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取得的股息紅利收益怎麼繳稅
你好,合夥企業取得股息紅利收益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望採納!
⑵ 合夥企業利潤分配應如何納稅
關於合夥人利潤分配的稅務處理,主要按以下政策規定執行。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法規〉執行口徑的通知
》(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法規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此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二條規定,合財稅[2008]159號伙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第三條規定,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具體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財稅[2000]91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准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6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夥企業分配給所有合夥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第五條規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夥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夥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⑶ 合夥企業投資者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務院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徵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6號)規定,自專2000年1月1日起屬,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停止徵收企業所得稅,其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
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一、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以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二、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三、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四、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夥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⑷ 有限合夥企業股權轉讓其投資企業的股權如何交稅
不管是有限合夥還是普通合夥,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個人合夥人繳納個稅,企業合版伙人繳納企業權所得稅,而不是以整個合夥企業進行繳稅。
在股權轉讓中,作為轉讓方的普通合夥企業中的個人合夥人,需要繳納個稅。而作為轉讓方的普通合夥企業中得企業合夥人則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⑸ 個人投資兩個以上企業獨資、合夥企業如何繳稅
個人投資兩復個或兩個以上獨資、合夥企制業的,投資者個人應分別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稅務部門預繳個人所得稅,年度終了後辦理匯算清繳。主要有兩種情況: (1)投資者興辦的企業全部是個人獨資企業的,分別向各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稅務部門辦理年度納稅申報,並依其投資的全部個人獨資企業的經營所得確定適用稅率,以本企業實際生產經營所得為基礎,計算應繳稅款,辦理匯算清繳。計算公式為: 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應納稅所得額=各個獨資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合計數 本企業投資者應納稅額=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本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各個獨資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合計數 本企業投資者應補繳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本企業投資者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本企業投資者預繳個人所得稅稅額 (2)投資者興辦企業中有合夥企業的,將投資者在合夥企業中應分配的應納稅所得額與其投資於獨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合並,確定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
⑹ 合夥企業合夥人股權轉讓如何納稅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免稅收入包括: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專性投資收益屬。但是目前並無文件規定企業投資者從合夥企業取得的權益性收益的納稅操作程序,但合夥企業股權轉讓的稅費是根據合夥投資人的投資額以及股份多少而進行規定的。
⑺ 合夥企業對有限公司進行投資,所獲得的紅利,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的稅或營業稅或增值稅之類的
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如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的規定,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具體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以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合夥企業投資到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做出利潤分配決議時,合夥企業應當確認投資收益,以兩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居民企業分配取得的投資收益,符合《企業所得稅》規定的免稅收入條件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減除;個人股東分配取得的投資收益,應當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相關稅款由付款企業依法進行代扣代繳。
個人所得稅(personal income tax)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英國是開征個人所得稅最早的國家,1799年英國開始試行差別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到了1874年才成為英國一個固定的稅種。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既包括居民納稅義務人,也包括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居民納稅義務人負有完全納稅的義務,必須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僅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是國家對本國公民、居住在本國境內的個人的所得和境外個人來源於本國的所得徵收的一種所得稅。在有些國家,個人所得稅是主體稅種,在財政收入中占較大比重,對經濟亦有較大影響。
2018年6月19日,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這是個稅法自1980年出台以來第七次大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