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哪些法律規定了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中外資股東的股票限售期
2005年修正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2013年修正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2014年6月24日,商務部辦公廳發布了《關於中外合資經營等類型企業轉變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有關問題的函》(商辦資函[2014]516號),說明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申請轉變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審批機關可依《公司法》執行,無需再要求「應有最近連續3年的盈利記錄」。從該函的精神可以知道,商務部對暫行規定與作為新法和上位法《公司法》規定相沖突時,也堅持適用新法先於舊法、上位法先於下位法的原則。
《外商投資准入管理指引手冊》(2008年版),其第五部分第六條第(二)項「現行有關外資規定與《公司法》不一致的處理原則」中規定,《公司法》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於《公司法》;《公司法》沒有明確規定的,仍按照現行外資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審核辦理。如,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的要求(3萬元人民幣),股份公司設立人數最低兩人要求、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人民幣、分立合並減資45天一次性公告(從公司董事會決議之日起即可刊登公告,不用等商務部門的原則性批復)等。
因此,關於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中外資股東的股票限售期應按照《公司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