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對賭回購條款對創始小股東適用嗎
從現有世界各國的法律規定看,各國除要求此類對賭回購條款,應版建立在不侵害公權司、債權人和小股東利益基礎上。
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上基本認可股東之間的對賭協議效力,但尚不認可與公司的對賭。即投資方與被投資公司的原股東對賭,這種約定不損害公司和債權人利益,是有效的;投資方與被投資公司對賭,這種約定損害了公司、債權人和小股東的利益,屬於無效條款。
所以,目前來看,對賭回購條款,不會損害創始小股的利益,不適用於小股東。
B. 龐大重組後設出行業務 新股東對賭三年達到35億凈利潤
3月9日,龐大集團對上交所1月9日問詢函相關問題作出回復。在回復公告中,龐大集團對重整投資人、實現營收承諾等相關問題作以回答。通過對公告的梳理,汽車預言家注意到參與此次集團重整的八名投資人需要通過業績對賭完成對龐大集團股權受讓。
根據此前龐大集團公告顯示,重整投資是由深圳市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國民運力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元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這三家公司組成的重整投資人聯合體——深圳市前海深商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除了由深圳市與深圳工商聯共同牽頭的深商金控外,重整投資人還包括石家莊國控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在內的等7名投資人。事實上,早在去年第三季度,龐大集團董事長龐慶華就曾透露「河北省將參與龐大集團重組」。
在認購環節,龐大表示,深圳金控認購1億股外,石家莊國投、守拙商貿、佰勝投資、巔峰資管、石愛華、武雪元、肖漢橋7位重整投資人將認購其餘6億股。據了解,除石家莊國投以外,其餘6名投資人後續將不參與龐大集團日常運營和管理。石家莊國投將在認購完成後推薦至少一名董事候選人進入龐大集團董事會,推薦二至三名管理人員進入龐大集團經營管理層。
根據計劃,深商金控最終將直接及通過全資子公司間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合計持股比例21.57%,獲取上市公司控制權。但是,值得注意的一點是,重整投資人受讓股份的條件之一,是龐大集團承諾公司2020年、2021年、2022年歸母凈利潤不低於 7 億元、11 億元、17 億元,或合計達到35億元,不足部分重整投資人以現金方式補足。
需要注意的是,龐大集團在2016年、2017年、2018的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分別為3.82億元、2.12億元、-61.55億元,遠不及未來三年凈利潤目標。但龐大集團給出的說法是,業績承諾是基於公司現有存量傳統業務、資產處置及未來新增業務。
汽車預言家了解,未來三年內,龐大將通過處置不動產的方式回籠資金約5.76億元。而其餘近30億元將通過存量業務(汽車銷售)與新增業務(城市交通電動化)實現。
根據龐大集團此前的規劃,首先將以恢復豪華品牌、日德系授權店面數量作為業績增長的核心。在品牌方面,以斯巴魯為代表的日系品牌和以賓士為代表的豪華品牌承擔起龐大汽車銷售業務增長的重任。但是2019年前三季度共銷售新車8.13萬輛,產值15.25億元,營業收入161.1億元,同比下滑56.44%的成績讓這種盈利方式不容樂觀。
汽車預言家注意到,在公告中出現了「交通運輸電動化的系統集成提供商」的新增業務,根據龐大介紹,這一領域將區別於傳統的汽車銷售模式,覆蓋汽車消費的全生命周期,收益包含車輛銷售、車輛配套保險/維保服務、車輛充電服務及信息化服務等領域。
需要注意的是,此前龐大集團業務並未涉及新能源與交通領域,但八位重整投資人中的石家莊國投已在石家莊市欒城區籌建年產10 萬台新能源汽車生產線,基於銷售布局,參與龐大集團公積金轉增認購。在業內人士看來,這或許是石家莊國投最終進入董事會、管理層的籌碼。
除此外,根據早期的重組方案,重整投資人還將引入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龐大集團提供不超過10億元的共益債務融資,粗略統計,屆時將有近17億元資金輸血龐大現金流。未來,龐大集團的實際控制人將由龐慶華變為深商控股、元維資產和國民運力組成的聯合體。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C. 擬上市企業對賭失敗之後,企業怎麼辦
看完對賭協議的那個報道,有以下幾個粗鄙的法律意見供參考:1. 對賭協議的簽署方應該是原股東與機構投資者,不能是投資者與被投公司。原因在於:個人之間意思自治,只要不違背法律,均有效,對賭協議只在股東之間執行的話,不會直接影響到公司的利益,無非就是原股東採用股權或者現金補償後來的投資者。但如果是簽署方是被投公司的話,那麼首先根據公司法的資本維持原則,股東不得輕易抽回出資,如果還規定了完不成一定的收益的話,就要回購股份,或者退資的話,就違反了作為股東有權收益,既要承擔相應經營風險的義務。新投資者權利義務大大不對等,沒有公司法上的股東的特徵,被判定為借貸關系是合法合理的。2. 對賭協議關於業績的約定應該明確假設好前提條件,比如行業沒有大變化,沒有發生不可抗力等。文字要盡量的:「軟」不能過硬,使得訴訟時候解釋的空間大一些。這樣坐下了談的空間就更大了。供參考。
D. 股權投資中為什麼要求創始股東進行對賭
對賭抄協議是投資人為了保襲障自我利益而向創業者簽訂的協議。
協議的框架是:
1.創業者達成設定的目標,可以分得更多利益。
2.創業者沒達成設定的目標,會付出更大的代價。
這個條款對投資人有利,對創業者不利。
(沈雲赫回答)
E. 已上市的A股公司定向募集資金,控股股東與投資者簽署對賭協議,是否可以協議是否有效是否需要披露
對賭協議就是收購方(包括投資方)與出讓方(包括融資方)在達成並購(或者融資)協版議時,對於未來不權確定的情況進行一種約定。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投資方可以行使一種權利;如果約定的條件不出現,融資方則行使一種權利。所以,對賭協議實際上就是期權的一種形式。通過條款的設計,對賭協議可以有效保護投資人利益。在國外投行對國內企業的投資中,對賭協議已經應用,在創業型企業投資、成熟型企業投資中,都有對賭協議成功應用的案例。
但是在已上市的A股公司定向募集資金時,還沒有發生這樣的案例,你需向中國證監會當地分機構咨詢。
F. 投資的對賭協議中公司回購問題
對賭風險很大呀,不過也是有年限的,既然敢賭這個,說明你們對自己很有信心,版如果是以公司為主體,那麼權就是所有股東都必須簽字同意,因為人家再小也是股東!你業績不達標,以前是大股東回購,現在變成公司回購,因為是出資方不同了,所以個人認為應該是要全體股東簽字同意!51%也很重要。先內部開個會討論一下吧!先聆聽別人的意見,然後有效溝通,最後再決定!
G. 《 對賭協議 》
H. 與公司股東簽訂對賭協議後又將股份轉讓後能否主張對賭權益
在這種來情況下,權利人仍然有權自根據對賭協議向公司股東主張對權益。但是,對賭權益的權利人已經不是原來的投資人,而應該是受讓股份的受讓人。
與公司股東簽訂對賭協議後,如果投資人又將股份轉讓給了第三人,那麼投資人與公司股東簽訂的對賭協議仍然有效。但是由於投資人已經將持有的股份轉讓給了第三人,投資人就沒有權利再向公司股東主張對賭權益了。此時,有權向公司股東主張對賭權益的人,為受讓投資人股份的第三人。
I. 股權轉讓後股東對賭協議是否有效
題主應該是購買的線下的項目。目前沒有掛牌新三板的企業只能通過協議轉讓來交易,既然沒有掛牌,所以就涉及到一個退出的問題,於是就有了回購協議,另外企業為了讓投資者放心,也會出一份對賭協議。簽訂了協議之後,就達成債券關系了,目前國家也規定,優先賠償投資者的。所以即使企業破產了,也會先行賠付。 到今年後半年就會有第一批購買線下項目的兌付時間了,到時候就能見分曉。個人建議 線下項目雖然便宜,但投資周期長,沒有經過券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核。風險相對來說較高一點。所以可以關注下已經掛牌的企業。 可關注 三板好項目在線
J. 履行對賭協議,大股東無償受讓股權是否需繳稅
肯定要繳稅。稅務總局出了最新政策,因為新的投資人的投資導致原股東的股權升值的浮盈部分也要納稅。你這個案例裡面的原股東不僅原有股權升值了,另外還以零成本獲得了500萬股,稅很重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