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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機場集團公司章程

發布時間:2020-12-12 20:53:30

1. 在上海自貿區注冊公司條件有哪些

公司注冊在上海自貿區對於企業有哪些好處和優勢呢?下面京奕企業就為您講解一下。
上海自由貿易園區,位於浦東境內,是中國政府設立在上海的中國自由貿易區。2013年9月29日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正式成立,面積28.78平方公里,包含上海市外高橋保稅區、外高橋保稅物流園區、洋山保稅港區和上海浦東機場綜合保稅區等4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對於企業和機構開展業務,有的是上海自貿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區)內能做、區外不能做;有的是自貿區內先做、自貿區外後做,有的是自貿區全部能做、自貿區外部分能做。具體來看,區內的優勢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1 是負面清單管理。目前只有在自貿區,負面清單以外按照內外資一致管理,也就是外資企業和項目登記實行備案制管理,其他地方都要經過包括合同、章程等在內的逐案審批。
2 是服務業、製造業開放。自貿區掛牌以來,先後在服務業領域以及部分製造業領域推出了多項開放措施,這些開放舉措目前只在區內試點。
3 是對外投資實現備案管理。以前對外投資需要發改委、商務委、外匯等部門核准,一般要3-6個月,現在3億美金以下的項目只需在自貿區備案辦理,5個工作日就能辦結,大大加快了資本出海的速度。
4 是新的貿易便利模式。自貿區的海關特殊監管區部分,在全國率先探索實踐「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區內自由」的模式,在貿易便利化如通航通關、檢驗檢疫、選擇性徵稅等方面形成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促進了一系列新型業務快速發展,包括國際貿易單一窗口、貨物狀態分類監管等。
5 是金融創新業務。金融開放創新是自貿區改革的重頭戲。目前,以自由貿易賬戶為基礎的分賬核算業務、境外本外幣融資等都還只是在自貿區內試點。深受企業歡迎的跨境人民幣雙向資金池、跨國公司總部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等業務,雖然已經在全國推廣復制,但區內也比區外更加便利。
根據自貿試驗區產業經濟發展目標,自貿試驗區將重點加快發展國際貿易、金融服務、航運服務、專業服務、高端製造五大產業集群,重點集聚總部經濟、平台經濟、「四新」經濟三大業態。外高橋保稅區依託區域先發優勢,聯動森蘭區域,打造成為以國際貿易服務、金融服務、專業服務功能為主,商業、商務、文化、休閑多元功能集成的綜合性功能集聚區;外高橋保稅物流園區依託外高橋港區和外高橋保稅區,打造成為國際物流服務功能區;洋山保稅港區充分利用洋山深水港得天獨厚的深水岸線和航道條件,聯動臨港地區(包括南匯新城),依託自貿試驗區和國際航運發展綜合試驗區的政策疊加優勢,打造成為具有全球競爭力的國際航運服務和離岸服務功能區。
自貿區成立後,投資更加便利,這為廣大投資人提供了良好的營商環境;融資也愈加便利,有更多靈活的融資手段;貿易高效便捷,因為高效的結算方式以及簡易退稅程序和辦理;跨境便利化,便捷的資金流動。
一、上海內資注冊流程:
商號(字型大小)查詢->名稱預先核准->准備設立登記須提交的文件材料->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或駁回通知書
二、上海內資注冊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股東共同制訂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三、內資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登記文件清單<
1、公司董事長或者執行董事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辦理公司設立登記的證明注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注
5、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注
6、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復印件注⑥,股東會選舉董事、監事的決議,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聘任經理的決議或者決定注
7、《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8、住所使用證明注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審批或經營范圍中有必須報經審批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
10、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備 註:在本科申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是依據《公司法》設立、非自然人股東占股50%以上的公司。
①上述第2項和第5項在名稱預先核准時已提交的,公司設立登記時免。
②股東的資格證明是指:a、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內地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須由登記地工商部門蓋章方為有效);b、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外國自然人及港澳台胞須同時提交與其投資額相當的銀行資信證明);c、社團法人登記證、事業法人登記證或者編制批文;d、其他合法開業證明。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對股東投資資格有特別規定的,還應當提交股東的投資資格證明。
③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應當同時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
④住所為租賃的,提交房屋租賃合同原件和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或者經租賃管理部門登記蓋章的租賃合同原件;住所為股東自有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以及股東提供給公司使用的證明。
⑤有關決議或決定中須載明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
⑥未指明為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指明為復印件的應當提供原件核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除外

2. 上海自貿區臨港地區注冊公司 自貿區有哪些特殊

很多人要在上海臨港自貿區注冊公司,辦公地點不在自貿區,或者創業初期沒有辦公地址,但是公司注冊需要一個地址,所以上海自貿區會有虛擬地址簡單來說就公司登記地址,正規經營,工商年報要及時申報。上海自貿區注冊虛擬地址是必不可少的,簡單來講,所謂的虛擬地址不是這個地址不存在,而是說地址本身是存在的,只不過這個地址只能用來注冊,但是不予實際辦公。如果自己在自貿區有實地商用辦公室 就可以實地注冊。企昊代辦費1000元說到自貿區公司虛擬地址。

就不得不說公司注冊在自貿區的優勢:

1. 投資行業限制放寬(1)負面清單出台,允許投資清單以外的行業;(2)非禁即入,凡是法律法規沒有禁止的,都列為開放。很多在非自貿區限制的行業,在這里能投資注冊,對很多行業及相關產業是利好。

2.金融領域的改革創新:(1)金融市場利率市場化、匯率市場化、金融市場產品創新;(2)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進行先行先試;(3)推動金融服務對民營資本和外資的全面開放;(4)允許部分中資銀行從事離岸業務。

3. 稅收優惠:(1)符合鼓勵類,所得稅減按15%徵收;(2)出口退稅政策完善。

4. 貿易領域:(1)零關稅的實施,自貿區企業與境外商品的流動採取交易零關稅;(2)一線逐步徹底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區內貨物自由流動;所謂「一線」,是指國境線,「二線」是指國內市場分界線,也就是自由貿易區的空間分界線。(3)通關制度和手續簡化,創新監管模式,將一線監管集中在對人的監管,口岸單位只做必要的檢驗檢疫等;特別是海關方面將不再採用批次監管的模式,而採用集中、分類、電子化監管模式。

在上海自貿區注冊公司和區外注冊有什麼區別。在上海自貿區內入住的企業一般是做進出口的企業,自貿區內操作進出口手續比較方便,並且自貿區內獨有的FT賬戶是自貿區內的企業可以享受的政策。注冊上海自貿區公司時間一般情況下為5個工作日左右,特殊的情況時間可能延長。

注冊上海自貿區公司材料:

1、 股東、法人原件及復印件及實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

2、擬設立企業的名稱(最好5個以上或更多)、經營范圍;

3、注冊資本及投資人出資比例;

4、注冊地之租賃協議和房產證復印件(企昊可提供);

5、財務人員證件復印件;

6、其它規定的注冊材料。

注冊上海自貿區公司時間一般情況下為7個工作日左右,特殊的情況時間可能延長。

3. 想去蘇州發展,需要注冊公司,是注冊上海的公司好,還是蘇州的好呢

上海的名氣大,客戶容易信任。但是上海注冊公司比較麻煩,時間也是比較長(一個月左右才回能出執照)答

上海公司注冊流程

1、核名: 到工商局去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申請表》,填寫准備的5-10個公司名稱,由工商局檢索是否有重名的公司。

2、編寫「公司章程」:章程需要由所有股東簽名。

3、地址:可以是商務樓也可以是租用的辦公室,要求有租房的合同和工商局的備案

4、營業執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公司,去刻公章、財務章

5、銀行開戶:憑營業執照的正本原件,去銀行開立基本帳號。

6、稅務登記:領取執照後,30日內到當地稅務局申請領取稅務登記證。

7、領購發票:在申請購發票結束後,公司就可以正式進入運營了。

4. 上海機場自貿區注冊內資公司章程

注意:本示範文本不得手工填寫,列印時應當刪除文本中紅色字體部分。
不設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合資有限公司章程示範文本
上海 有限公司章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 、 和 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全體股東討論,並共同制訂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企業經營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件經營】
公司經營范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出資額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置備股東名冊。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七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
(四) 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准公司監事的報告;
(六)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 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註:可以約定其他不違反公司法的職責)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自然人股東簽名、法人股東蓋章)。
第八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註:可由股東自行約定)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 召開一次(註:會議召開時間可由股東自行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註:可由股東自行約定)行使表決權。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項的決議,須經代表全體股東二分之一(註:可由股東自行約定)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二條 股東不能出席股東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託他人參加,由被委託人依法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三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 (註:此處填寫執行董事或者股東會)作出決定。(此處還可以約定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的限額)
其中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該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
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公司根據股東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 產生(註:股東可以約定產生方式,如:股東會選舉,股東任免等)。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 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註:股東對於上述職權可另行約定)
第十七條 對前款所列事項執行董事作出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執行董事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執行董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每屆任期為 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議;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 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註:股東對於上述八項職權可另行約定)
(註:經理非公司必備機構,不設經理的此條不需寫入章程)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註:一或二人),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條 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 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 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草案;
(六) 依法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註:可以約定其他不違反公司法的職責)
第二十一條 監事可以對執行董事決定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二條 公司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擔任(註: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

第七章 股權轉讓
第二十四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註:此條內容股東可另作約定)
第二十五條 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註:股東可約定)繼承股東資格。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出具書面報告。
第二十九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註:股東可約定)分取紅利。
第三十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 (註:選填股東會或執行董事)決定。
第三十一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三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時,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四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五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清算組成員及負責人備案、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公告。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六條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具體成員由股東會決議產生。

第十章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第三十七條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三十八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三十九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條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股東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准。
第四十二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准。公司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作變更登記。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全體股東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 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法人股東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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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章程中股東自行約定的事項不得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5. 簡述中國民航三大航空運輸集團與三大航空服務保障集團組建的基本情況

視點背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市場供求關系的變化,以及國際航空業競爭的日益激烈,我國民航管理體制和運營機制方面的一些深層次問題近年來逐步顯現,如:運輸能力分散,企業規模小、負債率高,競爭不規范,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進展緩慢等。
為此,2002年3月,國務院批准了《民航體制改革方案》。該方案要求民航總局按照"企業自願、政府引導"的原則,對直屬的航空運輸企業和服務保障企業進行重組。
2002年6至9月,國務院又先後對有關問題作出批復,原則同意由民航總局、國家經貿委報請批準的六大集團公司組建方案和公司章程。
2002年10月11日,中國航空集團公司、中國東方航空集團公司、中國南方航空集團公司等三大航空運輸集團和中國民航信息集團公司、中國航空油料集團公司、中國航空器材進出口集團公司等三大航空服務保障集團在京宣告成立。中國民航史翻開新的一頁。
三大運輸集團公司組成後資產達1500多億,人員近8萬3千人,運輸飛機400多架,經營航線上千條,真正實現了規模經營,為入世後的對外競爭奠定了基礎。
民航六個集團公司,是經國務院批准,在民航直屬的九家航空公司和四家服務保障企業的基礎上聯合組建的。
中國航空集團公司以中國國際航空公司為主體,聯合中國航空總公司和中國西南航空公司組建而成,資產總額573億元人民幣,員工22960人,運輸飛機119架,經營航線307條。它將以北京為樞紐,以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成渝經濟帶為依託,連接國內干線、支線,對國際航線形成全面支持。集團保留中國國際航空公司的名稱,仍為國內惟一載國旗飛行的航空公司。
中國東方航空集團公司以東方航空集團公司為主體、兼並中國西北航空公司、聯合雲南航空公司組建而成,資產總額473億元人民幣,員工25000人,運輸飛機142架,經營航線386條。該集團公司總部設在上海,並將圍繞上海、北京、廣州三大中心,以華東地區為腹地,以西安、昆明為兩翼,拓展西北和西南市場,在國際和地區航線上和國內外大型航空公司競爭。
中國南方航空集團公司以南方航空(集團)公司為主體、聯合中國北方航空公司和新疆航空公司組建而成,資產總額501億元人民幣,員工34268人,運輸飛機180架,經營航線666條。重組之後的新南航,旅客運輸量將占市場份額的1/3,成為國內飛行基地最多、直屬服務機構最多的航空公司,它將新增沈陽、大連、長春、哈爾濱、三亞、烏魯木齊等飛行基地,國內營業部和海外辦事處也隨之增加或實力增強。
三大運輸集團均實行航空運輸主業和輔業的分離。運輸主業及其關聯資產全部劃入各主體航空公司,輔業另行重組,分別由各集團公司統一管理。
中國民航信息集團公司是以民航計算機信息中心為主體,將中國航空結算中心整體並入而組建的國有企業,資產總額47億元人民幣。該集團公司成立後,會適時將中國航空結算中心的主業及關聯資產,規范進入中國民航信息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航空油料集團公司是在中國航空油料總公司基礎上組建的國有大型航空運輸服務保障企業,資產總額152億元人民幣。
中國航空器材進出口集團公司是在中國航空器材進出口總公司基礎上組建的國有企業,資產總額19億元人民幣。
伴隨著六大集團隆重登場的,是各集團公司老總:中航集團公司總經理由目前國航總經理王開元擔任,中國東方航空集團總經理由現任東航董事長葉毅干擔任,中國南方航空集團總經理由現任南航董事長顏志卿擔任,中國航空信息集團公司總經理為馬鐵生、中國航空油料集團公司總經理為莢長斌,中國航空器材集團公司總經理為李海。
重組後的六大民航企業集團在形式上徹底地割斷了與民航總局的隸屬關系,成為"自主經營"的企業。民航總局不再代行企業的國有資產所有者職能,不再直接承擔企業的盈虧責任。
通過這次聯合重組,我國航空運輸業將形成以三大集團公司為主體的行業結構,有利於規范市場競爭行為;三大集團公司具有較大規模,較強實力,有利於提高國際競爭力;企業現有運力、航線、航班、市場網路、人力等資源得到優化配置,有利於降低經營成本;企業逐步建立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有利於長期穩定發展;企業規范競爭,降低成本,加強管理,有利於給旅客和用戶提供品質優良、價格合理的產品和服務。
更重要的是,重組後的六大民航企業集團在形式上徹底地割斷了與民航總局的隸屬關系,成為"自主經營"企業。民航總局不再代行企業的國有資產所有者職能,不再直接承擔企業的盈虧責任。六個集團公司成立後,集團公司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由中央管理;資產管理及有關的財務關系由財政部負責;國務院向集團公司派出監事會;民航總局對其實施行業管理。民航總局承擔安全管理、市場管理、空中交通管理、宏觀調控及對外關系等方面的職能,不再代行對六大集團公司的國有資產所有者職能。
聯合重組是解決當前國內競爭不太規范的重要途徑,是奪取國際市場競爭主動權的必由之路,也是企業尋求規模發展的必然結果。
民航總局有關人士指出,這次聯合重組成功實現,是市場的要求,企業的願望,更是中國入世後民航面臨國際競爭必然的選擇。我國航空公司數量多,導致質量不高,無序競爭隨之出現,使企業本身受損,旅客利益受損。企業適度聯合有利於理性競爭、依法競爭。聯合重組是解決當前國內競爭不太規范的重要途徑。這次,按照"企業自願、政府引導"的原則,各企業自找聯合對象,自商聯合方式,出現一些分歧時,政府適當引導。由於企業本身的積極性,使聯合過程各項工作能夠順利進行。
聯合重組也是奪取國際市場競爭主動權的必由之路。我國民航企業已進入國際市場,我國加入WTO後,競爭將更加激烈。企業只有聯合才能具有一定規模和實力,才能抗衡外國企業競爭的沖擊力,奪取更多市場。
掛牌僅僅是民航重組的第一步,未來兩年,六大集團公司將基本完成內部重組,真正成為中國民航的"航空母艦"。
但掛牌僅僅是民航重組的第一步。六大集團公司成立後,在保證飛行安全和運營正常的同時,將進行內部的職能重組、機構重組、人員重組、資產重組、債務重組、運力重組、航線航班重組、市場網路重組,進行管理理念和企業文化的整合和創新,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
有專家認為,掛牌後短時間內民航現有格局不會有大的變化。中期的可能,是實現"只有一個承運人,只有一個運輸規范,只有一個公司標志",即實現集團從"名"到"實"的轉變,但轉變的過程長短還難以確定,這"取決於業務整合的過程"。此外,由於法律手續方面的時間需要,過渡期在所難免。
未來兩年,六大集團公司將基本完成內部重組;將通過2至3年的艱苦工作,轉變政府職能,健全法律法規,加強行業監管,建立機構精幹、運轉高效的兩級行政管理體制;搞好現代企業制度建設,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形成幾傢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航空運輸企業和航空運輸服務保障企業;形成中央、地方、社會各方面共同投資、企業化經營的機場建設管理發展體制,建成幾個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航空港;建立規范有序的市場競爭機制;提高安全保障水平,改進服務質量,為旅客和用戶提供質量優良、價格合理的產品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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