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投機與投資的區別是什麼.
投資和投機都是為了獲得收益,但投資和投機該有以下一些區別:
1.兩者行為時間限度的長短不版一樣。投資一權般是長期持有證券、股票等,周期比較長,而投機的時間比較短,買賣比較的迅速。
2.兩者的利益側重點不一樣,所承擔的風險也不同。投資在於長期的利益,就算短期內有虧損對整體也不會有太大影響,風險也比較低。而投機則看重短期的收益,售價格漲跌的影響比較大,風險比較大。
3.投資是買賣自己了解的東西,而投機是買賣自己不懂的東西。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典:應用版》
Ⅱ 投資別人的公司的行為叫什麼
如果你准備入股,不止看他固定資產,要看他的盈利能力,增長率,產品,是否有優勢,看看他納稅的紀錄,水電費的紀錄...大哥幾百萬不是這么草率的
Ⅲ 投資者投資行為的非理性因素有哪些
證券市場中的個人投資者,由於受到自身知識儲備和信息處理能力的限制,處於弱勢地專位,很屬難做出完全理性的投資 決策。結合認知心理學、行為金融學和組織行為學的相關知識,就非理性因素對投資者整個投資決策過程不同階段的影響展 開深入分析。從信息獲取到產生決策,再到實施決策和最終反饋,各個環節都或多或少的受到非理性因素的影響,表現各異。 最後在此深入分析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個人投資者的行為、心理特徵,形成對個人投資者的一些投資建議。
Ⅳ 個人投資別人的公司的行為叫什麼
1、個人投資別人公司的行為,跟其它主體去投資別人公司沒有區別,都稱專為「投資入股」。屬至於您說的「沒有股東」,應該是您有所誤解,根據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股東符合法定人數」的條件,因此這個公司無論如何都是有至少一個股東的。您可以查詢工商信息,看看是否這個法人就是股東。
2、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一般情況下您可以按照持股比例來分紅。但是,公司章程可以事先約定不按持股比例來分紅。
Ⅳ 投資者行為為什麼能對股票價格的造成影響 / 股票
股票漲跌復的根本原因,是流通制股份在二級市場的供需所決定。
比如一個10元的股票,我想買1000手,但是當天最低價的賣單是10.1那麼如果一天都沒有10元賣單掛出來,我要買到只能掛10.1的買單成交,那麼股價就上漲1%,反過來說,如果我要賣出,但是掛的最高的買單只有9.9。如果我以9.9掛單成交,股價下跌1%。
當主力莊家掌握了一定比例的流通股份之後,扣除公司派手中固定不會流動的股票後,實際在市場流通的股票數量就會很少,那麼莊家想拉高股價,不賣出,用很少資金買入就可以,想讓股價跌,直接壓低自己賣出股票的價格就行
Ⅵ 理性投資者的行為特徵是什麼
就股票市場而言,理性投資者的行為特徵主要是:設定出場、入場條件並堅決執行,其版他時間休權息。
在進行投資理財的時候要看平台是否規范合規,平台是否擁有專業完善的風險控制管理技術,平台的業務是否有抵押等等。
以及是否有還款風險金,是否每一筆的債權都是非常透明化,是否每個月都會在固定的時間給客戶郵寄賬單和債權列表等等。這些可以說都是考察平台是否正規靠譜的關鍵因素,因此建議廣大投資者在進行選擇的時候一定要看清楚了。
(6)投資人行為嗎擴展閱讀:
投資與經濟增長的關系非常緊密。在經濟理論界,西方和我國有一個類似的觀點,即認為經濟增長情況主要是由投資決定,投資是經濟增長的基本推動力,是經濟增長的必要前提。投資對經濟增長的影響,可以從要素投入和資源配置來分析。
投資對技術進步有很大的影響。一方面,投資是技術進步的載體,任何技術成果應用都必須通過某種投資活動來體現,它是技術與經濟之間聯系的紐帶;另一方面,技術本身也是一種投資的結構,任何一項技術成果都是投入一定的人力資本和資源(如試驗設備等)等的產物。技術進步的產生和應用都離不開投資。
Ⅶ 理性投資者的行為內容
理性投資者的抄行為內容?
理性投資就是指:投資人在據有對投資的途徑、運營模式、獲利原理以及最重要的責任法人信譽情況的資信充分掌握和了解的情況做出的投資行為。理性投資即指:投資者明確的了解投資的方式、途徑、運營模式、管理辦法、獲利原理、責任法人等情況下所進行的投資行為。其特徵有有以下幾點:
1、投資人對於投資的渠道、方式熟知的與明確的;
2、投資人對於投資的運營模式、管理機制是熟知的與明確的;
3、投資人對於投資預期收利益存在的風險是有精神准備的;
4、投資人對於投資活動的風險管理擁有多個預防方案。
Ⅷ 作為投資人,我們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求科普。
投資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方法是:明確法律意義的責權利,其次是監管和核查經營情況,發現重大經營風險。要注意留存相關交易材料、合同及憑條等,最好是電子版的,易保存且不易更改,比如金融工場 ,很好的保障了投資者權益。
另外要明晰資金動向,最好資金能通過銀行存管,這樣可以最大程度保障資金安全,交易真實可查。生活中許多非正規的線下投資理財公司將門店設在居民小區附近,主要目的就是針對中老年人進行宣傳,利用他們法律意識淡薄、網路投資理財知識欠缺的弱點,設下詐騙陷阱。
投資者要學會識破投資騙局,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些理財公司為了吸引投資者的眼球,會在宣傳冊上做出各種各樣的宣傳內容,類似經營的理財產品最安全、收益最高、100%保本付息、保險公司承保等,甚至使用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稱和形象。
這些宣傳內容大多不真實,存在虛假宣傳,也違反了廣告法相關規定。投資者應該警惕這些虛假宣傳,發現後積極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依靠行政處罰打擊違法營銷行為。簽訂合法有效的投資合同是確保投資安全的重要保障。
投資者在選擇投資對象和項目時,需考量投資公司在投資過程中的地位,如果其只是提供投資平台的中介機構,那麼投資者就應要求披露實際借款人的詳細身份和財產信息,時刻關注投資款的去向,發生糾紛後及時向實際借款人追究責任。
反之如果投資者直接與投資理財公司簽訂了出借協議,或與投資理財公司約定當借款人不能及時還款時,由投資理財公司承擔還款責任,當出現還款不及時等情形時,投資者可以向投資理財公司直接主張還本付息。簽訂投資合同前,要仔細甄別投資公司的經營狀況。
向工商部門、司法部門多方查詢信息,明確是否有投保保險公司及投保金額數目。如果與投資公司發生糾紛,投資款索要困難,投資者可積極提起民事訴訟,依靠法律途徑維權。如果發現投資公司涉嫌詐騙盡快報警,根據情況採取訴前保全措施防止對方轉移財產。
案件調查過程中,要配合司法部門,提供案件線索和財產信息,方便有關機關查封、扣押。如果投資公司有投保,也可以向保險公司追償,要求其承擔擔保責任。
Ⅸ 企業投資行為和個人投資行為有什麼不同
企業投資中的道德風險,是指在企業投資活動中,因行為主體違背道德准則而給投資者及受影響的其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能性。企業投資中的道德准則存在於法規、規章、制度和社會公眾的觀念中。在企業投資中違背道德准則的行為有多種。企業投資道德風險事故導致投資的流失與浪費,為了建設節約型社會,最大限度地減少企業投資道德風險事故的損失,提高企業投資效益,應該建立和完善企業投資的道德風險控制機制。
[關鍵詞]企業投資;道德風險;控制機制
一、企業投資中的道德風險界定
企業投資主要包括固定資產投資、證券投資和風險投資等活動。道德風險是指因行為主體違背道德准則而給利益相關者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能性。企業投資中的道德風險則是指在企業投資活動中因行為主體違背道德准則而給投資者及受影響的其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能性。
企業投資中的道德准則存在於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行業規則、企業制度和社會公眾的觀念中。體現企業投資道德准則的國家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規定與道德准則並非不相容的兩個范疇,也不是各自獨立、互不相關的關系。道德准則未必都存在於法律規定中,但是,法律規定必然體現一定的道德准則。體現企業投資道德准則的行政規章較多體現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中國證監會、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行政規章中,其中發改委的行政規章主要是規范固定資產投資行為,證監會主要規范證券投資行為,國資委主要規范國有企業的投資行為。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制定的規則中關於證券投資的部分是企業投資道德准則的典型。各企業內部制定的規章制度所體現的投資道德准則更為具體。社會公眾觀念比較復雜,其中被多數人認同的主流的投資道德准則構成了企業投資道德准則的重要構成部分。例如,投資項目不能污染環境,投資工程質量要合格,不能偷工減料,招標要公平透明,不能貪污投資資金等,均可作為企業的投資道德准則。
按照投資性質分,企業投資道德准則可以分為固定資產投資道德准則、證券投資道德准則、風險投資道德准則、其他投資道德准則。按照投資階段分,企業投資道德准則可以分為投資決策階段的道德准則、投資實施過程的道德准則、投資收尾、結算、決算、驗收、總結階段的道德准則。按照行為主體分,企業投資道德准則可以分為出資者(所有者)道德准則、投資實施者(包括經營管理者、投資操作者、固定資產投資中的工程施工者等)道德准則、投資管理者(包括投資審批者、投資監管者、工程質量監管者等)道德准則、其他利益相關者(例如,建築材料供應者、工程設計者、中介機構等)道德准則。
在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中,違背道德准則的行為主要包括企業投資決策者對於擁有自主決策權的項目不經過嚴密認真的論證,輕率決定立項;企業對於由政府批准立項的項目向政府部門提供虛假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企業為了自身利益投資興建嚴重污染環境的項目;出資者不了解投資項目的信息盲目出資;銀行不了解投資項目的真實情況,盲目提供貸款支持;建築材料的采購人員吃回扣,購買劣質建材;在設計招標、設備招標、建築材料招標、施工招標中,投標者對議標者和決標者進行賄賂,搞不正當競爭;招標代理機構只顧自身利益,與項目業主和投標人串通勾結,泄密串標,或者與投標方特別是外方勾結,弄虛作假;工程造價預算人員故意多算或者重復計算工程量,抬高工程造價;施工者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私改設計、不按照規范要求施工;工程質量評價者不認真檢查工程質量;工程驗收者不認真進行工程驗收;在固定資產投資貸款業務中,作為借款人的企業違反借款協議,私下改變資金用途,濫用借入資金,隱瞞投資收益,逃避還債義務,對借入資金使用效益漠不關心;作為貸款人的銀行盲目聽信借款企業的自我介紹與評估,有的信貸員收受企業的好處,以貸謀私,嚴重違反信用分析的操作規程和原則等。
在企業的證券投資中,違背道德准則的行為主要包括企業投資者自己散布謠言,意在造成股價異常波動;企業投資者自己動用巨額資金哄抬股票價格,或者與其他投資者一起聯手拉高股價,然後誘騙其他投資者在高位購買其操縱的股票;企業的證券投資操盤手自己開立投資賬戶,自己的賬戶在低位購買股票,利用企業投資賬戶的資金拉高股票價格,個人賬戶在高價位賣出股票,企業賬戶在高價位接貨,個人賬戶獲巨額利潤;上市公司披露虛假信息,例如,上市公司提供虛假報表和隱瞞重大事項;證券商或內幕消息知情人士利用內幕消息違規進行聯手操作或內幕交易;上市公司在發行股票時,聲明將所籌資金用於特定投資項目,但在取得資金後卻擅自改變用途,有的大量投資於高風險的證券市場和房地產市場,無視原先對股東所作承諾;上市公司重「圈錢」,輕轉制,單純追求公司內部福利最大化,而將對投資者的回報拋至九霄雲外;上市公司編造虛假利潤,騙取上市資格;上市公司少報虧損,欺騙投資者;機構大戶投資者與上市公司聯手操縱市場,從中牟取暴利;中小散戶投資者則急功近利,助長投機之風;在股票發行與上市前的輔導工作中,輔導機構、承銷商和發行公司搞虛假包裝;證券經營機構自營賬戶與代理賬戶不分?熏財務不清?熏有意損壞投資者利益;投資咨詢人員與「主力」合謀製作炒作熱點,操縱輿論,誤導投資者;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不盡審慎之責,出具有虛假陳述的審核意見,為上市公司披露虛假信息大開綠燈;政府主管部門監管不到位,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等。
在企業的風險投資中,違背道德准則的行為主要有:企業根據風險投資家的意見進行風險投資時,風險投資家誇大目標企業的情況,誤導投資決策;目標企業在獲得投資後,用假賬或轉移資產手段處理賬目,造成虛假財務信息,出現實盈而賬虧現象;企業管理人員盲目進行高風險投資,不理會所投項目是否「最優」。
當違背道德准則的行為由可能性變為現實性時,就意味著投資道德風險事故的發生。事故發生的結果一般會導致相關主體經濟利益發生損失,稱之為投資道德風險事故損失。在企業投資活動中,因行為主體違背道德准則而給投資者及受影響的其他人造成的經濟損失主要包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投資資金流失,該部分資金未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並增加了工程造價,加重了投資者的經濟負擔,或者導致投資資金短缺,工程不能按計劃竣工投產使用;投資項目雖然竣工投產,但是,所生產的產品沒有銷路,投資效益不佳;投資工程質量低劣,導致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有的投資企業會破產倒閉;有時會延緩經濟發展的速度;社會風氣往往會被敗壞;投資貸款本息不能按期償還,成為銀行的不良資產;企業發生證券投資虧損;企業的風險投資資金難以收回等。
二、企業投資道德風險的形成原因
(一)制度缺陷
投資是人的一種牟利行為,而人的利益追求是沒有止境的,人的慾望一般是無限的,因此,在沒有制度約束的條件下,行為主體有可能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而不惜違背道德准則,因而形成道德風險。當有制度,但是制度有缺陷時,有缺陷的部分與沒有制度相比,其效果是一樣的。
現實情況是有投資制度但不完善。投資制度體現在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行業規則與企業制度之中。例如,投資項目審批制度,股票發行與上市的審核制度,投資資金審計制度,工程招投標制度,等等。但是,投資制度並不完美。例如,《產業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風險投資法》等法律還沒有出台,使得投資領域的一些活動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再如,投資損失賠償制度尚在探討過程之中,投資決策責任追究制度也不完善。制度缺陷還表現在監督制度不健全上。例如,風險投資業需要行業協會在制定行業規范、培訓從業人員、加強信息交流等多個方面發揮作用。但目前,我國僅在風險資本市場發達的地區才成立有風險投資行業協會,而許多地區並沒有成立風險投資行業協會。
(二)各行為主體所獲得的信息數量和質量有差異
各行為主體所獲得的信息數量和質量之所以不同,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參與投資活動的主體所處的位置不同;二是各主體獲取信息的能力不同;三是各主體的道德素質不同,其發布的信息數量和質量以及發布信息的時間不同;四是各主體均有獨立的利益,有時這些利益此消彼長,互不相容,他們必然按照對自己有利而對他人不利的原則來處理有關信息。例如,股票發行人為了維持本公司股票的高價格,會選擇那些有利於維持股價的信息甚至編造虛假信息,而隱瞞那些不利於維持股價的信息,加之股票投資者處在股票發行人大門之外甚至遠離股票發行人,因此,股票投資者只能掌握股票發行人的一部分真實信息。在各行為主體所獲得的信息數量和質量有差異的情況下,如果掌握較多信息的主體違背道德准則,則其他主體往往難以察覺,因而違背道德准則的一方有可能達到自己謀取不當利益的目的,這就會刺激行為主體進一步違背道德准則,道德風險得以形成。由於信息不對稱是經濟活動中存在的一種常態,因而道德風險普遍存在。假如不存在信息非對稱性,投資活動中的相關主體彼此完全知悉對方所處的環境及與投資運作有關的一切信息,並可以觀測到對方的行動及行動結果,則由信息不對稱而引致的道德風險就不存在了。
(三)示範效應
在企業投資過程中違背道德准則的各主體,得到的回報有所不同。有的受到了懲處,而有的則並未受到懲處,或者與其獲利相比,受到的懲處較輕,因而產生「違規利潤」。違規利潤的存在有其客觀性,因為違背道德准則的行為一般具有隱蔽性的特點,成功的概率不為零。由於違規利潤具有少付出而多收益的特點,因此,具有較強的誘惑力。當一部分違背道德准則的主體未受到應有的懲處、反而獲得違規利潤時,就會產生不良的示範效應,加之人們所具有的僥幸心理,使一些人選擇違背道德准則的行動方案。
(四)社會公眾的價值取向
市場經濟是競爭的經濟,也是經濟主體充分展示其才能的經濟,而人們衡量競爭結果和能力大小的標准往往是財富的佔有量。在此大背景下,人們的價值取嚮往往是追求金錢的積累,而對於追求的手段卻不願意甄別正當與否,加之人們的收入差距不斷擴大,社會分配不公的加劇,社會上對高消費生活有意無意的渲染,使得一些人產生心理不平衡,從而強化了人們不擇手段追求貨幣財富的價值取向。當社會公眾中持此價值取向的人數足夠多時,影響所及,就會有一部分人在企業投資活動中違背道德准則,從而給利益相關者帶來道德風險。
三、企業投資道德風險控制機制
(一)投資企業的制度約束機制
投資企業的制度約束機制對於減少投資道德風險事故發生的頻率具有關鍵意義。在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分離的企業制度下,建立投資道德風險控制機制的動力一般來自於對企業有控制能力的主要所有者,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主要所有者被稱為大股東或者控股股東,一般社會公眾股東缺乏這種控制能力。作為經營管理者更注重的是短期利益,而企業投資道德風險威脅的往往是企業的長期利益。企業投資道德風險事故一旦發生,造成的投資損失和浪費要由所有者承擔。所以,企業的主要所有者應該擔負起建立投資道德風險控制機制的責任。
投資企業控制道德風險的著力點在責任與利益的結合部。責任不清楚,便無法確認損失的分擔者;責任雖清楚,與利益不相關,便構不成對責任者的壓力,道德風險也就無法控制。
將責任與利益結合起來的工具是制度,該制度的內容包括:明確投資管理各環節參與人的具體職責;各環節的工作狀態、銜接程序、操作者等一一記錄在冊;制定具體可行的激勵約束措施。要保證制度得到完全的實施,必須建立暢通的信息傳輸渠道和完善的監督體系,企業要根據獲得的信息及時發現風險事故發生的苗頭,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和採取控制措施。
(二)法律法規威懾機制
要盡快建立和完善企業投資道德風險的預防、監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熏形成一套比較完善和規范的法律法規體系,使企業投資活動的各個環節均有法可依。只有用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來約束投資中各主體的經濟行為,用強有力的手段來約束那些違法牟利的主體,才能逐步形成守法投資的良好氛圍。然而,建立法律法規威懾機制,需要消除以言代法、以權代法、以權壓法、以罰代刑以及貪贓枉法的現象,否則,法律法規的作用就要打折扣。這實際涉及國家司法執法機器的運轉效率問題。國家司法執法機器的運轉效率對企業投資活動中不道德行為的約束效果有很大影響。例如,在固定資產投資中,施工單位偷工減料,導致工程質量低劣,作為工程項目業主能在多大程度上維護自己的權益,取決於法律體系保護業主利益的有效性。為了建立有效的法律法規威懾機制,需要增強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弱化其彈性;要選擇更多的正直、素質高、能力強的人進入國家司法執法隊伍;要建立司法執法人員保護體系;要加大對抗法者的打擊力度。
(三)靈敏的信息引導機制
在投資活動中,信息對投資者具有更重要的意義,因此,應該以投資者為中心建立靈敏的信息引導機制。對於投資者而言,來自於投資對象和投資品供應方以及投資實施者的信息應該成為關注的重點。例如,在風險投資、股權投資中,投資目標企業的信息要格外關注。當作為投資一方的企業通過風險投資、控股、參股等方式對其他企業進行直接投資時,我們稱被投資的企業為投資目標企業。從投資目標企業方面控制道德風險,其著力點應該放在動態信息上。投資企業要選派高水平的信息調查和分析人員從各條渠道收集目標企業的相關信息,包括資產狀況、資金狀況、資源狀況、人員狀況、經營狀況、市場佔有份額、投資資金使用情況、投資項目實施進展情況等基本信息,以便制定相應的對策。
(四)政府職能保證機制
政府的重要職能之一是發揮正面的示範效應,抑制負面的示範效應。為此,政府要明確有關機構在企業投資活動中的具體職能。例如,在企業投資項目的環境污染問題上,要對保護環境的企業進行褒獎,對污染環境的企業進行懲罰,這就需要明確由哪一家政府機構擔任首席主管,如何進行管理,主管人員和主管機構應該承擔何種責任,應該由誰來追究瀆職責任等,還要淡化地方政府的GDP觀念。再如,對於假冒偽劣建築材料,政府有責任及時發現、及時處理,使生產、銷售、購買、使用假冒偽劣建築材料的經濟主體受到嚴厲懲罰。還有工程質量驗收,一般由政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如果工程質量驗收結論與事實不相符合,則驗收者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五)經濟主體內心的自我約束機制
要強化投資活動相關主體的道德意識,增強各主體道德自律的自覺性。道德自律是依靠自我控制和約束來維持和實現的。自覺約束機制的形成需要外在的壓力、教育和引導,其途徑主要是媒體的宣傳和政府對模範人物的褒獎,促使經濟主體選擇符合道德准則的價值取向。
(六)社會監督機制
由於在企業投資活動中違背道德准則的行為有多種多樣,因此,應採取多種方式對企業的投資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例如,堅持黨內監督、輿論監督、群眾監督、法律監督、民主監督等多種方式相結合,形成立體化的監督網路體系。要將直接監督與間接監督、公開監督與秘密監督、重點監督與一般監督、專門監督與社會監督等結合起來。社會監督機制能夠矯正企業投資活動中各主體的價值取向。
Ⅹ 什麼是欺詐投資者行為
這個國家已經專門立法,不只是對欺詐做出了具體規定,還對消費者的合法權利都進行了保護,名為《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依法制止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保護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權益,對經營者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第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綜合運用建議、約談、示範等方式實施行政指導,督促和指導經營者履行法定義務。 第四條 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與消費者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第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 (二)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 (三)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 (四)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 (五)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 (六)銷售偽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 (七)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准確度; (十)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第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應當真實、全面、准確,不得有下列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 (一)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二)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品說明、商品標准、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現場說明和演示; (四)採用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虛假評論或者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 (五)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六)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體驗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七)謊稱正品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誇大或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 (九)以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誤導消費者。第七條 經營者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對提供的缺陷商品或者服務採取停止銷售或者服務等措施,不得拒絕或者拖延。經營者未按照責令停止銷售或者服務通知、公告要求採取措施的,視為拒絕或者拖延。 第八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的合法要求。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超過十五日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一)經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認定為不合格商品,自消費者提出退貨要求之日起未退貨的; (二)自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期滿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自消費者提出要求之日起,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義務的。 第九條 經營者採用中國絡、電視、中國、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承擔無理由退貨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超過十五日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一)對於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自收到消費者退貨要求之日起未辦理退貨手續; (二)未經消費者確認,以自行規定該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為由拒絕退貨; (三)以消費者已拆封、查驗影響商品完好為由拒絕退貨; (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無正當理由未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 第十條 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與消費者明確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內容。未按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對退款無約定的,按照有利於消費者的計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額。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確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約定期滿之日起、無約定期限的自消費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過十五日未退款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第十一條 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經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 (二)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 (三)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前款中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活動中收集的消費者姓名、性別、職業、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住址、聯系方式、收入和財產狀況、健康狀況、消費情況等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消費者的信息。 第十二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使用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內容的規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經營者對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承擔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等責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提出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以及獲得違約金和其他合理賠償的權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投訴、舉報、提起訴訟的權利; (四)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消費者購買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消費者拒絕提供相應商品或者服務,或者提高收費標准; (五)規定經營者有權任意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權利; (六)規定經營者單方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 (七)其他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第十三條 從事服務業的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事為消費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裝、裝飾裝修等服務的經營者謊報用工用料,故意損壞、偷換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國家質量標准或者與約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換不需要更換的零部件,或者偷工減料、加收費用,損害消費者權益的; (二)從事房屋租賃、家政服務等中介服務的經營者提供虛假信息或者採取欺騙、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消費者權益的。 第十四條 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單處或者並處警告,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行為之一且不能證明自己並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的,屬於欺詐行為。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七)項至第(十)項、第六條和第十三條規定行為之一的,屬於欺詐行為。 第十七條 經營者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 侵害消費者權益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對經營者予以行政處罰的,應當記入經營者的信用檔案,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及時向社會公布。企業應當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的規定,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行政處罰信息。 第二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或者包庇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1996年3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