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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投資股權

發布時間:2020-12-30 19:54:36

Ⅰ 中國保監會可以批准設立的保險系私募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嗎

隨著保險市場化改革創新步伐加快,保險資金運用的市場化不斷深入,私募股權投資與保險市場的結合變得日趨緊密。上海證券報記者近日獨家獲悉,在去年批設兩家的基礎上,保險系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公司有望再度放行,保監會近期或將再度批設一批新牌照。
保險業資金具有長期、穩定的獨特眾多創造優勢,這一特性有利於保險資金發揮長期投資的優勢,而私募股權基金的期限空間較長,對保險資金優化迅速騰達資產配置、強化資產負債匹配管理都將起到不小的作用。而隨著保險資金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方面日漸擴容、穩步發展,保險行業在該領域的話語權也將有望逐步提升。
保險「新國十條」的出爐和實施,為保險行業進軍私募股權投資行業提供了政策保障,首次明晰保險資金可以涉足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范圍包括成長、並購、新興戰略產業等。緊接著保監部門在相關細化文件中進一步明確,保險資金可以設立夾層基金、並購基金、新興戰略產業基金、不動產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和相關母基金,發起人應當由保險資管機構的下屬機構擔任,重點投向國家支持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養老、健康醫療服務,互聯網金融等產業。
針對目前不少公司都在積極籌備設立保險系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公司並發起相關產品的這一現象,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執行副會長兼秘書長曹德雲表示,保險系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保險資產管理行業專業化改革的一項成果,是貫徹落實保險新「國十條」精神的具體措施。

Ⅱ 中國保監會2017年76號文件請幫查以下!

要 關於保險機構投資商業銀行股權通知 保監發〔2006〕98號 各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進步拓寬保險資金投資渠道改善資產配置狀況提高投資管理效益促進保險業與銀行業戰略合作經務院批準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簡稱保險機構)投資商業銀行股權(簡稱銀行股權)現關事項通知: 、投資范圍投資原則 保險機構投資境內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等未市銀行股權保險機構投資銀行股權應遵循審慎原則按照資產負債匹配管理要求嚴格選擇投資象慎重確定投資式合理安排投資額度妥善配置各類資金確保投資符合公司戰略支持主營業務發展提高核競爭能力切實維護公司股東保險權益 二、投資式資金源 保險機構投資銀行股權般投資重投資投資總額低於擬投銀行股本或者實收資本5%般投資5%重投資 保險機構效運用公司資本金、負債期限10責任准備金等保險資金及保監認其資金投資銀行股權並根據同資金性質確定投資股權歸屬收益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受託投資銀行股權 三、投資比例核算基數 保險機構投資銀行股權必須符合比例規定:般投資參股類重投資余額合計超該機構末總資產3%;般投資單銀行股權余額超該機構末總資產1%其重投資余額報保監審批;重投資運用公司資本金余額超該機構末實收資本扣除累計虧損40%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運用實收資本投資銀行股權必須扣除投資其資本且投資銀行股權資金包括其保險資金保險機構投資銀行股權期責任准備金等保險資金包括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萬能保險產品其理財類保險產品資金保險機構採取融資式投資銀行股權應按關規定執行並報保監審批 四、投資資格基本要求 保險機構進行般投資必須具較完善公司治理, 健全效風險管理,快速處理重突發事件應中國機制主營業務經營狀況良近三償付能力達規定要求保費收入持續增公司實現盈利保險資產實行獨立託管沒發重違違規問題 保險機構進行重投資除符合般投資要求外必須具確定公司發展戰略、主營業務規劃相應專業管理能力能夠准確評估擬投銀行績效風險投資銀行股權5%-10%間保險集團(控股)公司末總資產低於200億元保險公司末總資產低於1000億元;投資銀行股權10%保險集團(控股)公司末總資產低於300億元保險公司末總資產低於1500億元保險機構進行重投資般超兩家商業銀行 五、選擇條件主要指標 保險機構進行般投資擬投銀行應具完善公司治理投資紅規定嚴格貸款審查五級類管理制度經營穩健誠實守信近三業務增較快盈利能力較強財務狀況良信息公透明沒發重違違規問題按關律規定該銀行末資本充足率達8%核資本充足率達4%呆壞賬撥備比率低於70%撥備前資產利潤率達1%凈資產收益率達12%風險加權資產收益率達1.2%良貸款率超5%保監認內信用評級機構近評級A級或者際信用評級機構近評級BBB級 保險機構進行重投資除符合般投資要求外投資銀行股權5%至10%間擬投銀行必須具豐富客戶、中國絡等經濟資源較業務品牌清晰確定經營計劃素質較高管理團隊能與保險機構互補形新競爭優勢承諾保險機構取決策或者監督機構席位;投資銀行股權10%擬投銀行總資產低於500億元呆壞賬撥備比率低於50%良貸款率10%並切實行良資產處置風險補償案承諾保險機構取決策或者監督機構席位 六、報備程序審批事項 保險機構進行般投資應事先向保監備案報備材料包括投資行性研究報告、本機構公司治理、風險管理、財務狀況、投資決策程序、資金託管機制、擬投銀行基本情況投資協議等(見附件) 保險機構進行重投資應向保監申請投資銀行股權5%至10%間申請材料除符合般投資要求外包括關監管機構審核意見外部專業機構評估報告投資銀行股權10%應按規定別提交預審審批材料(見附件)預審材料包括擬投銀行基本情況投資案等審批材料除符合般投資報備材料要求外包括投資行性研究報告、公司戰略規劃、管理團隊、投資協議、關監管機構審核意見保監規定其材料 投資銀行股權5%至10%間保監申請材料完整性合規性進行形式審核並具審核意見函投資銀行股權10%預審材料應報保監初審保險機構應獲初審意見函起12月內完關事項特殊原按期完應及向保監申請延期延期限超6月審批材料經保監審核保險機構才能進行實質性投資 七、退機制應中國處理 保險機構轉讓銀行股權般投資報保監備案重投資報保監審批投資銀行股權轉流通股投資本計入股票投資余額按照《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等規定執行超股票投資比例規定般投資規定期限內逐步調整並達規定要求重投資由保監另行規定所投銀行股權採用市或者協議轉讓等式退應確定限制期限象採用商業銀行購式退必須確定購價格期限 保險機構發現擬投或者所投銀行實際控制權轉移、投資合作違違規或者嚴重違約等重事件必須立即啟應中國處理機制及披露關信息控制投資管理風險重新履行投資決策程序並決策意見關情況書面報告保監 八、風險管理監督檢查 保險機構投資銀行股權必須充論證審慎決策規范運作全面解擬投銀行真實情況管理狀況認真評審其股東結構、資產質量、發展潛力、盈利能力、紅水平流性安排應聘請符合保監規定資質條件外部專業機構展盡職調查綜合評估投資收益主要風險合理確定投資價格必須建立防火牆嚴格交易安排規避交割風險確保所投銀行股權沒律瑕疵、沒所權益爭議沒質押及其權利限制保險機構應跟蹤析所投銀行經營情況科確定業務發展指標持續做續評價管理 保險機構提供虛假材料漏報瞞報重信息或者發利益輸送行違反關規定要求投資銀行股權保監採取質詢、警告、通報批評、責令暫停、停止投資或者限期退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並造重損失應依照律關規定追究事責任 保險機構投資境外銀行股權應按照保險資金境外投資關規定執行保監根據金融市場發展狀況保險機構投資能力適調整保險機構投資銀行股權資格條件、投資范圍比例規定 特通知 附件:保險機構投資商業銀行股權申報材料 二○○六九月二十 附件:保險機構投資商業銀行股權申報材料 、投資銀行股權低於5%般投資報備材料 ()保險機構基本情況包括公司治理、風險管理、財務狀況、投資決策程序資金託管機制等 公司治理應說明股本結構、組織架構、董事職責、專業委員職能、投資運作機制管理團隊素質等;風險管理應提供經董事審議度風險管理報告外部專業機構具內控管理建議書風險管理報告應說明制度建設、基本要素、主要環節、執行情況、風險狀況化解措施等;財務狀況應提供近三經審計財務報表、報表附註主要指標測算等主要指標測算應說明關測算程、結合規性真實性等;投資決策程序應說明董事決議、投資決策委員決策程、議決議投票情況等;資金託管機制應說明託管銀行基本情況、資產效隔離機制、投資估值核算等 (二)擬投銀行基本情況包括擬投銀行名稱、經營場所、代表、營業范圍、業務資格、公司治理、股東結構、資產質量、管理能力、行業位主要指標等管理能力包括發展潛力盈利能力、紅水平流性安排等主要指標應說明數據、數據源外部專業機構具意見 (三)投資行性研究報告,應說明擬投銀行業務優勢、歷史財務狀況銀行股權轉讓基本情況;保險機構資金源、投資規模、持期限、預期報、收益現金流測算;主要風險、承受能力狀況股權退計劃;投資必要性、行性、合理性合性等 (四)投資協議應說明約定交易式、交易價格、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 (五)保監規定其材料 二、投資銀行股權5%至10%重投資申請材料 ()保險機構基本情況除般投資報備材料第項規定內容外包括公司發展戰略投資銀行股權主營業務發展計劃 (二)擬投銀行基本情況除般投資報備材料第二項規定內容外應說明擬投銀行客戶類別、布結構、中國點狀況品牌優勢;董事、管理層議事規則、決策程序、激勵約束機制;未三業務拓展計劃等 (三)投資行性研究報告除般投資報備材料第三項規定內容外包括財務顧問報告盡職調查報告擬投銀行財務狀況經營管理評估意見及與投資相關律、財務經營風險建議採取投資式、價格、交易安排等 (四)投資協議應約定保險機構取擬投銀行決策或監督機構席位等 (五)關監管機構審核意見保監規定其材料 三、投資銀行股權10%重投資預審審批材料 ()預審材料除重投資申請材料規定內容外應投資行性研究報告說明投資銀行股權能產影響金融市場、保險市場公共利益產影響保險機構經濟規模、經營效率、財務狀況、風險控制、管理能力產影響及保險機構未三業務發展盈利能力產影響等 (二)審批材料除預審材料規定內容外應保險機構基本情況說明保險機構與擬投銀行關聯關系近三償付能力狀況銀行股權估值、定價依據;投資股權報價區間、間進度、續處置、補救措施、信息披露相關利益保障等 擬投銀行基本情況應說明擬投銀行股本結構、組織架構、董事職責、專業委員職能、投資運作機制管理團隊素質;預期貸款情況、近三貸款損失准備計提情況、良資產期限結構、銀行良資產處置案風險補償機制等 投資行性研究報告應說明投資銀行股權保險機構與銀行經營向、資源整合綜合能力狀況;未三發展計劃、保險機構派員情況銀行管理層安排等投資協議應約定投資銀行股權退機制

Ⅲ 長安責任出單地址與實際地址不符,保監會會處罰嗎

10月26日,保監會官網一口氣掛出11份對保險機構的監管函。此前,保監會已經對5家保險機構下發了監管函。保監會方面稱,下一步,保監會將下發第三批公司治理監管函,對部分存在股權違規問題的公司,將實施違規股權強制退出等行政監管措施,並將相關中介機構列入黑名單。本次掛出的11家保險機構中,有7家是在公司治理結構上存在問題,他們分別是:華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弘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江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安財保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鼎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心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其中華匯人壽和長安責任險在股權變更中存在較大問題。另外4家則在關聯交易上存在問題,分別是:百年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華聯合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利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信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這4家公司自監管函下發之日起6個月內,被保監會禁止直接或間接與公司關聯方開展包括借款等在內的部分交易。即便滿了6個月,保監會還對這5家公司設置了3個月的觀察期。觀察期內,保監會將對監管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視情況採取後續監管措施。 股東「原罪」:隱瞞股權被查封、違規入股保險機構除了日常運作中存在的問題,在本次公司治理評估中,股東的「原罪」被暴露在陽光之下。在本次公布的11份監管函中,華匯人壽和長安責任險在股東股權方面存在的問題較大。華匯人壽方面,一是未在規定時限內向保監會報告股東股權被查封等事項;二是存在股東違規股權代持、超比例持股等事項。不過保監會並未披露具體股東情況。 2011年成立的華匯人壽近年來處境「堪憂」。早在2014年,華匯人壽就深陷股權糾紛。根據公司網站披露的信息,2013年公司六大股東分別為沈陽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20%)、人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北京富德投資有限公司(20%)、大連三德投資有限公司(20%)、大連瑞德投資有限公司(10%)、大連萬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10%)。由於股權糾紛,當時保監會對華匯人壽開出監管函,至今仍未解除。此外,華匯人壽自2013年期年報均未披露,近年來保費收入也處於行業後排。另一家此次被點名的長安責任險則存在股權變更不規范、股東違規投資入股的問題。長安責任險股東江蘇省高科技產業投資有限公司(持股7.54%)與北京林氏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持股7.54%)的股權轉讓行為未告知公司也未報告保監會。據保監會核查,股東江蘇高科已將所持7.54%的公司股份轉讓於北京林氏,雙方簽訂了股權轉讓合同並支付了對價款,目前股份尚未過戶。 此外,早在2012年3月30日,長安責任險股東泰山金建擔保有限公司(持股9.62%,合計15600萬股)與天津中方榮信簽署了《股權收益權轉讓協議》,約定泰山金建及其指定方認購15000萬股長安保險股份,股價款由中方榮信承擔。2012年4月,泰山金建與公司股東南通化工簽訂《股份代持協議書》,約定泰山金建擬認購長安保險新增5000萬股股份,該股份委託南通化工代持。而根據《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股東不得以非自有資金向保險公司投資,且不得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保險公司的股權,泰山金建顯然違背了保監會的規定。保監會首次對涉及關聯交易的市場行為進行直接監管 「對存在違規關聯交易的保險機構和關聯方直接叫停其關聯交易。」這是保監會第一次對涉及關聯交易的市場行為直接採取監管措施。這意味著,保監會對關聯交易的監管從以制度建設為主,轉向制度建設與市場行為監管並重的階段。其中,百年人壽及其資管公司被禁止直接或間接與上海七泰投資中心(有限合夥)、網金控股(大連)有限公司、大連愛立方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及上述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組織開展借款等在內的關聯交易。中華聯合保險及其保險子公司被禁止直接或間接與大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關聯方開展重要關聯交易。 到利安人壽投資關聯方的信託項目完全收回本息之日為止,公司被禁止直接或間接與關聯方開展借款等交易。信泰人壽被禁止直接或間接與嘉興信業領信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紹興領雁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及上述企業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組織開展借款等交易。不過,保監會並未披露關聯交易中存在的違規細節。針對關聯交易問題,監管函中明確禁止部分公司與其重點關聯方的關聯交易六個月。保監會方面表示,其目的是督促保險機構進一步規范關聯交易管理,嚴防股東將保險公司當成「提款機」。從本次被下發監管函的公司整體情況來看,均為在評估中監管評分較低的公司,主要問題集中在公司章程與「三會一層」運作、內控與合規管理、關聯交易管理以及股東股權等方面。其中,董事會運作不規范,關聯交易管理不合規,內控審計管理弱化、薪酬考核機制不到位四個方面問題較為突出

Ⅳ 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的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保險公司進行重大股權投資,應當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核准,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投資決議;
(二)主營業務規劃、投資規模及業務相關度說明;
(三)專業機構提供的財務顧問報告、盡職調查報告和法律意見書;
(四)投資可行性報告、合規報告、關聯交易說明、後續管理規劃及業務整合方案;
(五)有關監管部門審核或者主管機關認可的股東資格說明;
(六)投資團隊及其管理經驗說明;
(七)附生效條件的投資協議,特別註明經有關監管機構或者部門核准後生效;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內容。
中國保監會審核期間,擬投資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停止該項股權投資:
(一)出現或者面臨巨額虧損、巨額民事賠償、稅收政策調整等重大不利財務事項;
(二)出現或者面臨核心業務人員大量流失、目標市場或者核心業務競爭力喪失等重大不利變化;
(三)有關部門對其實施重大懲罰性監管措施;
(四)中國保監會認為可能對投資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不利事項。
重大股權投資的股權轉讓或者退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說明轉讓或者退出的理由和方案,並附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相關決議。
第三十一條保險公司進行非重大股權投資和投資基金投資的,應當在簽署投資協議後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除提交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六)、(八)項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董事會或者其授權機構的投資決議;
(二)投資可行性報告、合規報告、關聯交易說明、後續管理方案、法律意見書及投資協議或者認購協議;
(三)對投資機構及投資基金的評估報告。
中國保監會發現投資行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本辦法規定的,有權責令保險公司予以改正。
第三十二條保險公司投資企業股權,應當於每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和每年3月31日前,分別向中國保監會提交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並附以下書面材料:
(一)投資情況;
(二)資本金運用;
(三)資產管理及運作;
(四)資產估值;
(五)資產質量及主要風險;
(六)重大突發事件及處置;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內容。
除上述內容外,年度報告還應當說明投資收益及分配、資產認可及償付能力、投資能力變化等情況,並附經專業機構審計的相關報告。
第三十三條投資機構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就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的情況,向中國保監會提交年度報告。
第三十四條託管機構應當於每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和每年3月31日前,就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和投資基金情況,分別向中國保監會提交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並附以下材料:
(一) 保險資金投資情況;
(二) 投資合法合規情況;
(三) 異常交易及需提請關注事項;
(四) 資產估值情況;
(五) 主要風險狀況;
(六) 涉及的關聯交易情況;
(七) 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內容。
第三十五條中國保監會制定股權投資能力標准,保險公司和相關投資機構應當根據規定標准自行評估,並將評估報告提交中國保監會。中國保監會將檢驗並跟蹤監測保險公司和相關投資機構的股權投資能力。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市場需要,適當調整投資比例、相關當事人的資質條件和報送材料等事項。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的相關當事人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的相關材料,應當符合監管規定,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六條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進行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必要時可以聘請專業機構協助檢查。
保險公司投資企業股權,出現償付能力不足、重大經營問題、存在重大投資風險,或者可能對金融體系、金融行業和金融市場產生不利影響的,中國保監會應當採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停止投資業務、限制投資比例、調整投資人員、責令處置股權資產、限制股東分紅和高管薪酬等監管措施。保險公司投資企業股權後,不能持續符合第九條規定的,中國保監會應當責令予以改正。
違規投資的企業股權資產,中國保監會按照有關規定不計入認可資產范圍。突發事件或者市場變化等非主觀因素,造成企業股權投資比例超過本辦法規定的,保險公司應當在3個月內,按照規定調整投資比例。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的資產評估標准、方法及風險因子的規則,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三十七條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業務人員在職期間或者離任後,發現其在該公司工作期間,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投資企業股權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法追究責任。
投資機構和專業機構參與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活動,存在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行為的,中國保監會有權記錄其不良行為,並將有關情況通報其監管或者主管部門。情節嚴重的,中國保監會將責令保險公司停止與該機構的業務,並商有關監管或者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保險公司不得與列入不良記錄名單的投資機構和專業機構發生業務往來。

Ⅳ 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的第二章 資質條件

第九條保險公司直接投資股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決策流程和內控機制;
(二)具有清晰的發展戰略和市場定位,開展重大股權投資的,應當具有較強的並購整合能力和跨業管理能力;
(三)建立資產託管機制,資產運作規范透明;
(四)資產管理部門擁有不少於5名具有3年以上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開展重大股權投資的,應當擁有熟悉企業經營管理的專業人員;
(五)上一會計年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且投資時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
(六)上一會計年度盈利,凈資產不低於10億元人民幣(貨幣單位以下同);
(七)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間接投資股權的,除符合前款第(一)、(三)、(五)、(七)、(八)項規定外,資產管理部門還應當配備不少於2名具有3年以上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
保險公司投資保險類企業股權,可不受前款第(二)、(四)項的限制。
前款所稱重大股權投資,是指對擬投資非保險類金融企業或者與保險業務相關企業實施控制的投資行為。
第十條保險公司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發起設立並管理該基金的投資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決策流程和內控機制;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已建立風險准備金制度;
(三)投資管理適用中國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
(四)具有穩定的管理團隊,擁有不少於10名具有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已完成退出項目不少於3個,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2名,具有3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3名,且高級管理人員中,具有8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1名;擁有不少於3名熟悉企業運營、財務管理、項目融資的專業人員;
(五)具有豐富的股權投資經驗,管理資產余額不低於30億元,且歷史業績優秀,商業信譽良好;
(六)具有健全的項目儲備制度、資產託管和風險隔離機制;
(七)建立科學的激勵約束機制和跟進投資機制,並得到有效執行;
(八)接受中國保監會涉及保險資金投資的質詢,並報告有關情況;
(九)最近三年未發現投資機構及主要人員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十)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一條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聘請專業機構提供有關服務,該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一)、(三)、(八)、(九)、(十)項規定;
(二)具有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的業務資質;
(三)熟悉保險資金投資股權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業務流程和交易結構,且具有承辦股權投資有關服務的經驗和能力,商業信譽良好;
(四)與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的相關當事人不存在關聯關系。
提供投資咨詢服務的機構,除符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專業團隊成熟穩定,擁有不少於6名具有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3名;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200萬元。
為保險資金提供資產託管服務的商業銀行,應當接受中國保監會涉及保險資金投資的質詢,並報告有關情況。

Ⅵ 銀保監會:禁止保險資金投資企業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

(記者 計思敏 胡志挺)11月13日,銀保監會網站發布《關於保險資金財務性股權投資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一方面,銀保監會放開了險資財務性股權投資的行業限制,另一方面,也列出負面清單,為投資標的劃出紅線。
其中明確,保險資金開展財務性股權投資,所投資的標的企業不得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包括開發或者銷售商業住宅。
具體來看,此次《通知》的核心內容在於取消保險資金財務性股權投資的行業限制。但這也並不意味著保險公司可以任意選擇投資標的,負面清單設置了10項情形給保險資金財務性股權投資明確劃出紅線。
此次《通知》所指的財務性股權投資,是指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統稱保險機構)以出資人名義投資並持有未上市企業股權,且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的相關規定,保險機構及其關聯方對該企業不構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權投資行為。
某房產研究院分院院長張波認為,《通知》中關於保險資金投資房地產的規定,符合房地產市場金融風險監管的總體監管目標,保險資金採取「明股實債」方式進入房地產開發領域的現象並不鮮現,由此產生的隱形風險不容忽視,因此這一政策無疑強化了資金監管的滲透性。
「一方面,當前房地產行業中TOP50房企中未上市的企業已經不多,未上市企業相對而言風險本身比較大;另一方面,國家對於保險資金投資一些高風險性資產,特別是房地產業作出明確限制性要求,也代表了保險資本對於房地產投資的進一步從嚴。」 盤古智庫高級研究員江瀚提到。
張波認為,在「三道紅線」等高壓下,「債轉股」融資需求增加。目前監管層做出上述禁止性規定,主要是源於整體控制房企的債券融資,這導致房企加大股權類融資,而股權類融資也存在一定風險,保險資金對於風險管控要求高,如果大量進入到房地產直接開發領域,並不利於其穩定性和安全性。
「保險資金的資金來源很大一部分是老百姓交的保費,其帶有公共屬性,同時其資金成本也非常低,為了防止出現系統性的風險導致保費受損,因此保險資金財務投資此前多集中於養老金、債權性質的債券,給保險資金保值增值。此次,劃定負面清單後,保險資金的投資范圍擴大,可提升保險資金服務實體經濟能力。」 廣東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員李宇嘉說道。
值得一提的是,房地產業由於低估值高收益等特點一直受到險資青睞。據克而瑞地產研究公布的報告,2020年上半年排名TOP50的房企中,有超過三分之一房企的前十大股東中有險資的身影。其中,中國平安和中國人壽投資TOP50強房企數量相對較多,特別是中國平安,目前均位列碧桂園、旭輝控股、中國金茂、華夏幸福的第二大股東。
報告顯示,國家「房住不炒」的調控理念不改,險資進入房地產行業,主要集中在股權、債權類投資,資金不會直接流向房市。在險資權益性資產入房方面,一方面隨著保費的近幾年爆發式增長,險資需要尋找給其帶來穩定收益的投資渠道,預期收益率高,風險相對較小,成長性強的產業則會得到青睞,同時險資青睞業績穩健的價值型上市公司以獲取長期分紅和股價成長。
張波指出,此次《通知》未對投資房企上市公司提出相應要求,規定目前是禁止投資未上市公司。這在一定程度上或會加劇險資向上市房企靠攏。但值得關注的是,已上市房企並不代表著自身當下的財務風險水平就處於較低水平,未來不排除對上市房企的資金監管,可能會通過證監會等部門進一步規范和升級。

Ⅶ 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
(2010年5月4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6號發布;根據2014年4月15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4年第4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保持保險公司經營穩定,保護投資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加強保險公司股權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外資股東出資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冊資本不足25%的保險公司。
第三條 中國保監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保險公司股權實施監督管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四條 保險公司單個股東(包括關聯方)出資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過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的20%。
中國保監會根據堅持戰略投資、優化治理結構、避免同業競爭、維護穩健發展的原則,對於滿足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主要股東,經批准,其持股比例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五條 兩個以上的保險公司受同一機構控制或者存在控制關系的,不得經營存在利益沖突或者競爭關系的同類保險業務,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保險公司的股東應當用貨幣出資,不得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保險公司股東的出資,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七條 股東應當以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向保險公司投資,不得用銀行貸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資金向保險公司投資,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保險公司的股權,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以中國保監會核準的文件和在中國保監會備案的文件為依據,對股東進行登記,並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保險公司應當確保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工商登記文件所載有關股東的內容與其實際情況一致。
第十條 股東應當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變更情況,並就其與保險公司其他股東、其他股東的實際控制人之間是否存在以及存在何種關聯關系向保險公司做出書面說明。
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將公司股東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變更情況和股東之間的關聯關系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不得利用關聯交易損害公司的利益。
股東利用關聯交易嚴重損害保險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償付能力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中國保監會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轉讓所持的保險公司股權。
第二節 股東資格
第十二條 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應當為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法人、境外金融機構,但通過證券交易所購買上市保險公司股票的除外。
中國保監會對投資入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境內企業法人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財務狀況良好穩定,且有盈利;
(二)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三)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四)投資人為金融機構的,應當符合相應金融監管機構的審慎監管指標要求;
(五)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境外金融機構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財務狀況良好穩定,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二)最近一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20億美元;
(三)國際評級機構最近三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為A級以上;
(四)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五)符合所在地金融監管機構的審慎監管指標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持有保險公司股權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間接控制該保險公司的主要股東,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持續出資能力,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二)具有較強的資金實力,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
(三)信譽良好,在本行業內處於領先地位。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變更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5%以上的股東,或者變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應當經中國保監會批准。
第十七條 投資人通過證券交易所持有上市保險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以上,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5日內,由保險公司報中國保監會批准。中國保監會有權要求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資格條件的投資人轉讓所持有的股份。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變更出資或者持股比例不足注冊資本5%的股東,應當在股權轉讓協議書簽署後的15日內,就股權變更報中國保監會備案,上市保險公司除外。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股權轉讓獲中國保監會批准或者向中國保監會備案後3個月內未完成工商變更登記的,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向中國保監會書面報告。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後再融資的,應當取得中國保監會的監管意見。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後再融資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治理結構完善;
(二)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內控體系健全,具備較高的風險管理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自知悉其股東發生以下情況之日起15日內向中國保監會書面報告:
(一)所持保險公司股權被採取訴訟保全措施或者被強制執行;
(二)質押或者解質押所持有的保險公司股權;
(三)變更名稱;
(四)發生合並、分立;
(五)解散、破產、關閉、被接管;
(六)其他可能導致所持保險公司股權發生變化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股權採取拍賣方式進行處分的,保險公司應當於拍賣前向拍賣人告知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投資人通過拍賣競得保險公司股權的,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格條件,並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報中國保監會批准或者備案。
第二十四條 股東質押其持有的保險公司股權,應當簽訂股權質押合同,且不得損害其他股東和保險公司的利益。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股權質押和解質押的管理,在股東名冊上記載質押相關信息,並及時協助股東向有關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司股權質權人受讓保險公司股權,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格條件,並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報中國保監會批准或者備案。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必須真實、准確、完整。
第二十八條 申請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投資人的以下材料:
(一)投資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范圍、組織管理架構、在行業中所處的地位、投資資金來源、對外投資、自身及關聯機構投資入股其他金融機構的情況;
(二)投資人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投資人為境外金融機構或者主要股東的,應當提交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三)投資人最近三年的納稅證明和由徵信機構出具的投資人徵信記錄;
(四)投資人的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與保險公司其他投資人之間關聯關系的情況說明,不存在關聯關系的應當提交無關聯關系情況的聲明;
(五)投資人的出資協議書或者股份認購協議書及投資人的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其投資的證明材料,有主管機構的,還需提交主管機構同意其投資的證明材料;
(六)投資人為金融機構的,應當提交審慎監管指標報告和所在地金融監管機構出具的監管意見;
(七)投資人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聲明;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通過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
(二)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後的股權結構;
(四)驗資報告和股東出資或者減資證明;
(五)退出股東的名稱、基本情況及減資金額;
(六)新增股東應當提交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有關材料;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條 股東轉讓保險公司的股權,受讓方出資或者持股比例達到保險公司注冊資本5%以上的,保險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股權轉讓協議,但通過證券交易所購買上市保險公司股票的除外。
受讓方為新增股東的,還應當提交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有關材料。
第三十一條 股東轉讓保險公司的股權,受讓方出資或者持股比例不足保險公司注冊資本5%的,保險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股權轉讓報告和股權轉讓協議,但通過證券交易所購買上市保險公司股票的除外。
受讓方為新增股東的,還應當提交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有關材料。
第三十二條 保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後再融資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股東大會通過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後再融資的決議,以及授權董事會處理有關事宜的決議;
(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後再融資的方案;
(三)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後再融資以後的股權結構;
(四)償付能力與公司治理狀況說明;
(五)經營業績與財務狀況說明;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條 全部外資股東出資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冊資本25%以上的,適用外資保險公司管理的有關規定,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股權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擅自增(減)注冊資本、變更股東、調整股權結構的,由中國保監會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6月10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2000年4月1日頒布的《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暫行規定》(保監發〔2000〕49號)以及2001年6月19日發布的《關於規范中資保險公司吸收外資參股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01〕126號)同時廢止。

Ⅷ 保險公司股權投資超過多少需要保監會審核

關於保險公司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專
六、【5%以上股東變更屬】投資人通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持有掛牌保險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以上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由保險公司報中國保監會批准。中國保監會有權要求不符合條件的投資人轉讓所持有的股份。
七、【5%以下股東變更】投資人通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協議方式受讓掛牌保險公司股份不足5%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由保險公司報中國保監會備案;以做市方式或競價方式受讓掛牌保險公司股份不足5%的,參照上市保險公司監管要求,不再履行備案手續。

Ⅸ 銀保監會:簡化相關程序 支持險資加大股權投資力度

1月復29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制員會發文稱,將簡化股權投資計劃和保險私募基金注冊程序,支持保險機構加大股權投資力度。
觀點地產新媒體查閱了解,為進一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放管服」工作部署,支持保險機構加大股權投資力度,提高股權投資計劃和保險私募基金注冊效率,即日起,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及其下屬機構發起設立股權投資計劃和保險私募基金,由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以下簡稱保險資管協會)辦理注冊工作。
此舉有利於提升注冊效率,增加產品供給,拓展保險資金配置空間,更好服務保險主業發展;有利於支持保險機構加大股權投資力度,為實體經濟提供更多長期資本性資金,提升社會直接融資和股權融資比重;有利於切實推動保險機構更好服務國家重大改革舉措,提升保險資金服務實體經濟效能,促進經濟提質增效,增強經濟中長期發展韌性。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加強對保險資管協會的業務指導,強化對股權投資計劃和保險私募基金的業務監管,確保兩類產品注冊有序、順暢進行。
此前1月28日,中國銀保監會新聞發言人肖遠企接受金融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銀保監會鼓勵保險公司使用保險資金,增持優質上市公司股票和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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