的相關准備,以期盡快推出更多的、產品結構更加完善的權證品種,保證市場供求關系的平衡,維護權證這一創新產品的健康穩定發展。
㈣ 上海證券交易所的2006
1月4日 新上證綜指正式推出
15日 證券技術大廈結構封頂 2月6日 發布修訂後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實施細則》 27日 股改取得重大進展,股改公司市值占滬市總市值過半
2月 協助指數公司發布中證流通指數 3月 2日 資產支持證券在大宗交易系統調整為在全天交易時間轉讓
27日 新機房一期完工並投入使用 4月 第三代監察系統項目進入開發實施階段
12-14日 耿亮理事長赴台灣出席第25屆亞洲暨大洋洲交易所聯合會(AOSEF)年會。
13日 上證180ETF正式成立,首發規模10.73億元 5月8日 國債新質押式回購上市
12日 本所發布《股票上市規則》第5次修訂稿,為《證券法》修訂後的首次修訂
15日 本所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
18日 上證180ETF上市
23日 終止天同證券本所會員理事單位資格
25日 長江電力認股權證在本所掛牌上市,這是《權證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發布以來滬深證券市場第一個公司權證,也是本所暫停一年多後恢復融資功能 5月 首次公開發布本所自律監管工作年度報告
6月5日 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
5-8日 耿亮理事長赴香港出席第31屆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年會。
17日 滬市第一家完成股改的公司--三一重工安排有限條件流通股上市
23日 因實施股權分置改革而暫停新股上市一年後首家新股--大同煤業上市 7月5日 中國銀行A股在本所上市,募集資金200億元
5日 本所開發的中國基金信息分類獲得XBRL國際認證
18日 本所信息公司LEVEL--2行情正式對外發布
18-27日 本所舉辦以「走進新一代」為主題的新一代交易系統全國巡迴推介活動
28日 信息公司商業網站建設項目啟動 8月9日 封閉式基金「基金興業」終止上市交易,轉為華夏平穩增長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這是本所掛牌的封閉式基金首隻順利實現「封轉開」
15日 為抑制過度投機,本所限制了國泰君安證券公司上海江蘇路營業部一客戶證券賬戶的「寶鋼權證」交易,這是本所首次採取限制客戶證券賬戶交易的處罰措施
30日 寶鋼股份認購權證到期行權,首隻股改權證如期結束交易 9月8日 由本所等五家交易所聯合出資的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正式掛牌
18-22日 協助中國證監會主辦「國際證監會組織新興市場委員會會議」
20日 本所與盧森堡證券交易所、蒙特利爾交易所、泛歐交易所簽署合作諒解備忘錄 10月 9日 尚未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標記
15-17日 理事長赴巴西出席第46屆世界交易所聯合會(WFE)會員大會和年會。本所當選WFE董事會成員,耿亮理事長為WFE董事。
23日 與納斯達克股票市場簽署合作諒解備忘錄
27日 中國工商銀行A股上市,募集資金466億,為本所開業以來最大的一次籌資活動。該公司股票也第一次實現了A H股同步、同價發行、上市。 11月8日 證券大廈新機房全面完工並正式啟用
14日 為防範風險,提示市場理性投資,本所首次對權證採取盤中停牌監管舉措,對「武鋼JTP1」採取了盤中臨時停牌措施。
17日 上證紅利ETF正式成立,首發規模22.23億元
29日 馬鋼股份認股權證及其公司債在本所掛牌上市,這是滬深證券市場第一隻由「分離交易可轉債」分離出來的公司權證和公司債 12月9日 本所舉辦「完善獨立董事制度國際研討會」
19日 本所「公眾咨詢服務熱線」揭牌
28日 本所舉辦「『兩法』實施一周年座談會」

㈤ 證券交易所有哪些主要職能
證券交易所主要職能:
1、證券交易所應當為組織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並按交易日製作證券市場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經證券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
2、證券交易所有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股票、公司債券的暫停上市、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事務。
3、因突發性事件而影響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時,證券交易所可以採取技術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發性事件或者為維護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證券交易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
證券交易所採取技術性停牌或者決定臨時停市,必須及時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4、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實行實時監控,並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對異常交易的情況提出報告。證券交易所應當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准確地披露信息。
證券交易所根據需要,可以對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證券賬戶限制交易,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5、證券交易所應當從其收取的交易費用和會員費、席位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額設立風險基金。風險基金由證券交易所理事會管理。證券交易所應當將收存的風險基金存入開戶銀行專門賬戶,不得擅自使用。
6、證券交易所依照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上市規則、交易規則、會員管理規則和其他有關規則,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5)上海證券交易所積極探索市場改革擴展閱讀
證券交易所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從世界各國的情況看,證券交易所有公司制的營利性法人和會員制的非營利性法人,我國的證券交易所屬於後一種。
目前,大陸有兩家證券交易所,即1990 年11 月26日成立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和1990年12月1日成立的深圳證券交易所 。在我國有四個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香港證券交易所及台灣證券交易所。
證券交易所的功能:
1、提供證券交易場所。由於這一市場的存在,證券買賣雙方有集中的交易場所,可以隨時把所持有的證券轉移變現,保證證券流通的持續不斷進行。
2、形成與公告價格。在交易所內完成的證券交易形成了各種證券的價格,由於證券的買賣是集中、公開進行的。
採用雙邊競價的方式達成交易,其價格在理論水平上是近似公平與合理的,這種價格及時向社會公告,並被作為各種相關經濟活動的重要依據。
3、集中各類社會資金參與投資。隨著交易所上市股票的日趨增多,成交數量日益增大,可以將極為廣泛的資金吸引到股票投資上來,為企業發展提供所需資金。
4、引導投資的合理流向。交易所為資金的自由流動提供了方便,並通過每天公布的行情和上市公司信息,反映證券發行公司的獲利能力與發展情況。使社會資金向最需要和最有利的方向流動。
5、制定交易規則。有規矩才能成方圓,公平的交易規則才能達成公平的交易結果。交易規則主要包括上市退市規則、報價競價規則、信息披露規則以及交割結算規則等。
不同交易所的主要區別關鍵在於交易規則的差異,同一交易所也可能採用多種交易規則,從而形成細分市場,如納斯達克按照不同的上市條件細分為全球精選市場、全球市場和資本市場。
6、維護交易秩序。任何交易規則都不可能十分完善,並且交易規則也不一定能得到有效執行,因此,交易所的一大核心功能便是監管各種違反公平原則及交易規則的行為,使交易公平有序地進行。
7、提供交易信息。證券交易依靠的是信息,包括上市公司的信息和證券交易信息。交易所對上市公司信息的提供負有督促和適當審查的責任,對交易行情負即時公布的義務。
8、降低交易成本,促進股票的流動性。如果不存在任何正式的經濟組織或者有組織的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投資者之間就必須相互接觸以確定交易價格和交易數量,以完成證券交易。
這樣的交易方式由於需要尋找交易對象,並且由於存在信息不對稱、交易違約等因素會增加交易的成本,降低交易的速度。因此,集中交易市場的存在可以增加交易機會、提高交易速度、降低信息不對稱、增強交易信用,從而可以有效的降低交易成本。
㈥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的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若干條款
各市場參與者:
為配合退市制度改革的具體實施,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若干條款進行了修訂,具體修訂內容如下:
一、第3.4.13條刪除ST、*ST股票漲跌幅限制的規定,並增加退市後重新上市的股票為首個交易日無價格漲跌幅的情形之一。
該條修改為:「本所對股票、基金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10%。
股票、基金漲跌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漲跌幅價格=前收盤價×(1±漲跌幅比例)。
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首個交易日無價格漲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閉式基金;
(二)增發上市的股票;
(三)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的股票;
(四)退市後重新上市的股票;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經證監會批准,本所可以調整證券的漲跌幅比例。」
二、刪除第4.2.3條。
三、第5.4.2條中異常波動指標計算修改為自公告之日起重新計算,並刪除ST股票和*ST股票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的有關規定。
該條修改為:「股票、封閉式基金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異常波動,本所分別公告該股票、封閉式基金交易異常波動期間累計買入、賣出金額最大五家會員營業部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
(一)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的;
(二)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均換手率與前五個交易日的日均換手率的比值達到30倍,並且該股票、封閉式基金連續三個交易日內的累計換手率達到20%的;
(三)本所或證監會認定屬於異常波動的其他情形。
異常波動指標自公告之日起重新計算。
對3.4.13規定的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閉式基金不納入異常波動指標的計算。
經證監會批准,本所可以調整漲跌幅偏離值的累計比例。」
四、第11.1條修改為:「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債券、債券回購、權證等品種、風險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的其他交易事項,由本所另行規定。」
五、第11.4條增加兩項釋義為:「(十)風險警示股票:指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規則》被實施風險警示的股票。
(十一)退市整理股票:指被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但處於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
上述修訂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修訂後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詳見本所網站。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增加第四章第五節「指數熔斷」的通知
上證發〔2015〕94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防範市場大幅波動風險,進一步完善證券交易機制,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權益,推動證券市場的長期穩定健康發展,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決定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第四章中增加第五節「指數熔斷」,就指數熔斷相關事宜做出專門規定(詳見附件),並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
請各市場參與人認真做好指數熔斷相關業務和技術系統准備,確保市場平穩運行。
本所2013年發布的《關於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及相關事項的通知》(上證發〔2013〕9號)中規定的暫不實施事項,仍按其相關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15年修訂)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㈦ 上海證券交易所
香港證券交易所全名是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證券市場
香港的證券交易最早見於世紀中葉。然而,要到1891年香港經紀協會成立時,香港始有正式的證券交易市場。該會於1914年易名為香港經紀商會。
香港第二間交易所 - 香港股份商會於1921年注冊成立。兩所於1947年合並成為香港證券交易所,並合力重建二次大戰後的香港股市。
此後,香港經濟快速發展,促成另外三家交易所的成立 - 1969年的遠東交易所;1971年的金銀證券交易所以及1972年的九龍證券交易所。
在加強市場監管和合並四所的壓力下,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於1980年注冊成立。四所時代於1986年3月27日劃上歷史句號,新交易所於1986年4月2日開始運作,採用電腦輔助交易系統進行證券買賣。到2000年3月與期交所完成合並前,聯交所共有570家會員公司。
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於1989年注冊成立,其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於1992年投入服務,成為所有結算系統參與者的中央交收對手。
中央結算的運作是建基於存放於中央存管處的非流動化股票來進行。股份交收則以持續凈額交收的方式,透過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參與者的股分戶口進行電子存賬或扣賬完成。所有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之間的股份交易均需要於成交後第二個交易日(T+2)進行交收。
香港結算同時提供代理人服務。
衍生產品市場
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前身是香港商品交易所,於1976年成立,是亞太區內主要的衍生產品交易所。香港商品交易所當時主要買賣的產品計有棉花期貨、糖期貨、黃豆期貨及黃金期貨。1985年5月7日,香港商品交易所易名為香港期貨交易所(期交所)。
1986年5月6日,期交所推出其旗艦產品 — 恆生指數期貨;至今,恆指期貨仍然是香港交易所旗下衍生產品市場最受歡迎的期貨產品。期交所提供一個高效率且多元化的市場,讓投資者可透過逾160家交易所參與者(當中許多為國際金融機構的聯系機構)買賣期貨及期權合約。香港交易所的衍生產品市場為各類期貨及期權產品提供交易市場,這些衍生產品包括股票指數、股票及利率期貨及期權產品。
香港交易所及其全資附屬成員機構 — 香港期貨結算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期權結算所有限公司 — 實施一套嚴謹的風險管理制度,讓交易所參與者及其客戶能在一個高流通量和監管完善的市場,進行投資和對沖活動。
香港場外結算有限公司(場外結算公司)於2012年5月注冊成立為香港交易所附屬公司,作為於香港結算場外衍生產品的結算所。隨後,香港交易所邀請12家金融機構參與創始股東計劃及成為場外結算公司創始股東。所有創始股東合共持有場外結算公司25%的已發行股本(以無投票權普通股方式持有),而香港交易所則持有餘下75%的無投票權普通股。香港交易所將繼續全數擁有場外結算公司的具投票權普通股。
場外結算公司於2013年11月開始提供場外衍生產品結算服務,其場外結算及交收系統亦同時投入運作,成為所有結算會員結算場外衍生產品的中央結算對手。現時場外結算公司提供利率掉期及不交收遠期外滙合約產品的結算及交收服務。場外結算所亦會在將來繼續增加可結算衍生產品類別。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
財政司司長在1999年發表財政預算案演詞時公布,本港證券及期貨市場會進行全面改革,以提高香港的競爭力和迎接市場全球化所帶來的挑戰。
根據改革方案,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與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實行股份化並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香港結算)合並,由單一控股公司香港交易所擁有。
聯交所及期交所在1999年9月27日各自舉行股東大會,會上分別通過有關的協議計劃,並於1999年10月11日獲法院批准有關協議計劃。兩所及結算公司的合並於2000年3月6日正式生效,合並後的香港交易所於2000年6月27日以介紹方式在聯交所上市。
在香港交易所進行合並及上市時,香港交易所的法定股本為20億港元,分為20億股,每股1.00港元;已發行股數為1,040,664,864股。
聯交所股東合共獲發747,845,000股香港交易所股份。在原有的929股聯交所股份的基礎上,每名聯交所股東獲發805,000股香港交易所股份。期交所股東則合共獲發320,505,000股香港交易所股份。在原有的230股期交所股份的基礎上,每名期交所股東獲發1,393,500股香港交易所股份。香港交易所在聯交所上市的過程中並無發行新股。
㈧ 麻煩大家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有什麼區別
大盤股一般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中小盤股一般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有關證券市場的配內置問容題,證監會表達了滬深兩市各有側重,共同發展的目標。大中型公司比較傾向於選擇上海證券交易所。因為上海證券交易所以大盤股為主,而深圳證券交易所則以小盤股為主,尤其重視中小企業板塊。
㈨ 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綜述
交易即上證所市場交易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為前市,9:15至9:25為集合競價時間,9:30至11:30為連續競價時間。下午為後市,13:00至15:00為連續競價時間,周六、周日和上證所公告的休市日市場休市。上海證券交易所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歸屬中國證監會直接管理。其主要職能包括:提供證券交易的場所和設施;制定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接受上市申請,安排證券上市;組織、監督證券交易;對會員、上市公司進行監管;管理和公布市場信息。上證所市場交易採用電子競價交易方式,所有上市交易證券的買賣均須通過電腦主機進行公開申報競價,由主機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自動撮合成交。2009年11月,上交所升級新一代交易系統後,峰值訂單處理能力達到80000筆/秒,系統日雙邊成交容量不低於1.2億筆,相當於單市場1.2萬億元的日成交規模 。
上海證券交易所是國際證監會組織、亞洲暨大洋洲交易所聯合會、世界交易所聯合會的成員。經過多年的持續發展,上海證券市場已成為中國內地首屈一指的市場,上市公司數、上市股票數、市價總值、流通市值、證券成交總額、股票成交金額和國債成交金額等各項指標均居首位。截至2013年3月11日,上證所擁有954家上市公司,上市證券數2214個,股票市價總值160750.71億元。上市公司累計籌資達25萬億元;一大批國民經濟支柱企業、重點企業、基礎行業企業和高新科技企業通過上市,既籌集了發展資金,又轉換了經營機制。
邁入新世紀後,上證所肩負著規范發展市場的艱巨任務,也面臨著進一步推進市場各項建設的良好機遇。憑借一流的硬體設施和浦東優越的區位優勢與強大輻射力,憑借上海經濟良好發展勢頭和特有的龍頭效應,憑借國企改革和金融中心建設對上海資本市場的積極推動,上證所將按照堅定信心、加強監管、保持穩定、規范發展的思路,在技術、監管、人才、服務等方面多管齊下,為建設一個規范透明、高效開放、充滿生機活力的世界一流交易所開啟新的篇章。

㈩ 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最新動態
2015年4月3日,上海證券交易所通過官方微博表示,正同中國結算積極完善相關方案,允許投資者一人開設多個證券賬戶:投資者可以在多家證券公司開設賬戶,每個賬戶指定一家證券公司。
上交所表示,這種安排最大程度保證了投資者自由選擇證券公司的便利,還保留了指定交易制度保護投資者證券資產,防止被盜賣的優點。
2015年4月20日午後,滬市成交量突破1萬億元,各類行情交易軟體無法正常顯示總成交額。對此,上交所官微發布《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行情指數成交金額數值顯示有關事宜的通知》。通知如圖:
2016年1月9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發布關於落實《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減持規定」)相關事項的通知,規范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以下並稱「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經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減持股份行為,明確具體監管要求。
自2016年1月9日起,上市公司大股東此後任意連續3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其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公司股份完畢後,繼續減持其通過其他方式獲得的公司股份的,應當遵守減持規定的要求。大股東減持其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公司股份,不適用減持規定中減持預披露和減持比例限制等相關要求,前述二級市場買入,是指通過本所集中競價交易系統或者大宗交易系統買入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公司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人民幣特種股票(B股)時,減持比例中的股份總數按照A股、B股、香港交易所上市股票(H股)股份總數合並計算。
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5%,轉讓價格範圍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本所業務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減持後持股比例低於5%的股份出讓方、受讓方,在減持後6個月內應當繼續遵守減持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減持後持股比例達到或超過5%的出讓方、受讓方,在減持後應當遵守減持規定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