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國對台灣問題的政策有什麼優越性
沒文化的國家對誰都沒有優越性,除了人口多。
⑵ 現在祖國大陸對台灣有哪些政策(簡要回答)
和平解決 ,一國兩制也會用到台灣 。台灣人治理台灣, 享有高度自治權。 除了軍隊不能設立, 其他的都可以。但必須是掛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 國歌 、國徽, 在國際事務一中國台灣的名義參加。 、 目前是不行的, 起碼等20年。 下面提供一些參考: 「三月春風吹神州」:陳雲林主任受權宣布的大陸推動兩岸農業合作的20項新政策措施有什麼特點和意義? 陳雲林主任在兩岸農業合作論壇閉幕式上,受有關部門委託宣布的20項擴大和深化兩岸農業合作的新政策措施,是大陸有關部門在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兩岸有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本著服務台灣農業企業和農民、促進兩岸農業合作、實現兩岸農業互利雙贏的出發點,經過認真的研究和討論提出的。台灣媒體報道,一些出席論壇活動的台灣代表對大陸新出台的20條政策措施的評價是:「大陸方面是玩真的」,說明這些政策是務實有效的。這次新出台的政策措施有以下幾個主要特點: 第一,涉及面廣,體現了大農業的合作。這些政策措施從過去的擴大台灣農產品在大陸銷售、給予台灣農產品進口優惠政策,擴大到兩岸大農業領域的合作內容。具體涉及到四個方面:一是進一步完善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和台灣農民創業園建設;二是鼓勵和支持兩岸農業合作與技術推廣,擴大合作領域;三是優化服務,便利兩岸農產品貿易和大陸台資農業企業產品銷售;四是保護台灣農產品知識產權,維護台灣農民正當權益。 第二,服務性強,改進和完善對台資農業企業和台商的服務工作。包括簡化相關審批辦理手續、減少審批環節、對重點農業高新技術項目優先立項、積極做好試驗區和創業園的用地服務、提供檢驗檢疫和通關便利措施、完善台灣鮮活農產品公路運輸的「綠色通道」、加強台資農業企業的咨詢服務工作,等等。加強服務,是20條政策措施的最為突出的特點。 第三,務實開放,鼓勵和支持台灣農業企業和農民來大陸投資發展。20條政策中有不少新的開放措施,如歡迎台灣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台資農業企業和農民參與大陸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和台灣農民創業園的建設與發展;對來園區從事農業合作項目的台灣農民,可依照大陸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直接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再比如,對台灣漁船自捕水產品進口,在原來允許輸往福建的基礎上,增加允許輸往廣東汕頭。 第四,重視維權,切實保護台灣農產品知識產權,維護台灣農民的正當權益。對以非產於台灣水果假冒台灣產地水果進行銷售的行為,對侵犯台灣農產品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都明確依法予以查處。國家工商總局給各地工商部門專門下發了通知,進入了實質操作階段。
⑶ 中國大陸無論是對台胞台企台屬都給予了很大的優惠,,但聽說有些台灣人並不領情,大陸這樣的政策錯了嗎
大陸這樣的政策並沒有錯
1.台灣同胞是華夏子孫,和大陸人民一樣同為中國人
雖說現實情況是兩岸分治 但這絲毫不能阻隔兩岸兄弟
之間的交流 中國大陸給予台胞 台企 台屬很大優惠
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合理的
2.大陸的對台政策一直在有條不紊的進行著 中央一直
有著一套完整的對台戰略 雖說台灣同胞不領情 但只要
我們把我們的事情做好 相信他們總有一天會收到來自
大陸政府和人民的善意 這對於增進兩岸人民之間的感情
也是有很大幫助的
3.兩岸人民骨肉親情被分割60多年 況且台灣同胞一直沒有
一個真正了解大陸的窗口 相信隨著兩岸交流的逐漸頻繁
兩岸人民之間的感情一定會更加深厚
4.兩岸同屬一個中國 兩岸人民的和平發展就是台海
穩定的最大公約數
⑷ 中國大陸對台灣經濟的影響
若台灣地區產業的利基在中國大陸中間財市場時,兩岸三通後此類廠商利潤提高」;反之,「若台灣地區產業的利基在第三地市場(如美國)時,開放兩岸三通後,會使中間財價格下跌,進而降低台灣地區廠商的整體利潤。台灣經濟年鑒(2003)指出,2002年台灣地區對外貿易的最大特色是對外貿易順差擴增資金呈凈流入,經常賬與金融賬同呈順差,國際收支綜合余額劇增為336.64億美元,創下歷年最大的順差紀錄�1�7但是,這樣的順差潛藏著經濟發展的隱憂�1�7其一是,商品貿易順差雖創新高紀錄,惟主要是來自中國大陸強勁的進口需求,致對大陸出口的依存度亦創新高,對中國大陸貿易順差為291.06億美元,佔全年順差336.64億美元的86.46%,比重相當高;在「進口方面」則由於民間投資意願仍呈低迷,資本設備進口持續減少,國內投資意願的持續遲滯加上國外直接投資的大幅減少,不利未來的經濟成長�1�7
⑸ 我想問一下,台灣人在大陸投資有沒有什麼相關優惠政策
一、 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屬下列情況的給予進一步優惠:
1. 經營期10年以上的生產性外資企業,從獲利年度起,三年減半徵收;
2. 當年出口產品產值占總產值70%以上的外資企業,在規定的減、免期滿後,所得稅可10%的稅率計征;
3. 屬技術先進型的外資企業,在規定的減免稅期滿後,所得稅可按10%的稅率計征;
4. 經營期10年以上投資500萬美元以上的服務行業外資企業,從未獲利年度起,一年免徵,兩年減半徵收;
5. 經營期15年以上的投資電力、港口、碼頭等基礎設施的外資企業,從獲利年度起,五年免徵,五年減半徵收;
6. 外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在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可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的稅款。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興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期限不少於五年的,全部退還再投資部分已交納的所得稅。
7. 外國企業來源於廈門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減按10%的稅率計征所得稅。
二、土地
經申請並繳納有關土地費用後,可獲得土地使用權,並在使用期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活動。土地使用最高年限為工業用地五十年,企業用地從投產之日起5年內免交土地使用費。投資規模大的工業項目,經批准,允許按基準地價兩年內分期繳付。
海滄投資區提供五通一平的土地,即供水、通訊、污水、排洪的管網接到地塊周邊的道路,供電接到區間開閉所,地塊按規劃平整。
三、關於入出境
入出境:廈門口岸除正常的入出境管理外,還可以落地簽證、辦證和落地簽注。
外國人入出境:可持有效護照直抵廈門口岸申辦有效期五天的外國人特區旅遊簽證。
華僑、港澳同胞入出境:可憑境外有效居留證件直抵廈門口岸申辦中華人民共和國入出境通行證。
台灣居民入出境:可憑台灣有效護照直抵廈門口岸申辦一次有效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憑五年有效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直抵廈門口岸申辦一次有效(有效期三個月)的入出境簽注。
4,子女教育
對台商子女提供優於「市民待遇」的有條件擇校;2002年起,市區省一級達標中學和示範小學的起始年段預留15個學位安置台商子女;無本市常住戶口的台商子女也可參加片區內初中電腦派位,中考可報考省一級達標學校;台商子女在廈門中小學就讀期間,學籍管理與本市常住戶口學生完全相同。
此外,每年5月,市教育局、市台聯、市台協三家聯合召開咨詢會,解答台商子女就學相關的所有問題。每年秋季為擬在廈門就學的台商子女登記備案,根據他們的志願安排學校。每年8月上中旬,還組織台商子女入學現場辦公,台商只需帶齊必備材料,一趟就可辦下全部手續。
2001年9月,出版《台商投資優惠政策匯編》,本書全面、系統地將中央政府及各地政府對台胞投資的管理及保護的相關規定和辦法,進行了集中的整理和匯編;內容詳實、權威,為台胞前來祖國大陸投資、考察,發揮了明快、簡潔的引導作用。
來源:海峽兩岸出版交流中心
2001年9月,出版《台商投資優惠政策匯編》,本書全面、系統地將中央政府及各地政府對台胞投資的管理及保護的相關規定和辦法,進行了集中的整理和匯編;內容詳實、權威,為台胞前來祖國大陸投資、考察,發揮了明快、簡潔的引導作用。
來源:海峽兩岸出版交流中心
⑹ 台灣在中國的投資算外資嗎
是的
但美其名為台資,
目前各項優惠也都沒了, 所以與內資沒啥兩樣.
⑺ 台灣的主要投資政策是什麼
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屬下列情況的給予進一步優惠:
1. 經營期10年以上的生產性外資企業,從獲利年度起,三年減半徵收;
2. 當年出口產品產值占總產值70%以上的外資企業,在規定的減、免期滿後,所得稅可10%的稅率計征;
3. 屬技術先進型的外資企業,在規定的減免稅期滿後,所得稅可按10%的稅率計征;
4. 經營期10年以上投資500萬美元以上的服務行業外資企業,從未獲利年度起,一年免徵,兩年減半徵收;
5. 經營期15年以上的投資電力、港口、碼頭等基礎設施的外資企業,從獲利年度起,五年免徵,五年減半徵收;
6. 外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在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可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的稅款。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興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期限不少於五年的,全部退還再投資部分已交納的所得稅。
7. 外國企業來源於廈門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減按10%的稅率計征所得稅。
二、土地
經申請並繳納有關土地費用後,可獲得土地使用權,並在使用期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活動。土地使用最高年限為工業用地五十年,企業用地從投產之日起5年內免交土地使用費。投資規模大的工業項目,經批准,允許按基準地價兩年內分期繳付。
海滄投資區提供五通一平的土地,即供水、通訊、污水、排洪的管網接到地塊周邊的道路,供電接到區間開閉所,地塊按規劃平整。
三、關於入出境
入出境:廈門口岸除正常的入出境管理外,還可以落地簽證、辦證和落地簽注。
外國人入出境:可持有效護照直抵廈門口岸申辦有效期五天的外國人特區旅遊簽證。
華僑、港澳同胞入出境:可憑境外有效居留證件直抵廈門口岸申辦中華人民共和國入出境通行證。
台灣居民入出境:可憑台灣有效護照直抵廈門口岸申辦一次有效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憑五年有效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直抵廈門口岸申辦一次有效(有效期三個月)的入出境簽注。
4,子女教育
對台商子女提供優於「市民待遇」的有條件擇校;2002年起,市區省一級達標中學和示範小學的起始年段預留15個學位安置台商子女;無本市常住戶口的台商子女也可參加片區內初中電腦派位,中考可報考省一級達標學校;台商子女在廈門中小學就讀期間,學籍管理與本市常住戶口學生完全相同。
此外,每年5月,市教育局、市台聯、市台協三家聯合召開咨詢會,解答台商子女就學相關的所有問題。每年秋季為擬在廈門就學的台商子女登記備案,根據他們的志願安排學校。每年8月上中旬,還組織台商子女入學現場辦公,台商只需帶齊必備材料,一趟就可辦下全部手續。
2001年9月,出版《台商投資優惠政策匯編》,本書全面、系統地將中央政府及各地政府對台胞投資的管理及保護的相關規定和辦法,進行了集中的整理和匯編;內容詳實、權威,為台胞前來祖國大陸投資、考察,發揮了明快、簡潔的引導作用。
來源:海峽兩岸出版交流中心
2001年9月,出版《台商投資優惠政策匯編》,本書全面、系統地將中央政府及各地政府對台胞投資的管理及保護的相關規定和辦法,進行了集中的整理和匯編;內容詳實、權威,為台胞前來祖國大陸投資、考察,發揮了明快、簡潔的引導作用。
⑻ 中國對台灣實行什麼政策
中國對台灣實行一國兩制政策。
中國共產黨為解決祖國內地和台灣和平統一的問題以及在香港、澳門恢復行使中國主權的問題而提出的基本國策。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內地堅持社會主義制度作為整個國家的主體,同時允許台灣、香港、澳門保留資本主義制度。
一國兩制」政策以「一個中國」為原則,並強調「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
實踐結果,香港回歸:
1980年代初,在鄧小平提出的「一國兩制」方針指導下,中國政府就解決香港問題開始與英國政府展開談判。自1982年10月始,中英兩國政府就香港問題舉行了22輪正式談判,最終於1984年9月18日達成協議。
12月19日中國總理與英國首相在北京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簡稱中英聯合聲明)。1985年5月27日,兩國政府在北京互換批准書,中英聯合聲明正式生效,香港進入了中國恢復行使主權前歷時12年的過渡期。
1996年12月11日,香港特區第一屆推選委員會選舉董建華為香港特區第一屆行政長官人選。獲中央政府委任後,董建華於1997年1月24日任命特區第一屆行政會議成員。2月20日,中央政府根據董建華的提名,任命特區第一屆政府23名主要官員。
1997年7月1日零點,中英兩國政府香港政權交接儀式在香港會議展覽中心新翼舉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在香港升起。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隨即成立,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港部隊同時抵達香港各營區執行有效防務,標志著中國政府正式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
(8)中國對台灣投資擴展閱讀:
十九大報告中指出: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必須全面准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
實踐充分證明,「一國兩制」是歷史遺留的香港問題的最佳解決方案,也是香港回歸後保持長期繁榮穩定的最佳制度安排,是行得通、辦得到、得人心的。
「一國兩制」是中國的一個偉大創舉,是中國為國際社會解決類似問題提供的一個新思路新方案,是中華民族為世界和平與發展作出的新貢獻,凝結了海納百川、有容乃大的中國智慧。堅持「一國兩制」方針,深入推進「一國兩制」實踐。
符合香港居民利益,符合香港繁榮穩定實際需要,符合國家根本利益,符合全國人民共同意願。中央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堅持兩點,一是堅定不移,不會變、不動搖;二是全面准確,確保「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不走樣、不變形,始終沿著正確方向前進。
回到祖國懷抱的香港已經融入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壯闊征程。作為直轄於中央政府的一個特別行政區,香港從回歸之日起,重新納入國家治理體系。中央政府依照憲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對香港實行管治,與之相應的特別行政區制度和體製得以確立。
香港同祖國內地的聯系越來越緊密,交流合作越來越深化。香港各界人士積極投身國家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作出獨特而重要的貢獻。香港同胞對國家發展和民族復興的信心不斷增強,同內地人民共享偉大祖國的尊嚴和榮耀。
回到祖國懷抱的香港繼續保持繁榮穩定。回歸後,香港自身特色和優勢得以保持,中西合璧的風采浪漫依然,活力之都的魅力更勝往昔。在「一國兩制」之下,香港原有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保持不變,法律基本不變。
香港同胞當家作主,自行管理特別行政區自治范圍內事務,香港居民享有比歷史上任何時候都更廣泛的民主權利和自由。香港抵禦了亞洲金融危機、非典疫情、國際金融危機的沖擊,鞏固了國際金融、航運、貿易中心地位。
繼續被眾多國際機構評選為全球最自由經濟體和最具競爭力的地區之一。香港各項事業取得長足進步,對外交往日益活躍,國際影響進一步擴大。
⑼ 中國大陸人在台灣投資國內能查得到嗎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條文(核定本)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第九條至第十二條所定投資案件及未來投資計劃變更事項之審理、查核、管理等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它機關(構)辦理。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人,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它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本辦法規定在台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者。
前項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它機構投資第三地區之公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
二、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前項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台灣地區之投資,不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
第 四 條 投資人依本辦法規定應申請許可之投資行為如下:
一、持有台灣地區公司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但不包括單次且累計投資均未達百分之十之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份。
二、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
三、對前二款所投資事業提供一年期以上貸款。
第 五 條 投資人持有所投資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合計超過該事業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稱為陸資投資事業,該陸資投資事業之轉投資,應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 六 條 投資人為大陸地區軍方投資或具有軍事目的之企業者,主管機關應限制其來台投資。
第 七 條 依本辦法投資,其出資之種類,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現金。
二、自用機器設備或原料。
三、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專門技術或其它智慧財產權。
四、其它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
第 八 條 投資人得投資之業別項目、限額及投資比率,由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投資人所為投資之申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禁止其投資:
一、經濟上具有獨占、寡佔或壟斷性地位。
二、政治、社會、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
三、對國內經濟發展或金融穩定有不利影響。
第 九 條 投資人依本辦法投資者,應填具投資申請書,檢附投資計劃、身分證明、授權書及其它有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投資計劃變更時,亦同。
前項投資申請書格式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
投資人依第一項規定投資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申報資金來源或其它相關事項;申報之事項有變更時,應於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第 十 條 投資人應將所許可之出資於核定期限內全部到達,並將到達情形報主管機關查核。
投資人經許可投資後,在核定期限內,未實行之出資,期限屆滿後不得再行投資。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延展者,不在此限。
投資人於實行出資後二個月內,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審定投資額;其投資額之核計方式、審定程序及應檢具之文件,准用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之規定。
第十一條 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八千萬元以上之陸資投資事業,應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六個月內,檢具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並同股東名簿,報主管機關備查。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命陸資投資事業申報前項財務報表或其它資料。
主管機關為查驗前二項資料,或掌握陸資投資事業之經營情況或活動,必要時,得派員前往調查,陸資投資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十二條 投資人得以其投資每年所得之孳息或受分配之盈餘,申請結匯。
投資人經許可轉讓股份、撤資或減資者,得以其經審定之投資額,全額一次申請結匯;其因投資所得之資本利得,亦同。
投資人依本辦法享有結匯之權利,不得轉讓。但其出資讓與投資人之繼承人或經許可受讓其投資之華僑、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它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於依本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台灣地區投資之投資事業擔任董事或監察人職務者,應依公司法及其它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經許可在台灣地區投資之投資人屬自然人者,得來台擔任該投資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投資人屬法人者,得由大陸地區人民為其法人之代表人,來台擔任該投資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
第十四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如下。
第一條本辦法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依大陸地區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
第四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之公司名稱,應以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准則規定使用之文字為限,除標明其種類外,並應標明大陸商。
第五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者,應專撥其在台灣地區營業所用之資金,並應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其所營事業最低資金規定之限制。
在台灣地區營業所用之資金,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查核方式,准用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之規定。
第六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對其申請案件,應不予許可:一、分公司或辦事處之目的或業務,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分公司或辦事處申請許可事項或文件,有虛偽情事。
第七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者,應先依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規定取得主管機關之投資許可後,檢具下列事項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本公司名稱。
二、本公司章程。
三、本公司資本總額;如有發行股份者,其股份總額、每股金額及已繳金額。
四、本公司所營事業。
五、本公司董事與負責人之姓名、國籍及住所或居所。
六、本公司所在地。
七、在台灣地區所營事業。
八、在台灣地區營業所用之資金。
九、在台灣地區指定之訴訟與非訴訟之代理人姓名、國籍及住所或居所。
第八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者,經前條規定取得許可後,應檢具下列事項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分公司登記:一、分公司名稱。
二、分公司所在地。
三、分公司經理人姓名、國籍及住所或居所。
第九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設立辦事處者,應檢具下列事項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本公司名稱。
二、本公司章程。
三、本公司資本總額;如有發行股份者,其股份總額、每股金額及已繳金額。
四、本公司所營事業。
五、本公司董事與負責人之姓名、國籍及住所或居所。
六、本公司所在地。
七、在台灣地區指定之訴訟與非訴訟之代理人姓名、國籍及住所或居所。
第十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設立辦事處者,經依前條規定取得許可後,應檢具下列事項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一、辦事處所在地。
二、在台灣地區所為業務活動范圍。
第十一條前四條規定事項有變更者,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許可或登記,或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二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者,應在台灣地區指定其訴訟及非訴訟之代理人,並以之為該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之負責人。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者,應委任分公司經理人,並以之為在台灣地區分公司業務上之負責人。
第十三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者,其業務活動范圍,以本條例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為限。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設立辦事處者,其業務活動范圍,以在台灣地區從事簽約、報價、議價、投標、采購、市場調查、研究業務活動為限。
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設立之分公司,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前或於停止營業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為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或復業後十五日內,申請為復業之登記。
但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核備者,不在此限。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後,如未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開業登記。
前二項申請停業或延展開業期間,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後,無意從事本條例所核准之業務活動,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許可。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設立辦事處後,無意在台灣地區從事業務活動,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許可。
第十六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經許可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一、申請許可時所報事項或所繳文件,有虛偽情事。
二、從事之業務活動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三、公司已解散。
四、受破產之宣告。
五、在台灣地區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缺位。
第十七條依本辦法所檢附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先經由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予以驗證。
第十八條依本辦法申請許可、登記或報備應備具之文件,其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九條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⑽ 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
法個屁咧
台商大大陸投資很多方面的條款要比外商還要苛刻.
說白了就是花的錢太更多,事情更難做.
這就是中國人對待自己同僚的法律.
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