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財務信息如何保護投資者
財務信息保護投資者的措施應該是每年邀請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師事務所對財務資料進行審計,並對於審計報告通過公證處給予公證保存。
內容有:
1、監管機構對發行價格的管制以及詢價制本身的不完善,導致發行公司控股股東仍然具有提高公司價格的動機。發行公司財務會計信息對發行價格具有顯著正向影響,控制其他因素影響後,操控性應計與公司發行價格顯著正相關,表明發行公司內部人使用會計操控權提高公司發行價格。進一步的考察表明會計操控權使用-9股權保留比例選擇是發行公司控股股東結合自身條件的一種權衡。具體而言,有較弱的證據表明國有控制的發行公司更傾向於使用會計操控權提高公司發行價格,有較強的證據表明非國有控制的發行公司更傾向於使用股權保留比例提高公司發行價格。
2、隨著中國資本市場中公司高管股權激勵制度的建設,以及近幾年上市公司高管貨幣薪酬的高速增長,發行公司高管使用會計操控權提高自身薪酬激勵水平的動機也大大提高。控制其他因素影響後,發行公司操控性應計-9公司高管貨幣薪酬水平、股權激勵水平顯著正相關,表明公司高管使用會計操控權提高自身的薪酬水平。
3、隨著中國資本市場向市場化的方向發展,承銷商作為市場中介的一個重要力量在IP0背景下發揮的作用不斷加強。控制其他因素影響後,承銷商聲譽與收益增加的操控性應計方向正相關,但不具有統計顯著性。承銷商聲譽與操控性應計絕對值大小具有顯著負相關關系,意味著高聲譽承銷商承銷的發行公司,其操控性應計絕對值更傾向於零。這個結果在一定程度上表明高聲譽承銷商能夠甄別發行公司財務會計信息質量。進一步的檢驗表明承銷商聲譽和發行公司財務會計信息在IPO定價中存在顯著的交互作用。
4、通過對發行公司財務會計信息與IP0抑價關系的考察,發現控制其他因素影響後,發行公司操控性應計與IP0抑價顯著負相關,這意味著中小投資者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識別發行公司對會計操控權的使用,並在平均意義上給使用會計操控權增加報告盈餘的公司一個折價。
㈡ 為什麼要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浮游生物---魚來---大魚---食魚的動物
散戶源(中小投資者)----機構---國家---財團
這個是兩個食物鏈,一個自然界,一個社會的。如果自然界的浮游生物全沒有了,或者因為污染,會有魚蝦和動物嗎?
所以,散戶是這個食物鏈的最低端,是機構、國家、財團賴以生存的基礎,在環境很好的時候(牛市)浮游生物生長非常好,魚蝦才能豐盛,大魚才能生存,餐桌上才會有更多的禽獸,才能養更多的人。
在環境惡劣的時候(熊市),會導致大批魚蝦死亡或者減量,當然,人也吃不到更多的大魚和禽獸。
所以,永遠都會有人跳出來說保護環境,保護中小投資者。不保護不行啊,俺的餐桌上不能沒有魚啊,不能沒有鴨啊!
㈢ 證券法的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基本原則。
法律總是傾斜保護弱者的利益,在證券市場中,投資者,由其是專中小投資者,由於信息不對屬稱、持股比例相對較小,相比於控股股東和公司管理層,其一般處於弱勢地位。為此,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需要重點保護。
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全方位的保護,意味著證券市場交易是安全穩定的。從而,其他投資者對市場就用信心,入市的資金和人數也會相應地增加。由此觀之,保護投資者的權益主要目的在於讓投資者樹立信心。因為,投資者保護不僅關繫到證券市場制度的規范和發展,而且也關繫到整個經濟的穩定增長。
至於投資者保護對證券法、金融法以及金融市場的運行的意義,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能防止損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的行為,維護市場的安全,保持一個相對穩定的交易環境;其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能夠促進市場的成熟化,加快市場監管體系的構建和發展,並及時發現監管中出現的問題,影響未來相關領域立法的趨勢。
希望有所幫助!
㈣ 證券法中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手段
著力加強對投資者的權益保護
保護基金制度成為投資者「保護傘」
損害賠償制度為投資者提供法律救濟
「股市黑嘴」誤導
投資者需賠償
對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擴權」又「限權」
立法前沿
修訂後的證券法在10月27日閉幕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上表決通過,這部將於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加強了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力度、對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擴權」又「限權」,勢必會對中國證券市場產生重要影響。
構築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
修訂證券法一個很重要的指導思想就是要加大對投資者的保護力度。這一點證券法修訂案在有關加強對上市公司、證券公司的監管方面均有體現。
近年來,一些證券公司暴露出挪用、質押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和佔用客戶資產等違法違規現象,嚴重侵害投資者的利益。證券法修訂案參照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建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規定:「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證券公司繳納的資金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組成,其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建立對投資者的損害賠償制度
過去,許多股民因證券公司和上市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權益受到損害卻無法得到賠償,此次修改證券法,填補了這一法律空白。
證券法修訂案明確規定了對投資者的損害賠償制度:發行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欺詐客戶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買賣本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等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等等。
損害賠償制度的確立,為投資者提供了法律救濟的制度支持,避免投資者因證券市場上存在的不法行為而影響投資信心。
完善證券投資咨詢業虛假信息歸責制度
目前證券投資咨詢業比較混亂,出現了一些「害群之馬」。有的證券咨詢公司與媒體聯手,買斷電視台、電台的多個時段進行股評營銷,推介個股,有的股評人甚至與莊家串通,故意發布虛假信息,操縱股市,誤導投資者。
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證券法修訂案明確規定,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並規定由此給投資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加強證券監管部門的權力
為加強證券市場監管、維護市場運行秩序,證券法修訂案完善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權力,調整了被監管對象和增加了監管手段,特別是對違法行為實施檢查和調查的強制權力,以適應打擊違法犯罪的需要。
修訂案明確規定,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權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現場檢查;有權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資料;有權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凍結或者查封;等等。
依法追究證監機構人員濫用職權行為
證券法修訂案對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擴大授權的同時,也明確了其權力行使的制約條件。
修訂案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發行證券、設立證券公司等申請予以核准、批準的;(二)違反規定採取本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現場檢查、調查取證、查詢、凍結或者查封等措施的;(三)違反規定對有關機構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同時規定,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和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㈤ 為什麼越是保護投資者,股價越跌的厲害
很多時候我們會發現國家出台政策救市時候,並且出台政策重點保護中小投資者在股價發現劇烈波動的影響下出現嚴重的虧損現象,比如之前的熔斷機制。可是股價往往在這個時候下跌速度加速,造成股價越跌越狠呢,很多投資者很難理解,下面我就來重點分析下這個問題。
感覺寫的好的點個贊呀,歡迎大家關注點評,不知道你對於國家保護中小投資的利益怎麼看待的,漲跌停板和T+1制度到底算不算呢,歡迎大家在評論區發表自己的觀點。
㈥ 如何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這可以說是管理層經常說反復說的一句話。但實際上做起來並不然。管理層首先保護的是融資,保護融資實際上保護的是非流通股股東也就是大股東的利益。你看股市無論怎樣低迷,投資者無論怎樣怨聲載道,輿論界無論怎樣呼籲給予股市以休養生息,但停發、減發新股就是不鬆口,融資多少似乎關繫到管理層的政績。
為什麼重融資呢?這和管理層對股市定位的認識有關,高層的相當一部分人認為股市這個東西就是用來融資的,所以這些年先後提出了股市要為國企脫貧解困服務、要為中小企業融資服務等口號。但是,股市的功能絕不只是一個融資,還有優化資源配置、兼並重組等多種功能,其中重要的功能就是股市是一個投資的場所,投資是要講回報的,要讓投資者在股市中能夠正常賺錢,要讓投資者分享國民經濟高速增長帶來的成果。不扭轉管理層對股市定位認識的偏差,只是融資融資再融資,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就不能落到實處。
而在流通股投資者當中管理層又是保護機構投資者,一事當前先想的是機構。比如這次「試行詢價制度」,一下子就把詢價對象定成了「證券投資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證券公司以及其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投資者」。要知道這種詢價最後是要把新股發行籌碼的20%-50%配售給這些機構投資者的。按目前中國股市的狀況來看,一、二級市場肯定會是有利潤可賺的。為什麼不讓中小投資者參與詢價?在管理層眼裡,中小投資者根本就是沒有資格的,幹不了詢價這個事。其實7000萬中小投資者當中,什麼樣的人才全有,定價定得比機構準的人才也有,研究行業、研究上市公司質地比機構研究得還深還細的人才也有,因為這是7000萬人,這是群眾,群眾才是真正的英雄。
要想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除了要改變管理層的一些觀念認識外,還應該充分認識中小投資者的作用。從目前中國股市的情況來看中小投資者數量是最多的,有幾千萬人。從歷史和現實的貢獻看,中小投資者的貢獻又是最大的,中國股市自成立以來,至今已融資9000億元,主要是中小股東的血汗錢。假如沒有中小投資者的參加,中國股市成立不起來,也走不到今天,是中小投資者支撐了中國股市這片天。但中小投資者並沒有得到應有的回報。到2003年底,投資者共交印花稅1965億,上市公司分紅1844億,而流通股股東只分得600多億,再除去20%個人所得稅,只得500億左右。所以中小投資者的分紅遠不如交的印花稅多。中小投資者總體算賬是虧損的。
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就是尊重歷史,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就是保護人民群眾,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就是保護中國股市,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就是促進社會穩定。
㈦ 為何要全面嵌入投資者保護要求
據報道,3月12日,證監會負責人表示,證監會牢牢堅持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根本使命,初步形版成了覆蓋投保各業權務領域的制度體系。另外,創新便捷投資者行權維權,加強中小投資者保護和服務的新探索、新實踐。
報道稱,截至1月底,證券市場投資者1.35億,其中自然人投資者1.348億,佔比99.73%;機構投資者36.4萬,佔比0.27%。持有A股市值50萬以下的自然人投資者1.28億,占自然人投資者總數的95%;市值50-300萬的540萬,佔比4%;市值300萬以上的140萬,佔比1%。
投保局出台了多個層級的制度,基本覆蓋了投保領域的各個方面,為投資者保護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礎。十八大以來,在股票發行改革、退市、並購重組、公司債券、新三板等各業務條線的140餘項制度建設中全面嵌入投資者保護要求。比如發行環節的先行賠付承諾,退市環節的糾紛調解與訴訟索賠。
針對資本市場出台的一些新產品、新業務,證監會投保部門會加大對制度安排知識的普及,加強投資者教育和服務,同時做好風險提示。最近比較熱的「獨角獸」企業上市和CDR(中國存托憑證)相關的投資者保護也都在研究。
㈧ 普通投資者區別於專業投資者,享有哪些特別保
根據《證券期貨復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製法》,普通投資者可以享受以下特別保護:
經營機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高風險產品或 者提供相關服務,應當履行特別的注意義務,包括制定專門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關信息,告知特別的風險點,給予普通投資者更多的考慮時間,或者增加回訪頻次等。
經營機構告知投資者不適合購買相關產品或者接受相關服務後,投資者主動要求購買風險等級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接受相關服務的,經營機構在確認其不屬於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後,應當就產品或者服務風險高於其承受能力進行特別的書面風險警示,投資者仍堅持購買的,可以向其銷售相關產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
㈨ 什麼是投資者保護
投資者保護是指法律對投資者的保障程度以及相關法律的有效實施程度,由委託代理機制帶來的信息不對稱導致公司的管理者以及大股東可能由於自己的私利侵犯投資者的權益,投資者保護機制就是為解決這一問題而產生的。投資者可以依賴兩種保護機制:一是國家層面的制度機制,二是公司層面的政策機制。
投資者保護三大流派
1、契約論。契約論的學者認為,投資者通過和公司簽訂契約就可保護自身合法利益,因此,政府只需保證契約執行即可。
2、法律論。這派理論主要以La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和Vishny(以下簡稱LI-SV)為代表,主要觀點是法律在投資者保護方面至關重要,是決定投資者保護水平差異的最重要因素。LI-SV分析了多個國家投資者保護水平情況,發現法系差異決定了投資者保護水平差異,進一步,法律規則的變化提高了投資者保護水平和公司外部融資能力。
3、不完備法律理論。討論投資者保護問題,不得不提到當前一種新的理論一不完備法律理論。2002年7月,倫敦經濟學院的許成鋼與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的皮斯托在《不完備法律理論——種概念性分析框架及其在金融市場監管發展中的應用》中提出了「不完備法律理論」,正引起歐美經濟學界與法律界越來越多的興趣與關注。「不完備法律理論」對監管,特別是對金融市場監管的存在提出了新的見解,可以進一步詮釋投資者保護問題。不完備法律理論受到了不完備合同理論的啟發;將這一理論用於法律分析雖剮開始,但極具潛力。該理論的出發點是,除合同之外,法律也是內在不完備的,事實上,法律上的不完備問題比合同l中的要更為深刻。不完備法律指,如果所有可能造成損害的行為都能准確無誤地由法律詳細規定,則認為法律是完備的,否則,法律就是不完備的。運用在證券市場上,不完備法律理論很好的解釋了證券,市場監管理念的引入,且凸現了證券市場監管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