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期貨客戶保證金不足,跟公司簽保留持倉的協議
來在正規的法律途徑中,客自戶是有權利要求簽訂的。因為期貨法規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3條寫的是:客戶保證金不足,期貨公司履行了通知義務而客戶未及時追加保證金,客戶要求保留持倉並經書面協商一致的,對保留持倉期間造成的損失由客戶承擔。
期貨(Futures)與現貨完全不同,現貨是實實在在可以交易的貨(商品),期貨主要不是貨,而是以某種大眾產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資產如股票、債券等為標的標准化可交易合約。因此,這個標的物可以是某種商品(例如黃金、原油、農產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
交收期貨的日子可以是一星期之後,一個月之後,三個月之後,甚至一年之後。
買賣期貨的合同或協議叫做期貨合約。
買賣期貨的場所叫做期貨市場。
投資者可以對期貨進行投資或投機。大部分人認為對期貨的不恰當投機行為,例如無貨沽空,可以導致金融市場的動盪,這是不正確的看法,可以同時做空做多,才是健康正常的交易市場。
② 期貨合約和一般合同的區別
1、交易場所不同。期貨合約在交易所內交易,具有公開性,而遠期合約在場外進行交版易。
2、合約的規范權性不同。期貨合約是標准化合約,除了價格,合約的品種、規格、質量、交貨地點、結算方式等內容者有統一規定。遠期合約的所有事項都要由交易雙方一一協商確定,談判復雜,但適應性強。
3、交易風險不同。期貨合約的結算通過專門的結算公司,這是獨立於買賣雙方的第三方,投資者無須對對方負責,不存在信用風險,而只有價格變動的風險。遠期合約須到期才交割實物、貨款早就談妥不再變動,故無價格風險,它的風險來自屆時對方是否真的前來履約,實物交割後是否有能力付款等,即存在信用風險。
4、保證金制度不同。期貨合約交易雙方按規定比例繳納保證金,而遠期合約因不是標准化,存在信用風險,保證金或稱定金是否要付,付多少,也都由交易雙方確定,無統一性。
5、履約責任不同。期貨合約具備對沖機制、履約迴旋餘地較大,實物交割比例極低,交易價格受最小價格變動單位限定和日交易振幅限定。遠期合約如要中途取消,必須雙方同意,任何單方面意願是無法取消合約的,其實物交割比例極高。
③ 期貨合同法是什麼
期貨合同法概述 期貨合同法是指擁有外匯債權或債務的公司在期貨交易所以公開喊價方式成交後,承諾在未來萊一持定日期,以當前所約定的匯率交付(或收取)一定數量外幣的方法。 期貨合同最主要的特點是期貨交易是集中在交易所里進行;期貨交易必須交納保證金,期貨交易人員不限,只要投資者按規定繳入保證金,便可委託經紀人進行交易等等。期貨交易本身就存在風險。 期貨合同法舉例 例如,一中國公司6月1日向美商進口一批貨物,付款日期是9月1日,貨款金額為100萬美元,6月1日即期匯率為1美元=8.5人民幣,3個月交割的遠期匯率為1美元=8.57人民幣,專家們預測在6月份後美元會升值,中國公司為避免美元升值的風險,從外匯期貨市場中買進遠期美元100萬元。 9月1日公司在支付貨款時,匯率為1美元=8.57人民幣元,如果公司不購買外匯期貨那麼為支付100萬美元的貨款,需支出人民幣860萬元,比6月1日時的遠期匯率多支出3萬元,即由於匯率變動,公司損失了3萬元人民幣。但是,公司在外匯交易所買進美元期貨,保證以1美元=8.57人民幣元的匯率將人民幣兌換成美元.這時兌換成100萬美元,只需支付人民幣 857萬元,公司立刻再將100萬美元按1美元=8.6人民幣元的匯率換成人民幣,這時可得人民幣860萬元,這一筆外幣期貨合同使公司又賺回3萬元,從而消除了匯率變動帶來的風險。 同樣地,當公司有外幣收入時,為避免外匯風險.可在外匯期貨市場中簽訂賣出外幣的合同。
④ 期貨開戶要簽什麼合同
開戶合同
內容:
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
客戶需知
開戶申請表
委託
保證金及其管理......
⑤ 期貨與遠期合同的區別
一、交易對象不來同:期貨交易源的對象是交易所統一制定的標准化合約;而遠期交易的對象是非標准化合同,合同中的商品數量、等級、質量、交收地點等都是買賣雙方私下協商達成。
二、交易目的不同:遠期交易的目的是為了在未來某一時間獲取或轉讓商品。期貨交易則是為了轉移風險或追求風險收益。
三、功能作用不同:期貨交易的功能是規避風險和價格發現;遠期交易盡管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起到調節供求關系、減少價格波動的作用,但缺乏流動性,所以其價格的權威性和轉移風險的作用就受到了限制。
四、交易方式不同:遠期合約沒有固定交易場所,通常在金融機構的櫃台或通過電話等通訊工具交易,而期貨交易則是在專門的期貨交易所內進行的。
五、交易到期時交付形式不同:交易到期時,遠期合約一般會發生實物或現金交割。而期貨合約通常在到期前就會被平倉(或叫實物交割)。
⑥ 求助:與期貨公司簽定的保本合作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這要看你們簽抄訂的協議內容,以及具體條文的約束條件,並非此類協議都沒有法律效力。
法律講究的是法理、是事實,法院判案是根據有沒有實質損害和是否違背法律法規而作出結論的。所以僅憑簽訂了協議書是無法斷定是否合法的,法律訴訟是個復雜的過程,即使合法但官司未必能贏;而即使不合法但官司也未必會全輸。
因此很難明確地告訴你,將來如果打官司的話會贏還是會輸,這還要看你的訴訟標的是什麼,以及訴訟案件所涉及的事實。
期貨上的官司我經歷過五、六個,有的簡單有的復雜,也有輸有贏,有的全輸有的全贏,有的是部分輸贏,總之而言,在法院判決之前,誰都不敢對輸贏打保票。
⑦ 與投資公司簽訂投資期貨協議,虧損由投資公司全額賠償,這個受法律保護嗎
不受,不過屬於公司違法,公司不得保證收益,證券法規定的
⑧ 我與期貨投資公司簽訂了五年的合作協議,為公司操盤,目前半年了沒有
很多人沒有資金
⑨ 期貨經紀人的期貨經紀合同書
《期貨經紀合同書》對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作出了明確的約定。由專於合同書具有法律效應,受屬到法律保護,雙方必須按照合同書的約定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合同書通常有下列內容:
一、委託;二、保證金;三、強行平倉;四、通知事項;五、指定事項;六、指令的下達;七、報告和確認;八、現貨月份平倉和實物交割;九、保證金帳戶管理;十、信息、培訓和咨詢;十一、費用;十二、免責條款;十三、合同生效和修改;十四、帳戶的清算;十五、糾紛處理;十六、其他事宜。
在這些條款中,投資者應該特別關注三到七的內容。其中三是有關風險度量方法及在什麼情況下期貨經紀公司可以採取的相應措施;四是雙方約定期貨經紀公司如何盡通知義務及怎樣認定期貨經紀公司已經盡了通知義務;五中的指定事項是指指定指令下達人、指定資金調撥人及指定聯系方式,注意,如果指令下達人和資金調撥人不是投資者本人,意味著已經對他人進行了授權,投資者必須對被授權人的行為負責;六中的內容是環繞著指令下達方式展開的,如果交易投資者選擇電子化交易方式,還需簽署相應的補充協議;七中的內容則是結算報告的確認或發生異議時如何解決的約定。
⑩ 期貨公司提供保本保息合作屬於違法嗎並且簽訂的合同中說明了「如果客戶賬戶出現虧損由期貨公司承擔」。
屬於違法違規的,期貨公司嚴禁代客理財,注意看下合同中是否有期貨公司的公章,可能是個人打著期貨公司的名義簽署或者就是非正規的期貨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