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境外投資 辦法
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境外投資宏觀指導,優化境外投資綜合服務,完善境外投資全程監管,促進境外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維護我國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以下稱「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獲得境外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投資活動。
前款所稱投資活動,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一) 獲得境外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等權益;
(二) 獲得境外自然資源勘探、開發特許權等權益;
(三) 獲得境外基礎設施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
(四) 獲得境外企業或資產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
(五) 新建或改擴建境外固定資產;
(六) 新建境外企業或向既有境外企業增加投資;
(七) 新設或參股境外股權投資基金;
(八) 通過協議、信託等方式控制境外企業或資產。
本辦法所稱企業,包括各種類型的非金融企業和金融企業。
本辦法所稱控制,是指直接或間接擁有企業半數以上表決權,或雖不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但能夠支配企業的經營、財務、人事、技術等重要事項。
第三條投資主體依法享有境外投資自主權,自主決策、自擔風險。
第四條投資主體開展境外投資,應當履行境外投資項目(以下稱「項目」)核准、備案等手續,報告有關信息,配合監督檢查。
第五條投資主體開展境外投資,不得違反我國法律法規,不得威脅或損害我國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
第六條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稱「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境外投資主管部門職責,根據維護我國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的需要,對境外投資進行宏觀指導、綜合服務和全程監管。
第七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建立境外投資管理和服務網路系統(以下稱「網路系統」)。投資主體可以通過網路系統履行核准和備案手續、報告有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或不適宜使用網路系統的事項,投資主體可以另行使用紙質材料提交。網路系統操作指南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
第二章境外投資指導和服務
第八條投資主體可以就境外投資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咨詢政策和信息、反映情況和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內,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制定完善相關領域專項規劃及產業政策,為投資主體開展境外投資提供宏觀指導。
第十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內,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國際投資形勢分析,發布境外投資有關數據、情況等信息,為投資主體提供信息服務。
第十一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內,會同有關部門參與國際投資規則制定,建立健全投資合作機制,加強政策交流和協調,推動有關國家和地區為我國企業開展投資提供公平環境。
第十二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內,推動海外利益安全保護體系和能力建設,指導投資主體防範和應對重大風險,維護我國企業合法權益。
⑵ 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規范政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准和備案行為,實現便利、高效服務和有效管理,依法保護企業合法權益,依據《行政許可法》、《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投資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包括企業使用自己籌措資金的項目,以及使用自己籌措的資金並申請使用政府投資補助或貸款貼息等的項目。
項目申請使用政府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的,應在履行核准或備案手續後,提出資金申請報告。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對投資項目履行綜合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按照本級政府規定職責分工,對投資項目履行相應管理職責。第四條根據項目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核准管理或備案管理。
對關系國家安全、涉及全國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項目,實行核准管理。其他項目實行備案管理。第五條實行核准管理的具體項目范圍以及核准機關、核准許可權,由國務院頒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核准目錄》)確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項目核準的范圍、許可權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核准目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並根據情況適時調整。
未經國務院批准,各部門、各地區不得擅自調整《核准目錄》確定的核准范圍和許可權。第六條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按照屬地原則備案。
各省級政府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項目備案管理辦法,明確備案機關及其許可權。第七條依據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具有項目核准許可權的行政機關統稱項目核准機關。《核准目錄》所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是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准目錄》規定由省級政府、地方政府核準的項目,其具體項目核准機關由省級政府確定。
項目核准機關對項目進行的核準是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應當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依據國務院專門規定和省級政府規定具有項目備案許可權的行政機關統稱項目備案機關。第八條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產品技術方案等,應當依法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項目核准、備案機關及其他行政機關不得非法干預企業的投資自主權。第九條項目核准、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對項目進行核准或者備案,不得擅自增減審查條件,不得超出辦理時限。第十條項目核准、備案機關應當遵循便民、高效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項目核准、備案機關應當制定並公開服務指南,列明項目核準的申報材料及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審查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列明項目備案所需信息內容、辦理流程等,提高工作透明度,為企業提供指導和服務。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級政府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對項目核准、備案機關的監督制度,加強對項目核准、備案行為的監督檢查。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對企業從事固定資產投資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項目核准、備案、建設實施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向有關部門檢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第十二條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項目核准、備案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以下簡稱在線平台)實行網上受理、辦理、監管和服務,實現核准、備案過程和結果的可查詢、可監督。第十三條項目核准、備案機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統一使用在線平台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相關手續。
項目通過在線平台申報時,生成作為該項目整個建設周期身份標識的唯一項目代碼。項目的審批信息、監管(處罰)信息,以及工程實施過程中的重要信息,統一匯集至項目代碼,並與社會信用體系對接,作為後續監管的基礎條件。第十四條項目核准、備案機關及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在線平台公開與項目有關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准入標准,公開項目核准、備案等事項的辦理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
項目核准、備案機關應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將核准、備案結果予以公開,不得違法違規公開重大工程的關鍵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