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與發達國家相比,發展中國家外國投資法立法的特徵
相較於舊體系,《外商投資法》轉化為外商投資法體系的進程採用了以「疏導」為主的新思路, 可以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疏解縱向關系,確保立法目標不動搖
在舊體系中,政府投資管理相關部門高度依賴低位階法律規範文件,層級越低,越具有可執行性,從而形成下位法架空上位法的現實局面。在新體系不斷完善和細化的過程中,《外商投資法》和《實施條例》採取了三項措施,確保立法目標不動搖,立法方向不偏移。
一是堅持逐級授權,各部門在授權范圍內開展外商投資相關工作。如國務院根據《外商投資法》第4條的明確授權才能在《實施條例》第4條中,對負面清單的制定、發布和調整三個方面進行細化。
二是提升細則制定和實施的透明度。《外商投資法》第10條以及《實施條例》第7 條要求與外商投資有關的規范性文件應當依法及時公布,未經公布的甚至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這就有效地制約了「紅頭文件」對法治化管理的干擾。
三是強化合法性審查。《外商投資法》第24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涉及外商投資的規范性文件,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的,不得減損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設置市場准入和退出條件,不得干預外商投資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實施條例》第26條進一步要求,涉及外商投資的規范性文件在制定過程中應進行合法性審核,對於已實施的規范性文件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階段仍可進行合法性審查。
(二)疏浚橫向關系,順利完成新舊體系交替
外商投資涉及公司組織、競爭集中、國家安全等非常廣泛的議題,如何處理外商投資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的關系,極為復雜敏感。對此,《外國投資法(草案)》採取詳細規定、嚴格管理、填補漏洞的思路,而《外商投資法》則進行原則性規定,甚至是技術性留白。
例如,國民待遇下的外國投資者理應與內資相同管理,大量事中事後的監管事項沒有必要在外資法中重復規定,因而《外商投資法》大幅縮減相關規定,在確保外資法律穩定的同時,也為市場監督管理相關法律的完善保留充足的空間。
再如,外資「三法」體系下仍存在大量細節性規定,無法在短時間內一一修訂或廢止。《實施條例》第49條原則上指出,既有規定如與外商投資法和實施條例不一致,則以新法為准。該條為新舊體系交替做出創造性安排,為修訂廢止工作贏得寶貴時間。
(三)疏導多元主體,共同促進新時代外商投資法體系建設
與其他法律部門相比,《外商投資法》的實施主體較為多元,既包括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等公共機構,也包括外國投資者、投資服務機構等私人主體。以實施主體為標准,外商投資法的實施可以劃分為公共實施和私人實施兩種類型。
公共實施又可以細分為兩種形式。一是國家機關或地方政府進一步制定下位法,如商務部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共同發布《外商投資信息報告辦法》,對信息報告制度作出具體規定,通過信息共享方式加強行政部門橫向聯系,減輕報送負擔。
最高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迅速制定《關於適用外商投資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司法解釋的形式依法平等保護中外投資者合法權益,確保《外商投資法》在司法領域得到公正高效的執行。二是國家機關運用公權力,對違法行為予以調查並執法。
如《外商投資法》第38條規定,對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信用信息系統。
在公共實施之外,《外商投資法》賦予私人主體充分的實施空間,但我國多年來的外資管理體制使得私人實施往往被輕視。以VIE 結構投資為例,其指外國投資者利用協議控制等手段突破准入規定, 進入限制或禁止投資領域。
《外國投資法(草案)》採用實際控制說擬對此種方式進行規制,但《外商投資法》並未明確規定。包括中國美國商會在內的外國投資者寄希望於立法能表明態度,尤其是協議控制是否等同於《外商投資法》第2 條所指的間接投資。
對於這種開放性問題,《外商投資法》賦予了私人主體較強的能動性。一方面,相關概念可以通過民商事訴訟或行政訴訟在個案中進一步明晰;另一方面,《外商投資法》第10條賦予外國投資者參與新法制定、提出意見建議的權利。外國投資者不再坐以待斃,更應當主動而為,與公共實施形成良性互動,共同促進新時代外商投資法體系的建設。
(1)外國投資法英文版擴展閱讀
新時期的《外國投資法》應定位為一部深化體制改革的法,擴大對外開放的法,促進外商投資的法,規范外資管理的法。
——深化體制改革:草案徵求意見稿改革了現行外商投資管理體制,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取消了外資三法確立的逐案審批制管理模式,對於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不再保留行政審批,重新構建了「有限許可加全面報告」的外資准入管理制度。
外國投資者在負面清單內投資,需要申請外資准入許可;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投資,不區分負面清單內外,均需要履行報告義務。在實施負面清單管理模式下,絕大部分的外資進入將不再進行審批。
——擴大對外開放: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下,禁止和限制外國投資者投資的領域將以清單方式明確列出,清單以外充分開放,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享有不低於中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下一步,我們將嚴格按照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實施高水平對外開放的要求,進一步放寬外資准入。
——促進外商投資:強化政府在投資促進方面的職能,是當前世界各國外資立法和政策的一個新趨勢。草案徵求意見稿規定了國際投資促進的政策措施,提升國際投資促進專業化水平;加強對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權益保護;強化了外國投資投訴協調處理機制。
——規范外資管理:在放寬外資准入、促進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同時,草案徵求意見稿進一步完善了外資准入管理制度、國家安全審查制度、外資促進和保護制度,並納入對外國投資者、外國投資企業的投資和經營行為監督檢查的內容,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Ⅱ 外國投資法是怎樣的 外資進入中國審批過程是怎樣的
根據此次公布的草案徵求意見稿,現行的外資「三法」將「合一」,並取消外商逐案審批管理模式。中國商務部表示,隨著國內外形勢發展,30多年前制定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即外資三法),已經難以適應全面深化改革和進一步擴大開放的需要。據了解,現行外資三法中的逐案審批制不但程序繁雜且與《公司法》等有關法律存在沖突。對此,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副會長李玲女士介紹說:「30多年前,1979年《合資法》剛剛頒布的時候,那會兒也沒有《公司法》、(其他很多)法都沒有,所以它那裡面就包括了方方面面,要簽訂合資合同、章程,包括公司法、外匯等等,是一個很綜合的法。現在改革開放這么多年了,《公司法》也有了,也有《外匯管理法》,也有稅收、進出口,各個方面的法規都很齊全了。修改這個法主要是適應現在整個改革的現狀。」
按照草案徵求意見稿,中國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同時,構建「有限許可加全面報告」的准入管理制度。也就是說,在這個模式下,外國投資者在負面清單內投資,需申請外資准入許可,清單以外則無需申請;而無論是否清單內外,外商只要在中國境內投資,都需要履行向中國政府的信息報告義務。外商投資法專家、律師鞏軍說:「外資進入中國審批是一個最麻煩的事情,項目到底能不能批,很多是灰色地帶,實在是沒有把握,也造成了一些尋租現象。現在把它這個困難解決了,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基本保證一定能做成。」
此次草案徵求意見稿不再區分企業類型,而以「實際控制權」為標準定義外資。一方面,受外國投資者控制的中國境內企業視同外國投資者;另一方面,外國投資者受中國投資者控制的,其在中國境內的投資可視作中國投資者的投資。也就是說,並不是錢從外面來,企業就當外資對待。在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院長趙旭東看來,這也表明,今後不同主體間將公平競爭。
Ⅲ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投資法何時出台
商務部19日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投資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此法一旦通過,將實現外資三法合一,外商逐案審批管理模式將結束,進入「有限許可加全面報告」外資准入新時代。
Ⅳ 新《外國投資法》草案將對VIE架構有哪些影響
不管無論如何,我國《憲法》對外商;外國投資的本質規定,沒有改變。
這是所有法律,必須服從於《憲法》最根本大法的國家政策的規定。
也是在我國國家教科書裡面的完全完整的學習內容。
Ⅳ 法律英語翻譯,求助!
1。外國人願意從事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活動,被下由司法咨詢內政部長和國家對國家安全局主席頒布了一項規定,條款和條件規定司法部許可。
2。這些外國人所投資金額不少於600000列弗-每一個外國人獲得在保加利亞的房地產的所有權,或者一個外國人,誰擁有超過50個的保加利亞貿易公司的資本分,他投資了相同數量的公司,因此,公司已經在全國獲得的值房地產ownershipp;在日期為長時間逗留的外國人或法人應當具備完全支付的金額記入一個帳戶在保加利亞執業信用制度允許填充,如果用借來的資金獲得了性能,貸款余額不得超過25厘。
3。這些外國人投資至少250000列弗在保加利亞貿易公司的資本在投資促進法在經濟上處於不利地位的地區投資,而外國人是一個合作夥伴或投票權股票的股東,擁有不少於250000列弗獲得至少5的工作場所是保加利亞公民開放,保持時間,由經濟部的注冊時間,能源和旅遊。
Ⅵ 中國的外國投資法草案包括哪些內容
就是三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商獨資企業法。商務部計劃頒行同一的外資企業法。
Ⅶ 越南頒布的《越南外國投資法實施細則》對國外進軍越南市場有什麼好處
一、巴基斯坦(一)投資環境簡況1.外資政策:對外商投資實行鼓勵政策。除禁止領域外,設立工業項目無需政府審批;用於生產出口產品的原材料進口免關稅;高附加值、高科技產業項目所需機械設備進口享受關稅優惠。出口加工區項目設備、材料可免稅進口。2.紡織業基礎和勞動力市場:紡織業是巴支柱產業,就業人數1500萬人。目前擁有紡織類企業9000多家。巴勞動力資源豐富,半熟練和熟練工的工資水平約為每月80-150美元。(二)推薦投資行業1.紡織業:生產高支紗和增加混紡比例的項目、紡織品深加工項目。2.服裝製造業:利用當地豐富的布匹和服裝原材料,進行成衣、機織和針織服裝、絲綢服裝、襯衣、休閑裝、運動裝等的生產和加工。3.關聯行業:紡織機械設備製造、紡織染化料、服裝輔配料、刺綉、印染和後整理環節。二、尼 泊 爾(一)投資環境簡況:1.外資政策:外資政策包括《外國投資及一個窗口政策法案》、《外國投資及技術轉讓法》、《工業法》、《涉外僱傭法》等。政府對外資和合資企業在審批、稅收和利潤匯出方面有優惠措施。"一個窗口委員會"負責辦理外商投資事宜,工業局是窗口服務的具體執行機構。2.紡織業基礎和勞動力市場:尼泊爾視紡織業為基礎工業,全國紡織品生產能力約為每年1830萬米。市場上棉布、合成纖維和混紡纖維較暢銷。尼泊爾勞動力價格低廉,生產成本較低。(二)推薦投資行業1.紡織業:興建集紡紗、編織和成品製作於一體的綜合性紡織品廠。2.服裝製造業:採用"兩頭在外"方式,進口原材料在尼泊爾加工羊絨製品並出口到歐、美、日、印等國。三、泰 國(一)投資環境簡況1.外資政策:政府對紡織業支持力度大,對進口原料及有關化學原料制訂了優惠稅率。投資促進委員會(BOI)負責稅收、關稅、用地等方面優惠政策的制訂和實施,公布給予獎勵投資的行業。投資促進委員會將全國劃分成三個投資區,享受不同的項目和稅收優惠待遇。在第三區的企業可免繳機械進口稅,免繳所得稅8年,生產出口產品的企業進口原料可免進口稅5年。2.紡織業基礎和勞動力市場:紡織業已形成上、中、下游產業及集散業務網路。紡織業隊伍108萬人,平均每小時工資約1.18美元。(二)推薦投資的行業1.紡織業:生產天然纖維紗或人造纖維紗、紡紗,生產布料、紡織品漂染、印刷及修飾。2.服裝製造業:成衣及成衣部件3.關聯產業:家用紡織品、地毯四、越 南(一)投資環境簡況1.外資政策:越政府鼓勵外商投資紡織服裝業,尤其鼓勵投資各種紗絲類、工業專用布料、高級布料和輔料生產。行業主管部門為工業部,外資主管部門為計劃投資部,投資法規有《越南外國投資法》及《越南外國投資法實施細則》,在該行業投資,政府會在地租、稅收等方面提供優惠政策。2.紡織業基礎和勞動力市場:現有紡織服裝企業1500個,其中有近1000家成衣加工企業,外資企業200多家。越紡織服裝企業共使用勞動力約180萬,工人平均工資約60美元/月。(二)推薦投資行業1.紡織業:興建集紡紗、編織和成品製作於一體的綜合性紡織廠。2.服裝製造業:設立出口型服裝加工廠,成衣加工所需原輔料由國內進口,產品可向第三國出口。3.關聯行業:利用越政府提供的優惠政策,設立服裝原輔料生產廠。五、柬 埔 寨(一)投資環境簡況1.外資政策:柬發展理事會為負責投資工作的部門。柬在投資領域實行國民待遇,但法律規定外國人不允許購買土地。紡織、服裝業被視為優先發展的行業,出口型紡織服裝業可享受免進口稅、出口稅和較低所得稅待遇;無外匯管制。2.紡織業基礎和勞動力市場:交通、水電、通訊條件較差,費用高;現有200餘家紡織服裝廠。勞動力資源豐富,勞工素質不高,紡織服裝業法定月最低工資為45美元,實際平均工資約75美元。柬工會勢力較大。(二)推薦投資行業服裝製造業:成衣、牛仔服、襯衣等的生產,產品出口到歐、美等國。六、土 耳 其(一)投資環境簡況1.外資政策:外資法律體系較完整,外資享有國民待遇。在鼓勵地區投資、且投資額達到一定數量的外資可獲得政府頒發的"優惠證書",享受海關免稅、酌免稅收、補助信貸、優惠住房基金和能源等方面的優惠待遇。2.紡織業基礎和勞動力市場:紡織、服裝行業占土耳其國內生產總值的5.5% , 占土出口總值的39%.土紡織工業主要依賴出口。政府規定最低工資為90美元/月。(二)推薦投資行業投資高附加值的服裝加工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