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關於如何保護證券市場中小投資者的一些參考文獻
散戶將被洗牌
Ⅱ 證券市場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加強公司監管是重要措施,其核心點是什麼
1.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我國證券法將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作為「立法宗旨」,這充分體現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
2.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公開原則是指發行人發行證券時必須依法將與證券有關的一切真實情況向社會公布,以供投資者投資決策時參考。只有以公開為基礎,才能實現公平和公正。公平原則是指在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中,發行人、投資人、證券商和證券專業服務機構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其合法權益受到同等保護。只有實行公平原則,才能夠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確立平等競爭的市場機制。公正原則是指證券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履行職責時,應當依法行使職權,對一切從事證券發行和交易的市場主體給予公正的待遇。
3.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證券法第4條規定,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4.合法原則。證券法第5條規定,「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這體現了在證券市場上的一切發行和交易活動都必須具有合法性。
5.國家集中統一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原則。證券法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設立派出機構,按照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在國家對證券發行、交易活動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設立證券業協會,實行自律性管理。國家審計機關對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Ⅲ 中小投資者的損失是應該自己承擔還是應該獲得賠償
散戶索賠太難了
「證監會明明都認定了存在操縱股價行為,為什麼還要我們提供證據?像我們這種小股民,哪有精力和渠道去收集證據啊。」
「我們這些散戶可被『莊家』坑苦了,想要賠償卻又太難了。」提起自己的炒股經歷,湖北的投資者韓女士很感慨。
2008年9月,上市僅一年多的中核鈦白股票出現大幅波動。9月10日,上市以來基本處於下跌狀態的中核鈦白突然出現一字漲停,11日,又出現大漲,
這吸引了韓女士的目光,她在當天以8.1元的價格買入了中核鈦白5800股。本想可以賺上一把,誰知12日中核鈦白居然開盤直接跌停,並最終以跌停價
7.18元收盤,一天之間,韓女士的賬戶就浮虧超過5000元。
隨後的中核鈦白再沒有給韓女士任何出逃的機會,繼續一路走低。2009年4月,中核鈦白因經營虧損,被深交所進行特別處理,變更為ST鈦白。無奈的韓女士只得先後以5.68元和4.68元的價格賣出了全部股票。
「本來覺得是自己運氣太差,加上太貪心,全當花錢買教訓了,誰知真的有人在操縱股價。」遭受了大幅虧損的韓女士被隨之而來的一則公告驚醒了。
2009年4月,中國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2008年9月10日—12日期間,中核鈦白股價被程文水、劉延澤兩人利用持股優勢、資金優勢以連
續買賣方式操縱,並依法對程文水罰款300萬元、對劉延澤罰款200萬元。而根據《證券法》的規定,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
承擔賠償責任。
隨後,韓女士等18名投資者委託律師向法院提交訴狀,要求程文水、劉延澤賠償自己遭受的損失。然而,直到兩年後法院才正式審理此案,而最終韓女士和其他投資者的索賠請求,還是因為證據不足被法院駁回了。
「證監會明明都認定了存在操縱股價行為,為什麼還要我們提供證據?像我們這種小股民,哪有精力和渠道去收集證據啊。」韓女士表示,股市有風險這個道理
誰都明白,如果是投資失誤造成損失,自己無話可說,但現在作為違法行為的受害者,卻不能得到應有的賠償,這太不合理了。
「過去五六年間,全國共有30餘件內幕交易和操縱股價的民事賠償訴訟案,到目前投資者無一勝訴。」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宋一欣說,現實中,類似韓女士案件的現象在證券訴訟案中很普遍。
相對而言,虛假陳述引發的證券民事訴訟賠償案件,因為有相關司法解釋,中小投資者獲得賠償的案例就比較多。如2012年的東盛科技案中,148位中小投資者成功獲賠1295萬元。
作為一位長期從事證券市場維權的律師,宋一欣對當前中小投資者求償權保護的缺失深有感觸。他介紹,由於至今沒有出台關於內幕交易、操縱股價民事賠償訴
訟的司法解釋,雖然在司法實踐中立案無障礙,但如何審理這類案件成為難題。法院接到這種訴訟都覺得很棘手,一般希望通過調解解決,往往拖到兩年訴訟時效快
結束時才正式審理。
「這次出台的『國九條』特別強調了保護中小投資者求償權問題,這是一個好的開始,會從更高層面推動相關問題的解決。」宋一欣認為,作為我國第一次全面
表述公眾投資者權益保護的重要政策性文件,這次國辦《意見》首次將公眾投資者權益保護提升到戰略層面,但要真正解決中小投資者現實中求償難的問題,還要做
很多工作。司法部門應該盡快制訂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民事賠償的司法解釋,全面細化地界定投資者資格認定、舉證責任與損失范圍、損失計算依據和標准等問題。
此外,這次「國九條」還專門提出了「督促違規或者涉案當事人主動賠償投資者」的要求。宋一欣認為,這是一種很好的做法,國外在重大的證券市場違規事件
後,都普遍由違規者設立投資者賠償基金,主動賠償投資者損失,去年萬福生科虛假陳述事件後,平安證券設立了3億元投資者補償專項基金,只要符合條件的投資
者都可以很快獲得賠償。
目前,宋一欣已接受多位投資者的委託,准備對光大證券案件提起民事賠償訴訟,他也通過有關途徑公開呼籲證監會和光大證券成立投資者賠償基金,確定賠償
計算標准,對符合條件的受害投資者做出最大限度的、及時的賠償。「這是一個標志性的事件,如果能夠在投資者賠償方面取得突破,將會把資本市場的發展和中小
投資者保護向前推進一大步。」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
維權易才能市場火(專家觀點)
「投資者的求償權更重要,只有當投資者受到侵害時能夠及時而便利地維權,才真正談得上各種權利的實現。」
「如果投資者總是擔心自己受到違法行為侵害而得不到公平和及時的賠償,當然就不敢抱定價值投資的理念長期投資股市,資本市場也就永遠沒法紅火起來。」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介紹說,中小投資者維權難已經成為制約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的突出問題,當前資本市場長期處於低迷,並非源於資金匱乏,而是源於信心、誠信與法治之匱乏。
劉俊海認為,中小投資者權利的保護既包括前端的分紅權、知情權與參與權,也包括後端的求償權。而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從這個角度說,投資者後端的求償權更為重要,因為只有當投資者受侵害時能及時而便利地維權,才真正談得上各種權利的實現。
「一些地方法院在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下,不敢挺起腰桿維護投資者權益,而且患上了『司法解釋依賴症』」。劉俊海介紹,不少地方法院依然對內幕交易與操
縱市場導致的民事損害賠償案件採取消極甚至不予立案的態度,理由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沒有出台,而最高人民法院遲遲不能出台司法解釋的主要原因
在於等待地方法院的判例積累,這就陷入了「先有雞,還是先有蛋」的邏輯怪圈。最終讓投資者陷入維權無門的尷尬境地。
破解這個難題,一方面需要立法司法部門盡快完善法律法規。為保護投資者的求償權,我國現行《證券法》已分別規定了虛假陳述行為人、內幕交易行為人與操
縱市場行為人對受害投資者的民事賠償責任,但這些規定因為缺乏司法解釋,難以為各級法院在審判實踐中普遍接受,成為停留在紙面上的權利。另一方面,需要各
級法院充分發揮司法能動性,及時解決糾紛,實現公平正義,對投資者權益爭訟案件採取「開門立案、凡訴必理」的積極態度,切實做到快立案、快審理、快判決和
快執行,重點解決立案難、執行難的問題。
「中小投資者是資本市場的弱勢群體,對弱勢群體提供傾斜保護是實現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劉俊海認為,與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等相比,廣大中小投資者存
在著經濟實力不對等、信息不對稱、維權成本高等問題,這必然要求國家對中小投資者提供適度傾斜保護。這次國家層面出台專門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意見》非常及
時和必要,有利於從根本上消除造成中小投資者維權難的制度障礙。
劉俊海介紹,由於資本市場的違規事件往往影響巨大,國外大多採取大規模公益訴訟的方式,在短時間內為所有中小投資者爭取統一的賠償,受害者無需出資聘
用律師,也無需前往法院出庭,只需把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信息與受損證據提交監管部門和維權組織,就可坐享勝訴利益,實現真正意義上的「零成本」維權。
他建議,為幫助中小投資者更好地實現求償權,我國應將公益訴訟制度引入資本市場維權領域,落實《意見》提出的「探索建立中小投資者自律組織和公益性維權組織,向中小投資者提供救濟援助,豐富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維權內容和方式。」
「讓失信者付出慘重代價,讓守信者降低維權成本,資本市場才能真正成為一個人人敢參與、人人願參與的國民財富中心。」劉俊海說。
投資者求償三大途徑(他山之石)
柴金
成熟的資本市場都非常重視投資者求償權,強調維權渠道暢通、有效。主要的求償途徑包括調解、仲裁和訴訟三類。
調解制度通常有便利性、非終局性的特徵。英國2001年《金融市場與服務法案》確立的調解制度具有以下三個特點:投資者可以無償使用;其裁決結果具有單邊約束力;獨立運行,不需政府撥款,其經費主要來源於向被投訴企業徵收的案件費。
仲裁製度則具有專業性、單方終局性的特徵。以美國為代表的成熟市場大量使用仲裁方式解決證券糾紛,據統計美國金融業監管局自2006年至2013年3
月底,平均每年辦結仲裁案件5205件。仲裁製度呈現以下特點:行業自律組織在證券仲裁中發揮主導作用,並體現高度專業性;仲裁受理范圍廣泛,包括證券發
行、交易過程中所可能發生的爭議;注重對公眾投資者利益的保護;仲裁庭可判處懲罰性損害賠償,意味著當事人可以獲得不低於證券訴訟的救濟。
訴訟制度是投資者救濟的最後一道防線。典型的訴訟求償方式有三類:
美國式集團訴訟制度——判決效力直接及於所有未選擇退出的集團成員,降低了受害投資者的訴訟成本,提高了侵權者的違法成本。
德國式示範訴訟制度——當適用示範訴訟時,法院只選擇一起案例履行訴訟程序,類似案件可以此為參考,便於投資者「搭便車」。
台灣式團體訴訟制度——對於造成多數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受損害之同一原因所引起之證券、期貨事件,由20人以上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授予仲裁或訴訟實施權後,以自己之名義,提付仲裁或起訴。
經過多年運行,這三種訴訟制度均在實踐中起到良好效果,為眾多證券投資者提供了切實的救濟和保障。
新政速讀
督促違規或者涉案當事人主動賠償投資者。對上市公司違法行為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應當主動、依法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及其他資產用於賠償中
小投資者。招股說明書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遭受損失的,責任主體須依法賠償投資者,中介機構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基金管理人、託管
人等未能履行勤勉盡責義務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建立上市公司退市風險應對機制。因違法違規而存在退市風險的上市公司,在定期報告中應當對退市風險作專項評估,並提出應對預案。研究建立公開發行公司
債券的償債基金制度。上市公司退市引入保險機制,在有關責任保險中增加退市保險附加條款。健全證券中介機構職業保險制度。
完善風險救助機制。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現有政策框架下,利用計提的風險准備金完善自主救濟機制,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研究實行證券發
行保薦質保金制度和上市公司違規風險准備金制度。探索建立證券期貨領域行政和解制度,開展行政和解試點。研究擴大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和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
使用范圍和來源。
——摘自國辦《關於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
Ⅳ 證券市場中什麼級別的可以定義成中小投資者呀
那是不 一定的,以金額來定義肯定不會準的,各上市公司的總股本不同啊,小公司版100萬也許算中等投資者,在股本權大的公司可能就是小戶啦!
怎麼可以一概而論呢!基本可以這么說初了前10大股東,其他都可以算在中小投資者中!
Ⅳ 證券市場中的「中小投資者」用英文怎麼說
Small and medium investor
Ⅵ 求一篇關於《證券市場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問題研究》的外文文獻,5000詞至少,註明出處最好能提供中文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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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美國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論文
摘要: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是資本市場穩定發展的前提,中小股東的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問題已成為我國當前資本市場和整體經濟發展的重大障礙。應通過完善公司內部治理機制、完善投資者保護法律制度、加強證券監管體系和提高中小股東的自我保護意識等措施維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上市公司中小股東權益保護
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是資本市場穩定發展的前提。我國證券市場經過十幾年的發展,取得了較大的成績,但對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與陌方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很大差距,保護水平較低,侵害行為不斷發生。中小股東在受到侵害之後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使投資者的信心受到嚴重打擊,制約了證券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因此,需要積極採取措施維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
一、上市公司中小股東權益被侵害的原因
(一)公司內部治理結構不完善
我國上市公司對中小股東的侵害主要來源於控股股東。據統計,即使股權分置改革全部完成,我國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平均持股比例依然超過40%。在這種特殊的股權結構下,容易形成內部人控制,董事會、監事會也往往被控股股東操縱而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1.股東大會制度不健全。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公司日常的重大經營事項都由股東大會決定.是中小股東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維護自身利益的重要渠道,是實現剩餘控制權的重要途徑。但在我國,股東大會很容易被控股股東操縱,中小股東很少參加股東大會,在修改公司章程,選舉和罷免董事、監事,處理公司資產和業務等方面,控股股東可以一票否決,股東大會從一個民主決策機構演變為控股股東合法轉移上市公司利益的。
2.董事會缺乏獨立性。董事會產生於股東大會,股東大會受控於控股股東,因此,董事會成為控股股東的代言人。由於控股股東的特殊地位,董事長兼總經理的為數不少,控股股東利用對公司的控制權從上市公司轉移利潤,從事掠奪和侵害中小股東利益的活動。另外,董事會人員結構不合理,獨立董事比例過小,且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獨立董事大多數由控股股東提名,且半數上市公司未設專門委員會,獨立董事行使職權缺乏支撐的平台,只是一種擺設。
3.監事會監督不力。監事會是公司內部專門行使監督權的監督機構,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組成,主要負責檢查公司財務和對董事、經理違反紀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在公司治理中處於和董事會並行的地位,直接向股東大會負責。監事會可以在中小股東無法行使「用手投票」機制期間保證董事會的決策和行為符合廣大股東的利益,是保證控股股東與中小股東之問權力制衡的關鍵之一。但現實中,大部分監事都是由控股股東委派的,代表控股股東的利益,很難起到監督的作用。我國《公司法》也未賦予監事會行使職權時所需要的提起訴訟的權利。據調查顯示,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的監事會雖然在功能設置上比較完善,但卻是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職能發揮最差的一個環節。在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史上,還未出現過監事會因對董事會不信任而單獨組織股東大會的情況。在此制度背景下,監事會難以有效保護股東利益。
(二)法律制度不完善
法律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現在訴訟方式不合理,索賠困難。另外對違法者量刑太輕,處罰太少,違法成本低,不足以遏制違法動機。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原告可以採取單獨訴訟或共同訴訟方式起訴,對於人數眾多且確定的共同訴訟可以採取代表人訴訟方式。證券市場投資者人數眾多且地域分布廣泛,單個投資者難以同強大的對方當事人相抗衡,單獨訴訟和共同訴訟都存在許多不便之處。而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因許可權范圍狹窄、效力僅具有問接擴張力、只對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有效、代表人產生方式單一、只能由登記的權利人推選產生等缺陷也不適合證券市場民事賠償案件的特點。投資者在權益受到侵害時提起的訴訟許多都被上市公司用少量好處打發,達成庭外和解,即使有人勝訴,由於訴訟方式的限制,訴訟結果也不能使所有同期受損的投資者都得到補償。流通股股東的分散性、訴訟機制的缺乏使投資者索賠極其困難。
(三)證券監管體系不健全
我國目前的監管模式尚未成熟,許多方面還存在不足(1)證監會的監管角色沖突,監管缺乏獨立性。在我國,證監會承擔了監管證券市場和發展證券市場的雙重職責,必然會帶來監管功能的紊亂。同時,證監會直接受政府領導,也會導致其在監督行為上獨立性差。(2)缺乏對監管主體的約束。現行的集中型管理模式最大的缺點就是權力的集中導致官僚主義和監管非效率。監管主體得不到有效監督,很可能發生監管主體的「偷懶」行為,如果監管主體利用權力尋租,監管客體就容易對監管主體實施賄賂並取得成功,導致監管主體與監管客體之間的串謀。(3)監管執行力度弱,處罰力度過輕。我國證券市場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執法不嚴。不僅監管部門力度不夠,《公司法》、《證券法》執行起來也軟弱無力。在查獲了上市公司的違法行為之後,往往只是進行通報和經濟處罰,以罰代刑,未實質性引入刑事處罰。對於違法者來說,罰款的金額與其獲得的收益相比是不值一提的,違法者違法成本很低,造成違法屢禁不止。法律對於違法者姑息縱容,相反對於受到巨額損失的中小股東來說,法院卻以種種理由不予受理。
(四)中小股東自身的原因
中小股東受到侵害除了制度因素及保護措施不到位之外,也有中小股東自身方面的原因。(1)中小股東的「不作為」我國中小股東持股比例過低,分布極其分散,對公司信息的了解處於劣勢,行使權利的成本過高,即便是股東大會的決議涉及到切身利益,出於「理智的冷漠」和「搭便車」心理,他們也很少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股東權利。因此,絕大多數中小股東怠於行使法律賦予的各項權利,給控股股東的侵害行為打開方便之門。(2)中小股東投機性強,投資盲目。我國中小股東數量眾多,整體素質偏低。他們投資於上市公司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在二級市場上獲取股票買賣價差,他們幾乎不懂金融知識,不懂股票的實質,不注重股票的內在價值,把股市當作賭場,期望在股市上一夜暴富,憑小道消息進行股票買賣,不進行基礎分析,大多數存在盲目的從眾心理,普遍以投機的心態炒作,因此,很容易被控股股東、莊家以及證券中介機構欺騙,成為股市操縱的最終受害者。他們在市場中追漲殺跌盲目操作的行為既加劇了市場的風險,又助長了操縱市場等違規行為。
二、上市公司中小股東權益保護的制度建議
(一)完善公司內部治理機制
完善公司內部制衡機制主要是通過規范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運作規則,真正發揮其應有作用來實現。「會」的三種權力應相互監督、相互制衡。
1.完善股東大會制度。股東大會決議要能夠體現全體股東的意志,維護公司的利益,在對控股股東進行權力限制或義務增加的同時保護中小股東的權益。可以限制控股股東的表決權,明確規定一個有效的投票權持股比例,超過部分的投票權將受到限制,這樣也有利於上市公司股權的分散,形成合理的股權結構。
2.充分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在董事會建設方面,要突出和完善獨立董事制度,充分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第一,要促使董事會的結構更合理。合理確定獨立董事的比例,建立獨立董事佔多數的董事會結構,強化獨立董事在董事會決策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二,增強獨立董事的獨立性。要修改完善現有的獨立董事提名方法,增加中小股東選擇獨立董事的機會和權利。獨立董事引入是為了監督控股股東及其代理人的行為,那麼獨立董事的人選就不能由控股股東選擇,否則獨立董事的作用就會大打折扣。可以考慮成立獨立董事協會,由獨立董事協會統一向上市公司派遣獨立董事,保證其在經濟、身份上的獨立性,真正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第三,強化獨立董事的問責制度,使獨立董事認真地履行自己的職責,站在公司和全體股東利益的立場上發表意見。
3.充分發揮監事會的作用。監事會的設置應傾向於保護股東的權益,保障監事會獨立、有效地行使監督職權。加大監事會的權力,強化監事會對公司財務的檢查監督作用,如允許監事會直接聘請會計師而不需要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批准。(1)明確監事會的職責。監事會有權在法定職權范圍內獨立行使監督檢查權,不受股東、董事、經理的干涉和制約,這就要求為監事會行使監督權提供法律保障和經濟保障。(2)保證監事會的經濟獨立。我國《公司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法律雖然賦予了監事會各項職權,但是實施監督所必需的費用仍由公司承擔,而公司由控股股東控制,因此監事會的費用仍控制在控股股東手中,經濟上的不獨立使得監事會仍然受制於控股股東,因此無法達到有效的監督效果。可以附加一些規定,如公司必須留出一定數額的監事會專項經費,或規定公司不得拒絕支付監事會的日常監督活動費用等,防止控股股東通過限制監事會的費用支出而使監事會受制於控股股東,達不到有效的監督效果。(3)提高監事會成員的素質,增強監事會的權威性。建立監事資格認證制度,促使上市公司選擇素質好、威望高的人擔任監事。
(二)完善投資者保護法律制度
保護證券投資者利益應首先從法制完善和基本制度建設著眼。中小股東權益法律保護應從以下兩方面加以完善:
1.合理設定民事賠償責任。首先,要有各項具體的規定。如受害人如何確定、賠償金額如何計算、違法行為主體依據何種原則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等技術性問題都需要明確,以保證民事法律責任得以有效執行。其次,增強可操作性,保證其能夠得到有效的執行。這就需要建立有效的訴訟制度,使權益遭到損害的所有投資者都能夠得到賠償,這樣既保護了投資者的權益,又增加了違法成本。可以借鑒美國的「集體訴訟」制度。所謂集體訴訟是指全體股東利益受到損害時,一名股東提起的民事訴訟結果可以適用於全體股東。證券市場侵權案最突出的特點是受侵害者眾多,個人投資者在精力、時間、經濟上都沒有能力單個提起訴訟,集體訴訟則可以彌補這一缺陷,節約各種成本。
2.實行「辨方舉證」。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舉證責任一般在控方,控告某人有罪要有真憑實據。我國證券市場上普遍存在的欺詐行為具有相當的隱蔽性,證券欺詐者在市場中通常處於明顯的優勢地位,特別是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行為。而作為控方的中小股東很難去調查取證,難以提起訴訟,即使是證監會也只能有選擇地對典型事件進行調查,這也是我國目前市場操縱行為盛行的原因。刑法中通行的「無罪推定」原則在證券市場監管中會造成對證券市場欺詐者的庇護,如果在證券監管中運用「有罪推定」原則,由被監管者承擔舉證的責任和義務,不僅能大大降低監管機構的監管成本,而且能極大地提高監管效率。「辨方舉證」需要經歷一定的時間和程序,難以在短期內生效,但一旦推行,對股票市場的規范將會起到巨大的作用。
(三)建立完善的證券監管體系
1.重塑證監會的監管者角色,加強監管獨立性。證監會應該作為一個獨立控制的行政執法委員會從國務院獨立出來,只對全國人大負責,不受國務院及其他行政部門的干涉,這樣可以消除政府作為國有資產管理人和證券市場主辦人對證監會過多的管制和政策支配,進而強化證監會的監管地位。賦予證監會在現行法律框架內獨立實施監管的權力,減少以致避免對證監會的不合理行政干預。
2.加強對信息披露的監管。我國的證券市場是典型的信息不對稱市場,因此,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通過信息披露的強制性義務保證市場交易過程中信息的對稱性,造就「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為中小股東權益保護提供良好的環境。其中,對信息披露的有效監管應從加大執法力度、提高信息造假成本來人手。
(四)增強中小股東的自我保護意識
1.要加強證券知識的學習。投資者只有加強學習,熟悉和掌握相關知識,才能主動介入對證券市場其他參與主體的監督中,從而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公務員之家
2.投資中發現問題要及時舉報。監管部門限於人力、物力,不可能對市場上的所有違法犯罪線索都能及時掌握。中小股東在掌握了相關的證券投資知識之後,可以經常關註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及時發現問題。中小股東的訴訟成本高昂,但可以及時向監管部門或執法機關舉報,避免更多的中小股東受到侵害。
3.充分了解、行使法律賦予的各項權利。要了解法律賦予自身哪些權利,在權利受到侵害的時候可以採取什麼方式維護自身權利,加強維權意識。
剖析我國證券民事賠償法律的完善必要論文
摘要:凡因上市公司的虛假信息及其他違規行為而遭受損失的投資者都可以提出賠償請求。在具體確定有資格提起訴訟的投資者方面,一種觀點認為,應限定為在侵害行為發生之時並且直到提起訴訟這個期間都擁有該上市公……
關於非法證據使用對量刑影響論文
關鍵詞: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警察自由裁量權 內容提要: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目的決定其適用范圍並將最終決定其命運。美國法的發展史證明,以遏制警察非法行為為出發點或者主要目的,排除非法證據往往……
建設中國特色社保基金增值法律機制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根據2010年5月公布的《2009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到2009年底,我國五項社會保險基金收入為16116億元,累計結余接近1.9萬億,再加上企業年金和全國社保基金……
公司股東衍生權利分配平衡研究論文
關鍵詞:股東;派生訴訟;權利配置;利益平衡 內容提要:公司法一方面為了保證公司經營者的自由裁量權,促進經營者把握商機大膽地進行商業判斷,及時作出經營決策,實現公司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另……
Ⅷ 中國證券市場目前存在的對中小投資者利益的侵害,是否就一句「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的提示就免責了
完全可以免責,人家已經提示了風險,而你偏要進入股市,虧了難道怨天尤人么?
這就叫願賭服輸,知道自己現在輸不起,退出來得及。
Ⅸ 淺析如何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
我國證券市場經過二十年的風雨,目前已成為一個規模日漸壯大、地位日益顯著的大市場。然而在我國,證券市場畢竟是一個新興市場,在其發展的歷程中,出現了很多的問題,如會計信息質量問題而引發的投資風險,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市場參與主體對中小投資者的惡性誤導,導致中小投資者利益嚴重受損等。幫助中小投資者利用會計信息,識別投資風險並有效的控制風險,維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是本文論述的基點。 一、認識現狀,培養中小投資者維權的意識 中小投資者自我維權意識是投資者保護機制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中小投資者維護行使自己的權利,一般體現在行使投票權上,而行使權利的意識往往與投資組合有著密切關系。證券所有權的分散對風險承受的最優配置是有益的,但其結果是證券持有者通常過於多樣化地擁有公司的股票,以至於對某一特定公司沒有多少行使權利的興趣。中小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決策時只是考慮通過實施的投資組合來降低投資風險,但對投資某一特定公司行使投票權卻沒有足夠的興趣。 中小投資者維權意識差,缺乏行使權利的動機,固然與組合投資存在著一定的關聯,但問題的症結還是應該歸因於歷史上的「一股獨大」。雖然廣大中小投資者擁有法律上的投票權,但股權分置使得流通股股東的投票權成為一種擺設。由於大股東所控制的董事會、股東大會等集體決策的組織機構,往往對中小股東投票權的行使規定了許多歧視性的限制性條款(如所持股票必須達到一定比例,比如5%),或對由中小股東所提出的提議不予表決等,也使得廣大中小股東不僅在理論上「不願行使」投票權,而且也在現實中「不能行使」投票權。即便是中小股東行使了自己的權利,實際上也不能對公司的決策構成實質性的影響。 中小投資者是證券市場存在和發展的根基,正是他們的積極參與才會有證券市場的迅速發展。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對中小投資者利益的保護,關繫到證券市場是觸礁擱淺還是繼續遠航的大問題。通過提高中小投資者的素質對他們維權意識加以引導,中小投資者一旦具有了豐富的投資知識和法律知識,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行使自己的權利,從而間接的推動上市公司質量的提高,也會使證券市場穩定的向前發展。 二、正確引導,讓中小投資者理性投資 證券投資風險是客觀存在的,人們對客觀存在的風險是可以控制的,但要有一定的基本前提:投資者必須具有理性的投資行為。從現實情況看,證券投資的風險損失是由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而投資者本身的錯誤決策和錯誤的投資行為也是其中的一個重要因素。投資者的非理性行為往往表現為,缺乏利用會計信息的智慧型的投資和風險識別和防範技巧,由於一味盲目的模仿他人、隨行就市的羊群式交易行為而誘發泡沫市場,以至於錯誤的判斷證券質地和投資回報率。一個正確的投資理念和理性的投資行為,可以引導投資走向成功之路,而錯誤的投資決策和非理性的投資行為,則可以使客觀存在的投資風險變為既成事實。非理性行為會嚴重的妨礙證券合理價格的形成,降低證券市場的效率。 中國的投資結構極不合理, 在A股中70% 是由中小投資者持有,無論是從數量上,還是投資總額上,龐大的中小投資者構成了當前中國證券市場的基礎。而且從現行的經濟、金融政策及證券市場的運行狀況來看,個人投資者在相當長的時期內仍會佔有比機構投資者多的多的市場份額。 然而,以個人投資者為主的證券市場往往傾向於過度投機和短期行為,市場的穩定性較差。市場上大量的個人投資者,常常是自發形成的並表現為非理性的特徵,從而導致了意見和行動的傳染。他們依靠「消息市」、「政策市」提供的各種小道消息和政策做出決策,缺乏對會計信息的分析能力和對投資風險的承受能力,表現出各種偏激和情緒化特徵,其投資行為往往無依據可言,投資者的交易行為呈一時沖動。 在國外成熟的證券市場中,投資者則是以機構投資者為主體,個人投資者相對較少,入市資金以養老基金、開放式基金、保險基金等機構投資基金為主,股價不容易被主力所操縱。而中國的機構投資者主要是由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證券公司和法人公司等組成,投資基金佔少數。這些投資者入市以自營為目的,資金來源極不穩定。種種跡象表明,在現有的市場結構下機構投資者自身的行為已經發生了一定的變異和扭曲,他們不僅沒有引導中小投資者正確的使用會計信息,從而有效的穩定市場,反而助長了市場投機,對市場波動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能否對中小投資者非理性行為予以矯正,使他們能夠充分地利用會計信息,並結合豐富的投資知識和法律知識,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的利益,這里有兩種觀點。其一,一些觀點認為,當把所有中小投資者看著是一個群體來考察時,由於新老投資者總是在不斷地新陳代謝,致使投資者整體的素質難以提高,投資者非理性投資行為必然會持久化。此外,投資者與公司經營者共振作用也難以改變非理性投資行為。其二,還有一種觀點認為,無需刻意矯正投資者的非理性行為。他們認為會計信息的不對稱性不會構成影響資本市場效率的重大障礙。雖然投資者對公司的真實業績並不一定感興趣,習慣於搭便車和進行短期炒作,但由於非理性投資者以及短期投資者正好是使老練成熟的理性投資者得以套利的「小綿羊」,因此,他們的損失自然會迫使他們最終退出市場。 從以上的兩種觀點可以看出,有限理性的投資者,參與證券市場交易行為及其後果,但卻不主張改變現狀,而是順其自然,讓中小投資者自生自滅,要知道中小投資者的投資行為呈現過度反應的傾向,在相當程度上會加劇證券市場的震盪,最終影響整個市場的交易,更談不上保護其利益。為此,我們必須高度重視中小投資者,加以正確引導,保護其利益,建議如下。一是為中小投資者理性投資創造良好的經濟法律環境。政府部門在制定證券市場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時,應具有前瞻性、穩定性、延續性和透明度。在法律制度中應充分體現鼓勵長期投資的理念,比如可以採用鼓勵長期股票投資的稅收制度來限制股票市場中的短期炒作行為,讓中小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前景樹立信心,從而減少中小投資者的盲目沖動性和過度的投資行為。同時,證券監管部門要規范和監督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披露,最大程度地避免上市公司虛假會計信息可能對中小投資者造成的傷害,比如可以開設中小投資者維權熱線,制定「打擊會計信息欺詐有獎舉報實施細則」,並通過媒體對社會公告,鼓勵全社會對會計信息欺詐進行監督、舉報。二是為中小投資者理性投資創造穩定的經濟政策環境。政府部門應盡可能減少政策風險對市場及中小投資者行為的震盪,避免「政出多門、朝令夕改」的現象,使政策更接近投資者的心理認同,減少政策對證券市場和投資者行為的過度干預,使中小投資者的投資行為向著更加理性的方向發展。三是為中小投資者理性投資創造優越的人文環境。證券監管部門或中介機構要擔負起積極引導投資者理性投資的任務,可以考慮設立維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的民間組織。 三、加強監督,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 最大限度地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實現資本市場資源的有效配置,使證券市場健康的向前發展。通過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從源頭上鏟除虛假會計信息的產生機理。修訂後的公司法十分重視對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增加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查閱公司財務會計賬簿的規定;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時,可以實行累積投票制的規定;增加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機制的規定,在公司符合分紅條件而長期不向股東分紅的情況下,股東可以要求公司收購其出資,退出公司;增加了股東代表訴訟的規定,當公司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侵犯了公司權益而公司不予追究時,股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公司和自身的權益等。這些規定都極大的保護了中小投資者的權益,但這些還遠遠不夠,比如為維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法律上對控股股東的權力應加以限制,賦予監事會實質上的權力等。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尚需進一步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