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是境外投資,我國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什麼是境外投資
境外投資指投資主體通過投入貨幣、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和權益或提供擔保,獲得境外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
相關法規:
第一部分對境內企業開展境外投資的政策支持
可參考以下鏈接:網頁鏈接
一、全國人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2011)
二、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會同外交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聯合發布《關於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積極開展境外投資的實施意見》(發改外資[2012]1905號)
三、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發布《「十二五」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規劃》(2012年7月17日發布)
四、商務部、外交部發布《對外投資國別產業導向目錄》(2004年7月發布《目錄一》,2005年10月發布《目錄二》,2007年1月發布《目錄三》)
五、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的《境外投資產業指導政策》和《境外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發改外資[2006]1312號)
六、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外交部關於發布《對外投資國別產業指引(2011版)》的通知(商合函[2011]767號)
第二部分對境內企業開展境外投資前期階段的法律規制
一、國家發展改革部門對境內企業開展境外投資的規制
(一)信息報告制度
(二)核准制度
(三)備案制度
(四)項目登記制度
(五)國家發展改革部門核准、備案或登記的法律效力
二、國家商務部門對境內企業開展境外投資的規制
(一)境外並購事項前期報告制度
(二)核准和批准制度
(三)國家商務部核准後的法律效力
三、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對境內企業開展境外投資的規制
(一)前期報告制度
(二)前期費用申請制度
(三)外匯登記審核制度
四、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境內企業開展境外投資的規制
(一)境外投資行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及企業章程的規定。
(二)境外投資的決定作出機制。
(三)重大事項核准制度。
(四)境外投資應當進行國有資產評估。
(五)制定投資管理制度。
(六)編制年度投資計劃制度。
(七)主業務投資限制制度。
五、國土資源部
第三部分對境內企業開展境外投資經營階段的法律規制
一、國家發改委
二、商務部
三、國家外匯局
四、國資委
第四部分調整境內企業境外投資的法律法規等其他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
一、政策類
二、法律類
三、行政法規類
四、部門規章類
(一)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
(二)國家商務部
(三)國家外匯局
(四)國資委
⑵ 外商投資企業的相關法律
外商投資企業法是指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組織和活動的行為規范的法律、法規的總稱,是內由眾多的有關外商投資企容業的立法規范形成的一個法律體系。其主要內容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設立與登記程序、法律地位、投資關系、法律文件、中外雙方的權利義務、組織機構、經營管理、勞動關系、稅收、外匯管理、解散與清算等。 在東道國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受東道國法律的管轄,外商投資企業必須遵守東道國的法律、法規,這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都是中國的法律主體;凡符合中國法律關於法人條件規定的,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一方面,外商投資企業受中國法律的保護;另一方面,外商投資企業受中國法律的管轄。為了依法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和監督,我國外商投資企業法明確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國家有關機關依法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管理和監督。
為了保護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合資企業法和外資企業法分別規定,國家對合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徵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合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徵收,並給予相應的補償。
⑶ 我國中國境內涉及外商投資方面的法律法規條款主要有哪些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規范外商投資管理,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外商投資,是指外國的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稱外國投資者)直接或者間接在中國境內進行的投資活動,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二)外國投資者取得中國境內企業的股份、股權、財產份額或者其他類似權益;
(三)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項目;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資。
本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國投資者投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經登記注冊設立的企業。
第三條 國家堅持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鼓勵外國投資者依法在中國境內投資。
國家實行高水平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資促進機制,營造穩定、透明、可預期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四條 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前款所稱准入前國民待遇,是指在投資准入階段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不低於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所稱負面清單,是指國家規定在特定領域對外商投資實施的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國家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
⑷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是否還有效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依然有效,只是登記機關不再執行其中的第5、6條而已。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是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部門規章,需要修改、宣布廢止(失效)都要由制定的部門共同作出決定。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06年8月16日發布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梳理執法依據結果的公告》,《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作為聯合規章依然有效。
根據2013年5月6日發布的商務部2013年第23號公告《公布商務部現行有效規章目錄及規范性文件目錄》),《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依然有效。
(4)涉外投資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第一條為了促進和規范外國投資者來華投資,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提高利用外資的水平,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保證就業、維護公平競爭和國家經濟安全,依據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系指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股權並購」)。
或者,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並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或,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並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該資產(以下稱「資產並購」)。
第三條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應遵守中國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遵循公平合理、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造成過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競爭,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導致國有資產流失。
第四條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應符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投資者資格的要求及產業、土地、環保等政策。
⑸ 國際投資的法律關系有哪些
國際投資法是指調整跨國私人直接投資關系的國內法律規范和國際法律規范的總稱。國際投內資法調整的容關系既有橫向關系,也有縱向關系。具體包括:
(1)外國投資者和東道國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產生的投資商事關系;
(2)東道國與國外投資者之間的投資管理和保護關系;
(3)跨國投資者與母國有關機構之間的投資促進和投資保證的關系;
(4)政府之間及政府與國際組織之間為促進和保護投資或協調投資關系而締結雙邊或多邊條約所產生的關系。
⑹ 國資委下屬企業境外投標適用的法律及法規
發改委2014年第9號令 《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
《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業經國家發展改革委主任辦公會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並於2014年5月8日起施行。我委2004年10月發布的《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21號令)同時廢止。
http://www.sanit.com.cn/en/news/ArticleDetail.php?flag=1&article_type=&article_id=20140414092133256245
⑺ 外商投資法是什麼法律
包括的。。。具體法律你看有對外商投資企業規定的法規都會說明
⑻ 急求中國境外投資的最新政策法律法規 !
我們國家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只有被投資的國家才有關於外資投資的規定,應該適用被投資地的有關規定。
⑼ 個人對境外投資,如沒有經過國家外匯管理局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是否夠成違法國家法律法規,已簽合同是否無
親,我為你解答。
肯定是存在違法的。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對外投資需要投資項目的審查,投資主體審查,外匯審查等步驟。
違反法律,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