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哪年中國宣布成立中國綠色碳基金
2007年7月20日,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綠色碳基金成立儀式在人·民·大·會·堂舉行。中國綠化基金會名譽主席賈·慶·林出席成立儀式並講話。他強調,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學習中央關於環境保護和應對氣候變化的方針政策,積極植樹造林,大力發展林業生物質能源,努力緩解氣候變化帶來的影響,為我國的林業和生態建設作出貢獻。
中國綠色碳基金是設在中國綠化基金下的專項基金,屬於全國性公募基金。這個基金的設立,為企業、團體和個人志願參加植樹造林以及森林經營保護等活動,更好地應對氣候變化搭建了一個平台。基金先期由中國石油集團捐資3億元人民幣,用於開展旨在以吸收固定大氣中二氧化碳為目的的植樹造林、森林管理以及能源林基地建設等活動。據估算,中國石油集團的這些捐款用於造林,今後10年內將吸收固定二氧化碳500萬噸至1000萬噸。
Ⅱ 興業銀行為什麼想到推出購碳基金
興業銀行為倡導綠色刷卡理念,特設購碳基金,每刷卡1筆,興業銀行出資1分錢,於4月22日世界地球日集中向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購買自願碳減排量,倡導綠色刷卡理念。
Ⅲ 碳基金的運行模式
以世界銀行碳基復金為制例。世界銀行扮演的是一個中介服務的角色(見圖1),世界銀行利用其自身影響力,吸引了相當數量的資金和項目,並作為委託方,成功地連接了買方和賣方。這是一種以較低的成本實現減排目標的途徑。基於溫室氣體在大氣中不斷增加的科學事實,逐漸形成的全球碳市場,使在全球任何一個地方減少碳排放的行為都是可能的並且效果相同。於是通過國際碳基金的運作,達到了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雙贏,也實現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雙贏。
為積極推進應對氣候變化的工作,促進中國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2007年3月,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CDMF)開始正式運營。該基金是根據中國政府制定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管理辦法》的規定,由清潔發展機制減排項目收益以及國際金融組織贈款、個人贈款、國務院批準的其它收入組成。該基金由設在財政部的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中心管理,由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科技部、外交部等部委組成的「基金審核理事會」審核基金支持項目,為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活動提供持續和穩定的資金支持。
Ⅳ 碳基金的管理方式
目前國際上購買CERs的碳基金和采購機構約有50家,主要有以下幾種設立和管理方式:
1、全部由政府設立和政府管理。如芬蘭政府外交部於2000年設立聯合履約(JI)/CDM試驗計劃,在薩爾瓦多、尼加拉瓜、泰國和越南確定了潛在項目。2003年1月開始向上述各國發出邀請,購買小型CDM項目產生的CERs。奧地利政府創立的奧地利地區信貸公共咨詢公司(KPC)為奧地利農業部,林業部,環境部及水利部實施奧地利JI/CDM項目,目前已在印度、匈牙利和保加利亞完成了數項CDM項目。
2、由國際組織和政府合作創立,由國際組織管理。這部分CDM項目主要由世界銀行與各國政府之間的合作促成。世界銀行的雛形碳基金(PCF)是世界上創立最早的碳基金,政府方面有加拿大,芬蘭,挪威,瑞典,荷蘭和日本國際合作銀行參與,另外還有17家私營公司也參與了碳基金的組成。PCF的日常工作主要由世界銀行管理,與此相同的碳基金還有義大利碳基金、荷蘭碳基金、丹麥碳基金、西班牙碳基金等。
3、由政府設立採用企業模式運作。這種類型的主要代表是英國碳基金和日本碳基金。英國碳基金是一個由政府投資、按企業模式運作的獨立公司,成立於2001年。政府並不幹預碳基金公司的經營管理業務,碳基金的經費開支、投資、碳基金人員的工資獎金等由董事會決定,政府不幹預。
4、由政府與企業合作建立採用商業化管理。這種類型的代表為德國和日本的碳基金。德國復興信貸銀行(KFW)碳基金由德國政府、德國復興信貸銀行共同設立,由德國復興信貸銀行負責日常管理。日本碳基金主要由31家私人企業和兩家政策性貸款機構組成。政策性貸款機構日本國際協力銀行(JBIC)和日本政策投資銀行(DBJ)代表日本政府進行投資與管理。
5、由企業出資並採取企業方式管理。這些碳基金規模不大,主要從事CERs的中間交易。
Ⅳ 發展綠色碳基金的籌資渠道有哪些
籌資渠道(Financing Channel)是指籌集資金來源的方向與通道,體現了資金的源泉和流量。從籌集資金的來源的角度看,籌資渠道可以分為企業的內部渠道和外部渠道。籌資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行為,其對企業經營理財業績的影響,主要是藉助資本結構的變動而發生作用的。
籌資渠道的選擇
從籌集資金的來源的角度看,籌資渠道可以分為企業的內部渠道和外部渠道。
1、內部籌資渠道。企業內部籌資渠道是指從企業內部開辟資金來源。從企業內部開辟資金來源有三個方面:企業自由資金、企業應付稅利和利息、企業未使用或未分配的專項基金。一般在企業購並中,企業都盡可能選擇這一渠道,因為這種方式保密性好,企業不必向外支付借款成本,因而風險很小。
2、外部籌資渠道。外部籌資渠道是指企業從外部所開辟的資金來源,其主要包括:專業銀行信貸資金、非金融機構資金、其他企業資金、民間資金和外資。從企業外部籌資具有速度快、彈性大、資金量大的優點,因此,在購並過程中一般是籌集資金的主要來源。但其缺點是保密性差,企業需要負擔高額成本,因此產生較高的風險,在使用過程中應當注意。
籌資渠道的籌劃
對於任何一個處於生存與發展狀態的企業來講,籌資是其進行一系列經營活動的先決條件。不能籌集到一定數量的資金,也就無法取得預期的經濟效益。籌資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行為,其對企業經營理財業績的影響,主要是藉助資本結構的變動而發生作用的。因此,在籌資活動中應重點考察以下幾個方面:
1、籌資活動會使資本結構有何變化。
2、資本結構的變動會對企業業績及稅負產生何種影響。
不同的籌資方式對應不同的籌資渠道,形成不同的資本結構。不同的籌資方式的稅前和稅後資金成本也是不一樣的。
目前,企業的籌資渠道主要有下面幾種,即企業自我積累、向金融機構借款、向非金融機構及企業借款、企業內部集資、向社會發行債券和股票、租賃等。不同的籌資渠道,其所承擔的稅負也不一樣。
企業自我積累是由企業稅後利潤所形式,積累速度慢,不適應企業規模的迅速擴大,而且自我積累存在雙重征稅問題。雖然這種籌資方式使業主權益增大,資金所有權與經營權合二為一,但稅負卻最重。
借款籌資方式主要是指向金融機構(如銀行)進行融資,其成本主要是利息負債。向銀行的借款利息一般可以在稅前沖減企業利潤,從而減少企業所得稅。向非金融機構及企業籌資操作餘地很大,但由於透明度相對較低,國家對此有限額控制。若從納稅籌劃角度而言,企業借款即企業之間拆借資金效果最佳。
向社會發行債券和股票屬於直接融資,避開了中間商的利息支出。由於借款利息及債券利息可以作為財務費用,即企業成本的一部分而在稅前沖抵利潤,減少所得稅稅基,而股息的分配應在企業完稅後進行,股利支付沒有費用沖減問題,這相對增加了納稅成本。所以一般情況下,企業以發行普通股票方式籌資所承受的稅負重於向銀行借款所承受的稅負,而借款籌資所承擔的稅負又重於向社會發行債券所承擔的稅負。 企業內部集資入股籌資方式可以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從一般意義上講,企業以自我積累方式籌資所承受的稅收負擔重於向金融機構貸款所承擔的稅收負擔,而貸款融資方式所承受的稅負又重於企業借款等籌資方式所承受的稅負,企業間拆借資金方式所承擔的稅負又重於企業內部集資入股所承擔的稅負。
因而,通常的情況是:自我積累籌資方式所承擔的稅收負擔要重於向金融機構貸款所隨的稅收負擔,貸款籌資所承受的稅收負擔重於企業之間相互拆借所承受的稅收負擔,企業之間相互拆借所承受的稅收負擔重於企業內部集資承受的稅收負擔。從納稅籌劃角度看,企業內部籌集和企業之間拆借方式產生的效果最好,金融機構貸款次之,自我積累效果最差。原因是內部集資和企業之間拆借涉及到有人員和機構較多,容易使納稅利潤規模降低,有助於實現「削山頭」,企業在金融機構貸款時,可利用與機構的特殊聯系實現部分稅款的節省。自我積累由於資金的使用者和所有者合二為一,稅收難以分攤和抵銷,而且從稅負和經營效益的關系來看,自我積累資金要經過很長時間才能完成,同時,企業投入生產和經營之後,產生的全部稅負由企業自負。貸款則不一樣,它不需要很長時間就可以籌足。而且投資產生收益後,出資機構實際上也要承擔一定的稅收,因而,企業實際稅負被大大地降低了。
上述各種籌資渠道實際可分為資本金和負債兩類。資本結構的變動和構成主要取決於長期負債與資本的比例構成。負債比率是否合理是判定資本結構是否優化的關鍵。因為負債比率大意味著企業經營風險很大,稅前扣除額較大,因而節稅效果明顯。所以,選擇何種籌資渠道,構成怎樣的資本結構,限定多高的負債比率是一種風險與利潤的權衡取捨。在籌資渠道的籌劃過程中必須充分考慮企業自身的特點以及風險承受能力。在實際操作中,多種籌資渠道的交叉結合運用往往能解決多重經濟問題,降低經營風險。
投資結構的籌劃
在企業不斷運轉過程中,投資和再投資是企業生產和擴大再生產所必須經歷的階段。在企業經過一系列籌資活動後,可能積累了不少資金,那麼如何使用這些資金來獲得最大限度的投資收益呢?要達到上述企業經營理財的目標(即最大限度的投資收益)就必須用全面的整體的眼光來看待投資活動。投資結構的籌劃是企業獲得最大限度的投資收益所必須的籌劃環節。
由於稅收的普遍性以及投資活動的收益目的性,所以在分析投資結構時往往分析應稅收益來源結構。
從根本上講,投資結構是指各類投資配置的內在秩序性,其中,各具功能牲的資金要素相互制約,相互依存,共同組成一個統一體。投資結構有不同的劃分標准:按投資行業分,可以組成投資行業結構;按投資地點分,可以組成投資地域結構;按投資方式分,可以組成投資方式結構;按投資收益來源,可以組成應稅收益來源結構。
由於企業運轉經營的目的在於收益,故而對應稅收益來源結構的分析最具有現實意義,它可直接指導企業在投資收益中有所作為。所以本文分析對象主要是應稅收益來源結構。
應稅收益來源結構一般將收益來源分為三大類,即企業自身經營利潤、對外投資收益和其他收益。收益的來源也就是投資的對象,收益來源結構也就是投資結構的翻版。對於用於企業自身的投資又可分為多種類型,一般適用較多的地區劃分標准。按此標准,企業自身投資可分為特區投資、開發區投資及其他地區投資。在對外投資中又可分為聯營投資和有價證券投資。其他投資中有國債投資(如購買國庫券)。
投資結構是一個有機的經濟體,不同的投資成本組成形成不同的投資結構。而不同的投資成本因為行業優惠、地域優惠等優惠政策不同而受到不同的稅收待遇,於是由投資成分整合而成的投資結構也會受到不同的稅收待遇。這便是投資結構籌劃的依據。
投資結構對企業稅負以及稅後利潤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三個因素的變化,即稅率的總體水平、有效稅基的綜合比例以及綜合成本的高低。上述三個因素的變化會影響企業的稅後利潤額以及利潤水平。從這個角度上講,投資結構的構成和變動決定應稅收益來源的構成和變動,應稅收益來源的構成和變動決定應稅收益來源的構成和變動,應稅收益來源的構成和變動決定企業納稅籌劃成效的高低。
在投資結構籌劃的具體操作中,應使收益來源主要集中於零稅率或低稅率的投資成分上,如國庫券投資收益稅率為零,投資收益額便是稅後利潤額。另外在經濟特區、保稅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投資經營往往能享受低稅率的優惠。顯而易見,多投資於零稅率或低稅率的行業、地區能達到較好的節稅效果。當然,在節稅成本大大減少了應稅收益總額的條件下,投資結構的優化組合活動還得繼續進行。
Ⅵ 什麼是碳貨幣
一國貨幣成為國際貨幣甚至關鍵貨幣,往往伴隨著該國成為國際貿易中心和金融中心的過程。其中,特別值得強調的是,在貿易活動和金融實踐中,一國經濟活動與能源貿易的結合度是決定該國貨幣地位的重要因素,包括向世界范圍的能源出口或者控制全球范圍內最重要能源供給的能力,以及該國是否擁有該能源的國際定價權等。由此,能源綁定往往成為國家崛起和本國貨幣充當國際貨幣的助推劑。
比如,英國在成長為世界霸權國家的歷史時期,就一直是煤炭出口國。美國成長為霸權國家的歷史時期,正是世界能源圖景中的「墨西哥灣時代」。盡管美國今天早已不是世界主要石油出口國,但美國保持了對世界油源的強力控制。
第一、1970年代與沙特達成的「不可動搖協議」,將美元確立為石油唯一計價貨幣。美元約等於石油成為世界共識,任何想進行石油交易的國家不得不把美元作為儲備。目前歐佩克(OPEC)一籃子平均價所監督七種原油就以美元作為交易計價貨幣,幾乎包括了世界上最重要的石油現貨交易市場。
第二、世界前兩大石油期貨市場的紐約商品交易所、倫敦國際石油交易所都以美元作為計價和結算貨幣單位。從而保證了美國對石油大宗商品的國際定價權。近年來盡管美元不斷下跌,伊朗改用歐元計價,俄羅斯成立盧布計價的石油交易所,但在全球石油貿易中可謂微乎其微。正是藉助二戰時期對盟國石油輸出崛起乃至延續至今對中東油源的強力控制,以及掌握國際石油期貨市場的定價權,美元得以持續壟斷大宗石油貿易交易媒介地位,並以此鞏固牙買加體系下國際貨幣格局的美元本位制。
「煤炭-英鎊」和「石油-美元」的崛起展示了一條簡單而明晰的關鍵貨幣地位演化之路。一國貨幣要成為國際貨幣甚至關鍵貨幣,往往從計價和結算貨幣開始。循此規律,不難發現,在低碳經濟成為各國經濟增長目標模式的未來,新的能源崛起將超越以往的單一能源主導的舊模式,而代之以一系列以低碳為特徵的新能源組合和新能源利用模式的協同崛起。新的能源貿易——碳信用交易,正是連結新能源組合和新能源利用模式的核心。不妨作出大膽設想,在未來貨幣格局演變中,與碳交易標的的捆綁程度,將成為國別貨幣或者區域貨幣脫穎而出成為國別貨幣甚至關鍵貨幣的重要條件,而捆綁的起點仍是標價權,姑且將之稱作「碳交易標的-關鍵貨幣」霸權。
2005年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後,全球碳交易市場出現了爆炸式的增長。2007年碳交易量從2006年的16億噸躍升到27億噸,上升68.75%。成交額的增長更為迅速。2007年全球碳交易市場價值達400億歐元,比2006年的220億歐元上升了81.8%,2008年上半年全球碳交易市場總值甚至就與2007年全年持平。據碳點公司預測,2008年全年的二氧化碳交易量將達到42億噸,比2007年增長56%。以碳交易價15歐元/噸計算的話,交易額相當於630億歐元。
經過幾年的發展,碳交易市場已漸趨成熟,參與國地理范圍不斷擴展、市場結構向多層次深化和財務復雜度也不可同日而語。甚至在美國次貸危機引發全球性衰退和金融危機的情況下,全球碳交易市場依然保持強勁增勢。2008年是京都議定書第一階段(2008-2012年)的開啟年,附件1國家開始履行減排承諾,歐盟排放計劃第二階段也與此重合,未來5年將是全球碳交易市場真正蓬勃發展的開端。據聯合國和世界銀行預測,全球碳交易在2008-2012年間,市場規模每年可達600億美元,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場容量為1500億美元,有望超過石油市場成為世界第一大市場,前景可觀。如果我們把眼光放得更遠一些,2012年後的國際碳交易體系也值得期待。2007年底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巴厘島峰會上,所有UNFCCC成員國包括美國都同意開啟後京都協議談判,旨在2009年的哥本哈根會議上簽署協議,盡管最終能否達成一致存在不確定性,但是潛在的積極因素已經極大激發全球統一碳交易市場建立的可能。在低碳排放成為全球經濟增長的邊界約定時,碳信用額度內涵價值日益凸顯,碳交易成為世界最大宗商品勢不可擋,而碳交易標的的標價貨幣綁定權以及由此衍生出來的貨幣職能將對打破單邊美元霸權促使國際貨幣格局多元化產生影響。
如果說WTO制定了世界有形商品的貿易體系的話,那麼京都議定書則制定了在全球范圍內流動的以碳信用為標的的無形產品貿易體系。作為一種基於國際規則而具有內涵價值的無形商品,碳信用交易計價結算貨幣的選擇同樣適用於有形商品貿易計價結算貨幣選擇的經典理論和一般規律。
碳交易市場供給方比較多元,包括發達國家、轉型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不像石油供給高度依賴歐佩克,很難形成唯一計價貨幣的約定,客觀上存在碳交易計價貨幣多元化的可能。
目前,歐元是碳現貨和碳衍生品場內交易的主要計價結算貨幣,而由於一直以來英國都是碳減排最堅定的執行國,盡管英國排放交易體系(UK ETS)已並入歐盟排放貿易體系(EU ETS),但倫敦作為全球碳交易中心的地位已經確立,英鎊作為碳交易計價結算貨幣的空間能夠繼續保持。日本碳交易所將採用日元計價。由於日元本身已經在世界通貨中占據一定地位,伴隨碳交易體系的開展,加上日本絕對領先的碳減排技術出口空間,日元將成為碳交易計價結算的第三貨幣。盡管澳大利亞尚未加入京都協定,但新南威爾士溫室氣體減排體系(GGAS)卻是全球最早強制實施的減排體系之一。澳大利亞的溫室氣體排放交易制度將於2010年正式實施,以澳元計價。作為GGAS的延續,澳元仍將在全球碳交易計價結算貨幣中佔一定比例。
此外,全球還有一些新興的環境交易所。2006年7月加拿大蒙特利爾氣候交易所(MCeX)成立。新加坡貿易交易所於2008年7月初成立,計劃推出CER交易。香港交易所考慮在2009年年中推出CER期貨交易。中國2008年以來已經成立了三家環境交易所,分別是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北京環境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權交易所,但目前三家交易所都還僅限於節能環保技術的轉讓交易,距離推出二氧化碳排放權交易還有一段距離。韓國、阿聯酋等也有此動議。此外還有屬於拍賣性質的巴西商品期貨交易所(BM&F)新加坡亞洲碳交易所(ACX)。以上新興市場的碳交易所都將採用本幣標價,競爭可謂非常激烈。
碳交易的興起和與之相關低碳能源的巨大市場前景將成為助推貨幣多元化格局的絕好契機。目前看來,在碳交易計價結算貨幣的問題上,歐元已經領先,美元稍顯遜色。根據我們的計算,2007年全球碳基金已達58支,資金規模達到70億歐元(95億美元)。預計2008年將增至67支,資金規模達94億歐元(138億美元)。2007年58支碳基金的貨幣組成中,來自政府投資者(包括政府機構、發展銀行、私有部門)的資金93.3%是歐元;混合購買者(包括世界銀行、其他發展銀行、私有部門、政府機構)的資金84.7%為歐元。私人投資者(包括私有部門、發展銀行、公共/私人合夥)的資金60.19%為歐元。其餘為美元和極少的瑞士法郎和英鎊。可見,國際碳交易使用歐元計價結算的需要近年不斷提高。此外,日元將伴隨其國內交易體系的展開而逐漸發力。澳元、加元等都具提升空間。伴隨各國在碳交易市場的參與度提高,將有越來越多的國家搭乘碳交易快車提升本幣在國際貨幣體系中的地位,加速走向世界主導國際貨幣的行列。如不奮起追趕,中國等發展中國家很可能會因為標價權的喪失而錯過這一歷史機遇。
Ⅶ 碳基金的設立目標
根據碳基金的設立抄方式不同,碳基金想要達成的目標也有所不同。由政府設立的碳基金不管其運營方式、目標基本相同。主要是希望通過CDM項目購買的方式,縮小本國《京都議定書》的目標與國內潛在減排量之間的差距。同時這些碳基金還要幫助企業和公共部門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提高能源效率和加強碳管理,並且投資低碳技術的研發。而由世界銀行參與設立和管理的碳基金都打有世行政策的烙印。這些碳基金不僅要完成本國的目標,還要與世界銀行合作完成其戰略目標。要求促進高質量的減排,為可持續發展和降低《京都議定書》造成的成本做出貢獻。促進知識的傳遞,為參與者提供干中學的機會,使參與者學習到CDM和JI框架下學習發展所需的政策、規定和商業運行方式。促進國有與私營合作的模式,詮釋世界銀行的國有與私營合作模式是如何通過市場機制使資源配置更有效率。還要確保碳基金參與者與宗主國之間由於減排項目帶來的其他收益、利益分享均衡。由企業出資的碳基金則主要為了從購買CDM項目並轉賣中獲取利潤。
Ⅷ 碳金融的國內情況
我國是最大的CDM項目供給國。按照《京都議定書》,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國在2012年前無須承擔減排義務,在我國境內所有減少的溫室氣體排放量都可以按照CDM機制轉變成核證減排單位,向發達國家出售。我國目前是CDM機制中二氧化碳核證減排量最大供給國,佔到市場總供給的70%左右。而在原始CDM和JI項目需求結構中,由於 《京都議定書》規定歐盟在2012年底前溫室氣體減排量要比1990年水平降低8%,而且歐盟對碳排放實施嚴格配額管制,因此歐洲國家需求量占據總需求的75%以上。日本也有約五分之一的需求份額。據世界銀行預測,發達國家2012年完成50億噸碳減排目標,其中至少有30億噸來自我國市場供給 。
碳金融市場處於發端階段。我國目前有北京環境交易所、上海環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權交易所和深圳環境交易所,主要從事基於CDM項目的碳排放權交易,碳交易額年均達22.5億美元,而國際市場碳金融規模已達1419億美元。總的來說,我國碳治理、碳交易、碳金融、碳服務、以及碳貨幣綁定發展路徑尚處發端階段,我國金融機構也沒有充分參與到解決環境問題的發展思路上來,碳交易和碳金融產品開發也存在法律體系欠缺、監管和核查制度不完備等一系列問題,國內碳交易和碳金融市場尚未充分開展,也未開發出標准化交易合約,與當前歐美碳交易所開展業務的種類與規模都有相當差距。
碳金融市場發展前景廣闊。我國正在實施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建立「兩型社會」的發展戰略,過去「三高」(高投入、高能耗、高增長)的粗放型發展模式不具有可持續性,必須轉化為「兩低一高」(低投入、低能耗、高增長)的集約型發展模式。同時,我國政府高度重視碳減排責任和義務,在哥本哈根會議上,我國政府鄭重承諾:到2020年,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並作為約束性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這種承諾體現了我國加強碳治理的責任感和大國風范,也充分表明我國大幅減排溫室氣體的決心。按照這一目標,未來幾年內我國碳交易和碳金融有巨大的發展空間。特別是,我國區域、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極不平衡,這也為我國在積極參與國際碳金融市場的同時,創設國內碳交易和碳金融市場創造了條件。 我國碳金融市場缺位使得碳資產定價權缺失。我國關於碳資產定價權的缺失嚴重影響我國企業的經濟利益。對於發達國家而言,能源結構的調整、高耗能產業的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都需要較高成本,溫室氣體減排成本在每噸碳100美元以上,而在我國進行CDM項目投資,減排成本可降至20美元。尤其是,碳金融中介市場處於起步階段,這就沒有發揮金融在風險評估和管理以及價格發現的功能,也使得我國只能被動接受歐美碳資產的單向報價,據世界銀行統計數據,工業化國家2007年溫室氣體排放額度外購需求量為3億噸左右,均價在15-20歐元區間。我國作為最大碳排放權供給國,出售價格遠低於這個價格區間,我國目前碳交易價格維持在10歐元左右。有的項目甚至更低,如2006年7月,義大利碳基金通過世界銀行以每噸不低於6.25美元的價格分10年時間從南鋼股份購買了約65萬噸二氧化碳減排量;為防止我國碳資產被 「賤賣」,發改委出台了每噸CDM項目二氧化碳8歐元的最低限價;寶鋼股份2007年1月出售給瑞士信貸國際集團和英國瑞碳有限公司的二氧化碳減排量也只略超10歐元;2009年6月我國出售給歐盟買家的CERs現貨價格為11歐元;盡管國際市場上碳排放價格在2009出現了下降,但在歐盟內部配額市場,一噸2014年12月到期的二氧化碳期貨價格仍達19歐元。
事實上,由於我國沒有形成自己的碳金融市場,我國碳資產的定價權掌握在歐美需求方,我國供給的CERs被發達國家投資機構購進後,經過包裝,開發成為價格更高的金融產品、衍生產品及擔保品,賺取豐厚的利潤。
單一的CDM供給與低成本減排領域使我國處於低端市場。 2012年前,我國在碳交易市場主要是CDM項目CERs的供給,2012年後,我國碳排放就須承擔一定責任。據世界銀行報告,我國已是第一大碳排放國,隨著我國碳減排承諾的逐步兌現,我國在未來極有可能成為碳排放權進口國,而那時碳排放權的購買價格極有可能比現在出口價格高許多。而且,我國處於碳交易的低端市場還表現在減排產品多集中於低層次的減排領域,使得我國碳排放產品成為受制於國外企業需求的買方市場。我國現有的CDM項目主要集中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節能和提高能效類型項目,此類項目減排成本低,投資力度小,技術穩定,收益預期高,多為國外投資者熱衷投資項目,而對於減排成本高、技術復雜、投資多、受益期長的項目,如垃圾焚燒發電、造林和再造林、HFC-23分解消除項目卻極少投資,根據中國清潔發展機制網相關數據,這些項目占總項目比例低於1%,而能源類和提高能效類項目卻佔95%以上。特別是,2012年後京都議定書框架的不確定性、歐盟碳交易體系第三階段 對CDM項目合格性的限制、漫長的等待期與高額的交易成本都使CDM交易規模呈現下降特徵,因此我國開展國內碳交易和碳金融市場更具有前瞻性和緊迫性。
開發碳金融市場對我國金融機構和金融人才提出了更高要求。碳金融的標的物是一種虛擬產品,交易規則嚴格,開發程序復雜,銷售合同多涉及境外客戶,合同期限長,風險評級技術要求高,非專業機構難以勝任碳金融項目的開發和執行能力。如清潔發展機制或聯合履行機制都涉及減排單位的認證,若減排項目無法獲得認證則導致交付風險,會降低投資預期收益。為保證項目對投資人的吸引力,既需要熟悉減排單位需求國和具體項目所在國的認證標准和程序,了解有關國家的政策和法律;同時,還需要對交付風險和政策風險進行評級並提供擔保,這樣的綜合性金融機構和復合型人才在目前我國是十分稀缺的。
而且,我國金融市場發育不充分既限制了碳金融的有效銜接和發展,同時也欠缺對風險要求更高、專業服務能力更強、涉外服務水平更專業的金融服務人才。總的來說,我國還沒有建立有效的碳金融交易制度,更沒有建立國內碳交易市場,也沒有創建碳交易平台,碳基金、碳期貨、碳證券等各種碳金融創新產品更是沒有開發,這就使得碳交易市場缺乏合理的利益補償機制,也沒有充分發揮碳金融對於碳資產的價格發現和風險管理功能。而在低碳節能環保領域,我國與發達國家差距甚微,基本處於同一起跑線上。
欠缺參與激烈競爭的思想准備和國家戰略。碳金融具有寬闊的潛在增值空間,國際金融機構對該領域的創新和競爭也會越來越激烈。從目前市場開發程度來看,歐盟國家先行先試,暫居市場領先,如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 ETS佔全球碳交易額的四分之三以上;EU ETS掌控著EUA期貨、期權的定價權;而且倫敦作為全球碳金融中心之一地位已經確立。美國國內雖沒有形成政府規制嚴格的碳配額交易市場,但2008年美國東北部及中大西洋各州組成區域溫室氣體減排行動(RegionalGreenhouse GasInitiative, RGGI)形成自願減排單位(VER),目前RGGI已是全球第二大配額交易市場。
特別是美元作為最主要計價貨幣和儲備貨幣,美國開發和參與國際碳金融市場作用和地位日益凸顯,美國金融機構基於芝加哥氣候交易所和區域溫室氣體減排行動RGGI可以較為便利開發出碳金融產品,做大碳金融市場。國際碳金融市場交易主體基本為歐美金融機構,日本、韓國、新加坡等國家近些年也推出一些碳金融服務和產品,以加入國際碳金融市場的競爭。如日本利用其先進的碳減排技術,並在日本碳交易所採用日元計價。澳大利亞可基於NSW交易平台來開發碳金融市場。各國都在積極構建自己的碳金融市場;各國似乎都在關注碳貨幣發展戰略,即積極通過將主權貨幣與碳交易、碳資產、碳金融綁定來提升貨幣的國際地位。
3.1中國「碳金融」市場蘊藏巨大商機
據有關專家測算,2012年以前我國通過CDM項目減排額的轉讓收益可達數十億美元。為此,中國已經被許多國家看做是最具潛力的減排市場。那麼,依託CDM的「碳金融」在我國應該有非常廣闊的發展空間,並蘊藏著巨大商機。
由於目前我國碳排放權交易的主要類型是基於項目的交易,因此,在我國,「碳金融」更多的是指依託CDM的金融活動。隨著越來越多中國企業積極參與碳交易活動,中國的「碳金融」市場潛力更加巨大。
對於發達國家而言,能源結構的調整,高耗能產業的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都需要高昂的成本,溫室氣體的減排成本在100美元/噸碳以上。而如果在中國進行CDM活動,減排成本可降至20美元/噸碳。這種巨大的減排成本差異,促使發達國家的企業積極進入我國尋找合作項目。
而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在2012年以前不需要承擔減排義務,在我國境內所有減少的溫室氣體排放量,都可以按照《京都議定書》中的CDM機制轉變成有價商品,向發達國家出售。我國「十一五」規劃明確提出,到2010年單位GDP能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要減少10%。在努力實現這一目標的過程中,通過大力推廣節能減排技術,努力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必將有大批項目可被開發為CDM項目。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的統計顯示,目前中國提供的CO2減排量已佔到全球市場的1/3左右,預計到2012年,中國將占聯合國發放全部排放指標的41%。
3.2碳金融在我國的發展障礙
首先,對CDM和「碳金融」的認識尚不到位。CDM和「碳金融」是隨著國際碳交易市場的興起而走入我國的,在我國傳播的時間有限,國內許多企業還沒有認識到其中蘊藏著巨大商機;同時,國內金融機構對「碳金融」的價值、操作模式、項目開發、交易規則等尚不熟悉,目前關注「碳金融」的除少數商業銀行外,其他金融機構鮮有涉及。
其次,中介市場發育不完全。CDM機制項下的碳減排額是一種虛擬商品,其交易規則十分嚴格,開發程序也比較復雜,銷售合同涉及境外客戶,合同期限很長,非專業機構難以具備此類項目的開發和執行能力。在國外,CDM項目的評估及排放權的購買大多數是由中介機構完成,而我國本土的中介機構尚處於起步階段,難以開發或者消化大量的項目。另外,也缺乏專業的技術咨詢體系來幫助金融機構分析、評估、規避項目風險和交易風險。
再次,CDM項目開發時間長、風險因素多。與一般的投資項目相比,CDM項目需要經歷較為復雜的審批程序,這導致CDM項目開發周期比較長,並帶來額外的交易成本。此外,開發CDM項目涉及風險因素較多,主要有政策風險、項目風險和CDM特有風險等,政策風險來自於國際減排政策的變化,如2012年後中國是否承擔溫室氣體減排義務,決定了2012年後合同的有效性;項目風險主要是工程建設風險,如項目是否按期建成投產,資源能否按預期產生等。在項目運行階段,還存在監測或核實風險,項目收入因此存在不確定性,也會影響金融機構的金融服務支持。
3.3興業銀行碳金融實踐
2006年5月,興業銀行與國際金融公司合作,針對中國在節能技術運用和循環經濟發展方面的融資需求特點,在境內首創推出節能減排項目貸款這一「綠色信貸」品種。截至2008年3月底,興業銀行已經在北京、天津、山東、山西、重慶、浙江、福建等十一個省市開辦節能減排貸款業務,共發放貸款51筆,累計投放12多億元;可實現每年節約標准煤147.48萬噸,年減排二氧化碳約412.85萬噸。
隨著節能減排貸款的快速推廣,部分節能減排項目已經進入碳減排交易市場。興業銀行運用在融資模式、客戶營銷和風險管理方面積累的初步經驗,將節能減排貸款與「碳金融」相結合,創新推出以CDM機制項下的碳核定減排收入(CERS)作為貸款還款來源之一的節能減排融資模式——「碳金融」模式,為尋求融資支持的節能減排企業提供了新的選擇。
這方面的典型案例是深圳某公司垃圾填埋場沼氣回收利用處理項目。該公司成功引進加拿大技術,並升級開發出適用於城市垃圾填埋場綜合治理的3R循環利用技術,將原先直接排放大氣的溫室氣體沼氣作為能源回收利用,於2005年在梅州垃圾填埋場(一期)成功實施,當年在聯合國注冊成為CDM項目。由於該公司屬於「輕資產」型的科技服務公司,資產規模小、經營收入少、資產負債率高、缺乏傳統意義上的抵押擔保條件,因此,二期項目拓展的中長期資金需求難以通過傳統的貸款運作加以滿足。為解決傳統貸款模式遭遇的融資難題,興業銀行運用創新的思路和項目融資模式,側重考察第一還款來源的有效性,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現金流作為貸款審批的主要考慮因素,並且根據項目實施的現金流和企業自身的經營情況來選擇還款期限,使還款時間與現金流收入規模、時間匹配,較好地解決企業還款壓力問題。最終為該公司提供了三年期750萬元節能減排項目貸款,該項目的實施可實現年減排二氧化碳16萬噸,實現企業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的雙贏。該筆項目融資的成功運作,體現了興業銀行在環境金融創新中,節能減排貸款模式的新突破,標志著興業銀行節能減排項目貸款擴展到「碳金融」領域,也為今後探索碳保理等新興業務奠定了基礎。
3.4發展碳金融的機制調整與完善
(一)搭建交易平台。溫室氣體排放量是有限的環境資源,也是國家和經濟發展的戰略資源。應借鑒國際上碳交易機制,進一步研究探索排放配額制度和發展排放配額交易市場,通過金融市場發現價格的功能,調整不同經濟主體利益,鼓勵和引導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有效分配和使用國家環境資源,落實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
(二)加強宣傳推廣。要讓企業充分意識到CDM機制和節能減排所蘊涵的巨大價值,推動項目業主和開發商根據行業、自身發展計劃,擴大國際合作,積極開發CDM項目,力爭國家環境資源利益和企業利益最大化。
(三)推動政策研究。CDM機制不僅涉及環境領域還包括經濟學、法律、管理等復雜的知識,同時還具有很強的實踐性和操作性。中國作為溫室氣體排放大國對於自身參與CDM項目的潛力及規模尤其需要認真研究。
(四)培養中介市場。中介市場是開展CDM機制的關鍵,應鼓勵民間機構和金融機構進入,重視金融機構作為資金中介和交易中介的作用,允許金融中介購買或者與項目業主聯合開發CDM項目。
(五)構建激勵機制。「碳金融」具有政策性強、參與度高和涉及面廣等特點,發展「碳金融」是個系統工程,需要政府和監管部門根據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制定一系列標准、規則,提供相應的投資、稅收、信貸規模導向等政策配套,鼓勵金融機構參與節能減排領域的投融資活動,支持低碳經濟。
天津:創新試水碳金融
2013年,天津排放權交易所正式啟動碳排放權交易以來,鋼鐵、化工、電力熱力、石化等5個行業的114家企業成為天津碳交易市場主體。據了解,在國家確定的7個試點省市中,天津市是唯一同時參與了低碳省區和低碳城市、溫室氣體排放清單編制及區域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的直轄市。
專家表示,天津產業格局特色鮮明,重化工業特點顯著,能源消費和碳排放大戶數量和體量突出。與其他試點地區及一線城市已完成或正在大幅削減工業企業生產能耗和碳排放的形勢不同,天津正處於經濟快速增長階段,是我國經濟發展和節能減排工作面臨形勢和發展階段情景的典型代表。因此,在一個經濟高速增長、碳排放總量尚未達到峰值的城市進行碳排放權交易試點,更具有典型性和樣本意義。
Ⅸ 碳基金是什麼,有什麼作用意義以及各國碳基金發展現狀
碳基金是政府、金融機構、企業或個人投資設立的專門基金,通過在全球范圍購買碳信用或投資於溫室氣體減排項目,從而獲取回報的投資工具。
碳基金主要是利用公共或私用資金在一級市場購買由《京都議定書》建立的、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項目機制所產生的碳信用的投資決議。
國際碳基金的種類可以根據基金組建與管理模式、基金的投資目的、基金的投資策略以及基金獲得信用的投資項目等劃分。
歐洲是碳基金設立最早和管理碳基金數目最多的地區。
以下為我們整理的世行管理的碳基金和其他國別碳基金。
世行各個碳基金成立時間
全球第一個碳基金和最早的私人碳基金介紹
以下是全球第一個碳基金和最早的私人碳基金介紹。
原型碳基金(Prototype Carbon Fund),世界第一個碳基金,是一種封閉式、政府和企業多投資方的國際信託基金,建立的初衷是通過「learning-by-doing」,了解、測試並組建國際碳市場。原型碳基金由世界銀行發起,由6個國家(加拿大、芬蘭、荷蘭、挪威、瑞典以及日本)和17個家私營公司(英國石油公司、日本中部、日本中國、日本東北、日本東京、日本九州、日本四國電力株式會社,三菱株式會社,三井物產株式會社,德意志銀行,德國RWE公共事業公司,比利時electrabel電力公司,芬蘭石油煉制生產商fortum公司,法國燃氣蘇伊士集團,挪威NORSK HYDRO公司和STATOIL ASA石油公司)組成,私人投資佔61%.
世界銀行建立原型碳基金的目標是:
(1)展示基於項目的降低溫室氣體排放交易如何才能促進發展中國家級經濟轉型國家的可持續發展;
(2)與相關利益方分享在實施PCF項目過程中獲得的只是;
(3)展示世界銀行如何才能與公共和私營部門合作,在為其借款成員國調集新的資源的同時應對全球環境問題。
至2012年關閉時,原型碳基金所有的組合項目都產生了減排量,85%的項目成功完成了CDM項目周期,獲得CERs簽發。
FE全球-亞洲清潔能源服務基金,2004年成立。由日本中部電力公司,北海道電力公司,三菱公司,日本國際合作銀行(JBIC)創建,是亞洲首個能源服務公司基金(ESCO),也是世界最早的私人碳基金之一。
ESCO是個特殊形式的公司,它通過提高設備性能增加能源利用率,確保能源利用效率,其收益來自客戶能源成本降低。
該基金經理是以美國康涅狄格州為基地的FE清潔能源集團公司。亞洲發展銀行和法國政府資助的私人企業機構Proparco也加入了基金,基金總數為5000萬美元。
ESCO 在發展中國家,由於缺乏信息和對環境調節、政策的不確定而引起的高風險,需要公共和私人合夥人分散風險。除了投資之外,日本國際合作銀行(JBIC)增加了與政府談判的力量,可以提供國家風險信息和當地投資條件信息。
日本中部電力公司和三菱公司均計劃各派一名管理人員到基金管理公司評估投資前景,以充分發揮各自公司的技術、經驗和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