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產業並購基金怎麼操作的
您好,並購基金(Buy out Fund)是私募股權基金的一種,用於並購企業,獲得標的企業的控制權。常見的運作方式是並購企業後,通過重組、改善、提升,實現企業上市或者出售股權,從而獲得豐厚的收益,經常出現在 MBO 和 MBI 中。
並購基金的常見運作模式:
並購基金主要分為控股型並購基金模式和參股型並購基金模式。前者是美國並購基金的主流模式,強調獲得並購標的控制權,並以此主導目標企業的整合、重組及運營。後者並不取得目標企業的控制權,而是通過提供債權融資或股權融資的方式,協助其他主導並購方參與對目標企業的整合重組,是我國目前並購基金的主要模式。
(1)國外模式
在歐美成熟的市場,PE 基金中超過 50% 的都是並購基金,主流模式為控股型並購,獲取標的企業控制權是並購投資的前提。國外的企業股權相對比較分散,主要依靠職業經理人管理運營,當企業發展出現困難或遇有好的市場機會,股東出售意願較強,並購人較易獲得目標企業的控制權。控股型並購可能需要對標的企業進行全方位的經營整合,因此對並購基金的管理團隊要求較高,通常需要有資深的職業經理人和管理經驗豐富的企業創始人。
國外並購基金的運作通常採用杠桿收購,通過垃圾債券、優先貸款、夾層融資等多樣化的融資工具提高杠桿率,使得投資規模和收益率隨之獲得提升。
夾層融資也是杠桿收購中一種常見的方式,收購方自有資金的出資比例通常大約只有 10%—15%,銀行貸款約占 60%,中間約占 30% 的是夾層資本,即收益和風險介於債務資本和股權資本之間的資本形態,一般採取次級貸款的形式,由於是無抵押擔保的貸款,其償還主要依靠企業經營產生的現金流(有時也考慮企業資產出售帶來的現金流),貸款利率一般是標准貨幣市場資金利率(如 LIBOR)加上 3—5%,還可能附有認股權證,除此之外夾層資本也可以採用可轉換票據或優先股等形式。
(2)國內模式
控股型並購模式要經歷一個較長的周期且必須有一個清晰的投資理念,目前國內的 PE 市場還相對處於發展階段,因此控股型並購模式操作比較少見,主要是參股型並購模式。通常有兩種方式,一是為並購企業提供融資支持,如過橋貸款,以較低的風險獲得固定或浮動收益,同時可通過將一部分債務融資轉變成權益性資本,實現長期股權投資收益。
第二種參股型並購是向標的企業進行適當股權投資,也可以聯合其他有整合實力的產業投資者為主導投資者,共同對被並購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整合重組,在適當時候通過將所持股權轉讓等形式退出。
目前國內並購基金常見的設立和運作步驟為:
1、首先成立基金管理公司,用於充當並購基金的 GP;
2、挖掘一個或若干個項目,設立並購基金,募集 LP。並購基金常常有一定的存續期,比如 3 年、5 年、10 年等;
3、項目結束、並購基金到期,並購基金清盤,按照收益分配機制給 LP 提供相應的投資收益。
並購基金的主要參與者分為券商直投、PE 和產業資本三類。券商直投主要圍繞上市公司的需求發掘並購機會,結合投行、研究所提供綜合服務。PE 主要服務於項目端,最後實現退出。產業資本往往圍繞自身上下游產業鏈布局,一般只以較少比例出資(約 10%-20% 左右),作為 LP 與 PE 機構聯合發起並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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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如何理解產業並購基金
關聯交易就是企業關聯方之間的交易。 根據財政部1997年5月22日頒布的《企業會計准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規定、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
㈢ 上市公司成立並購基金是利好還是利空
一般是利好消息,可能為下一步的並購工作做准備。
㈣ 並購基金有幾種模式,具體的是哪幾種
並購抄基金有幾種常見襲的模式:
1、上市公司或子公司+PE(案例:東陽光科聯合九派資本設立新能源產業並購基金);
2、上市公司+關聯方+PE(案例:中恆集團設立醫葯產業並購基金);
3、上市公司+券商/券商系基金(案例:昆明制葯聯合平安證券旗下基金設立醫葯產業並購基金)。
發展趨勢:
上市公司與PE或券商合作設立並購基金進行協同並購的模式仍是未來相當長時間內的發展趨勢,投資並購的領域將進一步拓寬加深;熱點行業主要集中在工業4.0、醫療、文化、環保、新能源等。
㈤ 「上市公司+PE」產業並購基金都有哪些模式
您好,並購基金來存三種模式源
目前A股上市公司參與的產業並購基金,可以歸納為三種模式。
第一種模式是與券商聯合設立並購基金,2014年下半年,券商設立並購基金成為熱潮,比如華泰證券通過旗下全資子公司華泰紫金設立了華泰瑞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後華泰瑞聯發起設立了北京華泰瑞聯並購基金中心,吸引到了如愛爾眼科、藍色游標和掌趣科技等多家上市公司參與。海瀾之家與華泰證券設立的華泰瑞麟股權投資基金合作,並使用1億元參與設立華泰新產業基金,緊盯移動互聯網領域的投資機會。
第二種模式是聯手PE設立並購基金,比如2014年12月,康得新與控股股東康得投資以及森煜投資等合作設立面向新能源電動車、智能化等新材料的產業投資基金。其他例子還有中恆集團、昆葯集團、健民集團等。
第三種模式是聯合銀行業成立並購基金,比如2015年1月,東方園林與民生銀行建立戰略合作關系,協助公司制定產業鏈並購整合發展的金融方案。雙方將設立並購基金,對東方園林選取的上下游產業鏈並購目標進行收購和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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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中國並購基金發展經過哪些發展軌跡
一、並購基金在中國的發展機遇
1.日趨活躍的並購市場為並購基金提供標的
國際金融危機以來,全球並購市場大幅下挫,2009年全球並購交易數量和金額均創近年來新低。然而,中國並購市場卻逆勢上揚,在中國企業海外並購和國內企業兼並重組雙重因素作用下,2009年中國並購市場交易活躍程度和交易金額都有明顯增加。隨著中國經濟在國際金融危機中的強勁復甦,2009年12月初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已經將「調結構」作為2010年經濟工作的重要目標。作為「調結構」的重要手段,兼並重組將成為2010年乃至今後幾年中國經濟發展的關鍵詞。在新一輪的兼並重組浪潮中,部分企業在宏觀經濟政策推動下,出售意向將明顯加強,從而為並購市場提供大量的並購標的。由此,並購基金在市場上的選擇機會將明顯增加,收購企業所有權的難度也將明顯降低。
2.政府政策將推動並購基金發展
為了推動國內產業結構調整,加快企業兼並重組步伐,國家相關部門先後出台多項措施。這些政策措施在不同方面對並購基金的發展起到了推動作用。2008年底,銀監會出台《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允許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開展並購貸款業務。從2009年並購貸款業務的開展情況來看,商業銀行的並購貸款主要投放到國有大型企業重組業務。然而,該項政策突破了商業銀行《貸款通則》中禁止商業銀行發放並購項目貸款的規定,為並購交易提供了新的資金來源。同時,該項政策也為並購基金利用商業銀行並購貸款資金開展杠桿收購業務提供了可能。隨著並購貸款業務逐步開展,商業銀行對並購交易的風險控制能力也將不斷提高,在國內企業兼並重組浪潮中商業銀行提供並購貸款的積極性將逐步提高。
2009年12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聯合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做好金融服務支持重點產業調整振興和抑制部分行業產能過剩的指導意見》(簡稱《意見》)指出,將「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完善制度、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開展境內外並購貸款,支持企業兼並重組。鼓勵地方政府通過財政貼息、風險獎補、設立並購基金等方式,引導和支持金融機構積極參與企業並購重組業務」。雖然《意見》中提到的並購基金是由政府主導的,但是這說明監管層已經意識到並購基金在並購市場中的作用,希望並購基金能夠為國內產業結構調整做出貢獻。
2009年12月3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指出,要「鼓勵外資以並購方式參與國內企業改組改造和兼並重組,拓寬外商投資企業境內融資渠道,引導金融機構繼續加大對外商投資企業的信貸支持」。在全球經濟逐步恢復,國內產業結構調整加速的背景下,國務院的此項決定將促進外資並購基金在國內市場的發展。
3.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實力壯大將帶動並購基金發展
私募股權基金在中國經過10多年的發展,已經成為市場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另外,隨著人民幣基金的興起,本土私募股權投資機構也將變的更加活躍。私募股權投資機構掌握的資金量逐步增大,參與並購交易的可能性也在增強。在私募股權投資市場競爭加劇的情況下,高成長性的投資項目市盈率將逐步提高,私募股權投資機構也需要開拓新的業務領域,來維持資本的高回報率,而前景廣闊的國內並購市場將成為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的重要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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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資產證劵化中pe需要做什麼
隨著資本市場發展,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日益增多,創新形式多樣,近期「PE+上市公司」的投資模式引起市場廣泛關注,部分上市公司公告收到了交易所問詢函。對此,證監會在6日的例行發布會上進行了詳細解讀,並表示對「PE+上市公司」投資模式的監管堅持以市場化為導向,在合法合規范圍內,盡可能讓市場主體自主決定。同時,為防範該種投資模式可能出現的市場操縱、內幕交易、利益輸送等現象,將加大監管力度。
對於「PE+上市公司」投資模式,證監會表示,PE機構通常會獲取上市公司部分股權,主要有兩種模式,一種是成為不足5%的小股東,另一種是成為有較大影響力的股東,如第二大股東。然後PE機構和上市公司或其關聯方通過成立並購基金或設立公司等方式搭建並購平台,或者雙方直接簽訂市值管理協議或並購顧問協議約定利益分配方式,捆綁成利益共同體。PE機構根據上市公司的經營戰略尋找並購標的,進行控股型收購。最後,二者聯合管理並購標的,並在約定時間將其出售給上市公司。
並購基金結構復雜多樣,通常採取有限合夥的法律形式,PE機構與上市公司充分分享對並購基金的管理許可權。PE機構為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GP)並兼任基金管理人;上市公司可擔任有限合夥人(LP),也可與PE機構共同擔任普通合夥人或基金管理人;上市公司的關聯方可參與出資,成為基金普通合夥人;剩餘資金由PE機構負責對外募集。
「PE+上市公司」投資模式有以下特點:第一,PE機構和上市公司聯合運作。PE機構和上市公司深入合作,通過成立並購基金或簽訂市值管理協議綁定利益主體;第二,此類投資模式設立並購基金進行收購屬於杠桿收購,雙方只需根據項目進度逐期支付部分資金,剩餘資金由外部募集,從而達到擴大杠桿的目的;第三,以退定投。PE機構在投資之初就鎖定了特定上市公司作為退出渠道,減少未來並購時的信息不對稱風險。
對於這一模式受到廣泛關注,證監會認為,首先,近年來股權投資行業深入調整,企業上市通道仍是一種稀缺資源,PE機構通過IPO的方式退出受阻,並購成為又一退出通道;其次,這種投資模式有利於企業藉助PE機構在財務顧問、選擇優質項目方面的專業優勢,實現基於產業整合意圖的並購。
證監會表示,「PE+上市公司」模式作為市場創新,有利於促進並購重組市場化發展,有效整合各類市場資源,促進上市公司積極利用並購重組實現產業轉型和升級。同時,並購基金通過外部融資,放大杠桿,有利於提高資本運作效率。對於PE機構來講,提前鎖定特定上市公司作為退出渠道,提高了PE投資的安全性和流動性,最後還能分享上市公司重組整合收益。
但是,部分並購基金對資產的增值管理僅僅是實現高額回報的一種手段,利用「PE+上市公司」投資模式,單純以抬高上市公司股價為目的,追逐市場熱點尋找標的,未充分考慮與上市公司主業的整合和日後發展方向。雖然在短期內上市公司股價上升,但長期重組效果存在較大不確定性風險。同時,「PE+上市公司」投資模式中,PE機構與上市公司綁定利益主體,容易導致上市公司高管為實現自身利益,不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以損害上市公司長遠發展為代價,通過製造收購兼並等資本運作利好消息,製造炒作題材推高股價並從中套利,不著力發展主業,不利於實體經濟發展。另外,由於和上市公司是合作關系,PE機構在接觸項目的過程中掌握到的內幕信息要比以往深入得多,一定程度上知道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上市公司的並購標的和方向,容易發生內幕交易、利益輸送等現象,隱藏了巨大的法律與道德風險。
證監會表示,對於「PE+上市公司」投資模式的監管堅持以市場化為導向,在合法合規范圍內,盡可能地讓市場主體自主決定。進一步加強政策引導,鼓勵其在上市公司產業轉型和升級中發揮正面作用。同時,為防範該種投資模式可能出現的市場操縱、內幕交易、利益輸送等現象,將加大監管力度,依據《上市公司收購辦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強化「PE+上市公司」投資模式下權益變動、簽訂市值管理協議、關聯交易等相關信息披露要求,嚴厲打擊市場操縱、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對任何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維護好市場秩序和市場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