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投資與合夥的區別
合夥人和股東的區別:1、適用的法律法規不同,合夥人與股東的區別在於:合夥人回適用於《合夥企答業法》。股東適用於《公司法》。2、身份不同,合夥人是依照《合夥企業法》成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即非法人組織的投資人;股東是依照《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即獨立法人單位的投資人(股東名冊置備於公司,進行工商登記)。3、出資不同,普通合夥人除了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財產出資之外,也可以用勞務出資。股東是不允許用勞務出資的。4、責任形式不同,合夥企業因不具備法人資格,故也就沒有獨立的責任能力,故普通合夥人對於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於公司,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獨立的企業財產權,並以公司自己所有的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僅在出資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㈡ 有限合夥制度的優勢有哪些
有限合夥制度的優點主要表現在如下方面:
首先,有限合夥中的有限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有利於極大調動投資者的投資熱情。資金充裕的企業或者自然人具有不同的風險應對風格。有的人資金實力越強大,越是敢於冒險,願意投資於普通合夥,願意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的人資金實力越強大,越是趨於穩妥,不願意投資於普通合夥,不願意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由於公司的經營者原則上不對公司債務負責,致使公司經營者有可能違背其應負的忠實與善管義務,不惜漁肉股東利益,謀求一己之私。此即公司治理實踐中的經營者道德風險。而在有限合夥中,普通合夥人既享有對合夥事務的管理權,又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就把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的命運緊緊捆在一起,這就為普通合夥人殫精竭慮、提高有限合夥的經營績效提供了巨大的動力和壓力,從而避免或者降低了普通合夥人的道德風險。因為,普通合夥人很清醒:如果由於自己的過錯導致巨額合夥債務,自己要對此承擔無限責任,甚至導致傾家盪產的結局。這也是有限合夥人信賴普通合夥人的原因之一。此外,由於有限合夥人對合夥債務負有限責任,有限合夥人之間不必相互信任,這就有助於有限合夥企業吸引較多的有限合夥人入伙,從而籌集更多的資本。
其次,有限合夥有利於實現投資者與投知者的最佳組合,做到有錢的出錢,有力的出力。富人的最大財富在於金錢資本,而智者的最大財富在於智慧資本。金錢資本的聯合未必產生最佳的財富;同樣,沒有金錢資本的支撐,智慧資本自身也不會自動創造財富。一方面,資金實力殷實、但對特定經營領域一無所知的投資者迫切希望找到可信賴的經營專才實現資本增值、創造投資回報。另一方面,懂經營、善管理,但缺乏資金實力的經營專才對於投資者的資金望眼欲穿。為實現投資者與投知者的緊密結合,建立他們之間互相信賴的機制,立法者允許甚至要求他們之間預先達成一種利益安排:投資者扮演有限合夥人,提供合夥企業的主要資本,並按照略低於出資比例的標准分取投資回報,對合夥債務負有限責任,但作為交換條件,放棄合夥事務管理權;投知者扮演普通合夥人,提供合夥企業的管理服務,享有合夥事務管理權,雖然出資較少,但按照數倍於出資比例的標准分取投資回報,但作為交換條件,對合夥債務負無限責任。這對經營專才來說也是求之不得的。由於自身財力的不足,經營專才對於設立公司缺乏激情和沖動。又由於普通合夥中的所有合夥人都有權參與合夥事務管理,這些經營專才不願對其他合夥人的錯誤決策導致的損失負責。而有限合夥制度使得出資較少的普通合夥人也能獨攬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大權,從而實現以小博大的資本放大功能。如此以來,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各得其所,這是普通合夥制度與公司制度都無法提供的一套獨特游戲規則。
其三,從為投資者節約納稅的角度著眼,投資者採取有限合夥有利於避免雙層征稅,從而。美國、德國等國家的稅法均對公司和股東分別征稅,公司要繳納公司所得稅,股東取得股利後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對有限合夥本身不征稅,僅對從有限合夥取得投資回報的合夥人徵收個人所得稅。在德國,以公眾有限合夥企業形式開展的特定經營活動還享有其他免稅優惠。我國也取消了對合夥企業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做法,這對有限合夥的健康迅猛發展無疑是一大推動。對於有限合夥人而言,要想獲得有限責任待遇、降低投資風險,投資於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亦無不可;但投資於有限合夥的主要經濟動因在於,合夥的稅收優惠待遇要多於公司的稅收優惠待遇。
其四,有限合夥的經營活動比公司的經營活動更具有保密性。凡是公司,都要滿足起碼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即公示要求。上市公司遵守的信息披露要求比起其他類型的公司來說更加嚴格。而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應當遵守的信息披露要求要比公司寬松得多,而且此種要求僅以滿足合夥企業債權人和政府監管機構為限。在採用有限合夥的西方市場經濟國家,關注有限合夥經營業績的潛在投資者要比上市公司的潛在投資者少得多。有限合夥的這種保密性,對於有限合夥中的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當然具有吸引力。
㈢ 請教公司可否可以投資設立合夥企業
可以的。但是有些例外性規定。
合夥企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回人答、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㈣ 合夥制企業特點和優缺點
1,法律地位:有限公司是獨立法人,合夥企業無法人地位。 2,信用來源:有限公司是資合企業,合夥企業是人合企業。 3,成立依據:公司法和合夥企業法
㈤ 如果你是一個發起人,你想投資公司,還是合夥企業,理由是選公司如何保證股東利益選合夥企業如何保證合
極地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准則。
第二條 企業名稱:
縉雲極地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第三條 企業地址:
縉雲縣壺鎮橋下南路 號
第四條 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企業經營范圍:
投資咨詢(涉及到經營范圍的憑有效經營許可證經營)。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 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 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30萬元。
第三章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 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本企業會計年度採用公歷年制,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 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2011年10月8日。
第十三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 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 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 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 企業清算結束後,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並於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報送登記機關一份,本企業存檔一份。
投資人簽字(蓋章)
2012年5月1日
㈥ 用來投資的合夥企業最好注冊成什麼類型
企業管理 或者投資管理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啟用新版<合夥企業營業執照》和《合夥企業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的通知》(工商個字〔2007〕107號)規定,新版《合夥企業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均印有「合夥企業營業執照」字樣。正本和副本均載明登記事項:「名稱」、「主要經營場所」、「執行事務合夥人」、「合夥企業類型」、「經營范圍」,還載明執照事項:「注冊號」、「登記機關」(發照機關)、「 年 月 日」(發照日期),亦並未將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的出資額作為營業執照載明內容之一。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2、《公司法》
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㈦ 關於有限合夥企業的利弊
有限合夥制的優點:
1、分配機制靈活。有限合夥的收益或利潤分配完全由合夥人之間自由約定,不受出資比例的限制。
2.避免雙重納稅,有限合夥企業的全部收益在分配給每一個合夥人之後,再由他們按照自己適用的邊際稅率納稅,避免了公司制下的雙重稅賦。
3.靈活有效的激勵機制、決策機制
有限合夥制一般在《有限合夥協議》中,會賦予普通合夥人(GP)較多的管理許可權以及較豐厚的利潤分配方案,有限合夥企業充分授權普通合夥人管理運作基金,使得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利益緊密結合的同時,大大提高提升了普通合夥人的積極性。
4.約束機制加強風險管理
有限合夥人如果不滿意普通合夥人管理時,可在終止後選擇其他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企業的約束機制,有效約束普通合夥人的投資行為必須做到盡職盡責。
5.資金使用效率較高
投資人的出資實行「承諾出資」,注冊時無需驗資,有投資需要時普通合夥人根據《有限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通知所有合夥人分批註資。沒有好的投資項目時,認繳的資本可以暫時不到位,而在有了好的投資項目時,可集中投入資金,從而避免資金積壓,提高使用效益。但在銀行融資方面,有限合夥企業存有壁壘。
有限合夥制缺點:
1.合夥人誠信無法保證:中國目前並沒有建立自然人的破產制度,合夥人的誠信問題無法保障,責任很難追溯。合夥制很大程度上是事前協議約束,在後期LP對GP的管理監督也較難實現。
2.開設證券賬戶仍待落實:合夥企業是非法人,根據《證券法》相關規定開設證券帳戶要求是自然人、法人、社會團體,沒有提及合夥企業能不能開證券帳戶。
3.政府政策偏向,暫緩有限合夥制的發展:從政策上有「傾斜」公司制「打壓」有限合夥制之嫌。
4.配套措施不完善,各地及跨部委標准不一:在商務部及發改委通過的合夥制,但在證監會仍然會有問題,如開設證券賬戶等。一些當地工商行政人員對有限合夥制的登記流程等不熟悉。
㈧ 一個合夥出資的公司 有幾個公司投資 那麼作為企業法人的公司和合夥企業的區別是什麼 主要是利益方面
1、最來主要的區別就是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承擔無限責任。
有限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2、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有限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般情況下,合夥企業的綜合稅負比有限公司低一些
僅供參考
㈨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合夥的優勢有哪些
採用有限合夥制形式的私募股權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雙重征稅,並通過合理的激勵及約束措施,保證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情形下,經營者與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進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分工與協作,使各自的所長和優勢得以充分發揮;此外,有限合夥制的私募股權基金的具有設立門檻低,設立程序簡便,內部治理結構精簡靈活,決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機制靈活等特點。
從有限合夥制度的法律層面看,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還具有以下特點:
1、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財產。作為一個獨立的非法人經營實體,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擁有獨立的財產;對於合夥企業債務,首先以合夥企業自身的財產對外清償,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夥人所處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擔;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內,各合夥人不得要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由此,保障了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性和穩定性。
2、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區別的責任。在有限合夥制企業內,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合夥企業的經營;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樣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夥人認真、謹慎地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對有限合夥人而言,則具有風險可控的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