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夥企業在管理中,存在哪些法律風險如何依據法律進行規避
結合我自身所理解的法律知識,以及現實中
所碰到的這類問題,給出下面的答案。希望
可以起到拋磚引玉的效果:
首先我想說,針對不同企業的特殊形態、
所在行業的不同特性、所涉人員的素質等邊
際界限的不一樣,對於任何一家企業來說,
都有相對獨特的法律風險。
這些問題,我現在無法給出建議。所以我
只針對任何一家企業都會碰到的通用管理問
題,點明其中的風險所在。
1、合夥人之間的合夥協議所涉的風險,
股權的比重,利益分配的方式、新增、減少
股東的原則,解散的條件,經營權、監督權
的明細。
註:可能感覺畫蛇添足,但這些東西,確
是企業的基石所在。這是解決最大問題的依
據,如果不能清晰、明確,那麼無休無止的
煩惱,一定會伴隨這家企業的一生。
2、人才是決定一切的根本因素,所以老
板們之間的事弄明白了,下面需要關注員工
的問題了。勞動合同的具體內容是否違
反國家強制規定,這是要重點關注的。這里
面涉及太多東西,我就不細說了。另外要注
意的就是規章制度是否合法,也是主要觀注
的問題。不要靈活機動的罰,一定要有章可
尋,不然勞動者基本一告一個准兒,你就等
著賠錢吧。
3、企業嘛,無非就是要「進來、出去、剩
下錢」。所以,財務工作一定要請個專業人
士進行。不然稅務機關,會給你很大的教訓。
4、廣開財源的最大風險,就是對新客戶的
了解不深,所以最好有一份格式合同與交易
方法的底限要明晰。
5、特別提出:任何商品都有流轉過程,把
每一塊的銜接與權責盡量制度化了。
只要把上面的東西明晰了,管理者只要監督
是否有人違反制度就好了。
其實我說的這些,只是框架,遠遠不夠。當
然涉及的法律也很多。就像做帳需要會計一樣,
想要全方位的避免或解決法律問題,你們也需
要一個專業的法律顧問。這跟本就不是外行人
士看幾個月書或新出校門的法律學生,就能弄
懂的知識。
我說的這些是給職業經理人看的,如果提問
者是個老闆或法律新手,那麼請簡單知道就好。
不用再深挖這篇文章的續集。
2. 怎樣理解合夥創業,風險同當
一個人干有一個人的好處,合夥有合夥的利益,到處都是合夥成功的標志,一個人的承受能力是有限的,而且有時候想要做一個大事業的時候,就需要有合作夥伴的資金,合作夥伴的建議等等,一個人很多時候忙不過來,也承受不起。
選好一個合作夥伴是最重要的,否則辛苦得來的企業就只能付諸東流了,有人說合夥創業就像是婚姻一樣,選對了那就是長盛不衰,越過越甜美,選錯了,那就是三天一大吵,兩天一小吵,最後導致的只有離婚。
在創業的開始階段,由於資金、人才、經驗的不足,又沒有家族公司那樣的條件,這時選擇一個或幾個志同道合的朋友,合夥開創工商業的成功之路,是許多公司老闆的強烈願望。
歷屆大學生創業計劃大賽或商業比賽中,一般是團隊合作,集體勝出;在矽谷流傳著這樣一條不成文的「規則」:由兩個MBA和MIT博士組成的創業團隊,幾乎就是獲得風險投資的保證。雖然,這有些誇大其詞,卻蘊含這樣的事實:創業已非純粹追求個人英雄主義的行為,團隊創業成功的幾率要遠高於個人獨自創業。
讓我們看一個合夥創業的案例:
華帝熱水器的創業群體被人稱為是「七星北斗陣」。7個「發小」都來自廣東中山市小欖鎮的農民家庭,他們打破了中國人「一人是條龍,三人是條蟲」的偏見,樹起合夥創業的大旗。
1978年,鄧新華、黃文枝、潘權枝、李家康4人一起被分配到了一家鎮辦機電廠工作。他們工作勤奮,都成為了業務骨幹,1980年黃文枝還當上了主管生產的副廠長。然而1981年,機電廠卻因多種原因而被鎮里關閉了,員工全部解散。與此同時,黃啟均在一家鎮辦農具廠當鐵匠,是廠里鍛焊高手楊建輝的徒弟,關錫源則在一家鎮辦印刷廠當排字員。
1991年底,7位老朋友偶然間聚到一起,此時每個人都事業小有成就。沒有了生存的壓力,就有了發展的苦惱,他們商量著日後的發展大計。開燃氣用具配件加工廠的黃文枝說:「我的廠最近一年給幾家燃氣灶具生產廠提供配件,每個月的要貨量都在大幅遞增,證明生產灶具是有利可圖的。」大家一聽來了興趣。
1992年4月,7人一致推舉鄧新華為董事長,黃文枝為總經理,將企業更名為中山華帝燃具有限公司。在股權分配上,村政府佔30%,餘下的7人平分,各佔10%,而黃啟均和關錫源均以管理和營銷知識入股,這在當時的中山市可謂是一大新聞,7位股東表現了驚人的膽識與氣魄。7位老闆都沒有讀過大學,最高也就高中畢業。7個人開始遵循「各盡所能,各取所長」的基本原則,進行了合理的簡單分工,每個人兼任一個部門的經理。同時,他們實行民主集中制,在重大決策問題上,7個人中有4個人贊成即算通過,徹底杜絕了個人獨裁決策的失誤,從制度上保證了華帝的健康發展。他們還約定了「不許親屬進華帝」的「君子協定」,從制度上堅決根除個別董事培植親近勢力的可能性。
華帝熱水器的崛起,源於當時所有的燃氣灶具都不注重品牌形象,產品缺乏差異性這一問題。他們率先發現問題,並聘請專業形象設計公司為企業導入「CI策劃」,公司銷售、宣傳等事務用品全部按規范「CIS'』化,使得華帝氣派典雅的高品位形象很快得到了消費者認同,逐漸在熱水器市場成為一支奇兵。
沒有知識優勢,憑借著膽識、合夥人的信任、齊心協力與規范管理,華帝熱水器終成大器。從華帝的成長中不難看出合夥創業比單槍匹馬有著獨特的優勢,也就是通常講的一加一大於二。
合夥創業有很多不可抵擋的優勢,讓創業從開始就有競爭力,它的優勢主要表現在:
1.資源共享:不管創業者在某個行業多麼優秀,他都不可能具備所有的經營管理經驗,而藉助團隊就可以擁有企業所需要的一切。例如顧客經驗、產品經驗和創業經驗等,而且人際關系網路也能更多地幫助創業者。
2.群策群力:由於組成合夥創業的基石在於創業遠景與共同信念,因此團隊能夠提出一套能夠凝聚人心的遠景與經營理念,形成共同目標、語言、文化,作為互信與利益分享的基礎。在決策時可以群策群力,這些正是企業生存發展的堅固基石。
3.風險共擔:團結就是力量。許多時候,創業者在創業過程中會遇到很多麻煩,如果完全親手解決,可能會花費大量的精力和金錢。而團隊是一體的,成敗是整體而非個人,成員能夠同甘共苦,經營成果能夠公開且合理地分享,團隊就會形成堅強的凝聚力與一體感。
裝飾公司的老闆曾先生就是這樣考慮的,他大學畢業後把兩位十幾年的兒時夥伴「拉下了水」,經營一家知名食品的專賣店。現在生意經營得較為如意,他們現在商業旺地廣州中華廣場地段經營,准備再到北京路尋找店面開分店。曾先生說,單干有單乾的好處,但是合夥的好處更多。
無論是在資金上還是人力上,合夥人都可以互相協助。最開始創業的時候就是考慮到這個問題,怕自己一個人的力量不夠,也怕自己一個人承受不起這樣的風險,畢竟眾人拾柴火焰高,曾先生認為,只要大家都信得過對方,又有共同的創業目標,就可以合夥創業,這樣大家都輕松很多。一個人創業的壓力很大,發展也很慢。
一個美國老闆在回憶開辦自己的公司時說道:「當我自己開始干時,像許多其他人一樣,也想成立個合夥公司,而且我也物色了幾個合夥人。當我做完市場調查後,我得出的結論是:風險挺大的。我想:以我自己的能力可能還辦不了公司,如果我有幾個可以依靠的人,這事可能容易得多。」
因此在創業之前就要調查好市場的風險。
總之,由於沒有人會擁有創立並運營企業所需的全部技能、經驗、關系或者聲譽,因此,從概念上來講,如果想要創業成功,就必須組成一個核心團隊。團隊成員對創業者來說將發揮不同作用:他們或是合夥人,或是重要員工。他們不可或缺,有了他們,可以解決創業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一些問題。
案例一:1998年,鄧鋒與同班同學柯岩共同創辦了Netscreen網路安全公司,6年後,Netscreen成為全球第三大網路安全設備公司。公司於2001年在納斯達克成功上市,2003年市值達40億美元。
案例二:1996年,鄧傑與兩位清華校友共同創立了ACD公司,2001年成功完成ACD公司與UT斯達康的並購,隨即出任UT斯達康ACD部門總裁。
案例三:周雲帆和楊寧,1997年在美國斯坦福的同學,1999年回國共同創辦China Ren網站;2002年創立空中網,致力於發展彩信、WAP、JAVA等2.5G移動增值業務;2004年7月空中網成功在美國納斯達克掛牌上市。
事實表明:由研發、技術、市場、融資等方面組成的優勢互補創業團隊,是創業成功的必要條件。一項調查也顯示,在創業成功的公司中,70%都屬於合夥創業。
但是並不是說所有的合夥創業都可以成功,也見到了許多不成功的例子。創業者中類似這樣合合分分的事情似乎天天都在上演。一項調查顯示,中關村每天新誕生20家公司,但同時又有至少兩家公司歇業或散夥,親朋好友合攢一家公司,創業時能志同道合,但稍有起色便鬧分家,甚至對簿公堂。相對於大企業來說,中小企業的合夥人「分手」事件更多,對企業的影響也更大。
據國外一家研究機構對100家成長最快的小公司所做的調查,發現其中有一半的創業團隊無法在公司頭5年中順利存活,而在另一家機構所研究的12個創業團隊的個案中發現,只有兩家在創立後的5年後創業團隊還保持創立初期的完整。
與家族公司不同,合夥公司缺乏血緣這種天然的紐帶。因而更容易分崩離析。合夥開公司之所以壽數不長,大都是因為在合作之初,公司面臨一系列的問題要解決,大家專心於創業,對名利、地位的爭奪不太熱衷。當公司發展起來後,名利開始在個人心中發酵了,每個人都有了私心。就這樣合夥公司開始出現了裂縫,雖然還不至於立即翻臉,但是一個公司內部出現這樣各懷心思的人,公司的經營怎麼能不走下坡路。
矛盾出現後,最徹底的解決辦法是「分家」,許多公司被一拆兩半,甚至是一拆幾半,這樣的了斷徹底倒是徹底,只是好端端的公司哪能經歷這樣的折騰,分家後無論資本和人才都不能和以前相比,競爭力馬上下降。許多合夥公司在分家後一蹶不振,就是這樣的原因。
連中國房地產「大鱷」潘石屹都經歷過這樣的事情,他被昔日公司合作的3位小股東告上了法庭。此番將潘石屹推上被告席的,卻是多年前與他一起打拚創業的夥伴。
這3名昔日的夥伴認為,潘石屹通過整體轉讓股權的方式清洗了他們的股份。創業時的「難兄難弟」忽然變得與他們所創業的公司沒有關系,這3人為此向潘石屹索要一億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處理了這起罕見的小老闆告掌門人的億元大案。
不管最後得到的結果怎麼樣,導致這樣的結局都是大家所不想要的,合夥就想要讓集體的力量發揮到最大,可是只要一分心了,合夥就算是失敗了。所以,在合作的時候一定要注意一些事情的選擇。
3. 企業合作中出資風險如何把控
共同出資成立公司,說明你們都對新公司有明確的希望和盈利預期,對於新公司的起步、發展、運作模式、收益時間等都做好前期准備了.
新公司的風險把控,以下幾點僅供參考:
1.對於公司的發展方向的把握,需要有經驗有資歷有魄力的人來控制,正所謂「家有千口,主事一人」.
2.對於新公司的業務發展,需要詳細的市場調研,專業人士分析;例如:市場前景是不是朝陽產業,市場的飽和度如何,目標客戶的需求是否旺盛等
3.新公司是創新型還是傳統型,如果是創新型,推廣方式如何?很多創新型公司的推廣都是為別人鋪路,還沒等到創新模式興起,自己的錢已燒完,無奈而退出;如果是傳統行業,有沒有「鶴立雞群」的營銷方案,讓客戶對你公司過目不忘,打動客戶,也就是增加客戶粘度.
4.對於資金是如何管理和把控的,預期投資多少錢?何時會回本,何時會盈利?有沒有風險控制邊界?例如:預期投資100萬,先期投資30萬,運作一段時間,觀察運作是否正常如預期的效果,不如預期是否會停止投資,發現好的發展跡象要追加投資,止損邊界設定為50萬,投到50萬還沒有盈利,應及時停止,馬上找下一個投資項目.
5.兩家公司投資,一定要分出各佔比例多少,一定有一家要多於另一家,就是只有一家有控股權;另外,兩家公司要有完善的互相監督機制.
6.對於新公司的管理人員,要給予一定的權利,不能對新公司過度干預,對管理人員發展公司進行掣肘;管理人員只能對一位領導(兩家投資股東中的一人)負責和聽從指示,否則多人指示,方向不一致,管理人員很難有作為.
對於實際業務不了解,就簡單說這幾點吧
4. 有限責任公司相對合夥企業為何降低了投資者的風險
《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是由各合夥人依法訂立合法協議,共同出資回,合夥經營,共答享收益,共擔風險,並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企業。合夥協議是合夥人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依據。《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股東按照比例出資,以其出資額為限時公司承擔責任,並且按照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簡單來說:合夥企業需要承擔全部責任,即如果不幸公司出現重大虧損,合夥人可能要賣房子償債;而有限責任公司只需要承擔出資人投資的資本相關的責任,如出資人出資5萬,現在公司虧損100萬,此時對出資人來說大不了虧了5萬,而不用管公司的負資產95萬。 當然,有限責任公司也有很大的確定:即需要交納企業稅和個人所得稅,而合夥企業只用交納個人所得稅。
5. 和朋友合夥投資公司做私人借代有什麼風險
美國私人合夥風險投資公司組織方式的解析與啟示
張曉梅
美國是世界風險投資業最發達的國家,
其發展尤其得益於風險投資公司的健康運作。
美
國風險投資機構主要包括三類:政府支持的小企業投資公司(
small business investment
corporation
)
、銀行和大企業附屬的投資公司
以及私人合夥風險投資公司(
venture cspital partnership
,又稱風險投資合夥企業)
。私人合
伙的風險投資公司多採用有限合夥制,
是美國風險投資業的主要力量,
其投資額約佔美國全
部風險投資額的
80
%。本文擬就美國私人
合夥風險投資公司的組織方式,
從法律的角度,
探討有限合夥制如何與風險投資的特點和發
展規律相適應的問題,
以期對我國准備成立風險投資公司的投資者,
選擇適宜的組織方式提
供參考,並建議我國理論界和立法機構加強對有限合夥的法律問題的研究。
一、美國風險投資公司的基本組織方式
——
有限合夥制
美國風險投資公司的組織形式經歷了一個由公司制到合夥制的發展過程。
美國風險投資
公司發端於
1946
年成立的美國研究與開發公司,成長於五、六十年代由政府資助的小企業
投資公司。但是,實踐表明,小企業投資公司的經營是失敗的。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
在小企業投資公司的教訓以及外部經濟條件的變化中,
又孕育出一種新型的投資方式
——
小
型私人合夥風險投資公司。
八十年代,
由於私人合夥風險投資公司在美國風險投資業取得了
很好的經營業績,
許多大銀行和大企業附屬的風險投資公司也紛紛改制,
採用有限合夥這種
組織方式來經營自己的風險投資業。
至此,
有限合夥制已成為美國風險投資公司採用的一種
主要組織形式。
美國私人合夥風險投資公司實際上是一種
有限合夥企業
,
在法律上不具備法人資格。
其
基本組織方式為:風險投資公司作為普通合夥人,出資
1
%左右,與有限合夥人共同組成風
險投資基金。
有限合夥人主要由企業、
金融保險機構、
富裕家庭和個人等投資者組成,
其投
資額約占整個風險基金的
99
見左右。普通合夥人全權負責基金的使用、經營
和管理,
對公司負無限責任;
有限合夥人不參加經營管理,
對公司只負有限責任,
每個基金
合夥年限通常為
10
年。美國風險投資公司之所以選擇有限合夥制,主要是基於以下兩個法
律理由。
1
.有限合夥制為風險投資公司建立一套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解決管理人責任問題,
提供了法律保證。
我們知道,
風險投資是一種高風險、
高投入、
高收益的投資。
高風險是指在風險投資業
中存在著技術風險(即技術的可開發性)
、市場風險(即培育項目是否為市場所接納)和財
務風險(即風險投資公司向風險投資企業注入多少資金的不可估量性)
。這些風險的存在決
定了風險投資公司成功與否,
存在著極多的不確定性因素。
針對上述高風險,
風險投資公司
必須有高度的投入。
商投入主要是指風險投資公司既要投入大量資金,
又要投入高素質的人
才。
所以,
一方面,
風險投資公司必須善於以合適的方式籌集風險投資基金,
並聚集一批熱
心支持風險投資的企業、
金融機構和投資者,
形成一個敢於為風險投資事業提供資金支持的
投資者網路。
另一方面,
風險投資公司的投資經營對象是高新技術的研究、
開發和向商品的
轉化,
這必定需要各類高素質專業人才的參與。
為此,
風險投資公司必須聚集兩方面的人才,
一種是懂技術的專家,
並聘有某一領域相當權威的技術顧問;
另一種是懂市場、
懂金融。
懂
經營的人才。
從風險投資公司運作實踐來看,
高素質的人才投入比資金的投入更重要。
風險
投資公司的管理者在向風險企業投入科技知識、
管理經驗和金融專長等知識資本的同時,
必
然要求得到與其智慧與精力的商投入的相應回報。一般機構投資
者和個人也因其所投資金在風險投資業滯留時間相當長
(一般為
5
-
7
年)
,
而同樣要求得到
較多的收益。
基於風險投資這樣一種獨特的運作機制,
風險投資公司必須選擇一種能激發公司管理人
高度投入科技知識、
管理經驗和金融專長的創業熱情,
以抗避風險投資業存在的高風險,
並
給予其較高的收益作為回報的一種組織形式。
有限合夥制正好能滿足風險投資公司的這種要
求。
美國私人合夥風險投資公司通過普通合夥人
(公司管理者亦稱風險投資家)
與有限合夥
人
(一般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
簽訂的投資協議,
對公司的管理結構作出安排,
建立了
一套行之有效的機制,
較好的解決了企業管理人的責任問題。
一方面,
風險投資公司要求普
通合夥人,以融資總額
1
%的比例注入個人資本,並承擔無限責任。這種股權安排既是管理
者對控制自己創建的企業的要求,
同時也使管理者的利益和風險的興衰相一致,
繼而也實現
了和風險投資者利益的一致性。
另一方面,
依據投資協議的規定,
普通合夥人不僅可以支取
基金
2
%作為其管理費(傭金拆)
,還可以從基金投資收益中提取
20
%作為回報。對管理者
的這種期僅安排的主要目的是將管理者的利益和被投資企業價值的增長聯系起來,
從而使普
通合夥人克盡全力去增進風險企業的價值。
因為只有當被投資企業的價值達到最大時,
風險
投資人才能順利
「
出清
」
手中的股份,
並實現超額利潤。
這時普通合夥人、
被投資企業和風險
投資人各自的利益通過期權安排達成了一致。
私人合夥風險投資公司之所以可以作出這樣一
種約定和安排,
是因為它是一種私人合夥企業,
屬合夥法調整。
合夥法是典型的私法,
私法
中存在大量的任意性規范,合夥企業本身就是一種契約性組織,合夥人基於契約自由原則,
可以就諸多事項達成一致協議,
以平衡合夥主體的權利和義務。
比較而言,
法律關於公司的
規定,則代表了一種私法公法化的趨勢,公法規范的強制性使得現代各國
公司法
多以強制性
條款為主,
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對公司主體的一種約束,
不易激發起主觀能動性。
這也是美
國小企業風險投資公司失敗的主要原因,
即採用了與風險投資規律和特點不太相適應的組織
形式
——
公司制,從而妨礙了其吸引高素質的風險投資家參與。
2
.有限合夥制為風險投資公司減輕了稅收負擔。
風險投資是一種失敗率較高的高風險性的投資。
根據美國實踐,
在風險投資家所投資的
項目中,失敗的占
70
-
80
%,成功的僅為
20
-
30
%,對於這樣一種投資於高新技術項目、
具有較大的風險性的企業,
如果稅負過重,
往往容易使投資者望而止步。
因此,
企業稅負的
輕重,也是風險投資公司選擇企業法律形態所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各
國法律一般對公司實行雙重納稅,即公司本身交納公司所得稅
34
%(美國應納稅所得額超
過
33
.
5
萬美元的公司所得稅稅率為
34
%)以及投資者作為公司股東對其所得紅利需交納
個人所得稅
20
%。但是風險投資公司採用有限合夥的組織方式,則可因為
有限合夥企業
不
是法人,不承擔法律上的義務,
有限合夥企業
本身可以不交納企業所得稅,僅投資者交納
20
%的個人所得稅就行了。這也是美國風險投資公司多採用有限合夥制的一個重要原因。
二、對我國的啟示
風險投資在我國雖然起步較晚,但是其發展勢頭非常迅猛。根據我國《
公司法
》和《
合
伙企業法
》的規定,風險投資公司可採用的主要組織形式就是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和普通合夥企業。
但是,
由於在普通合夥企業中,
所有合夥人都要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這一規定不利於風險投資公司募集資金,
因此,
普通合夥企業的組織形式並不受風險投資公
司的青睞。
所以,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理所當然地成為我國風險投資公司的主要形
式。雖然,公司製作為現代企業制度的主要組織形式,有其無法比擬的優點,但是,從風險
投資獨特的運作機制來看,有限合夥制更適宜於風險投資公司的經營實踐。根據美國實踐,
風險投資企業在風險初期多採用有限合夥制,
是個體業主制,
到了很大規模以後,
它才轉變
為公司。
比如,
美國的微軟、
蘋果等著名的電腦公司在風險之初,
都採用的是有限合夥制的
組織方式。
我國現階段是否有必要發展有限合夥制的風險投資公司,
在理論界和實業界是存在著分
歧的。
一種意見認為,
我國沒有發展有限合夥制風險投資公司的本土資源,
大力培育、
發展
公司制的風險投資公司,並在一定程度上對現有
公司法
進行修改,才是現階段急需解決的問
題。
另一種意見則認為,
風險投資的特點決定了風險投資公司必須建立一套能夠將管理者的
權責義和風險投資公司。
風險企業以及投資者的利益結合起來的先進的制度。
有限合夥制度
安排正好符合這一要求。
所以,
我國應該發展有限合夥制的風險投資公司。
我國著名經濟學
家吳敬鏈先生認為,在風險投資業中。制度勝於技術。他在談到我國
1986
年建立的第一家
風險投資公司
——
中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經營不成功的原因時,
認為這不是錢的問題,
也
不是人的問題,
而是制度的問題。
風險投資的特點是高風險
(失敗的比例很高)
和高回報
(少
數成功項目的回報很高)
,如果風險投資制度安排不能保證具體運作者的個人責任和收益,
就很難保證成功。
全國人大常委會成思危副委員長也認為,
我國應該引導現有公司制的風險
投資公司向合夥制發展。我們也贊成這一觀點。
我國要發展有限合夥制投資公司,必須從立法上解決兩個問題。
1
.我國應該制定《有
限
合夥企業法
》
。我國發展有限合夥制風險投資公司,首要解決的問題就是制定《有限
合夥企
業法
》
。因為風險投資公司採用有限合夥制。必須有法律上的根據,有限合夥制的風險投資
公司及其合夥人的正當權益,才能得到法律明確的保障。實業界的王樹先生(系美國
IDG
在我國分支機構廣東太平洋技術風險有限公司的總經理)
在談到他們在國內進行風險投資遇
到的困難時,
感觸頗深,
認為目前國內風險投資的有關法律法規還不健全。
按照我國的現行
法規,在國內成立風險投資基金或公司是很困難的,而按我國的《
公司法
》設立的有限責任
公司實際上又很難進行風險投資的操作。
王樹的困惑表明,
我國現有企業立法制約了企業家
們對企業組織方式的選擇,
在一定程度上妨礙了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
因此,
我們認為,
我
國理論界、立法機構應該在已出台《
合夥企業法
》的基礎上,加強對有限合夥的法律問題的
研究,盡快制定《有限
合夥企業法
》
,以滿足風險投資公司的需要。實際上,全國人大財經委
草擬的
《
合夥企業法
》
1996
年
3
月稿第八章,
對有限合夥集中作了規定,
但是在最後審議時,
卻取消了這一規定。
其原因主要是當時佔主流的意見認為,
我國一直沒有存在過有限合夥這
一企業形態,而且,在當時這種合夥的制度價值還沒有充分顯示出來,因此,
《
合夥企業法
》
不宜對其加以規定。
但是隨著我國風險投資業的迅速發展,
風險投資公司需要法律為他們提
供多樣的經營組織方式,
供其選擇。
因此,
現在是經濟發展到有必要規范
有限合夥企業
的時
候了,也是《有限
合夥企業法
》應該出台的時候。
我國《有限
合夥企業法
》立法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首先從立法技術角度講有兩種選擇:一是將有限合夥的規定納人《
合夥企業法
》中,作
為其一部分;二是單獨制定《有限
合夥企業法
》
。我們認為後一種選擇更可取。因為從立法的
邏輯、
體系來考慮,
有限合夥與普通合夥在許多方面存在差異,
如果在普通合夥框架中,
用
規范和管理普通合夥企業的規則和辦法處理
有限合夥企業
,
很難確保
有限合夥企業
的健康發
展。因此,在美、英等國,都將普通合夥與有限合夥分別立法,比如美國就制定了《統一合
伙法》和《統一有限合夥法》兩部合夥法律制度。我國已出台了《
合夥企業法
》
,現在應該另
行制定一部《有限
合夥企業法
》
。
其次,我國《有限
合夥企業法
》應該對以下制度進行規定:
(一)有限合夥的注冊登記。
登記的事項主要包括合夥的名稱
(商號)
、
合夥的姓名和合夥的出資情況等內容。
(二)
對有
限合夥的監督。
這可以通過信息公開制度來實現。
即對內應向所有合夥人公開有關合夥的信
6. 投資與合夥的區別
合夥人和股東的區別:1、適用的法律法規不同,合夥人與股東的區別在於:合夥人回適用於《合夥企答業法》。股東適用於《公司法》。2、身份不同,合夥人是依照《合夥企業法》成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即非法人組織的投資人;股東是依照《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即獨立法人單位的投資人(股東名冊置備於公司,進行工商登記)。3、出資不同,普通合夥人除了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財產出資之外,也可以用勞務出資。股東是不允許用勞務出資的。4、責任形式不同,合夥企業因不具備法人資格,故也就沒有獨立的責任能力,故普通合夥人對於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於公司,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獨立的企業財產權,並以公司自己所有的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僅在出資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7. 與投資公司合作有風險嗎
200萬資金一年賺70萬不是抄不可能 所謂投資公司就是多人股份制的(民間集資),股東多,資金也多,開發地產也好 私人借貸公司也好 資金充足 做什麼都好做
全部財產,如汽車,挖掘機都是人家的 但是你可以分到這些設備相應的股份
需要注意的就是這個公司的信譽跟實力 在一個就是書面上的法律程序(合同)
我個人就有這么一個公司 一般不會有什麼大的問題 前提是投資公司不是騙子公司!這樣你們可以繞開銀行的貸款問題!也方便很多!
祝你好運
8. 有限合夥制為什麼是風險投資的主流組織模式
你的問題可以理解為有限合夥企業相對有限公司的優點,有限合夥的主要優點有:
1.有限合夥中的有限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有利於極大調動投資者的投資熱情。
在有限合夥中,普通合夥人既享有對合夥事務的管理權,又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就為普通合夥人殫精竭慮、提高有限合夥的經營績效提供了巨大的動力和壓力,從而避免或者降低了普通合夥人的道德風險。此外,由於有限合夥人對合夥債務負有限責任,有限合夥人之間不必相互信任,這就有助於有限合夥企業吸引較多的有限合夥人入伙,從而籌集更多的資本。
2.有限合夥有利於實現投資者與投知者的最佳組合。
為實現投資者與投知者的緊密結合,建立他們之間互相信賴的機制,立法者允許甚至要求他們之間預先達成一種利益安排:投資者對合夥債務負有限責任,但作為交換條件,放棄合夥事務管理權;投知者扮演普通合夥人,提供合夥企業的管理服務,享有合夥事務管理權,雖然出資較少,但按照數倍於出資比例的標准分取投資回報,但作為交換條件,對合夥債務負無限責任。如此一來,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各得其所,這是普通合夥制度與公司制度都無法提供的一套獨特游戲規則。
3.從為投資者節約納稅的角度著眼,投資者採取有限合夥有利於避免雙層征稅。
美國、德國等國家的稅法均對公司和股東分別征稅,而對有限合夥本身不征稅,僅對從有限合夥取得投資回報的合夥人徵收個人所得稅。在德國,以公眾有限合夥企業形式開展的特定經營活動還享有其他免稅優惠。我國也取消了對合夥企業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做法,這對有限合夥的健康快速發展無疑是一大推動。
4.有限合夥的經營活動比公司的經營活動更具有保密性。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應當遵守的信息披露要求要比公司寬松得多,而且此種要求僅以滿足合夥企業債權人和政府監管機構為限。在採用有限合夥的西方市場經濟國家,關注有限合夥經營業績的潛在投資者要比上市公司的潛在投資者少得多。有限合夥的這種保密性,對於有限合夥中的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當然具有吸引力。
由上可知,有限合夥是一種優於公司制,並能使一般合夥人更關注企業投資效益的創業投資組織形式。從風險投資發展的經驗來看,投資者往往更樂意採取這種組織形式。有限合夥允許投資者的投入資本實行認繳制,當企業沒有好的投資項目時,其認繳資本可以暫時不到位,而在企業選到好的投資項目時,又可以集中投入資金,既有利於充分發揮資本集合的效應,又能避免資金閑置浪費的風險。
有限合夥企業的投資收益在作必要扣除後完全分配給投資者,能使有限合夥人獲得比在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公司更高的投資收益,同時由於他們在這種合夥中只承擔有限責任,其責任程度與在有限責任公司中所負責任相等,但收益卻要高於有限責任公司。與此同時,無限責任合夥人承擔的無限責任和他們在尋找高回報投資項目的能力、管理經驗上的魅力和專業背景,能使其他投資者放心地把錢交給他們管理,從而能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參與創業投資,進而促進科學技術和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
有限合夥有限合夥制度對我國發展在瓶頸階段的風險投資提供了十分必要的環境,有限合夥制的上述特點,可以激勵管理者全力創業,降低決策管理成本,提高投資收益,又使資金投入機構在承擔與公司制企業同樣責任的前提下,可能獲得更高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