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增加投資人以及注冊資金,分配股份的方法要具體內部股東大會的協商結果而定。
具體可以對現有公司的固定資產進行估值後做比例分配,如現有公司所有資產總值為20W,那麼按照原來的股本比例,A佔16W,B佔4W,C所入股資金為10W,那麼其三人所佔比例為53.3:13.3:33.4。或者自行協商,並簽訂協議書,可參考年盈利、分工等眾多因素考量。
2、增加投資者和注冊資金有兩種途徑:一是不增加總股本數,收購原股東手中股本,其價格由雙方商定。二是追加股本,可同時追加註冊資本。其股本可以是技術入股股,也可以是資金入股,具體資金入股的占股比例分配。
3、公司公司增加投資人以及注冊資金,即增資,是指公司為擴大經營規模、拓展業務、提高公司的資信程度, 依法增加註冊資本金的行為。
公司資本 實際上需要隨著公司經營活動 的發展變化而發生變化。尤其是公司發展前景看好, 資本 的需求量必 然加大,這時,就需要調整。增加資本,應依法定程序進行。
(1)投資者注冊資本規定擴展閱讀:
一、注冊資本
1、繳納時間:
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另有規定的外,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並記載於公司章程。
2、繳納形式:
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限制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比例。
3、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比例。
注冊資本與注冊資金的概念有很大差異。
(1)注冊資金所反映的是企業經營管理權;注冊資本則反映的是公司法人財產權,所有的股東投入的資本一律不得抽回,由公司行使財產權。
(2)注冊資金是企業實有資產的總和,注冊資本是出資人實繳的出資額的總和。
(3)注冊資金隨時因資金的增減而增減,即當企業實有資金比注冊資金增加或減少20%以上時,要進行變更登記。而注冊資本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增減。
4、驗資
最新修訂的《公司法》刪去第二十九條「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二、股權結構與內部人控制
從內部人控制是「出資人不能有效地對經理人員行為進行最終控制時」產生的這一命題中,可以引出內部人控制的產生其實與其股權結構大有關系。
當公司股權十分分散時,每個出資人由於佔有的股份很小,他們就必然不願花大力氣去關心、監督經理人員的行為,而希望別的股東花大力氣去這樣做,自己則坐享其成,這就是所謂「搭便車」心理。
股東從監督經營者行為中得到的小收益和花費的高成本相比較,必然導致他們這種「搭便車」心理。廣大股東都存在這種心理而對公司的經營狀況不聞不問時,對經理人員的監督就會變得軟弱無力。
事實上,股市上廣大中小投資者是沒有興趣也沒有能力去過問所買股票的上市公司的內部經營狀況的。他們的興趣在於從股票價格波動的價差中獲取收益。
這樣,出資人不能對經理人員的行為進行最終控制的局面就出現了,「內部人控制」 問題也就產生了。
然而,當股權變得相當集中時,大股東就會喪失由於股權分散而降低風險的好處,企業經營好壞的風險集中到了大股東身上了。
於是,大股東就有動力也有能力去加強對經營者行為的監督,從而使內部人控制的問題得以防止。
『貳』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合營企業投資總額在240方元時其注冊資本應當不低於
依據外商投資企業法律的有關規定,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於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25%。請注意,是「一般不低於」,也就是存在特殊的情況,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可以低於25%。對於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低於25%的,也要按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登記程序進行審批和登記。對於通過審批的,要頒發加註「外資比例低於25%」字樣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取得登記的,頒發在「企業類型」後加註「外資比例低於25%」字樣的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在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具備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其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一般不低於注冊資本的25%,其特殊情況,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規定是相同的,對於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作各方的投資比例和合作條件,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規定。也可以理解為對於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方的出資比例不受25%的限制。
外國投資者在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一般不低於25%。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低於25%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依照現行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登記程序進行審批、登記。審批機關在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時加註「外資比例低於25%"的字樣。登記管理機關在頒發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時加註」外資比例低於25%"的字樣。
但是如果中外合資公司注冊之後的股權比重不同怎麼處理:
1、根據中外合資企業法的規定,外方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的20%,國家對採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一般規定不超過35%。最低方面沒有限制。
2、根據新公司法的規定,股東的貨幣出資額不得低於全部出資額的30%,並沒有限制以技術出資的限額。因此,技術出資可以最高達到70%。
3、技術許可使用權入股,並不轉移專利的所有權,因此,企業僅能在出資協議或技術許可協議約定的時間內使用該技術,並且該許可使用可能是有地域、時間等等的限制。專利所有權入股,專利所有權就必須轉移到中外合資企業名下,中外合資企業除自己使用外,還可以許可其他企事業單位使用並獲得使用費。不過,一般採取技術許可形式。
4、投資比例與出資比例以及股份比例應當相同。相關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四條:「在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根據現行外商投資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外合資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一般不低於25%。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低於25%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均應按照現行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登記程序進行審批和登記。通過審批的,頒發加註「外資比例低於25%」字樣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取得登記的,頒發在「企業類型」後加註「外資比例低於25%」字樣的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於25%的外商投資企業,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其投資總額項下進口自用設備、物品不享受稅收減免待遇,其它稅收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於25%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以現金出資的,應自企業領取營業執照之日。」
『叄』 投資者以固定資產投資,約定價值超過注冊資本的部分如何處理
能否在企抄業所得稅前扣除?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 第五十八條規定,固定資產確定計稅基礎的方法中,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第五十九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准予扣除。 上述規定明確了企業取得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其中通過接受投資的固定資產,按該項固定資產取得時的公允價值加相關稅費作為計稅基礎,不低於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計提折舊稅前扣除。 因此,超過注冊資本部分所形成資本公積對應的固定資產,應按照該項固定資產公允價值加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在此范圍內准予稅前扣除相應的折舊額。
『肆』 總投資和注冊資本的區別
注冊資本是投資額中的一部分,總投資可以大於也可以等於注冊資專本,注冊資本的大小有許多考屬慮因素。
一個是各主管部門的要求(如有些行業就規定注冊獎金不得少於**萬元),一個是企業開展業務的需要,注冊資本在公司注冊後是不能抽走的,只能用於公司的經營,否則工商部門會按抽跳注冊資金處理,對注冊資金的管理也是為了保護相關企業的利益。
除注冊資金以外的其他投資就比較靈活了,投資者可以根據需要靈活調度資金,只要保證企業的正常資金需要就可以了。
『伍』 如果股東的實際出資金額超過其認繳的注冊資本金額,超過部分怎麼處理有何法律規定
如果是超過協議的出資額應按負債處理。資本(或股本)溢價、撥款轉入、回其他資本公積可以直接用答於轉增資本(或股本);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准備和股權投資准備轉入其他資本公積後可以用於轉增資本(或股本)。
決策表決權:股東有權參加(或委託代表參加)股東(大)會並根據股份比例或其他約定行使表決權、議事權。
《公司法》還賦予對違規決議的請求撤銷權,規定:如果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5)投資者注冊資本規定擴展閱讀:
法律地位:
1、股東與公司的關繫上,根據《公司法》,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股東之間關繫上,股東地位一律平等,原則上同股同權、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約定。
注意: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
『陸』 投資人注冊資金和投資人合夥數有何規定
資金投資和技術投資合夥人如何分紅,這個問題是合夥人對技術(無形資產)的版價值確認,假如權你出資金10萬元,你的合夥人出技術折成現金是多少,這是難以定性的東西,少了技術價值體現不出來,多了資金價值被低估了,所以比較難辦哦,給你推薦個方案供你參考吧。
1、你全資佔有股份,給合夥人底薪加提成,年底就算後,還可以考慮純利潤的百分比提成,以15%~20%為限;
2、按資金方式將技術折成數值,比如你10萬現金,合夥人計算這位3萬,這樣總資金就是13萬,你占總股份的77%,合夥人佔33%,年底收益按股份比例分紅,假如年底利潤是5萬,這樣你分紅3.85萬元,合夥人分紅1.65萬元,這樣平時沒有工資之類的東西。
上述二個方案,不論選用哪個,都要有明確書面的協議,吧有關事項寫清楚,以免以後出現糾紛。另一個是風險問題,一旦虧損你賠的是真金白銀,而合夥人最多沒有收入,這個問題你要考慮進去,最好是合夥人以資金+技術(摺合股份)來入股為妙。
『柒』 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
呵呵呵。這個是經濟法的內容不?我按經濟法的給你答。
先看規定:
根據《外國投資者版並購境內企業規權定》的內容,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的,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對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應按照以下比例確定投資總額的上限:
(1)注冊資本在210萬美元以下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10/7;
(2)注冊資本在210萬美元以上至500萬美元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倍;
(3)注冊資本在500萬美元以上至1 200萬美元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5倍;
(4)注冊資本在1 200萬美元以上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3倍。
600萬歐元約合786萬元美元,屬於第三點范圍之內的,因而投資總額不得超過1500萬歐元。
『捌』 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區別
區別如下:來
1.組成方式不同
投資總自額實際上包括投資者繳付或認繳的注冊資本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借款。注冊資本,是指合營企業在登記管理機構登記的資本總額,是合營各方已經繳納的或合營者承諾一定要繳納的出資額的總和。
2.基本要求不同
投資總額對資本沒有明確的規定,注冊資本最低為1元。
3.范圍不同
投資總額是外商投資企業法中的特有概念,在內資企業中並不存在投資總額的概念。注冊資本,是指合營企業在登記管理機構登記的資本總額,是合營各方已經繳納的或合營者承諾一定要繳納的出資額的總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