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求一些房地產里固定資產管理的制度。。
管理分工
1.為了更好的利用固定資產,實行固定資產歸口管理,加強對固定資產的維修與保養,建立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范,按照集中領導、歸口管理的原則以固定資產的類別確定分工管理如下: 1.1微機中心主機作為固定資產的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的明細帳卡。
1.2.各機房網管負責本機房桌椅主機顯示器鍵盤滑鼠耳機機櫃路由器交換機等設備的維護與使用管理。微機中 心有統一管理與購置權。
1.3辦公室負責辦公室電腦桌椅相關設備的維護和使用管理。
主管部門的職責
2.1隨時掌握固定資產的使用狀況。
2.2負責監督配合使用單位做好設備的使用和維護,確保設備完好提高利用率,並定期組織設備的清點,保證帳、卡、物三相符。
2.3負責固定資產的管理,搞好固定資產的分類,統一編號,建立固定資產檔案,登記賬卡,負責審批並辦理驗收、調撥、報廢、封存、啟用等事項。
2.4根據使用部門的使用情況,組織編制設備大中修維修計劃,按期編報設備更新計劃。 2.5嚴肅財經紀律,對違反固定資產管理制度,擅自贈送、變賣、拆除固定資產的行為和破壞固定資產的現象,要嚴格追查責任,視情節給予處罰。
使用部門的職責
3.1各固定資產使用部門負責本單位的設備管理工作,應設置專職或兼職的設備管理員,各生產班組要設置工人設備管理員,每台設備要明確使用、保管、維護的責任者。
3.2 嚴格執行技術操作規程和維護保養制度,確保設備的完好、清潔、潤滑和安全使用。 3.3 建立固定資產明細帳,固定資產的領用、調出、報廢必須經主管部門及總經理批准,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調動、報廢,更不能自行外借和變賣。
3.4 根據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組織固定資產的盤點,做到帳、卡、物三相符。
固定資產的購置、驗收、入庫、領用
4.1 由於生產、研製需要,各單位購置固定資產必須提前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經總經理批准後,由相關部門負責購置。
4.2購設備進廠後,由相關單位開箱檢查、驗收,設備安裝完畢後填「設備使用單」報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根據「設備使用單」建立固定資產卡片,並通知使用單位。
4.3 基本建設項目完工時,由基建部門辦理「基建項目完工單」,報主管部門。
固定資產的調撥與轉移
5.1 凡列入公司的固定資產未經公司主管領導和總經理批准,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調拔、轉移、借出和出售。
5.1 .1 公司內部設備的調撥與轉移,必須通過主管部門辦理資產轉移手續,同時由調出、調入單位的雙方領導及經辦人簽字後,由財務部門辦理轉帳手續, 並通知相關的會計進行賬、卡交接。
5.2 公司對外的設備調撥和轉移一般實行有償價調撥方式, 設備主管部門根據設備的使用年限、折余價值、新舊程度按質論價,原則上調出設備的價值不得低於設備的折余價值, 對外處理設備必須由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價值,報總經理簽字方可處理,辦理有關財務手續。
5.3 未經主管部門同意,各使用部門無權辦理設備轉移及處理,一經發現,將追究部門及經辦人的責任。
固定資產的報廢與封存
6.1 公司的固定資產報廢處理時,須使用部門提出申請,填寫設備報廢單一式三份由財務部門將其凈損失上報總經理批復後,辦理報廢相關手續。
6.2 凡符合下列條件可申請報廢:
6.2.1 超過使用年限,主要結構陳舊,精度低劣生產率低,耗能高,而且不能改造利用的。 6.2.2 不能動遷的設備,因工房改造或工藝布置改變必須拆除的。
6.2.3 腐蝕嚴重無法修復或繼續使用要發生危險的。
6.2.4 絕緣老化,磁路失效,性能低劣無修復價值的。
6.2.5 因事故或其他自然災害,使設備遭受損壞無修復價值的。
6.3 凡經批准報廢的固定資產不能繼續在生產線上使用,主管部門與使用部門要及時作價處理。 處理後的固定資產由主管部門和使用部門一起辦理固定資產的注銷手續, 對外處理報廢固定資產時由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總經理批准,變價收入上交財務部。
6.4 凡停用三個月以上的固定資產由使用部門封存、保管。
6.5閑置設備和封存設備啟封後,由使用部門填寫啟封單,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使用。
固定資產的清查
7.1 為了保護固定資產的安全與完整,各部門必須對固定資產進行定期清查、盤點,以掌握固定資產的實有數量,查明有無丟失、 毀損或未列入帳的固定資產,保證賬實相符。
7.2固定資產每年至少清查一次。遇有下列情況,應當對有關固定資產進行全部或部分的臨時清查:
(一)直接經管固定資產的人員調動工作
; (二)因機構、業務變動,辦理財產交接;
(三)固定資產發生非常損失事故;
(四)單位負責人根據工作需要決定進行的臨時抽查。
7.3根據固定資產清查的范圍和任務,成立由資產管理部門、財務部門、使用部門、技術人員和實物保管人員參加的清查小組。組長由主管固定資產的公司領導擔任。
7.4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以前,財務部門必須檢查有關財產增減變動的憑證是否齊全,如有尚未入賬的會計事項,應當及時入賬,主動與固定資產管理、倉庫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核對各項固定資產的收、付記錄,做到清查前的賬目相符。
7.5經管固定資產的人員,在清查以前,應當將所經管的固定資產進行整理,對尚未點驗入庫和應當調撥出庫的固定資產,盡可能做好入庫和出庫手續,避免發生重點、漏點等差錯。 7.6固定資產清查應當逐一點清實物,包括查明固定資產的實有數與賬面結存數是否相符,固定資產的保管、使用、維修、報廢和轉讓等情況是否正常等等。發現沒有入賬的固定資產,應當查明原因,及時入賬。在清查中發現毀損情況,應當查明毀損的程度、原因和責任以後,在清查表內加以註明,並提出處理意見。
對租賃、代管的固定資產,都應當進行清查,並分別填制清查表。
7.7對固定資產清查以後,根據清查的結果填制清查表單。清查表單經過審核無誤以後,由參與清查的人員和經管財產的人員共同簽名蓋章。 清查表單應當由資產管理部門留存一份,送交財務部門一份。
7.8財務部門根據清查表格與固定資產賬簿記錄進行核對。如發現盤存數與賬存數不一致的時候,應該及時查明原因,必要時進行復查或由經管財產的人員做出書面報告。
7.9對清查出的固定資產短缺和溢余,經查明核實以後,經資產清查小組審核,報公司領導集體審批。財務部門根據審查核實後的清查表和審批意見,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做賬務的調整,使賬簿記錄與實際盤存的資料一致。
獎懲
8.1在固定資產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者,可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8.2固定資產保管人、使用人玩忽職守,違反有關固定資產管理規定及操作規程,造成固定資產損失者,應予賠償。賠償數額依據損失大小和責任大小確定,同時追究其相關領導的責任。 8.3造成重大固定資產安全事故,依據國家安全法規和局隊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紀律處分和經濟處罰,並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附則
9.1本辦法由資產部門會同財務部負責解釋。
9.2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貳』 誰有《房地產集合投資信託業務試點管理辦法》有的話請發我一份。就發在百度知道上,我到時候復制粘貼。
這類軟體在25175上是很多的,我沒必要存放在自己電腦上,你去下載一份過來研究一下就可以了。他們有專門的技術人員提供在線解答疑問的。
李夢大美女
『叄』 房地產交易管理辦法的具體規定是什麼
http://www.bjfdc.gov.cn/public/Index.asp到這來里看自看吧!!也許會有收獲!!!
『肆』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實施條例
實施條例好像沒有出來,下面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供參考。
【法規標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頒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文字型大小】主席令10屆第72號
【頒布時間】2007-8-30
【失效時間】
【法規來源】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7-08/31/content_6635176.htm
【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用地
第一節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二節 土地使用權劃撥
第三章 房地產開發
第四章 房地產交易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房地產轉讓
第三節 房地產抵押
第四節 房屋租賃
第五節 中介服務機構
第五章 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地產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以下簡稱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及構築物。
本法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據本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
本法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
第三條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本法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四條 國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扶持發展居民住宅建設,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條件。
第五條 房地產權利人應當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依法納稅。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並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七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劃分,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管理全國房地產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土地管理部門的機構設置及其職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用地
第一節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九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用於房地產開發的,須根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控制指標擬訂年度出讓土地使用權總面積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出讓的每幅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直轄市的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使前款規定的許可權,由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
商業、旅遊、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採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不能採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採取雙方協議的方式。
採取雙方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書面出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七條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門返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者並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當全部上繳財政,列入預算,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上繳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 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並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因土地滅失而終止。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第二節 土地使用權劃撥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 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劃撥: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第三章 房地產開發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必須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二十六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標准和規范。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條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價入股,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
第二十九條 國家採取稅收等方面的優惠措施鼓勵和扶持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居民住宅。
第三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經營的企業。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還應當執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領取營業執照後的一個月內,應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分期開發房地產的,分期投資額應當與項目規模相適應,並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按期投入資金,用於項目建設。
第四章 房地產交易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
第三十三條 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應當定期確定並公布。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四條 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
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准和評估程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為基礎,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第三十五條 國家實行房地產成交價格申報制度。
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房地產,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如實申報成交價,不得瞞報或者作不實的申報。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轉讓、抵押,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規定辦理權屬登記。
第二節 房地產轉讓
第三十七條 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四十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四十三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後,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第四十四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後,受讓人改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原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四十五條 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於有關的工程建設。
第四十六條 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節 房地產抵押
第四十七條 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四十八條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第四十九條 房地產抵押,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辦理。
第五十條 房地產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一條 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後,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第五十二條 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後,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於抵押財產。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第四節 房屋租賃
第五十三條 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五十四條 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並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五十五條 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和其他租賃條款。
第五十六條 以營利為目的,房屋所有權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五節 中介服務機構
第五十七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包括房地產咨詢機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等。
第五十八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服務場所;
(三)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
(四)有足夠數量的專業人員;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第五十九條 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資格認證制度。
第五章 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
第六十條 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第六十一條 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核實並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六十二條 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因處分抵押房地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應當依照本章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第六十三條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產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製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分別載入房地產權證書。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擅自批准出讓或者擅自出讓土地使用權用於房地產開發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房地產開發業務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轉讓房地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預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第七十條 沒有法律、法規的依據,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收費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退回所收取的錢款;情節嚴重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七十一條 房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房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照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外的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交易活動以及實施房地產管理,參照本法執行。
第七十三條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伍』 房地產檔案管理辦法
中央國家機關房地產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中央國家機關房地產檔案管理,維護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更好地為中央國家機關房地產管理工作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辦法》、《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央國家機關房地產檔案(以下簡稱房地產檔案)是指在中央國家機關房地產的建設、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國務院組成部門、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部委管理的國家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人民團體,及其下屬企事業單位(以下稱各部門、各單位)房地產檔案的管理。
第四條房地產檔案管理工作以權屬檔案管理為核心,遵循統一組織、分級負責、分類歸檔、多套分存、授權使用的原則。
第五條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作為中央國家機關房地產工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房地產檔案管理規章制度,指導和監督各部門、各單位的房地產檔案管理工作,協調與地方政府檔案業務部門的關系。
中央國家機關房地產檔案工作接受國家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產權人負責房地產檔案的收集、保存、移交和利用等工作。
各部門、各單位組織、領導並監督檢查本部門、本單位內各產權人的房地產檔案工作。
本辦法所指產權人,即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中「所有權人」、「土地使用者」欄目記載的法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出資人或主要出資人承擔產權人的職責。
第七條房地產檔案分為權屬檔案、建設工程檔案和使用管理檔案。
權屬檔案是指房地產權屬登記、調查、測繪、轉移、變更等工作中,形成的記載證明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權屬來源、變動情況等內容的文件材料。
建設工程檔案是指在新建、改建、擴建、翻建和維修改造的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使用管理檔案是指房地產在分配、調整及使用等日常管理過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第八條房地產權屬檔案的歸檔范圍包括:
(一)產權人的身份證明、立項審批文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准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等;
(二)房屋買賣合同、房產贈與書、房產析產協議書、房屋繼承公證書、拍賣成交書、房產交換協議書、房地產調撥憑證、有關房產轉移的上級批件或會議紀要等;
(三)房屋及其所佔用的土地使用權權屬界定位置圖,房地產分幅平面圖、分丘平面圖、分層分戶平面圖等;
(四)其他有關房地產的權屬來源資料。
第九條房地產建設工程檔案的歸檔范圍包括;
(一)項目立項申報文件和批復;
(二)項目用地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規劃意見書及附圖、方案審查意見或方案復函、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四)年度投資計劃、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申報文件及批復;
(五)竣工結(決)算報告;
(六)竣工圖及設備技術說明書、試運行報告;
(七)工程建設檔案驗收合格備案文件、管線測量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
(八)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條房地產使用管理檔案的歸檔范圍包括:
(一)辦公與業務用房使用管理檔案
1.調配申請及批文;
2.使用協議;
3.物業單位招投標文件、物業管理合同、日常運行維護記錄;
4.設施設備運行、維修、維護、改造等記錄。
(二)住宅使用管理檔案
1.住房申請、臨時入住通知單、騰退舊房協議、調配通知單、集資建房協議;
2.職工住房檔案;
3.周轉住房的裝修、制度設立及分配方案;
4.物業管理合同、費用支付單據、物業公司變更資料、物業管理工作的年度測評報告;
5.職工住房配售辦法、相關會議紀要及最終配售方案;
6.住房的各類證明或信函。
『陸』 保險公司投資房地產有什麼規定
保險公司投資不動產,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決策流程和內控機制;
(二)實行資產託管機制,資產運作規范透明;
(三)資產管理部門擁有不少於8名具有不動產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3名,具有3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3名;
(四)上一會計年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且投資時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
(五)上一會計年度盈利,凈資產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貨幣單位下同);
(六)具有與所投資不動產及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匹配的資金,且來源充足穩定;
(七)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投資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的,除符合前款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項規定外,資產管理部門還應當擁有不少於2名具有3年以上不動產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
保險公司聘請投資機構提供不動產投資管理服務的,可以適當放寬專業人員的數量要求。
保險資金可以投資符合下列條件的不動產:
(一)已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項目;
(二)已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的在建項目;
(三)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及預售許可證或者銷售許可證的可轉讓項目;
(四)取得產權證或者他項權證的項目;
(五)符合條件的政府土地儲備項目。
保險資金投資的不動產,應當產權清晰,無權屬爭議,相應權證齊全合法有效;地處直轄市、省會城市或者計劃單列市等具有明顯區位優勢的城市;管理權屬相對集中,能夠滿足保險資產配置和風險控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