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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與個人投資的區別

發布時間:2021-08-23 17:23:21

❶ 以公司形式入股與以個人形式入股成立新公司的區別

1、入股程序和稅收不同

個人入股程序相對簡單,公司入股在工商局程序更復雜一點。公司入股是以法人形式入股,個人入股是以自然人形式入股,權利和義務的承擔主體不一樣,法人是以組織形式,自然人是以各人形式。自然人入股可避免公司重復納稅,公司入股可能有重復稅收營業所和個人所得稅等。

2、收入分紅不同

個人入股分紅屬於個人,公司入股屬於公司。股份是按照投資金額和注冊資金的比例確定的,利潤也是按照股份佔有情況按照比例分配的,這個沒有什麼比較好的說法,直接按照股權比例分配。公司注冊時提供的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中規定了股權分配和利潤分配,除非有特殊要求,否則按照正常分配原則即可。

3、承擔責任不同

個人入股由個人承擔責任。公司入股則有公司整體承擔責任。在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中規定有關公司的每個人的權力和義務,例如股權比例,個人職責,如何分紅等等,還有規定公司注冊資本和認繳期限等,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東,也可以不是股東。

注冊公司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如果經營范圍有需要許可的項目,則需要辦理相應的許可證。

❷ 一個公司和個人獨資企業有什麼區別

1、投資主體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主體只能是自然人。2、法律形式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屬於法定的民事主體,具有法人資格;而個人獨資企業屬於非法人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稱應該帶有「有限責任公司」字樣,而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則不能稱公司。3、設立條件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並沒有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限制。另外,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而個人獨資企業對出資形式未作出任何強制性規定。4、稅收征繳規定不同。

❸ 證券投資主體個人投資者與機構投資者的區別是什麼啊

個人投資主體是抄指從事個人襲投資活動的自然人投資主體。
投資特點:
1.不創造金融產品。
2.投資專業性不強,更具盲目性。
3.投資活動的途徑需藉助中介機構。
資金來源:

個人投資主體是以個人的名義,將自己的合法財產投資於金融市場的投西資者。
其資金的來源主要有:
一是儲蓄,這是最主要的來源。
二是手持現金。
機構投資者主要是指一些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保險公司、投資信託公司、信用合作社、國家或團體設立的退休基金等組織。
這些特點都是與個人投資主體是相反的。

❹ 投資公司投資股票跟個人投資股票有何區別

投資公司投資某一上市公司前,它會收集該上市公司的資料,制定周密的投資計劃,需要時還會去公司調研,最後才決定投不投。個人投資者一般沒有那麼多的精力和時間,仔細分析所投資公司的基本面,盲目性比較大,所以股票市場上最終中小投資者虧損比率,遠遠高於機構投資者(也包括投資公司)。

投資公司是一種金融中介機構,它將個人投資者的資金集中起來,投資於眾多證券或其他資產之中。「集中資產」是證券投資公司背後的核心含義。在投資公司所建立起來的證券組合之中,每個投資者按照投資數額比例享有對資產組合的要求權。這些投資公司為小型投資者們提供了這樣一種機制:他們可以組織起來,以獲得大規模投資所帶來的好處。
廣義投資公司,是指匯集眾多資金並依據投資目標進行合理組合的一種企業組織。既包括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投資銀行、基金公司、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的投資部門等金融機構,也包括涉足產權投資和證券投資的各類企業。其業務范圍包括購買企業的股票和債券、參加企業的創建和經營活動、提供中長期貸款、經營本國及外國政府債券、基金管理等,資金來源主要是發行自己的債券、股票或基金單位,從其他銀行取得貸款,接受委託存款等。狹義的投資公司,則專指公司型投資基金的主體,這是依法組成的以營利為目的的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者經由購買公司股份成為股東,由股東大會選定某一投資管理公司來管理該公司的資產。

❺ 企業投資行為和個人投資行為有什麼不同

企業投資中的道德風險,是指在企業投資活動中,因行為主體違背道德准則而給投資者及受影響的其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能性。企業投資中的道德准則存在於法規、規章、制度和社會公眾的觀念中。在企業投資中違背道德准則的行為有多種。企業投資道德風險事故導致投資的流失與浪費,為了建設節約型社會,最大限度地減少企業投資道德風險事故的損失,提高企業投資效益,應該建立和完善企業投資的道德風險控制機制。

[關鍵詞]企業投資;道德風險;控制機制

一、企業投資中的道德風險界定

企業投資主要包括固定資產投資、證券投資和風險投資等活動。道德風險是指因行為主體違背道德准則而給利益相關者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能性。企業投資中的道德風險則是指在企業投資活動中因行為主體違背道德准則而給投資者及受影響的其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能性。
企業投資中的道德准則存在於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行業規則、企業制度和社會公眾的觀念中。體現企業投資道德准則的國家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規定與道德准則並非不相容的兩個范疇,也不是各自獨立、互不相關的關系。道德准則未必都存在於法律規定中,但是,法律規定必然體現一定的道德准則。體現企業投資道德准則的行政規章較多體現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中國證監會、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行政規章中,其中發改委的行政規章主要是規范固定資產投資行為,證監會主要規范證券投資行為,國資委主要規范國有企業的投資行為。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制定的規則中關於證券投資的部分是企業投資道德准則的典型。各企業內部制定的規章制度所體現的投資道德准則更為具體。社會公眾觀念比較復雜,其中被多數人認同的主流的投資道德准則構成了企業投資道德准則的重要構成部分。例如,投資項目不能污染環境,投資工程質量要合格,不能偷工減料,招標要公平透明,不能貪污投資資金等,均可作為企業的投資道德准則。
按照投資性質分,企業投資道德准則可以分為固定資產投資道德准則、證券投資道德准則、風險投資道德准則、其他投資道德准則。按照投資階段分,企業投資道德准則可以分為投資決策階段的道德准則、投資實施過程的道德准則、投資收尾、結算、決算、驗收、總結階段的道德准則。按照行為主體分,企業投資道德准則可以分為出資者(所有者)道德准則、投資實施者(包括經營管理者、投資操作者、固定資產投資中的工程施工者等)道德准則、投資管理者(包括投資審批者、投資監管者、工程質量監管者等)道德准則、其他利益相關者(例如,建築材料供應者、工程設計者、中介機構等)道德准則。

在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中,違背道德准則的行為主要包括企業投資決策者對於擁有自主決策權的項目不經過嚴密認真的論證,輕率決定立項;企業對於由政府批准立項的項目向政府部門提供虛假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企業為了自身利益投資興建嚴重污染環境的項目;出資者不了解投資項目的信息盲目出資;銀行不了解投資項目的真實情況,盲目提供貸款支持;建築材料的采購人員吃回扣,購買劣質建材;在設計招標、設備招標、建築材料招標、施工招標中,投標者對議標者和決標者進行賄賂,搞不正當競爭;招標代理機構只顧自身利益,與項目業主和投標人串通勾結,泄密串標,或者與投標方特別是外方勾結,弄虛作假;工程造價預算人員故意多算或者重復計算工程量,抬高工程造價;施工者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私改設計、不按照規范要求施工;工程質量評價者不認真檢查工程質量;工程驗收者不認真進行工程驗收;在固定資產投資貸款業務中,作為借款人的企業違反借款協議,私下改變資金用途,濫用借入資金,隱瞞投資收益,逃避還債義務,對借入資金使用效益漠不關心;作為貸款人的銀行盲目聽信借款企業的自我介紹與評估,有的信貸員收受企業的好處,以貸謀私,嚴重違反信用分析的操作規程和原則等。
在企業的證券投資中,違背道德准則的行為主要包括企業投資者自己散布謠言,意在造成股價異常波動;企業投資者自己動用巨額資金哄抬股票價格,或者與其他投資者一起聯手拉高股價,然後誘騙其他投資者在高位購買其操縱的股票;企業的證券投資操盤手自己開立投資賬戶,自己的賬戶在低位購買股票,利用企業投資賬戶的資金拉高股票價格,個人賬戶在高價位賣出股票,企業賬戶在高價位接貨,個人賬戶獲巨額利潤;上市公司披露虛假信息,例如,上市公司提供虛假報表和隱瞞重大事項;證券商或內幕消息知情人士利用內幕消息違規進行聯手操作或內幕交易;上市公司在發行股票時,聲明將所籌資金用於特定投資項目,但在取得資金後卻擅自改變用途,有的大量投資於高風險的證券市場和房地產市場,無視原先對股東所作承諾;上市公司重「圈錢」,輕轉制,單純追求公司內部福利最大化,而將對投資者的回報拋至九霄雲外;上市公司編造虛假利潤,騙取上市資格;上市公司少報虧損,欺騙投資者;機構大戶投資者與上市公司聯手操縱市場,從中牟取暴利;中小散戶投資者則急功近利,助長投機之風;在股票發行與上市前的輔導工作中,輔導機構、承銷商和發行公司搞虛假包裝;證券經營機構自營賬戶與代理賬戶不分?熏財務不清?熏有意損壞投資者利益;投資咨詢人員與「主力」合謀製作炒作熱點,操縱輿論,誤導投資者;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不盡審慎之責,出具有虛假陳述的審核意見,為上市公司披露虛假信息大開綠燈;政府主管部門監管不到位,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等。
在企業的風險投資中,違背道德准則的行為主要有:企業根據風險投資家的意見進行風險投資時,風險投資家誇大目標企業的情況,誤導投資決策;目標企業在獲得投資後,用假賬或轉移資產手段處理賬目,造成虛假財務信息,出現實盈而賬虧現象;企業管理人員盲目進行高風險投資,不理會所投項目是否「最優」。
當違背道德准則的行為由可能性變為現實性時,就意味著投資道德風險事故的發生。事故發生的結果一般會導致相關主體經濟利益發生損失,稱之為投資道德風險事故損失。在企業投資活動中,因行為主體違背道德准則而給投資者及受影響的其他人造成的經濟損失主要包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投資資金流失,該部分資金未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並增加了工程造價,加重了投資者的經濟負擔,或者導致投資資金短缺,工程不能按計劃竣工投產使用;投資項目雖然竣工投產,但是,所生產的產品沒有銷路,投資效益不佳;投資工程質量低劣,導致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有的投資企業會破產倒閉;有時會延緩經濟發展的速度;社會風氣往往會被敗壞;投資貸款本息不能按期償還,成為銀行的不良資產;企業發生證券投資虧損;企業的風險投資資金難以收回等。

二、企業投資道德風險的形成原因

(一)制度缺陷
投資是人的一種牟利行為,而人的利益追求是沒有止境的,人的慾望一般是無限的,因此,在沒有制度約束的條件下,行為主體有可能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而不惜違背道德准則,因而形成道德風險。當有制度,但是制度有缺陷時,有缺陷的部分與沒有制度相比,其效果是一樣的。
現實情況是有投資制度但不完善。投資制度體現在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行業規則與企業制度之中。例如,投資項目審批制度,股票發行與上市的審核制度,投資資金審計制度,工程招投標制度,等等。但是,投資制度並不完美。例如,《產業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風險投資法》等法律還沒有出台,使得投資領域的一些活動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再如,投資損失賠償制度尚在探討過程之中,投資決策責任追究制度也不完善。制度缺陷還表現在監督制度不健全上。例如,風險投資業需要行業協會在制定行業規范、培訓從業人員、加強信息交流等多個方面發揮作用。但目前,我國僅在風險資本市場發達的地區才成立有風險投資行業協會,而許多地區並沒有成立風險投資行業協會。

(二)各行為主體所獲得的信息數量和質量有差異
各行為主體所獲得的信息數量和質量之所以不同,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參與投資活動的主體所處的位置不同;二是各主體獲取信息的能力不同;三是各主體的道德素質不同,其發布的信息數量和質量以及發布信息的時間不同;四是各主體均有獨立的利益,有時這些利益此消彼長,互不相容,他們必然按照對自己有利而對他人不利的原則來處理有關信息。例如,股票發行人為了維持本公司股票的高價格,會選擇那些有利於維持股價的信息甚至編造虛假信息,而隱瞞那些不利於維持股價的信息,加之股票投資者處在股票發行人大門之外甚至遠離股票發行人,因此,股票投資者只能掌握股票發行人的一部分真實信息。在各行為主體所獲得的信息數量和質量有差異的情況下,如果掌握較多信息的主體違背道德准則,則其他主體往往難以察覺,因而違背道德准則的一方有可能達到自己謀取不當利益的目的,這就會刺激行為主體進一步違背道德准則,道德風險得以形成。由於信息不對稱是經濟活動中存在的一種常態,因而道德風險普遍存在。假如不存在信息非對稱性,投資活動中的相關主體彼此完全知悉對方所處的環境及與投資運作有關的一切信息,並可以觀測到對方的行動及行動結果,則由信息不對稱而引致的道德風險就不存在了。
(三)示範效應
在企業投資過程中違背道德准則的各主體,得到的回報有所不同。有的受到了懲處,而有的則並未受到懲處,或者與其獲利相比,受到的懲處較輕,因而產生「違規利潤」。違規利潤的存在有其客觀性,因為違背道德准則的行為一般具有隱蔽性的特點,成功的概率不為零。由於違規利潤具有少付出而多收益的特點,因此,具有較強的誘惑力。當一部分違背道德准則的主體未受到應有的懲處、反而獲得違規利潤時,就會產生不良的示範效應,加之人們所具有的僥幸心理,使一些人選擇違背道德准則的行動方案。
(四)社會公眾的價值取向
市場經濟是競爭的經濟,也是經濟主體充分展示其才能的經濟,而人們衡量競爭結果和能力大小的標准往往是財富的佔有量。在此大背景下,人們的價值取嚮往往是追求金錢的積累,而對於追求的手段卻不願意甄別正當與否,加之人們的收入差距不斷擴大,社會分配不公的加劇,社會上對高消費生活有意無意的渲染,使得一些人產生心理不平衡,從而強化了人們不擇手段追求貨幣財富的價值取向。當社會公眾中持此價值取向的人數足夠多時,影響所及,就會有一部分人在企業投資活動中違背道德准則,從而給利益相關者帶來道德風險。

三、企業投資道德風險控制機制

(一)投資企業的制度約束機制
投資企業的制度約束機制對於減少投資道德風險事故發生的頻率具有關鍵意義。在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分離的企業制度下,建立投資道德風險控制機制的動力一般來自於對企業有控制能力的主要所有者,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主要所有者被稱為大股東或者控股股東,一般社會公眾股東缺乏這種控制能力。作為經營管理者更注重的是短期利益,而企業投資道德風險威脅的往往是企業的長期利益。企業投資道德風險事故一旦發生,造成的投資損失和浪費要由所有者承擔。所以,企業的主要所有者應該擔負起建立投資道德風險控制機制的責任。
投資企業控制道德風險的著力點在責任與利益的結合部。責任不清楚,便無法確認損失的分擔者;責任雖清楚,與利益不相關,便構不成對責任者的壓力,道德風險也就無法控制。
將責任與利益結合起來的工具是制度,該制度的內容包括:明確投資管理各環節參與人的具體職責;各環節的工作狀態、銜接程序、操作者等一一記錄在冊;制定具體可行的激勵約束措施。要保證制度得到完全的實施,必須建立暢通的信息傳輸渠道和完善的監督體系,企業要根據獲得的信息及時發現風險事故發生的苗頭,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和採取控制措施。
(二)法律法規威懾機制
要盡快建立和完善企業投資道德風險的預防、監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熏形成一套比較完善和規范的法律法規體系,使企業投資活動的各個環節均有法可依。只有用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來約束投資中各主體的經濟行為,用強有力的手段來約束那些違法牟利的主體,才能逐步形成守法投資的良好氛圍。然而,建立法律法規威懾機制,需要消除以言代法、以權代法、以權壓法、以罰代刑以及貪贓枉法的現象,否則,法律法規的作用就要打折扣。這實際涉及國家司法執法機器的運轉效率問題。國家司法執法機器的運轉效率對企業投資活動中不道德行為的約束效果有很大影響。例如,在固定資產投資中,施工單位偷工減料,導致工程質量低劣,作為工程項目業主能在多大程度上維護自己的權益,取決於法律體系保護業主利益的有效性。為了建立有效的法律法規威懾機制,需要增強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弱化其彈性;要選擇更多的正直、素質高、能力強的人進入國家司法執法隊伍;要建立司法執法人員保護體系;要加大對抗法者的打擊力度。
(三)靈敏的信息引導機制
在投資活動中,信息對投資者具有更重要的意義,因此,應該以投資者為中心建立靈敏的信息引導機制。對於投資者而言,來自於投資對象和投資品供應方以及投資實施者的信息應該成為關注的重點。例如,在風險投資、股權投資中,投資目標企業的信息要格外關注。當作為投資一方的企業通過風險投資、控股、參股等方式對其他企業進行直接投資時,我們稱被投資的企業為投資目標企業。從投資目標企業方面控制道德風險,其著力點應該放在動態信息上。投資企業要選派高水平的信息調查和分析人員從各條渠道收集目標企業的相關信息,包括資產狀況、資金狀況、資源狀況、人員狀況、經營狀況、市場佔有份額、投資資金使用情況、投資項目實施進展情況等基本信息,以便制定相應的對策。
(四)政府職能保證機制
政府的重要職能之一是發揮正面的示範效應,抑制負面的示範效應。為此,政府要明確有關機構在企業投資活動中的具體職能。例如,在企業投資項目的環境污染問題上,要對保護環境的企業進行褒獎,對污染環境的企業進行懲罰,這就需要明確由哪一家政府機構擔任首席主管,如何進行管理,主管人員和主管機構應該承擔何種責任,應該由誰來追究瀆職責任等,還要淡化地方政府的GDP觀念。再如,對於假冒偽劣建築材料,政府有責任及時發現、及時處理,使生產、銷售、購買、使用假冒偽劣建築材料的經濟主體受到嚴厲懲罰。還有工程質量驗收,一般由政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如果工程質量驗收結論與事實不相符合,則驗收者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五)經濟主體內心的自我約束機制
要強化投資活動相關主體的道德意識,增強各主體道德自律的自覺性。道德自律是依靠自我控制和約束來維持和實現的。自覺約束機制的形成需要外在的壓力、教育和引導,其途徑主要是媒體的宣傳和政府對模範人物的褒獎,促使經濟主體選擇符合道德准則的價值取向。
(六)社會監督機制
由於在企業投資活動中違背道德准則的行為有多種多樣,因此,應採取多種方式對企業的投資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例如,堅持黨內監督、輿論監督、群眾監督、法律監督、民主監督等多種方式相結合,形成立體化的監督網路體系。要將直接監督與間接監督、公開監督與秘密監督、重點監督與一般監督、專門監督與社會監督等結合起來。社會監督機制能夠矯正企業投資活動中各主體的價值取向。

❻ 開立證券賬戶時,個人投資者與機構投資者有什麼區別

1、個人投資者
在證券市場上,凡是以自然人身份出資購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的個人即為個人投資者。個人投資者是證券市場發展初期主要的市場參與者。一般的股民就是指以自然人身份從事股票買賣的投資者。相對於機構投資者而言。個人投資者(無論資金的多少)都可以稱為散戶。
在選擇個人投資者時,主承銷商應當優先考慮具備較強研究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其投資資金規模與新股申購業務的特性相適應、且與本單位具有長期合作關系並相互了解的自有客戶。

2、機構投資者
機構投資者主要是指一些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保險公司、投資信託公司、信用合作社、國家或團體設立的退休基金等組織。機構投資者的性質與個人投資者不同,在投資來源、投資目標、投資方向等方面都與個人投資者有很大差別。
機構投資者與個人投資者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1)投資管理專業化
機構投資者一般具有較為雄厚的資金實力,在投資決策運作、信息搜集分析、 上市公司研究、投資理財方式等方面都配備有專門部門,由證券投資專家進行管理。1997年以來,國內的主要證券經營機構,都先後成立了自己的證券研究所。個人投資者由於資金有限而高度分散,同時絕大部分都是小戶投資者,缺乏足夠時間去搜集信息、分析行情、判斷走勢,也缺少足夠的資料數據去分析上市公司經營情況。因此,從理論上講,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行為相對理性化,投資規模相對較大,投資周期相對較長,從而有利於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2)投資結構組合化
證券市場是一個風險較高的市場,機構投資者入市資金越多,承受的風險就越大。為了盡可能降低風險,機構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會進行合理投資組合。機構投資者龐大的資金、專業化的管理和多方位的市場研究,也為建立有效的投資組合提供了可能。個人投資者由於自身的條件所限,難以進行投資組合,相對來說,承擔的風險也較高。

(3)投資行為規范化
機構投資者是一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經濟實體,投資行為受到多方面的監管,相對來說,也就較為規范。一方面,為了保證證券交易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維護社會穩定,保障資金安全,國家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和監督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行為。另一方面,投資機構本身通過自律管理,從各個方面規范自己的投資行為,保護客戶的利益,維護自己在社會上的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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