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
主要內容包括:匯率安排 匯兌措施 資金支持 國際儲備
(1)《國際貨幣基金協定》(Agree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1944年7月22日聯合國貨幣金融會議通過,於1945年12月27日生效。該協定共31條,曾於1969年和1976年12月兩次進行修改。根據該協定成立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是國際貨幣體系的主要支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1947年同聯合國組織正式簽訂建立相互關系的協議,成為聯合國的專門機構,但其經營和組織原則仍保持很大的獨立性,不受聯合國的約束。它既是各國政府間的官方機構,又具有企業經營性質,通過資金借貸收取利息、手續費等,用作業務開支所得利潤為其收益。會員國的參加採取入股的方式,由董事會認定各國的認股份額,各會員國按所認股份出資,這個份額是確定各國取得貸款和投票權的依據。
(2)《國際貨幣基金協定》對貨幣基金及貨幣基金組織機構作了以下幾個方面的規定:1、宗旨。協定第1條從六個方面闡明基金的宗旨:通過國際貨幣合作和匯兌的穩定與自由化,謀求國際貿易的平衡發展。基金組織自成立以來一直是研究、協調和監督國際貨幣關系的世界性機構。2、職能與業務范圍。職能之一是通過業務活動執行協定條款和監督協定的執行情況,保證布雷頓森林會議建立的國際貨幣體系的順利運轉;職能之二是利用它審批貸款和監督對貸款使用情況的權力,對中、小國家的財政貨幣政策施加影響。基金組織的主要業務是發放中期貸款。3、組織體制。基金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會,日常業務由執行董事會負責處理。
(3)根據《國際貨幣基金協定》創立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於維持戰後二十多年貨幣匯率的基本穩定起了一定的保證作用,通過發放低利貸款幫助會員國克服暫時國際收支方面的困難,有利於擴大國際貿易和經濟發展。然而,從20世紀六十年以後,隨著國際貨幣危機加深,基金組織的弱點也暴露得日益明顯。在 1971年美元停止兌換黃金,使布雷頓森林會議建立的貨幣體系垮台,基金組織失去合法存在的基礎。為此,對該協定進行兩次修改,第一次是在1969年,修改的主要內容是設立特別提款權,包括對特別提款權的分配、價值單位、專設帳戶、業務使用、參與國的義務等規定。第二次是1976年12月,這次修改的主要內容是:1、改變匯率制度;2、降低黃金的國際貨幣作用;3、擴大特別提款權的作用。
㈡ 《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
根據《國際貨幣基金協定》創立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於維持戰後二十多年貨幣版匯率的基本穩定起了一權定的保證作用,通過發放低利貸款幫助會員國克服暫時國際收支方面的困難,有利於擴大國際貿易和經濟發展。然而,從20世紀六十年以後,隨著國際貨幣危機加深,基金組織的弱點也暴露得日益明顯。在1971年美元停止兌換黃金,使布雷頓森林會議建立的貨幣體系垮台,基金組織失去合法存在的基礎。為此,對該協定進行兩次修改,第一次是在1969年,修改的主要內容是設立特別提款權,包括對特別提款權的分配、價值單位、專設帳戶、業務使用、參與國的義務等規定。第二次是1976年12月,這次修改的主要內容是:1、改變匯率制度;2、降低黃金的國際貨幣作用;3、擴大特別提款權的作用。
㈢ 國際貨幣基金協定有哪些積極作用
聯合國成立的世界銀行
——美等28國政府簽署《國際貨幣基金協定》和《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第二次世界大戰中,英國的經濟遭到嚴重破壞,傳統的以英鎊為中心的資本主義世界貨幣體系難以維持。曾經是國際政治、經濟主宰力量的西歐國家,也已淪為二、三等國家。而正當歐洲、日本正忙於清理戰爭的廢墟瓦礫時,美國的經濟影響卻在一天天地擴大,美國已逐步成為資本主義世界最大的債權國和經濟實力最雄厚的國家,因此,它迫切要求建立以美元為中心的世界貨幣制度,以鞏固自己的霸權地位。於是1944年7月,美國邀請44個國家的代表在新罕布希爾州的布雷頓森林舉行了「聯合國貨幣金融會議」(即通稱的布雷頓森林會議)。經過激烈的爭論,美國憑借其政治經濟實力,最終迫使與會國接受了美國提出的方案,通過了「國際貨幣基金協定」(即布雷頓森林協定),大會還決定成立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即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兩個機構,以及一個全球性的貿易組織。以這次會議通過的協定為依託,一個以美元為中心的資本主義世界貨幣體系形成了,這就是「布雷頓森林體系」。
布雷頓森林體系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美元與黃金直接掛鉤。第二,其他會員國貨幣與美元掛鉤,即同美元保持固定匯率關系。布雷頓森林體系實際上是一種國際基金匯兌本位制,又稱美元—黃金本位制。它使美元在戰後國際貨幣體系中處於中心地位,美元成了黃金的「等價物」,各國貨幣只有通過美元才能同黃金發生關系。從此,美元就成了國際清算的支付手段和各國的主要儲備貨幣。
㈣ 國際貨幣基金協定
網址是:http://www.imf.org/external/pubs/ft/aa/index.htm
PDF格式的下載地專址:屬http://www.imf.org/external/pubs/ft/aa/aa.pdf。
㈤ 布雷頓森林體系的確立是《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的簽訂為准還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行的建立為准
你老師復說的是對的,是制1944年建立的。
第二次世界大戰使主要西方國家之間的力量對比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美國取代了英國在世界經濟體系中居於中心地位,這是布雷頓森林體系建立的歷史背景。在這種經濟背景下,1944年7月,44個國家的300多位代表出席了在美國新罕不什爾州布雷頓森林城召開的國際金融會議,確立了一個以美元為中心的國際貨幣體系——布雷頓森林體系。
㈥ 關貿總協定和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各自的宗旨和作用是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英文簡寫GATT,中文簡稱關貿總協定),是由美國等23個國家於1947年在日內內瓦簽訂,並從1948年1月1日正容式生效的一項多邊國際條約。總協定確定的目標是:實現國際貿易自由化,逐步降低關稅並消除各種非關稅壁壘,以提高各國的生活水平,保證實現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續增長,擴大世界資源的充分利用以及發展商品的生產與交換。
關貿總協定宗旨
㈦ 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第八條款簡介
按照復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制定義,一國若能實現經常賬戶下的貨幣自由兌換,該國貨幣就被列入可兌換貨幣。由於自由兌換的條款集中出現在基金組織協定的第8條,所以貨幣自由兌換的國家又被稱為「第8條款國」。
具體而言,自由兌換的要求集中出現在基金組織協定的第8條的第2、3、4款,其內容為:
(1)避免對經常性支付或轉移的限制。個會員國未經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同意,不得對國際經常往來的付款和資金專業實施匯兌限制。(2)不得實施歧視性貨幣措施或多重匯率措施。(3)兌付外國持有的本國貨幣。任何一個成員國都有義務購回其他成員國所持有的本國貨幣結存,只需兌換的國家能證明這種結存是由最近的經常性交易所獲得,或者這種兌換是為了支付經常性交易所需要的。
㈧ 關貿總協定,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與中國的關系
中國是關貿總協定的創始國之一。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台灣當局占據中國席位。1950年3月台灣退出總協定,但以觀察員身份列席總協定會議。1971年 11月總協定取消台灣的觀察員資格。1986年7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正式提出恢復關貿總協定締約國地位的申請。
中國是世界銀行的創始國之一,新中國成立後,中國在世界銀行的席位長期為台灣當局所佔據。1980年5 月15日,中國在世界銀行和所屬國際開發協會及國際金融公司的合法席位得到恢復。1980年9月3日,該行理事會通過投票,同意將中國在該行的股份從原7 500股增加到12 000股。我國在世界銀行有投票權。在世界銀行的執行董事會中,我國單獨派有一名董事。我國從1981年起開始向該行借款。此後,我國與世界銀行的合作逐步展開、擴大,世界銀行通過提供期限較長的項目貸款,推動了我國交通運輸、行業改造、能源、農業等國家重點建設以及金融、文衛環保等事業的發展,同時還通過本身的培訓機構,為我國培訓了大批了解世界銀行業務、熟悉專業知識的管理人才。
中國是IMF(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創始國之一,新中國誕生後我國的席位長期被台灣當局所佔據。1950年,政務院總理兼外交部長周恩來致電IMF,嚴正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要求恢復中國在IMF的合法席位。然而,由於國際政治環境的制約,中國在IMF的代表權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1971年10月,第26屆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為我國恢復在聯合國序列下各專門機構的席位創造了條件。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關於改革開放的決議為我國加入國際金融組織創造了有利的內部環境。1979年1月,中、美建交,加入國際金融組織的外部條件最終趨於成熟。1980年3月,IMF派團來華與我方談判;4月17日,IMF的執行董事會通過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中國的決議,恢復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在IMF的合法席位;9月,IMF通過決議,將中國份額從5.5億特別提款權增加到12億特別提款權;11月,中國份額又隨同IMF的普遍增資而進一步增加到18億特別提款權。2001年2月5日,中國份額增至63.692億特別提款權,占總份額的2.98%,升至第8位,投票權也增加至2.95%,中國也由此獲得了在IMF單獨選區的地位,從而有權選舉自己的執行董事。2008年IMF改革之後,中國份額增至80.901億特別提款權,所佔份額僅次於美、日、德、英、法五大股東國,投票權上升到3.65%。在2010年最新一輪IMF改革之後,中國成為IMF第三大股東國,特別提款權份額將增至6.39%,投票權也將上升到6.07%,僅次於美國和日本,居世界第三位。不過,改革後擁有17.67%份額的美國依舊擁有「否決權」。
㈨ 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的規定
《國際貨幣復基金協定》對制貨幣基金及貨幣基金組織機構作了以下幾個方面的規定:1、宗旨。協定第1條從六個方面闡明基金的宗旨:通過國際貨幣合作和匯兌的穩定與自由化,謀求國際貿易的平衡發展。基金組織自成立以來一直是研究、協調和監督國際貨幣關系的世界性機構。2、職能與業務范圍。職能之一是通過業務活動執行協定條款和監督協定的執行情況,保證布雷頓森林會議建立的國際貨幣體系的順利運轉;職能之二是利用它審批貸款和監督對貸款使用情況的權力,對中、小國家的財政貨幣政策施加影響。基金組織的主要業務是發放中期貸款。3、組織體制。基金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會,日常業務由執行董事會負責處理。
㈩ 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的介紹
《國際貨幣基金協定》(Agree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1944年7月22日聯合國貨幣金融會議通過,於1945年12月27日生效。該版協定共權31條,曾於1969年和1976年12月兩次進行修改。根據該協定成立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是國際貨幣體系的主要支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1947年同聯合國組織正式簽訂建立相互關系的協議,成為聯合國的專門機構,但其經營和組織原則仍保持很大的獨立性,不受聯合國的約束。它既是各國政府間的官方機構,又具有企業經營性質,通過資金借貸收取利息、手續費等,用作業務開支所得利潤為其收益。會員國的參加採取入股的方式,由董事會認定各國的認股份額,各會員國按所認股份出資,這個份額是確定各國取得貸款和投票權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