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乾股和分紅股的區別
乾股是指對某種特殊人物,不要他發股金,卻算他入了若干股份,就是說,他不出股資,卻參與分紅,這叫乾股. 至於老闆給員工股份作為獎勵,在美國早已實行. 實股就是通常的股票,可以流通的 股票分紅 股份公司在支付股息之後仍有盈餘,將其再分派給股東的分配活動,股東分得的除股息以外的盈餘部分就是紅利。對於非純粹股份經濟的合作經濟組織或集體企業來說,分紅是指投資入股的投資組織成員按其投資比例分配企業稅後盈利中分紅基金的分配活動。股票分紅遵守下列原則:分紅的方法應在公司法或公司章程中都要有明確的規定,分紅過程必須依照法規章程辦理;公司無盈利不分紅,盈利少則少分,虧損時不分,股東分紅採用平等原則,分配的金額、日期等對各個股票持有者不應存在差別,並且,優先股不參與分紅。 預案公布後,分紅資金會自動打入你的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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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合夥人和投資人的區別是什麼 乾股和實股是什麼區別
合夥人和投資人理論上都是一個項目或者公司的股東成員。一般從參與的程度上會有所區別。合夥人一般不但是公司的股東,同時還參與公司的管理。對公司的重大事項決策參加投票等。投資人的話相對比較寬泛,只要是出資參與都可以成為投資人。但是更多的都是財務投資,只參與公司的監管和分紅。
乾股:指在公司的創設過程中或者存續過程中,公司的設立人或者股東依照協議無償贈予非股東的第三人的股份。該種股份就是乾股,持有這種股份的人叫做乾股股東。
實股:顧名思義,在公司的注冊資本中實繳了資金。
㈢ 什麼叫乾股,什麼叫實股
乾股是股份公司無償贈送的股份。一般用作公司發起人的酬勞; 有時也用於贈送職工或拉攏某些有勢力的人。贈送乾股應經董事會同意,因它涉及股東權益,造成股東權益的減少。
狹義上講,乾股就是股權激勵。 而從廣義上講,只要某一股權的法定登記人和實際權利人,不完全是同一個人,這部分股權就叫乾股。
實股就是法律意義上的通過工商注冊的股權,需要實際出資,受法律保護。企業可以將實股進行合同轉價,是可以進行轉讓的。
實股即實際股份激勵,獲得是企業的原有股東決定將其一部分股權轉讓給員工(新加入的股東),或者通過增資擴股的方式吸收新股東的方式實現的。通常,實施實股的股權激勵,會將股權打折賣給員工,或者通過定向增發股份的方式,使員工可以獲得有較高價值的股權。
(3)投資中乾股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㈣ 乾股和分紅股有什麼區別
乾股和分紅股的區別是:
1、分紅股的取得和存在往往以一個有效的贈股協議為前提,而乾股可有可無。
2、分紅股股東通過公司股東變更,在工商局登記備案,則會成為正式股東,完全享有股東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而乾股則不能。
乾股是指股東不必實際出資就能佔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份額的股份,他不出股資,卻參與分紅。分紅股是指股東實際出資後佔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份額的股份,享受分紅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乾股的風險有:
1、沒有簽訂正式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出資協議,「股東」地位不被認同,收益無保障。
2、乾股持有人如果在工商局登記為股東,如果公司在很多業務上需要股東簽名等,則可能會不斷找該股東簽字或者出具資料等,造成生活和工作的困擾。
3、即使乾股持有人不實際出資,在法律意義上,他仍需要對外承擔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以上資源來自於人民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㈤ 什麼是乾股投資乾股有什麼風險嗎
下面我用一篇以公司角度的文章概括一下你所說的乾股問題,方便理解他的優缺點: 【股權激勵與「乾股」】
股權激勵是指公司以本公司股權(或股票)為標的,對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就目前股權激勵的立法狀態來看,法律對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的操作指引已日趨完善,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以及國資委、財政部發布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和《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允許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及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實行股權激勵計劃。尤其對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這兩種發展較為成熟的工具予以較詳細的規定,並對實施條件、程序和操作要點進行了規范。但對於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激勵,目前尚缺乏明確的法律法規指引,以哪種形式進行股權激勵,具體如何操作,實務操作過程中應當注意哪些問題,尚無定型的模式。 在實務操作中,「乾股」通常被有限責任公司用作股權激勵的一種方式。此所謂之「乾股」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我國《公司法》沒有對「乾股」的直接定義。就有限責任公司而言,通常意義上的「乾股」是指未實際出資而通過股權無償轉讓即贈與的形式取得的股權。很多非上市公司,尤其是初創型科技企業對股權激勵的實行有著很強的願望,這些企業為了挽留優秀的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希望通過股權激勵使這些員工成為企業的「真正所有者」,共享收益,共同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從而充分挖掘和發揮優秀人力資源的能量和潛力,保持企業穩固和強勁的發展動力。當這些優秀的員工取得乾股後,與公司的關系就會發生一些微妙的變化,從取得乾股那一刻起他們不再是公司的「外人」,除了像往常一樣天天到公司報道上班外,無論實際佔有多少比例的股權,他們已經對公司產生了「歸屬感」。這種微妙的差異,也即勞動關系與股東關系的並存究竟會對公司產生多大影響,會產生哪些問題,我們下面通過一個具體案例來探討。【失敗的案例】上海江東科技有限公司(化名)在初創期時通過贈與2%股權的激勵方式吸納公司技術部門干將王某成為公司的股東,當時公司凈資產僅為三百萬元人民幣。通過幾年的發展,江東公司發展迅猛,公司凈資產已達上九千萬元人民幣。此時,王某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並要求公司其他股東回購他所持有的股權,公司雖然極力挽留但王某去意已決。在辦理股權轉讓手續時,公司提議以王某入股時的凈資產作為基準價進行回贖,但王某卻主張以其離職時的凈資產為基準價他才同意轉讓。六萬元變成了一百八十萬元,江東公司為了盡快能從公司人合性危機中解脫出來,其他股東最終也只能花一百八十萬元回購了王某持有的股權。【可能涉及的法律風險】論及雙方產生爭議的原因,是因為江東公司當時在作股權激勵時沒有意識到「乾股」所帶來的法律風險,沒有對股權激勵方案作出一個整體的籌劃方案。筆者通過分析,將以「乾股」進行股權激勵所涉法律風險歸結到以下幾點:1、勞動關系解除無涉股東身份的變化。如前所述,員工取得乾股後便具有了勞動者和股東的雙重身份,勞動關系和股東關系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所基於的事實和法律均不相同,無論是因「乾股」受讓人即員工不能勝任工作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還是員工自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均不導致股東身份的否認,因此,即使「乾股」受讓人不再為公司工作,但他仍然是公司的股東,依然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行使分紅權等股東權利。2、股東關系處理不當會將公司推入訴訟不斷的漩渦。「乾股」受讓人成為公司股東後,無論持有1%的股權還是99%的股權,均有權利行使《公司法》所規定的各項股東權利,這主要包括知情權、表決權和盈餘分配權,若股東關系處理不好,會引發一系列股東訴訟糾紛,而這些糾紛往往流程漫長,耗費公司大量的人力和財力,相對於正處在創業階段或初步發展階段的科技企業來說,如果處理不得當,不但會影響公司發展的整體戰略部署,而且有可能對本來就底子薄弱的小型微利企業造成致命打擊。3、股東增加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決策效率。公司「乾股」的受讓人成為股東後,公司的重點決策都必須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召開各種會議進行表決,無論這些「乾股」的受讓人的表決僅流於形式還是真正起到決定性影響,都勢必會在程序上拉長公司決策產生的過程,一定程度上造成公司決策效率的降低。1、「乾股」轉讓中的稅務法律問題也不容忽視。假設激勵員工的股權是老股東出讓的,則是否繳稅要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該股權通過無償贈與來轉讓,那麼贈與人無需繳稅,但受贈人的納稅義務不一定會被豁免。因為雖然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受贈股權為非稅行為,但某些地方的稅務機關為了防止有人利用股權贈與規避納稅義務,已規定受贈股權免稅僅限對於繼承、遺產處分、直系親屬之間無償贈予股權的情況,對於其他情形,受贈人因無償受贈股權取得的受贈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以20%的稅率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第二種情況是該股權通過平價或低價來轉讓,若轉讓時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高於其出資額的,那麼稅務機關有權按凈資產核定股權轉讓價格,並按公允價值計征所得稅。此外,假設激勵員工的股權是由公司資本公積金轉增資本而來,則員工所得增資部分的股權按照法律規定為「工資、薪金所得」,應按照九級累進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還有,若激勵員工的股權以期權(行權)的形式約定轉讓的,那麼稅務問題也是按上述方式處理的。【法律風險防控】經過上述分析,筆者認為有必要在公司謀劃股權激勵方案時對相關法律風險防控進行必要的籌劃,以最大限度地保證股權激勵方案的最終目的能夠真正實現。首先,公司在設計股權激勵方案時就應當在公司章程和股權轉讓協議中約定股權退出機制。可以明確約定好股權退出的條件和股權轉回時的受讓對象,如設計一些崗位績效考核指標,當「乾股」的受讓人業績達不到公司要求時,公司即可強令要求其將股權轉讓給特定的標的股東。當然亦可以就股權退出限定期限,以保證股權激勵能夠惠及更多的優秀員工。其次,要在股權激勵方案籌劃時就決定股權回購的認購價格。應當在公司章程或股權轉讓協議中約定股權認購的基準價格和作價依據,既可以約定以「乾股」受讓時公司的凈資產為基準,也可以約定以股權退出時的凈資產公允價值為基準。再次,不管「乾股」的受讓人是多大的股東,都要尊重他們的股東權益。不要認為這些「乾股」股東僅拿分紅就行了,對於公司的賬務和重大決策無權過問,股權激勵的初衷就是為了使得這些優秀的員工在公司找到「歸屬感」,通過讓他們積極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來最大限度地激發他們自身的才乾和潛能,若肆意剝奪這些「乾股」股東的權益,不但不益於發揮股權激勵的效果,反而容易滋生糾紛,最終不利於公司的長期發展。最後,要規范公司的人力資源管理體系。建立健全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規范公司的薪資待遇制度和績效考核制度,一方面是為了創造良好的企業文化,吸納更多優秀的骨幹員工成為公司的所有者,使其能夠更好地發揮自身才能;另一方面也是為了防止這些「骨幹」在獲得股東身份後停滯不前、坐享其成,公司在他們達不到股權激勵初始期望和目的時,可以有理有據地剝奪其股東地位,進而最大限度的避免股東間糾紛訴訟的發生。 我現在正在做達人計劃的任務,希望你能支持一下加為最佳答案!謝謝
㈥ 公司成立,什麼是乾股,是否是不出資金一方
乾股:
乾股是指未出資而獲得的股份,但其實乾股並不是指真正的股份,而應該指假設這個人擁有這么多的股份,並按照相應比例分取紅利。乾股的概念往往存在於民間,特別是私營企業,在私企的老闆們給予乾股的時候,有的會簽署一些協議,有的沒有,但是基本上無論哪種,持有乾股的人都不具有對公司的實際控制權(有實際控制權的是"實際控制人")。所以,這種乾股協議不如叫做分紅協議更加貼切。
簡介:
"乾股"是指股東不必實際出資就能佔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份額的股份。中國法律規定: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因此,中國不存在所謂的"乾股"。乾股的取得和存在往往以一個有效的贈股協議為前提。贈股協議的效力屬於股東之間的協議,和設立協議一樣對股東具有約束作用,贈股協議的內容也可以在章程上體現。由於股東並沒有實際出資,因此股東資格的確認完全以贈股協議為准,如果贈股協議具有可撤銷、無效、解除等情況,乾股股東自然就失去了股東資格,乾股股東的權利義務比如股利請求權、表決權由協議確定,但股東的義務,尤其對外義務同一般股東,理由是股東的登記具有對外公示性。但是乾股股東如果所受股份為瑕疵股份,在一般情況下,股份的受讓人也應對股份的出資義務承擔責任,但是,一般而言如果有一部分為瑕疵股份,有一部分為正常股份,那麼首先認定獲贈股份為正常股份,在其不足的情況下,才認定為瑕疵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