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股權激勵支出可以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
《關於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號)(以下簡稱「18號公告」),明確了股權激勵的有關稅收政策
1、18號公告明確股權激勵費用可以稅前扣除,因為股權激勵費用是作為換取激勵對象提供服務的對價,屬於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支出,所以准予在稅前扣除。
2、18號公告規定,股權激勵的標的必須是《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中規定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能是其母公司或子公司的股票。股權激勵的對象必須是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不能是其他公司的人員。股權激勵實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
3、18號公告認為股權激勵費用是作為換取激勵對象提供服務的對價,將其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個人所得稅方面,對於股權激勵均應按照相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可以認為是合理工資薪金。
4、18號公告對此分兩種情況處理:(一)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後立即可以行權的,上市公司可以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二)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後,需待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下簡稱「等待期」)方可行權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在對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後,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18號公告根據稅前扣除的確定性原則,只有在行權年度實際發生的費用才可依法稅前扣除,不同於會計准則規定在等待期就根據配比原則確認費用。
5、18號公告規定,無論是可立即行權的股權激勵計劃還是需要等待的股權激勵計劃,其股權激勵費用的扣除金額均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來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
6、18號公告規定,在我國境外上市的居民企業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建立職工股權激勵計劃,且在企業會計處理上,也按我國會計准則的有關規定處理的,其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可以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⑵ 企業提取的各項准備金是否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
企業提取的各項准備金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但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不允許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2)公司提取激勵基金稅前扣除擴展閱讀
超額准備金是指商業銀行及存款性金融機構在中央銀行存款帳戶上的實際准備金超過法定準備金的部分。
而金融機構在央行存款超過法定準備金存款的部分為超額准備金存款,超額准備金存款與金融機構自身保有的庫存現金,構成超額准備金(習慣上稱為備付金)。超額准備金與存款總額的比例是超額准備金率(即備付率)。
商業銀行在其經營活動中,須對其吸收的存款持有若干准備金,其數量首先受法定準備率的限制。其次,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在追求利潤的同時,還必須考慮其資產流動性、風險性等,因而所持有的實際准備一般會與法定準備存在一定差額,由此產生超額准備。
當實際准備大於法定準備時,則超額准備為正數;反之,則超額准備為負數。負數的超額准備通常必須在下一計算期內補足。超額准備金一般包括借入准備金和非借入准備金。借入准備是商業銀行由於准備不足向擁有超額准備的銀行借入的貨幣資金。
超額准備中扣除借入准備,即為非借入准備,又稱自有準備。超額准備增加,往往意味銀行潛在放款能力增強,若這一部分貨幣資金不予運用,則意味利息的損失。同時銀行為了預防意外的大額提現等現象發生,又不能使超額准備為零,這就成為銀行經營管理中的一大難題,也是一門藝術。
⑶ 公司如果要提取發展基金和總經理基金.稅法有什麼規定嗎
這兩個基金都是在完稅後的利潤分配中提取,如不進行流轉或進入新的經營項目,一般不受稅法管制。
⑷ 民辦高校提取發展基金可以稅前扣除嗎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應當從年度凈資產增加額中、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應當從年度凈收益中,按不低於年度凈資產增加額或者凈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於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民辦高校提取發展基金是從凈收益,也就是稅後所得提取的,不可以稅前扣除(稅法也未規定可以稅前扣除)
⑸ 激勵基金提取若干年後發放怎麼交稅
企業於稅後提取的職工獎勵基金與企業所得稅無關,不能稅前扣除。
將其發放給員工時,應並入員工當月的工資薪金,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⑹ 激勵基金提取若干年後發放,怎麼交稅。
公司發放激勵獎金應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二級明細科目可設置獎金,會計分錄為:
借:應付職工薪酬——獎金貸:銀行存款
應付職工薪酬是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應付給職工的各種薪酬,按照「工資,獎金,津貼,補貼」、「職工福利」、「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解除職工勞動關系補償」、"非貨幣性福利"、"其它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等應付職工薪酬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應付職工薪酬賬戶:
1、賬戶性質:負債類賬戶,
2、賬戶用途:用來核算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支付給職工的薪酬。企業按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3、賬戶結構:貸方記增加,登記本期應支付職工的各種薪酬;借方記減少,登記實際發放的各種薪酬。期末余額一般在貸方,表示尚未支付給職工的各種薪酬。
4、明細賬戶:應設置「工資」、「職工福利」、「社會保險金」、「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等進行核算。
⑺ 保險公司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標準是什麼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公司准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14號)規定:「一、保險公司按下列規定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准予據實稅前扣除:
1.非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有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8%,無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
2.有保證收益的人壽保險業務,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15%;無保證收益的人壽保險業務,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
3.短期健康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長期健康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15%。
4.非投資型意外傷害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投資型意外傷害保險業務,有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8%,無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
保險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保監會、財政部、人民銀行令2008年第2號)規定繳納形成的,在規定情形下用於救助保單持有人、保單受讓公司或者處置保險業風險的非政府性行業風險救助基金。
保費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費。
業務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為購買相應的保險產品支付給保險公司的全部金額。
非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是指僅具有保險保障功能而不具有投資理財功能的財產保險業務。
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是指兼具有保險保障與投資理財功能的財產保險業務。
有保證收益,是指保險產品在投資收益方面提供固定收益或最低收益保障。
無保證收益,是指保險產品在投資收益方面不提供收益保證,投保人承擔全部投資風險。
......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