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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投資人風險

發布時間:2020-12-20 09:28:54

1. 有限合夥制為什麼是風險投資的主流組織模式

你的問題可以理解為有限合夥企業相對有限公司的優點,有限合夥的主要優點有:
1.有限合夥中的有限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有利於極大調動投資者的投資熱情。
在有限合夥中,普通合夥人既享有對合夥事務的管理權,又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就為普通合夥人殫精竭慮、提高有限合夥的經營績效提供了巨大的動力和壓力,從而避免或者降低了普通合夥人的道德風險。此外,由於有限合夥人對合夥債務負有限責任,有限合夥人之間不必相互信任,這就有助於有限合夥企業吸引較多的有限合夥人入伙,從而籌集更多的資本。
2.有限合夥有利於實現投資者與投知者的最佳組合。
為實現投資者與投知者的緊密結合,建立他們之間互相信賴的機制,立法者允許甚至要求他們之間預先達成一種利益安排:投資者對合夥債務負有限責任,但作為交換條件,放棄合夥事務管理權;投知者扮演普通合夥人,提供合夥企業的管理服務,享有合夥事務管理權,雖然出資較少,但按照數倍於出資比例的標准分取投資回報,但作為交換條件,對合夥債務負無限責任。如此一來,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各得其所,這是普通合夥制度與公司制度都無法提供的一套獨特游戲規則。
3.從為投資者節約納稅的角度著眼,投資者採取有限合夥有利於避免雙層征稅。
美國、德國等國家的稅法均對公司和股東分別征稅,而對有限合夥本身不征稅,僅對從有限合夥取得投資回報的合夥人徵收個人所得稅。在德國,以公眾有限合夥企業形式開展的特定經營活動還享有其他免稅優惠。我國也取消了對合夥企業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做法,這對有限合夥的健康快速發展無疑是一大推動。
4.有限合夥的經營活動比公司的經營活動更具有保密性。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應當遵守的信息披露要求要比公司寬松得多,而且此種要求僅以滿足合夥企業債權人和政府監管機構為限。在採用有限合夥的西方市場經濟國家,關注有限合夥經營業績的潛在投資者要比上市公司的潛在投資者少得多。有限合夥的這種保密性,對於有限合夥中的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當然具有吸引力。

由上可知,有限合夥是一種優於公司制,並能使一般合夥人更關注企業投資效益的創業投資組織形式。從風險投資發展的經驗來看,投資者往往更樂意採取這種組織形式。有限合夥允許投資者的投入資本實行認繳制,當企業沒有好的投資項目時,其認繳資本可以暫時不到位,而在企業選到好的投資項目時,又可以集中投入資金,既有利於充分發揮資本集合的效應,又能避免資金閑置浪費的風險。
有限合夥企業的投資收益在作必要扣除後完全分配給投資者,能使有限合夥人獲得比在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公司更高的投資收益,同時由於他們在這種合夥中只承擔有限責任,其責任程度與在有限責任公司中所負責任相等,但收益卻要高於有限責任公司。與此同時,無限責任合夥人承擔的無限責任和他們在尋找高回報投資項目的能力、管理經驗上的魅力和專業背景,能使其他投資者放心地把錢交給他們管理,從而能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參與創業投資,進而促進科學技術和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
有限合夥有限合夥制度對我國發展在瓶頸階段的風險投資提供了十分必要的環境,有限合夥制的上述特點,可以激勵管理者全力創業,降低決策管理成本,提高投資收益,又使資金投入機構在承擔與公司制企業同樣責任的前提下,可能獲得更高的收益。

2. 合夥協議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1、合夥協議主要條款
合夥企業較之公司更為靈活,法律對於合夥企業的限制也較少,當事人甚至可以用勞務出資。對於企業管理、經營、合夥人的權利義務都可以由當事人在合夥協議中約定。因此,合夥協議沒有什麼範本可以遵循,需要根據各合夥人目的、要求,以及合夥企業經營管理的特點而作出適當的條款安排。
然而,合夥企業與普通合夥畢竟存在差異,合夥企業作為一種經濟組織,需要具有更為穩定的存續條件,因此法律對合夥企業的協議內容作出了必要的規定。如合夥企業不能像普通合夥那樣因個別合夥人的退出而結束,因此需要有退夥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三條規定,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2)合夥目的和合夥企業的經營范圍;
(3)合夥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夥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5)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6)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7)入伙與退夥;
(8)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9)違約責任。
2、合夥協議條款設置與法律風險
合夥協議內容豐富,需要注意的法律問題也很多,協議制定的不夠周祥,必然為合夥企業將來的運作留下法律風險。
(1)合夥財產條款的法律風險
合夥出資形式多樣,可以以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其他財產權利及勞務出資,各種出資形式所產生的財產權利並不相同,合夥協議應當就不同的出資有不同的約定。
首先,合夥財產歸屬的約定,通常提到合夥財產時,多數人都簡單地認為屬於合夥人共有,而實際的情況則復雜得多。對於以現金或財產的所有權出資的財產應認定為共有財產;對於合夥人以房屋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在合夥經營期間,由全體合夥人共同享有使用權,但合夥人不享有所有權;對於合夥人以勞務、技能等非財產權出資的,勞務、技能雖然可以進行價值評估,但因其具有行為性的特徵,不能成為合夥企業的財產。當合夥人以商標、專利等無形資產出資的,既可能以所有權出資,也可能以使用權出資,這就需要合夥人在協議中進一步明確約定。約定不明就存在發生爭議的法律風險。
其次,需要辦理登記的財產,在合夥協議中應當明確約定辦理登記手續的義務承擔者,辦理時間以及辦理費用的承擔等。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登記。一些權利設定雖然不需要進行審批,但需要將相關的合同到有關部門備案,如商標許可使用、專利許可使用等。合夥人以這些財產出資,就需要約定另行簽訂其他合同的時間、條件等,以及合同備案事項的相關問題。對這些事項約定的缺失或不足,都將增加企業法律風險。
再次,針對財產瑕疵約定相應的處理方式,有助於減少不確定的法律風險。如物品出資若存在嚴重瑕疵的補充出資責任等。當然一些法律禁止轉讓的財產作為出資時,法律風險影響更為深遠。
(2)合夥事務管理的法律風險
合夥企業具有較強的人合性,合夥人之間相互存在信任,加之合夥出資形式多樣,有時很難確定各合夥人出資對應的價值和比例,正因為這些特徵,法律並沒有直接規定合夥事務決策方式。合夥人之間由於具有較好的交情,在發展初期常常通過協商確定共同的發展目標,但隨著企業的壯大、經營活動的增多,要繼續保持所有事務形成全體一致的意見只能阻礙企業發展。合夥協議中若缺少對合夥事務決策的安排,則隨著企業發展,該法律風險必然對企業造成損害。
常見的約定方式有:
①各合夥人不論出資多少,均按每人一票方式決定事務。
②各合夥人根據出資比例享有決策權利。
③合夥人根據決定事項的不同,各合夥人的專長的不同,建立較為復雜的決策機制。
無論採用何種方法,只要合夥人按照自己的意見事先約定明確,就能夠有效避免出現分歧時無法決策的情況。
(3)合夥內部責任劃分的法律風險
根據法律規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這僅僅解決合夥人對外承擔責任的問題,而對於合夥人內部責任的劃分,法律原則性的規定並不一定適用於所有合夥企業。當合夥人內部責任劃分不明時,容易引發合夥人之間的矛盾,從而結合夥企業發展造成損害。
合夥內部責任劃分保障合夥人對外承擔責任超過自己應承擔部分時,向其他合夥人進行追償的權利。所有的合夥協議都應當對普通的責任劃分進行約定。一些特殊的合夥企業,由於各合夥人有分工,對於特定領域或者個別合夥人的過錯造成的責任,就應當有更為詳盡的劃分。
(4)勞務出資的法律風險
合夥企業法規定,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合夥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對於什麼樣的人可以勞務出資,以及如何量化以勞務出資的合夥人的特殊技能等問題,因涉及每一個合夥人的切身利益,法律沒有作出具體規定,而交由全體合夥人自行協商確定。因此當約定不明或約定不當時,勞務出資的法律風險不能獲得法律補充性彌補。
勞務出資常見的法律風險有:
①勞務出資價值確定的法律風險。
勞務的價值很難進行准確衡量,更多依賴合夥人之間形成統一的意見。當合夥人只是同意以勞務出資,但並未明確其價值時,不確定的法律風險會因為這種不規范行為產生。在評估時,還需要看待合夥企業是否存在實際的利潤分配比例或損失承擔等作為勞務出資價值的補充確定。
②勞務出資人承擔責任的法律風險。
勞務出資人並不像其他以財產出資的合夥人,其可能是因為本身不具備財產出資能力,因此在承擔責任問題應當事先明確其是否按照正常合夥人承擔。當勞務出資人具有足夠的財力時,該法律風險則可以忽略。
③勞務出資人停止提供勞務的法律風險
勞務出資對合夥企業的價值在於其提供的勞務,然而一旦確定了其在合夥企業中占的出資比例,勞務出資人不再為合夥企業提供服務,其出資份額不會自動消失。不能簡單認為勞務出資人不提供勞務屬於撤回出資的退夥行為,畢竟勞務出資人會隨著勞動能力或技能的喪失而不具備繼續提供勞務的必要性。一些合夥企業會因此而爭議是否應當降低其所佔出資比例。發生此類糾紛的法律風險隨著合夥人技能的減弱或喪失日益突出。
④勞務出資人退夥的法律風險。
勞務出資人並不像其他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實際的投入,當其退夥時,合夥企業實質上已經不再享有其提供的勞務。各合夥人因勞務出資人退夥行為常常發生矛盾,就勞務出資者分配合夥財產的比例和方式很難簡單理清是非。應該說在事情發生前,該法律風險屬於隱性法律風險,不會引起合夥人注意;但誘因發生時,直接導致的法律危機造成的損失難以預算。
3、隱名合夥的法律風險
隱名合夥是當事人一方對另一方的生產、經營出資,不參加實際的經營活動,而分享營業利益,並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虧損責任的合夥形式。
我國法律不允許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的有限合夥的存在,而實踐中一方面有大量的資金想通過合夥的靈活方式投資,另一方面合夥企業也需要更多的資金。有限合夥在客觀上有需求,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隱名合夥是當事人自行設定的制度。
隱名合夥人並不在合夥企業登記中體現,其所有的權利義務都通過與出名合夥人之間的協議確定,因此雙方之間的約定是否完善異常重要。隱名合夥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隱名合夥人通常不實際參與經營管理。這是因為隱名合夥人是單純的投資者,其承擔責任為有限責任,若其參與到經營管理中濫用權利的信用風險明顯高於其他合夥人。
隱名合夥人不能以勞務出資,出資形式僅限於財產權。隱名合夥人不參與經營管理,因此其不具備以勞務出資的條件。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有限合夥法律甚至直接規定,這種合夥人只能以貨幣出資。
我國的隱名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不具有相應的法律地位。其他合夥人不得在出現虧損時,披露隱名合夥人,主張其應當承擔普通合夥人責任。對此應該在隱名合夥協議中明確其他合夥人的保密義務。

3. 合夥開公司應注意那些潛在的風險如題 謝謝了

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專立的,由兩個或屬兩個以上的自然人通過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 。
合夥企業一般無法人資格,不繳納所得稅,繳納個人所得稅。類型有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其中普通合夥企業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
合夥企業要對企業產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樣公司損失可能會給個人帶來較大的經濟風險,所以建議你們可以設立有限公司,也就是以自己的出資為限,對外承擔責任。
有限公司是一種公司的組織形態,有限公司對外所負的經濟責任,以出資者所投入的資金為限。分為私人有限公司和公共有限公司。倘若有限公司被債權人清盤,債權人不可以從股東個人財產中索償。

4. 合夥投資雙方達成共識,一方僅僅出資固定金額給另一方,不承擔任何風險而享受固定利潤可否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為約定版的或者約定不明的,有權合夥人協商約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擔、分配;無法確定比例出資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綜上所述,如果你們達成共識,有合夥協議明文規定,是可以的。
但我個人感覺這種形式的合夥不能算是完全意義上的合夥企業,合夥企業中的合夥人是要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依法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盈利性經濟組織。你們這種形式的合夥欠缺可行性,有收益就會有相應的風險,沒有隻享利潤不擔風險的投資。
以上僅供參考。謝謝,歡迎採納

5. 合夥企業在管理中,存在哪些法律風險如何依據法律進行規避

結合我自身所理解的法律知識,以及現實中
所碰到的這類問題,給出下面的答案。希望
可以起到拋磚引玉的效果:
首先我想說,針對不同企業的特殊形態、
所在行業的不同特性、所涉人員的素質等邊
際界限的不一樣,對於任何一家企業來說,
都有相對獨特的法律風險。
這些問題,我現在無法給出建議。所以我
只針對任何一家企業都會碰到的通用管理問
題,點明其中的風險所在。
1、合夥人之間的合夥協議所涉的風險,
股權的比重,利益分配的方式、新增、減少
股東的原則,解散的條件,經營權、監督權
的明細。
註:可能感覺畫蛇添足,但這些東西,確
是企業的基石所在。這是解決最大問題的依
據,如果不能清晰、明確,那麼無休無止的
煩惱,一定會伴隨這家企業的一生。
2、人才是決定一切的根本因素,所以老
板們之間的事弄明白了,下面需要關注員工
的問題了。勞動合同的具體內容是否違
反國家強制規定,這是要重點關注的。這里
面涉及太多東西,我就不細說了。另外要注
意的就是規章制度是否合法,也是主要觀注
的問題。不要靈活機動的罰,一定要有章可
尋,不然勞動者基本一告一個准兒,你就等
著賠錢吧。
3、企業嘛,無非就是要「進來、出去、剩
下錢」。所以,財務工作一定要請個專業人
士進行。不然稅務機關,會給你很大的教訓。
4、廣開財源的最大風險,就是對新客戶的
了解不深,所以最好有一份格式合同與交易
方法的底限要明晰。
5、特別提出:任何商品都有流轉過程,把
每一塊的銜接與權責盡量制度化了。
只要把上面的東西明晰了,管理者只要監督
是否有人違反制度就好了。
其實我說的這些,只是框架,遠遠不夠。當
然涉及的法律也很多。就像做帳需要會計一樣,
想要全方位的避免或解決法律問題,你們也需
要一個專業的法律顧問。這跟本就不是外行人
士看幾個月書或新出校門的法律學生,就能弄
懂的知識。
我說的這些是給職業經理人看的,如果提問
者是個老闆或法律新手,那麼請簡單知道就好。
不用再深挖這篇文章的續集。

6. 准備和與新合夥人開公司,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和防範哪些法律風險

第一,確定公司合夥人發出資比例
可以說公司出資比例多種多樣,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那麼這樣一來合夥寫出資數額就不一定相等。但都須將出資按其價值折為若干財產份額。因此,無論以何種方式出資,合夥人出資的方式、金額、期限,都應明確規定。
第二,確定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1、合夥人的權利主要包括:①合夥事務的經營權、表決權和監督權②合夥利潤的分配權
2、查閱賬簿的權利④退夥的權利合夥人的義務主要包括:①足額出資②分擔合夥企業的經營損失和債務③退夥後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④競業禁止
第三,合夥人主體資格審查
審查合夥人的資格,應當包括合夥人的人品、能力、家庭情況、資產情況、有無對外大額債務等。
在審查合夥協議合夥人主體資格時還應注意以下限制性規定:
(1)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2)普通合夥企業中,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限合夥企業中,作為自然人的有限合夥人可以由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承擔;
(3)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中,合夥人需要有相應的專業資質,如律師事務所中的合夥人需要具有法律從業資格;
(4)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
第四,財務賬單一定能要清清楚楚
合夥做生意就是為了賺錢,如果財務都不清不楚,大家都不知誰坑了誰,那麼最終也一定是失敗的。因為錢是最易傷感情的問題,也是最重要的問題。再有的帳目要做兩本,各人一本。這樣就明明白白,不怕對方修改帳目,因為大家都有底。
合夥開公司最重要是要學會溝通,建立一套合作的規則,在這個過程中要學會包容和理解,因為成立一家公司第一步就已經非常艱難了,比如說公司注冊,那麼合夥的話,這一趟誰去跑更合適呢?或許會發生一些摩擦,那還不如找專業代理公司注冊,最快兩天拿證,合夥公司最好的選擇。

7. 有限責任公司相對合夥企業為何降低了投資者的風險

《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是由各合夥人依法訂立合法協議,共同出資回,合夥經營,共答享收益,共擔風險,並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企業。合夥協議是合夥人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依據。《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股東按照比例出資,以其出資額為限時公司承擔責任,並且按照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簡單來說:合夥企業需要承擔全部責任,即如果不幸公司出現重大虧損,合夥人可能要賣房子償債;而有限責任公司只需要承擔出資人投資的資本相關的責任,如出資人出資5萬,現在公司虧損100萬,此時對出資人來說大不了虧了5萬,而不用管公司的負資產95萬。 當然,有限責任公司也有很大的確定:即需要交納企業稅和個人所得稅,而合夥企業只用交納個人所得稅。

8. 合夥企業投資人能否參與合夥企業的管理

合夥企業的投資人可以參與企業的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條回「本法所稱合夥企業答,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可見,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不一定必須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業。

9. 有限公司,合夥企業出資人之間的經濟糾紛

你好,我認為,對方涉嫌職務侵佔罪,如果公安機關不立案,可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要求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的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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