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個人投資別人的公司的行為叫什麼
1、個人投資別人公司的行為,跟其它主體去投資別人公司沒有區別,都稱專為「投資入股」。屬至於您說的「沒有股東」,應該是您有所誤解,根據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股東符合法定人數」的條件,因此這個公司無論如何都是有至少一個股東的。您可以查詢工商信息,看看是否這個法人就是股東。
2、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一般情況下您可以按照持股比例來分紅。但是,公司章程可以事先約定不按持股比例來分紅。
2. 投資者投資行為的非理性因素有哪些
證券市場中的個人投資者,由於受到自身知識儲備和信息處理能力的限制,處於弱勢地專位,很屬難做出完全理性的投資 決策。結合認知心理學、行為金融學和組織行為學的相關知識,就非理性因素對投資者整個投資決策過程不同階段的影響展 開深入分析。從信息獲取到產生決策,再到實施決策和最終反饋,各個環節都或多或少的受到非理性因素的影響,表現各異。 最後在此深入分析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個人投資者的行為、心理特徵,形成對個人投資者的一些投資建議。
3. 作為投資人,我們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求科普。
投資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方法是:明確法律意義的責權利,其次是監管和核查經營情況,發現重大經營風險。要注意留存相關交易材料、合同及憑條等,最好是電子版的,易保存且不易更改,比如金融工場 ,很好的保障了投資者權益。
另外要明晰資金動向,最好資金能通過銀行存管,這樣可以最大程度保障資金安全,交易真實可查。生活中許多非正規的線下投資理財公司將門店設在居民小區附近,主要目的就是針對中老年人進行宣傳,利用他們法律意識淡薄、網路投資理財知識欠缺的弱點,設下詐騙陷阱。
投資者要學會識破投資騙局,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些理財公司為了吸引投資者的眼球,會在宣傳冊上做出各種各樣的宣傳內容,類似經營的理財產品最安全、收益最高、100%保本付息、保險公司承保等,甚至使用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稱和形象。
這些宣傳內容大多不真實,存在虛假宣傳,也違反了廣告法相關規定。投資者應該警惕這些虛假宣傳,發現後積極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依靠行政處罰打擊違法營銷行為。簽訂合法有效的投資合同是確保投資安全的重要保障。
投資者在選擇投資對象和項目時,需考量投資公司在投資過程中的地位,如果其只是提供投資平台的中介機構,那麼投資者就應要求披露實際借款人的詳細身份和財產信息,時刻關注投資款的去向,發生糾紛後及時向實際借款人追究責任。
反之如果投資者直接與投資理財公司簽訂了出借協議,或與投資理財公司約定當借款人不能及時還款時,由投資理財公司承擔還款責任,當出現還款不及時等情形時,投資者可以向投資理財公司直接主張還本付息。簽訂投資合同前,要仔細甄別投資公司的經營狀況。
向工商部門、司法部門多方查詢信息,明確是否有投保保險公司及投保金額數目。如果與投資公司發生糾紛,投資款索要困難,投資者可積極提起民事訴訟,依靠法律途徑維權。如果發現投資公司涉嫌詐騙盡快報警,根據情況採取訴前保全措施防止對方轉移財產。
案件調查過程中,要配合司法部門,提供案件線索和財產信息,方便有關機關查封、扣押。如果投資公司有投保,也可以向保險公司追償,要求其承擔擔保責任。
4. 投資別人的公司的行為叫什麼
如果你准備入股,不止看他固定資產,要看他的盈利能力,增長率,產品,是否有優勢,看看他納稅的紀錄,水電費的紀錄...大哥幾百萬不是這么草率的
5. 什麼是欺詐投資者行為
這個國家已經專門立法,不只是對欺詐做出了具體規定,還對消費者的合法權利都進行了保護,名為《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依法制止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保護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權益,對經營者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第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綜合運用建議、約談、示範等方式實施行政指導,督促和指導經營者履行法定義務。 第四條 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與消費者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第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 (二)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 (三)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 (四)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 (五)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 (六)銷售偽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 (七)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准確度; (十)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第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應當真實、全面、准確,不得有下列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 (一)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二)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品說明、商品標准、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現場說明和演示; (四)採用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虛假評論或者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 (五)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六)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體驗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七)謊稱正品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誇大或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 (九)以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誤導消費者。第七條 經營者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對提供的缺陷商品或者服務採取停止銷售或者服務等措施,不得拒絕或者拖延。經營者未按照責令停止銷售或者服務通知、公告要求採取措施的,視為拒絕或者拖延。 第八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的合法要求。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超過十五日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一)經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認定為不合格商品,自消費者提出退貨要求之日起未退貨的; (二)自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期滿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自消費者提出要求之日起,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義務的。 第九條 經營者採用中國絡、電視、中國、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承擔無理由退貨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超過十五日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一)對於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自收到消費者退貨要求之日起未辦理退貨手續; (二)未經消費者確認,以自行規定該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為由拒絕退貨; (三)以消費者已拆封、查驗影響商品完好為由拒絕退貨; (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無正當理由未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 第十條 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與消費者明確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內容。未按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對退款無約定的,按照有利於消費者的計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額。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確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約定期滿之日起、無約定期限的自消費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過十五日未退款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第十一條 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經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 (二)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 (三)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前款中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活動中收集的消費者姓名、性別、職業、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住址、聯系方式、收入和財產狀況、健康狀況、消費情況等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消費者的信息。 第十二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使用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內容的規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經營者對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承擔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等責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提出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以及獲得違約金和其他合理賠償的權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投訴、舉報、提起訴訟的權利; (四)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消費者購買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消費者拒絕提供相應商品或者服務,或者提高收費標准; (五)規定經營者有權任意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權利; (六)規定經營者單方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 (七)其他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第十三條 從事服務業的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事為消費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裝、裝飾裝修等服務的經營者謊報用工用料,故意損壞、偷換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國家質量標准或者與約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換不需要更換的零部件,或者偷工減料、加收費用,損害消費者權益的; (二)從事房屋租賃、家政服務等中介服務的經營者提供虛假信息或者採取欺騙、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消費者權益的。 第十四條 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單處或者並處警告,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行為之一且不能證明自己並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的,屬於欺詐行為。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七)項至第(十)項、第六條和第十三條規定行為之一的,屬於欺詐行為。 第十七條 經營者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 侵害消費者權益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對經營者予以行政處罰的,應當記入經營者的信用檔案,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及時向社會公布。企業應當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的規定,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行政處罰信息。 第二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或者包庇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1996年3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號)同時廢止
6. 理性投資者的行為特徵是什麼
就股票市場而言,理性投資者的行為特徵主要是:設定出場、入場條件並堅決執行,其版他時間休權息。
在進行投資理財的時候要看平台是否規范合規,平台是否擁有專業完善的風險控制管理技術,平台的業務是否有抵押等等。
以及是否有還款風險金,是否每一筆的債權都是非常透明化,是否每個月都會在固定的時間給客戶郵寄賬單和債權列表等等。這些可以說都是考察平台是否正規靠譜的關鍵因素,因此建議廣大投資者在進行選擇的時候一定要看清楚了。
(6)投資人行為擴展閱讀:
投資與經濟增長的關系非常緊密。在經濟理論界,西方和我國有一個類似的觀點,即認為經濟增長情況主要是由投資決定,投資是經濟增長的基本推動力,是經濟增長的必要前提。投資對經濟增長的影響,可以從要素投入和資源配置來分析。
投資對技術進步有很大的影響。一方面,投資是技術進步的載體,任何技術成果應用都必須通過某種投資活動來體現,它是技術與經濟之間聯系的紐帶;另一方面,技術本身也是一種投資的結構,任何一項技術成果都是投入一定的人力資本和資源(如試驗設備等)等的產物。技術進步的產生和應用都離不開投資。
7. 理性投資者的行為內容
理性投資者的抄行為內容?
理性投資就是指:投資人在據有對投資的途徑、運營模式、獲利原理以及最重要的責任法人信譽情況的資信充分掌握和了解的情況做出的投資行為。理性投資即指:投資者明確的了解投資的方式、途徑、運營模式、管理辦法、獲利原理、責任法人等情況下所進行的投資行為。其特徵有有以下幾點:
1、投資人對於投資的渠道、方式熟知的與明確的;
2、投資人對於投資的運營模式、管理機制是熟知的與明確的;
3、投資人對於投資預期收利益存在的風險是有精神准備的;
4、投資人對於投資活動的風險管理擁有多個預防方案。
8. 投機與投資的區別是什麼.
投資和投機都是為了獲得收益,但投資和投機該有以下一些區別:
1.兩者行為時間限度的長短不版一樣。投資一權般是長期持有證券、股票等,周期比較長,而投機的時間比較短,買賣比較的迅速。
2.兩者的利益側重點不一樣,所承擔的風險也不同。投資在於長期的利益,就算短期內有虧損對整體也不會有太大影響,風險也比較低。而投機則看重短期的收益,售價格漲跌的影響比較大,風險比較大。
3.投資是買賣自己了解的東西,而投機是買賣自己不懂的東西。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典:應用版》
9. 什麼是投資者在投資市場中可能遭遇的風險
①自我導向型。在投資市場中,投資者完全憑借個人獲得的信息、具備的經驗對市場未來的變化趨勢做出判斷,並且決策自己的行為,使個人成為潛在的受害者。
②自我和他人共同導向型。某個社會集團在投資過程中的決策和行動,使該集團(也包括個人)成為潛在的受害者。
③他人導向型。其他個人和投資集團的決策與行動,使個人的投資者成為潛在的受害者。
④環境導向型。經濟環境的變化,使投資者成為潛在的受害者。
在以上四種遇險方式中,前三種可能是由於冒險行為,使投資者成為冒險的負面結果的受害者。這里,可能是投資者自己的冒險行為,也可能是他人的冒險行為。而一旦負面結果發生,投資者將遭受重大損失。因為冒險行為是投資者(包括個人投資者和集團投資者)自我決策和行為的結果,所以個人投資者應該避免孤注一擲地投資或操作,也應該避免成為集團投資者冒險行為的對象。
在一些投資市場上,行情的變化是非常迅速的,投資者往往沒有很多時間對這種變化進行仔細地分析和預測,市場的變化要求你當機立斷。這時,投資者不得不常常依靠自己的主觀判斷來做出決策和採取行動,甚至有時選擇冒險行為。正是由於主觀風險時常難以准確地反映實際存在的風險有多大,而整個的投資過程又是由投資者操作和控制的,所以,主觀風險或多或少地影響了投資決策和投資行為的正確性,由此可見,在投資中必須注意對主觀風險加以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