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債券的承銷機構有哪些
1、金融債券
1)由具有發行資格的國有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以及其他金融機構構成發行人。
2)報審金融債券的發行額度、面額、發行條件、轉讓抵押、發售時間及方式、資金的運用。
3)發行債券前發布通告並詳細說明發行的目的、發行數額、發行辦法、債券期限、債券利率、認購對象、認購和繳款的地址等事項。
2、企業債券
1)由企業規模、財務會計制度符合國家規定,具有償債能力、經濟效益好且前3年連續盈利境內法人向其行業主管部門申請發行額度。其所籌資金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2)與證券經營機構簽訂債券包銷或代銷協議。
3、公司債券
1)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兩上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籌集生產經營資金可以發行公司債券。
2)發行資格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
(2)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4)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且籌集的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前一次發行的公司債尚未募足或已發行的債券及債務有違約或延遲支付本息的不得再次發行公司債
3)由董事會制訂方案股東會決議,或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及部門作出發行決定後。須上主管部門審批確定發行規模。
4)與證券經營機構簽訂債券包銷或代銷協議。公開發行的公司債面總值超過去人民幣5000萬時,由承銷團承銷。
4、可轉換公司債券(可轉債)
1)在一定期間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成公司股份的可轉債採取記名式無紙化發行方式,最短期限為3年、最長5年。可轉換債券可以依法轉讓、質押和繼承。
2)發行資格
⑴最近3年連續盈利,且最近3年凈資產利潤率平均在10%以上;屬於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於7%;
⑵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後,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
⑶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
⑷籌集資金的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⑸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利率不超過銀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⑹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1億元;
3)重點國有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上述⑶⑷⑸⑹⑺項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⑴最近3年連續盈利,且最近3年的財務報告已經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⑵有明確、可行的企業改制和上市計劃;
⑶有可靠的償債能力;
⑷有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保證人的擔保
4)由省級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推薦,報送證監會審批
5)發行人必須公布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
6)經向證監會提出上市申請,可轉債可在發行人股票上市或者擬上市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並在上市前5個工作日將上市公告書刊登
7)在發行結束後6個月後,持有人可以依據約定的條件隨時轉換股份。重點國有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在該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且其股票上市後,持有人可以依據約定的條件隨時轉換股份
8)發行人應當在每一季度結束後的2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因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變動情況。轉換為股份累計達到公司發行在外普通股的10%時,發行人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予以公告。
9)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請求轉換股份時,所持債券面額不足一股股份的部分,發行人應當以現金償還。法人因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股份,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達到5%時,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作出書面報告,並向社會公告。
10)重點國有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期滿時仍未轉換為股份的,利息一次性支付,不計復利。可轉換公司債券到期未轉換的,發行人應當按照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的約定,於期滿後5個工作日內償還本息。
❷ 債券承銷需要出差嗎 知乎
1、債券承銷是指投資銀行接受客戶的委託,按照客戶的要求將債券銷售到機構投資者和社會公眾投資者手中,實現客戶籌措資金的目的的行為或過程。債券分銷是指債券承銷商在債券分銷期內,將其所承購債券轉讓給其他市場成員的業務。
2、投資銀行獲得債券承銷業務一般有兩種途徑。一是與發行人直接接觸,了解並研究其要求和設想之後,向發行人提交關於債券發行方案的建議書。如果債券發行人認為投資銀行的建議可以接受,便與投資銀行簽訂債券發行合同,由該投資銀行作為主承銷商立即著手組建承銷。
3、債券承銷與股票承銷有一個很大的不同是,成員並不一定單純是投資銀行或全能制銀行中的投資銀行部門構成,這是因為許多限制商業銀行參與投資銀行業務的國家,對商業銀行參與債券尤其是國債的承銷和分銷的限制比較寬松。組建承銷商確定成員的責任後,便進入了債券的發行階段。嚴格來說,債券的發行與股票的發行並沒有太多的差別。
4、代銷是指發行人委託承銷商向社會銷售債券,承銷商按照規定的發行條件在約定的期限內盡力推銷,到了銷售截止日期,債券如果沒有按照原定發行數額全部銷售出去,則其未銷售部分退還給發行人,承銷商從發行人那裡收取委託手續費,但不承擔任何發行風險。採用代銷方式,發行者仍有發行失敗的風險;而中介機構雖然承擔的風險小,但其收人也相對較小。因此,這種方式在各國都較少採用。
❸ 債券承銷的意思
從證券承銷實踐看,證券承銷主要有以下四種方式:代銷、助銷、包銷及承銷團承銷。
(一)證券代銷
所謂證券代銷,是指承銷商代理發售證券,並發售期結束後,將未出售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證券代銷的特點是:
(1)發行人與承銷商之間建立的是一種委託代理關系 。代銷過程中,未售出證券的所有權屬於發行人 ,承銷商僅是受委託辦理證券銷售事務;
(2)承銷商作為發行人的推銷者,不墊資金 ,對不能售出的證券不負任何責任,證券發行的風險基本上是由發行人自己承擔;
(3)由於承銷商不承擔主要風險 ,相對包銷而言,所得收入(手續費)也少。
(二)證券助銷
所謂證券助銷,是指承銷商按承銷合同規定,在約定的承銷期滿後對剩餘的證券出資買進(余額包銷),或者按剩餘部分的數額向發行人貸款,以保證發行人的籌資、用資計劃順利實現。我國的證券法將余額包銷歸入包銷方式。
(三)證券包銷
所謂證券包銷是指在證券發行時,承銷商以自己的資金購買計劃發行的全部或部分證券,然後再向公眾出售,承銷期滿時未銷出部分仍由承銷商自己持有的一種承銷方式。
證券包銷又分兩種方式:一種全額包銷,一種是定額包銷。全額包銷是承銷商承購發行的全部證券,承銷商將按合同約定支付給發行人證券的資金總額。定額包銷是承銷商承購發行人發行的部分證券。無論是全額包銷,還是定額包銷,發行人與承銷商之間形成的關系都是證券買賣關系。在承銷過程中未售出的證券,其所有權屬於承銷商。
(四)承銷團承銷。
亦稱"聯合承銷",是指兩個以上的證券承銷商共同接受發行人的委託向社會公開發售某一證券的承銷方式。由兩個以上的承銷商臨時組成的一個承銷機構稱為承銷團。
我國《證券法》規定,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應當由主承銷與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❹ 債券發行費與承銷費的區別各是多少
發行費是給服務機構(交易所)的,承銷費是給承銷商(券商)的。
一、債券發行所需費用:
1、債券發行費用(Bond Issuing Expense)是指發行者支付給有關債券發行中介機構和服務機構的費用。
2、債券發行者應盡量減少發行費用,在保證發行成功和有關服務質量的前提下保證發行成功和有關服務質量的前提下,,選擇發行費選擇發行費用較低的中介機構和服務機構,用較低的中介機構和服務機構。
二、債券發行費用的處理
債券發行費用應從發行期間 凍結資金所產生的 利息中支付,二者有差額作如下處理:
1、債券發行費用小於發行期間 凍結資金所產生的 利息收入,其差額視同 發行債券的溢價收入,在債券存續期間於計提利息時攤銷。
2、從發行期間凍結資金所產生的 利息不足以支付發行費用,其差額較小的,直接列入 當期損益。
三、影響債券的承銷費用的因素:
1、發行債券支付的承銷費及擔保費金額較大應計入"應付債券--利息調整"科目。
2、原因是:應按發行價(實際收到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款」,按面值貸記「應付債券--面值」,二者如有差額,則借記或貸記「應付債券--利息調整」。
3、支付的承銷費及擔保費金額應先記入「應付債券--利息調整」,再按實際利率法在持有期間內攤銷。攤銷計入的科目有可能是「在建工程、製造費用、財務費用、研發支出」等(要看債券的具體用途而定,而且可能資本化也可能費用化)
四、債券發行條件
證券法第十六條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二)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四)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債券發行方式
公司債券的發行方式有三種,即面值發行,溢價發行,折價發行。
1、其他條件不變,債券的票面利率高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時,可按超過債券票面價值的價格發行,稱為溢價發行。溢價是企業以後各期多付利息而事先得到補償;如果債券的票面利率低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2、可按低於債券面值的價格發行,稱為折價發行。折價是企業以後各期少付利息而預先給投資者補償。如果債券的票面利率與同期銀行存款利率相同,可按票面價格發行,稱為面值發行。溢價或折價是發行債券企業在債券存續期內對利息費用的一種調整。
❺ 債券的承銷和分銷在業務的角色和流程中有什麼區別
債券承銷(Bond Underwriting)是指投資銀行接受客戶的委託,按照客戶的要求將債券銷售到機構投資者和社會公眾投資者手中,實現客戶籌措資金的目的的行為或過程。債券分銷是指債券承銷商在債券分銷期內,將其所承購債券轉讓給其他市場成員的業務。
一、債券承銷程序:
1、獲得債券承銷業務
(1)投資銀行獲得債券承銷業務一般有兩種途徑。一是與發行人直接接觸,了解並研究其要求和設想之後,向發行人提交關於債券發行方案的建議書。如果債券發行人認為投資銀行的建議可以接受,便與投資銀行簽訂債券發行合同,由該投資銀行作為主承銷商立即著手組建承銷。
(2)另一個途徑是參與競爭性投標。許多債券發行人為了降低債券的發行成本,獲得最優的發行方案,常常採用投標的方式選擇主承銷商。投資銀行可以單槍匹馬地參與投標,但一般先於若幹家其他投資銀行聯合組成投標集團,以壯大自身實力。中標的投標集團在與發行人簽訂債券發行合同之後,便立即開始著手組建承銷。
2、組建承銷:
債券承銷與股票承銷有一個很大的不同是,成員並不一定單純是投資銀行或全能制銀行中的投資銀行部門構成,這是因為許多限制商業銀行參與投資銀行業務的國家,對商業銀行參與債券尤其是國債的承銷和分銷的限制比較寬松。
(3)實施發行
組建承銷商確定成員的責任後,便進入了債券的發行階段。嚴格來說,債券的發行與股票的發行並沒有太多的差別。
二、債券承銷方式與承銷條件
1.代銷:代銷是指發行人委託承銷商向社會銷售債券,承銷商按照規定的發行條件在約定的期限內盡力推銷,到了銷售截止日期,債券如果沒有按照原定發行數額全部銷售出去,則其未銷售部分退還給發行人,承銷商從發行人那裡收取委託手續費,但不承擔任何發行風險。採用代銷方式,發行者仍有發行失敗的風險;而中介機構雖然承擔的風險小,但其收人也相對較小。因此,這種方式在各國都較少採用。
2.余額包銷:余額包銷也稱為助銷,是指由發行人委託承銷商按照已定的發行額和發行條件,在約定期限內向社會推銷債券,到了銷售截止日期,未售出的余額由承銷商認購。其特點是既保證債券發行總額的完成,又能減輕發行者的費用和中介機構的風險壓力,因此十分流行。
3.全額包銷:全額包銷也叫承購包銷。它是指承銷商先將債券全部或部分認購下來,並立即向債券發行人支付全部債券價款,然後再按照市場條件轉售給投資者,轉售剩餘部分由中介機構擁有。中介機構賺取的不是發行者支付的手續費,而是轉賣債券的價差。採取全額包銷方式,承銷商要承擔全部的發行風險,同時又要保證發行人及時得到所需的全部資金,因此發行者必須付出較高的發行費用。
三、銀行債券分銷銷辦理程序:
1、每期債券投標前,客戶根據銀行發送的發債信息及投資預測分析並結合自身需要,確定是否分銷債券;
2、客戶有投資需求時在招標日前將分銷的額度、可接受的利率等要素通過「代理系統 」編制「債券分銷意向書」,發送或通過書面方式傳真給銀行;
3、債券發行日,如果客戶中標,我行與客戶簽定債券分銷合同;若客戶落標或仍有投資需要,銀行行如有分銷額度,可與客戶簽定債券分銷合同;。
4、分銷繳款日,客戶根據債券分銷合同將債券分銷款項劃入銀行指定的銀行帳戶,銀行在繳款次日將債券過戶給客戶,客戶可以通過電話直接查詢債券是否到帳。
❻ 債券發行費與承銷費的區別
區別:來
發行費是給交易源所的,承銷費是給承銷的券商的。
❼ 債券的承銷和分銷在業務中的角色和流程中有什麼區別
1、債券承銷是指投資銀行接受客戶的委託,按照客戶的要求將債券銷售到機構投資者和社會公眾投資者手中,實現客戶籌措資金的目的的行為或過程。債券分銷是指債券承銷商在債券分銷期內,將其所承購債券轉讓給其他市場成員的業務。
2、投資銀行獲得債券承銷業務一般有兩種途徑。一是與發行人直接接觸,了解並研究其要求和設想之後,向發行人提交關於債券發行方案的建議書。如果債券發行人認為投資銀行的建議可以接受,便與投資銀行簽訂債券發行合同,由該投資銀行作為主承銷商立即著手組建承銷。
3、債券承銷與股票承銷有一個很大的不同是,成員並不一定單純是投資銀行或全能制銀行中的投資銀行部門構成,這是因為許多限制商業銀行參與投資銀行業務的國家,對商業銀行參與債券尤其是國債的承銷和分銷的限制比較寬松。組建承銷商確定成員的責任後,便進入了債券的發行階段。嚴格來說,債券的發行與股票的發行並沒有太多的差別。
4、代銷是指發行人委託承銷商向社會銷售債券,承銷商按照規定的發行條件在約定的期限內盡力推銷,到了銷售截止日期,債券如果沒有按照原定發行數額全部銷售出去,則其未銷售部分退還給發行人,承銷商從發行人那裡收取委託手續費,但不承擔任何發行風險。採用代銷方式,發行者仍有發行失敗的風險;而中介機構雖然承擔的風險小,但其收人也相對較小。因此,這種方式在各國都較少採用。
❽ 債券的發行與承銷有什麼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掌握我國國債的發行方式;熟內悉記賬容式國債和憑證式國債的承銷程序;熟悉國債銷售的價格和影響國債銷售價格的因素.了解財政部代理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和地方政府自行發債的異同。熟悉我國金融債券的發行條件、申報文件、操作要求、登記、託管與兌付的有關規定;了解次級債務的概念、募集方式;了解混合資本債券的概念、募集方式。熟悉我國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發行的基本條件、募集資金投向和不得再次發行的情形;了解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發行的條款設計要求。熟悉企業短期融資融券和中期票據的注冊規則、承銷的組織;熟悉中小非金融企業集合票據的特點、發行規模要求、償債保障措施、評級要求、投資者保護機制。熟悉證券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與條款設計;了解證券公司次級債券的發行條件;了解證券公司債券發行的申報程序、申請文件的內容;熟悉證券公司債券的上市與交易的制度安排。了解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的發行與承銷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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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債券承銷方式的確定應考慮哪些因素
一般來說,債券發行應考慮下列因素:
①發行金額。債券的發行額是根據發行人所需資金的數量、資金市場供給情況、發行人的償債能力和信譽、債券的種類以及該種債券對市場的吸引力等方面的因素來確定的。
②期限。債券的期限是根據發行人的資金需求的性質、未來市場利率水平的發展趨勢、流通市場的發達程度、物價的變動趨勢、債券市場上其他債券的期限構成以及投資者的投資偏好等這些因素來確定的。
③債券的償還方式。債券償還方式直接影響到債券的收益率高低和風險大小,在償還方式中,要規定償還金額、償還的具體日期以及償還形式等。
④票面利率。票面利率直接影響著發行者的籌資成本。在確定票面利率時,一般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如債券期限的長短,市場利率的高低,債券的信用等級、利率支付方式以及證券管理部門對票面利率的管理和指導。
⑤付息方式。發行者在選擇債券付息方式時,應把降低籌資成本與增加債券對投資者的吸引力結合起來。
⑥債券發行價格。債券發行價格可分為面值發行和折價發行。發行人在確定發行價格時,應綜合考慮利率、期限、發行額等因素0
⑦債券的稅收效應。債券的稅收效應主要是指對債券的收益是否征稅。債券的稅收效應直接影響債券的收益率,發行時必須考慮此因素。
⑧發行費用。發行費用是指支付給有關中介機構的各種費用。債券發行人應盡量減少發行費用。
⑨有無擔保。發行債券是否需要擔保,也是應當考慮的因素之一。有信譽卓著的第三者擔保或用發行者的財產作抵押,有助於增加債券的安全性,保證債券的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