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今年元月7日在微信群發的瑞豐APP投資基金項目被稱為一帶一路絲路基金購買了2千元。關網跑了,怎麼投訴
如果你買的這種基金找到了跑路,你可以到國家有關部門進行投訴,只要投訴多了,就會立案調查
2. 7月改革前僅通過了《證券投資基金》,2016年前只考《證券市場基礎知識》還能取得從業資格嗎
錯,現在是1+3模式,且12/31結束,基金是要考2門的報名在基金協會
3. 2004年7月1日施行的《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首次將我國基金類別分為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2004年7月1日開始施行的《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首次版將我國的基金類別權分為股票基金、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混合基金等基本類型。債券基金主要以債券為投資對象。根據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類別的分類標准,基金資產80%以上投資於債券的為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以貨幣市場工具為投資對象。根據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類別的分類標准,僅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的為貨幣市場基金。混合基金同時以股票、債券等為投資對象,以期通過在不同資產類別上投資,實現收益與風險之間的平衡。根據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類別的分類標准,投資於股票、債券和貨幣市場工具,但股票投資和債券投資的比例不符合股票基金、債券基金規定的為混合基金。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您解決問題,如您滿意,請採納為最佳答案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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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7月15日生效之前 哪個規范募集行為
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的募集行為,促進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發展,保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已成為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以下統稱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的行為適用本辦法。
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可以自行募集其設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已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以下簡稱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託募集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
本辦法所稱募集行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發售基金份額(權益),辦理基金份額(權益)認/申購(認繳)、贖回(退出)等活動。
第三條 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就其參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環節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包括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務的基金銷售機構,為私募基金募集機構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監督、份額登記等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相關服務的機構。前述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應當遵守中國基金業協會基金業務外包服務相關管理辦法。
第四條 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包含原基金銷售資格),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自律規則,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應當參加後續執業培訓。
第五條 中國基金業協會依照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及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對私募基金募集活動實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 募集機構應當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防範利益沖突,履行說明義務、反洗錢義務等相關義務,承擔特定對象確定、投資者適當性審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資者確認等相關責任。
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侵佔基金財產和客戶資金、利用私募基金相關的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等違法活動。
第七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受託人義務,承擔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以下統稱基金合同)的受託責任。委託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得因委託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擔的責任。
第八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基金銷售協議,並將協議中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權利義務劃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資者利益的部分作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銷售機構負責向投資者說明相關內容。
基金銷售協議與作為基金合同附件的關於基金銷售的內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為准。
第九條 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為規避合格投資者標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為投資標的的金融產品,或者將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進行非法拆分轉讓,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准。募集機構應當確保投資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轉讓的條件。
投資者應當以書面方式承諾其為自己購買私募基金,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轉讓為目的購買私募基金。
第十條 募集機構應當對投資者的商業秘密及個人信息嚴格保密。除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另有規定的,不得對外披露。
第十一條 募集機構應當妥善保存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以及其他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相關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10年。
第十二條 募集機構或相關合同約定的責任主體應當開立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用於統一歸集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向投資者分配收益、給付贖回款項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等,確保資金原路返還。
本辦法所稱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是指由募集機構歸集的,在投資者資金賬戶與私募基金財產賬戶或託管資金賬戶之間劃轉的往來資金。募集結算資金從投資者資金賬戶劃出,到達私募基金財產賬戶或託管資金賬戶之前,屬於投資者的合法財產。
第十三條 募集機構應當與監督機構簽署賬戶監督協議,明確對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的控制權、責任劃分及保障資金劃轉安全的條款。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賬戶監督協議的約定,對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實施有效監督,承擔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劃轉安全的連帶責任。
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過程中同時作為募集機構與監督機構。符合前述情形的機構應當建立完備的防火牆制度,防範利益沖突。
本辦法所稱監督機構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機構。監督機構應當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的會員。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送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及其監督機構信息。
第十四條 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開立、使用的機構不得將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機構或者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十五條 私募基金募集應當履行下列程序:
(一)特定對象確定;
(二)投資者適當性匹配;
(三)基金風險揭示;
(四)合格投資者確認;
(五)投資冷靜期;
(六)回訪確認。
第三章 特定對象的確定
第十六條 募集機構僅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公開宣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發展戰略、投資策略、管理團隊、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國基金業協會公示的已備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前述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第十七條 募集機構應當向特定對象宣傳推介私募基金。未經特定對象確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傳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八條 在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機構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對象確定程序,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投資者應當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准。
投資者的評估結果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募集機構逾期再次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時,需重新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同一私募基金產品的投資者持有期間超過3年的,無需再次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
投資者風險承擔能力發生重大變化時,可主動申請對自身風險承擔能力進行重新評估。
第十九條 募集機構應建立科學有效的投資者問卷調查評估方法,確保問卷結果與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募集機構應當在投資者自願的前提下獲取投資者問卷調查信息。問卷調查主要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面:
(一)投資者基本信息,其中個人投資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齡、學歷、職業、聯系方式等信息;機構投資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記中的必備信息、聯系方式等信息;
(二)財務狀況,其中個人投資者財務狀況包括金融資產狀況、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於金融投資的比例等信息;機構投資者財務狀況包括凈資產狀況等信息;
(三)投資知識,包括金融法律法規、投資市場和產品情況、對私募基金風險的了解程度、參加專業培訓情況等信息;
(四)投資經驗,包括投資期限、實際投資產品類型、投資金融產品的數量、參與投資的金融市場情況等;
(五)風險偏好,包括投資目的、風險厭惡程度、計劃投資期限、投資出現波動時的焦慮狀態等。
《私募基金投資者問卷調查內容與格式指引(個人版)》詳見附件一。
第二十條 募集機構通過互聯網媒介在線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應當設置在線特定對象確定程序,投資者應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准。前述在線特定對象確定程序包括但不限於:
(一)投資者如實填報真實身份信息及聯系方式;
(二)募集機構應通過驗證碼等有效方式核實用戶的注冊信息;
(三)投資者閱讀並同意募集機構的網路服務協議;
(四)投資者閱讀並主動確認其自身符合《私募辦法》第三章關於合格投資者的規定;
(五)投資者在線填報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的問卷調查;
(六)募集機構根據問卷調查及其評估方法在線確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第四章 私募基金推介
第二十一條 募集機構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建立科學有效的私募基金風險評級標准和方法。
募集機構應當根據私募基金的風險類型和評級結果,向投資者推介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第二十二條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應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製作並使用。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對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准確性負責。
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募集的基金銷售機構可以使用推介材料向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外,其他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使用、更改、變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第二十三條 募集機構應當採取合理方式向投資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揭示投資風險,確保推介材料中的相關內容清晰、醒目。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內容應與基金合同主要內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如有不一致的,應當向投資者特別說明。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私募基金的名稱和基金類型;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編碼、基金管理團隊等基本信息;
(三)中國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關誠信信息);
(四) 私募基金託管情況(如無,應以顯著字體特別標注)、其他服務提供商(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保管機構等),是否聘用投資顧問等;
(五)私募基金的外包情況;
(六)私募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限制概況;
(七)私募基金收益與風險的匹配情況;
(八)私募基金的風險揭示;
(九) 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及其監督機構信息;
(十)投資者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投資者的重要權利(如認購、贖回、轉讓等限制、時間和要求等);
(十一)私募基金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
(十二)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及頻率;
(十三)明確指出該文件不得轉載或給第三方傳閱;
(十四)私募基金採取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組織形式的,應當明確說明入伙(股)協議不能替代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說明根據《合夥企業法》或《公司法》,合夥協議、公司章程依法應當由全體合夥人、股東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申請設立合夥企業、公司或變更合夥人、股東的,並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履行申請設立及變更登記手續;
(十五)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四條 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推介私募基金時,禁止有以下行為:
(一)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
(二)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相關內容;
(四)誇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誤導投資人進行風險判斷的措辭;
(五)使用「欲購從速」、「申購良機」等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措辭;
(六)推介或片面節選少於6個月的過往整體業績或過往基金產品業績;
(七)登載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八)採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
(九)惡意貶低同行;
(十)允許非本機構僱傭的人員進行私募基金推介;
(十一)推介非本機構設立或負責募集的私募基金;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募集機構不得通過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開出版資料;
(二)面向社會公眾的宣傳單、布告、手冊、信函、傳真;
(三)海報、戶外廣告;
(四)電視、電影、電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傳播媒體;
(五)公共、門戶網站鏈接廣告、博客等;
(六)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募集機構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聯網媒介;
(七)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
(八)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電話、簡訊和電子郵件等通訊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合格投資者確認及基金合同簽署
第二十六條 在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機構應當向投資者說明有關法律法規,說明投資冷靜期、回訪確認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資者的相關權利,重點揭示私募基金風險,並與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
風險揭示書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風險,包括基金合同與中國基金業協會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風險、基金未託管所涉風險、基金委託募集所涉風險、外包事項所涉風險、聘請投資顧問所涉風險、未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的風險等;
(二)私募基金的一般風險,包括資金損失風險、基金運營風險、流動性風險、募集失敗風險、投資標的的風險、稅收風險等;
(三)投資者對基金合同中投資者權益相關重要條款的逐項確認,包括當事人權利義務、費用及稅收、糾紛解決方式等。
《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揭示書內容與格式指引》詳見附件二。
第二十七條 在完成私募基金風險揭示後,募集機構應當要求投資者提供必要的資產證明文件或收入證明。
募集機構應當合理審慎地審查投資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標准,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並確保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
第二十八條 根據《私募辦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機構和個人:
(一)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機構;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第二十九條 各方應當在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後簽署私募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應當約定給投資者設置不少於二十四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
(一)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合同應當約定,投資冷靜期自基金合同簽署完畢且投資者交納認購基金的款項後起算;
(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關於投資冷靜期的約定可以參照前款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相關要求,也可以自行約定。
第三十條 募集機構應當在投資冷靜期滿後,指令本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推介業務以外的人員以錄音電話、電郵、信函等適當方式進行投資回訪。回訪過程不得出現誘導性陳述。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進行的回訪確認無效。
回訪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確認受訪人是否為投資者本人或機構;
(二)確認投資者是否為自己購買了該基金產品以及投資者是否按照要求親筆簽名或蓋章;
(三)確認投資者是否已經閱讀並理解基金合同和風險揭示的內容;
(四)確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及風險承擔能力是否與所投資的私募基金產品相匹配;
(五)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投資者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投資者的重要權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及頻率;
(六)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未來可能承擔投資損失;
(七)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投資冷靜期的起算時間、期間以及享有的權利;
(八)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糾紛解決安排。
第三十一條 基金合同應當約定,投資者在募集機構回訪確認成功前有權解除基金合同。出現前述情形時,募集機構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退還投資者的全部認購款項。
未經回訪確認成功,投資者交納的認購基金款項不得由募集賬戶劃轉到基金財產賬戶或託管資金賬戶,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資運作投資者交納的認購基金款項。
第三十二條 私募基金投資者屬於以下情形的,可以不適用本辦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二)依法設立並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產品;
(三)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金融產品;
(四)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五)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投資者為專業投資機構的,可不適用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三十三條 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按照相關自律規則,對會員及登記機構的私募基金募集行為合規性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和非現場自律檢查,會員及登記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未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中國基金業協會不予辦理私募基金備案業務。
第三十五條 募集機構在開展私募基金募集業務過程中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至第十四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對募集機構採取要求限期改正、行業內譴責、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暫停受理或辦理相關業務、撤銷管理人登記等紀律處分;對相關工作人員採取要求參加強制培訓、行業內譴責、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暫停基金從業資格、取消基金從業資格等紀律處分。
第三十六條 募集機構在開展私募基金募集業務過程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中國基金業協會視情節輕重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機構採取暫停私募基金備案業務、不予辦理私募基金備案業務等措施。
第三十七條 募集機構在開展私募基金募集業務過程中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對募集機構採取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撤銷管理人登記等紀律處分;對相關工作人員採取行業內譴責、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取消基金從業資格等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移送中國證監會處理。
第三十八條 募集機構在一年之內兩次被採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紀律處分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可對其採取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在兩年之內兩次被採取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採取撤銷管理人登記等紀律處分,並移送中國證監會處理。
第三十九條 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的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就其參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環節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採取相關自律措施。
第四十條 投資者可以按照規定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投訴或舉報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違規募集行為。
第四十一條 募集機構、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因募集過程中的違規行為被中國基金業協會採取相關紀律處分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可視情節輕重記入誠信檔案。
第四十二條 募集機構、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涉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移送中國證監會或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15日起實施。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基金業協會負責解釋。
5. 投資基金,投資20萬3個月,可能賺7萬嗎
首先,我告訴你,這個看什麼基金,第二,是否有風險,第三,前期投資不要太多。
6. 信託投資基金的基金現狀
從創立到最新公布業績階段,能統計到的32隻信託投資基金僅6隻跑贏大盤。其中,2008年6月15日才創立的平安證大增長二期,到公布業績的7月13日業績仍為負。在跑贏大盤的6隻信託投資基金中,跑贏大盤20個百分點的僅1隻———深國投?赤子之心(中國),該產品創設於2004年2月20日,截至2008年7月31日,累計凈值增長180.40%,同期大盤增長率為159.68%,高出20.72個百分點。跑輸大盤的26隻信託投資基金產品中,接近大盤漲幅的只有9隻,其餘均低於大盤漲幅10個百分點以上。
而在公布最新業績的信託投資基金中,能單獨計算7月份業績的17隻信託投資基金僅2隻跑贏大盤,佔比為11.76%。而在公募基金方面,2008年7月份259隻偏股型基金凈值增長率超過大盤的有46隻,佔比17.76%,比信託投資基金11.76%的跑贏率要高。2008年7月份偏股型基金凈值增長率平均值為13.33%,同期信託投資基金中達到該增長率的僅4隻,除了跑贏大盤的2隻外,另外2隻為平安?東方港灣馬拉松、平安?曉揚中國機會二期,7月凈值增長率分別為14.06%和14.12%。
值得一提的是,「股神」林園2008年2月28日創設的深國投?林園,截至2008年7月20日凈值增長率才27.74%,而同期大盤上漲了40.88%。
挺進上市公司十大流通股東
隨著上市公司半年報的公布,一向低調的信託投資基金逐漸陽光化。351家公布半年報的上市公司中,就有4隻信託投資基金現身3家公司前十大流通股股東名單上。
其中,深國投?明達2期、深國投?明達3期雙雙選中古越龍山,分別持有古越龍山91.5387萬股和66.8791萬股,6月末的總市值高達3882.82萬元。業內人士認為,由於深國投?明達3期4月2日才成立,因此是在第二季度建倉古越龍山,從該股近3個多月的震盪走勢來看,其對深國投?明達3期凈值增長的貢獻比較有限。公開數據顯示,截至7月20日,深國投?明達3期實際增長率為17.05%,同期上證指數漲幅則為27.45%。
而平安?曉揚中國一期持有83.46萬股山河智能,盡管持股數量相對較少,但含金量卻是最高的———2008年6月末的市值高達5875.25萬元。二季度,山河智能的漲幅高達81%,同期平安?曉揚中國一期實際凈值增長率也高達37.88%,將大盤遠遠拋在身後。目前,山河智能股價已由6月末的70元漲到百元之上,如果平安?曉揚中國一期持有該股至今,這部分股票市值將突破8400萬元。
此外,深國投?睿信持有160.3426萬股中江地產,2008年6月末市值為2980.77萬元。二季度,該股漲幅達到了85%,而深國投?睿信2008年4月10日至2008年7月10日之間的凈值增長率為27.78%,跑贏了同期大盤。
7.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通過後一直在信託公司,現在去券商想得到證券從業資格和基金從業資格還需要重新考試嗎
來個詳細的:
已通過證券從業資格改革前的五個考試科目,改革後基金從業資格是否有效?
之前申請的基金從業資格是有效的,改革前的資格考試科目由基礎科目和專業科目組成,基礎科目為《證券市場基礎知識》,專業科目包括《證券交易》、《證券發行與承銷》、《證券投資分析》和《證券投資基金》,改革後《證券投資基金》科目考試已移交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考生已參加證券業協會組織的從業資格考試的,已通過《證券投資基金》、《證券市場基礎》或《基金銷售基礎知識》科目考試,並成績合格的,按照證券業協會成績長期有效原則,基金業協會2017年7月1日前認可其每一科的成績,自2017年7月1日後,成績認定受四年有效期限制。
通過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後可以申請基金從業相關資格:
1、通過證券業協會組織的《證券投資基金》,並已在相關機構任職的,可以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
2、通過證券業協會組織的《證券投資基金》及《證券市場基礎》,並已在相關機構任職的,可以申請基金從業資格;
3、通過證券業協會組織的《證券投資基金》,同時通過基金業協會的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並已在相關機構任職的,可以申請基金從業資格。
自2017年7月1日後,上述科目的考試成績均按照四年有效期規定執行(四年有效期指首科科目通過四年內),超過四年未通過所在機構向基金業協會申請注冊從業資格的,需重新參加考試兩個科目(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科目二: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知識兩個科目)或補齊最近兩年的規定後續培訓學時。
8. 你好!pp基金2018年7月9日發布因良性轉型,業務暫停的公告,投資人的本金會有問題嗎
七個工作日已經過去了,PP基金平台給的分期賠付,看來就是搪塞拖延投資人的美麗借口,天大的謊言啊。
9. 投資基金,投資10萬3個月,可能賺7萬嗎
是騙子,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