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設立企業的性質如何認定
政策解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外經貿部〔2000〕第6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採取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及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業的名義,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企業或購買其他企業(以下簡稱被投資公司)投資者股權的行為。
第六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其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自身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投資後,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
第八條規定,公司登記機關依《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決定準予登記或不予登記。准予登記的,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並在企業類別欄目加註「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字樣(以下簡稱《(加註)營業執照》)。
《外商獨資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外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營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營者)共同舉辦合營企業。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一條規定,為了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促進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作者)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作企業),特製定本法。
第二條規定,中外合作者舉辦合作企業,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投資或者合作條件、收益或者產品的分配、風險和虧損的分擔、經營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業終止時財產的歸屬等事項。
合作企業符合中國法律關於法人條件的規定的,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
根據上述規定,該公司為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企業。該企業的投資方中沒有外國投資者,不屬於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及中外合作企業,即不屬於外資企業。該企業的類別欄目注為「外商投資企業投資」。
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其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自身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投資後,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
2. 外商投資企業如何在境內再投資辦企業屬於什麼企業
屬於內資,除了一種情況
外商投資企業
是投資性公司,則其再投資的企業也為外資。
3. 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設立的公司屬於內資還是外資
如果其母公司是外資企業,其它股東有一半有台港籍,那麼這個公司算外資企業嗎?
4. 外資企業再投資成立的子公司能算外商投資企業嗎
外資企業
再投資成立的
子公司
能算
外商投資企業
。
《版
公司法
》對權外商投資企業的要求是
外商
或外資占
投資總額
的25%以上。
稅務部門在核定子公司是否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政策是核定公司再投資成立的公司
外方
投資所佔的
比例
,再投資比例達不到25%,雖然是外商投資企業,但不能享受相關的優惠政策。
子公司的外商或外資投資比例計算:母公司外資比重*子公司投資比重
例如,母公司外資佔40%,對子公司投資比重50%,已經為控制方。
實際外資比重=40%*50%=20%,不能達到25%以上的要求。
5. 外商投資企業利潤再投資,在中國成立公司,注冊資本金為人民幣,人民
屬於資本項目。
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所得利潤境內再投資核准,由產生利潤的外商投資企業到其注冊地外匯局辦理利潤再投資核准,相關要求如下。
~~~~~所需材料:
1.業務申請表及書面申請;
2.利潤產生企業外匯登記IC卡;
3.利潤產生企業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及外國投資者對所分得利潤進行再投資的確認書;
4.利潤產生企業最近一期的年度財務審計報告(附相應的外匯收支情況表審核報告);
5.與再投資(增資)利潤有關的企業所得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文件;
6.擬再投資(增資)企業的商務(或行業)主管部門批復文件;
7.利潤產生企業最近一期的驗資報告;
8.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註:業務申請表(下載地址:);書面申請應介紹投資方基本情況、產生利潤企業的基本情況、利潤分配情況、投資方對分得利潤的處置方案、擬被投資企業的股權結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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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2008第532號令)
2.《關於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變動若干問題的通知》([96]匯資函第188號)
3.《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新企業財務制度的補充規定》(財工字<93>第474號)
4.《關於廣東太古可口可樂有限公司外國投資者投資者稅後利潤再投資問題的批復》(匯復[2004]第464號)
5.其他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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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1.前提是被投資企業已經在注冊地外匯局辦理了針對此次投資的外匯登記或變更,且此次投資出資資金已備案為利潤再投資。
2.外國投資者用於再投資(增資)的利潤必須是已分配、已完稅收益。外國投資者僅就其實際已到位出資、已支付轉股對價的范圍內享有權益。
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和企業發展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公司董事會決定,沒有法定比例限制。外商獨資企業,必須按照不低於稅後利潤10%的比例提取儲備基金,其他兩項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公司董事會決定;當「三項基金」累計提取金額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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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外商獨資企業稅後利潤再投資,企業的性質如何
根據《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外商投資企業雖為中國的企業法人,但其在境內投資還是比照執行《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故如需設立貿易公司需要按照外商投資的有關規定在外經委辦理相關的審批手續。如果投資低於25%,工商管理機關會頒發加註「外資比例低於25%」字樣的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
外資企業境內再投資原則上不作為外資企業,不過也有例外,比如外商投資性公司的再投資。另外,即使是投資到中西部的情況下,也不是作為「外資公司」而僅僅是可以「享受外資公司」的優惠政策,這兩個還是有區別的。對於鼓勵類和允許類的再投資,不需要經過審批(與真正的外商投資不同),而僅僅備案即可。對於限制類的需要審批。
根據《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再投資設立的企業的營業范圍以及外資比例是劃分再投資企業內外資性質的標准。
再投資設立的企業的經營范圍是屬於鼓勵類或允許類領域的,則無辦理審批手續,直接到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根據該法規的第八條,工商行政部門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並在企業類別欄目加註「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字樣。該法規第十五條第一款亦有類同規定。因此,該企業並不具有《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屬於外資企業。
所設立的公司經營范圍涉及限制類領域的,外商投資企業應按照規定的程序向省級審批機關辦理審批手續,然後再到工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其中,根據該法規第十八條的規定,被投資公司(筆者認為也應當包括再投資設立的公司)注冊資本中外資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的,審批機關向申請人下發批准文件,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並加註「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字樣。因此,若外資比例達不到25%的,則為內資企業;若外資比例達到25%的,則該企業具有《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屬於外資企業。
結論:再投資設立的企業的經營范圍是屬於鼓勵類或允許類領域的,則該企業為內資公司;再投資設立的企業的經營范圍涉及限制類領域的,若外資比例達不到25%的,則為內資企業;若外資比例達到25%的,則為外資企業。
7. 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與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的區別
訊商務部網
http://www.mofcom.gov.cn/
8. 外商投資企業的再投資將成為內資的法律依據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外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在內中國境內設立的全容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第八條 外資企業符合中國法律關於法人條件的規定的,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
公司法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因此可見,北京公司具有中國法人資格,它收購公司,相當於中國法人收購公司,被收購後的公司當然成為內資公司。
9. 外商獨資企業再投資企業是什麼性質
一、分2種情況:
1、如果外商獨資企業是投資性公司,則其所投資企業視為外資版企業,按外商投資權企業的審批許可權及審批程序另行報批。
2、如果不是投資性公司,只是普通的外商投資企業,則其所投資企業為內資企業。
二、舊公司法第十二條規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資後,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
此時,根據《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第六條: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其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自身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投資後,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
但新公司法第十五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故此,根據新公司法,原獨資公司出資額已不再有限制。可以超過其注冊資本50%,也可以超過其凈資產的50%。
10. 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是否算外資投資
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可以看一下一個2000年左右一個文件,對此有專門規定的.如果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公司一起投資設立,外國公司投資比例超過25%,才認定為外資企業,享受外資企業待遇.否則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