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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4-12-21 13:50:08

⑴ 股權投資項目管理制度有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XX證券交易股票上市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指的對外投資是指公司為獲取未來收益而將一定數量的貨幣資金或非貨幣資產等作價出資,對外進行各種形式的投資活動。

第三條按照投資期限的長短,XX對外投資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

第四條對外投資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第五條(一)符合國家、地方發展戰略規劃和產業政策,符合企業發展戰略規劃;(二)遵守我國和投資所在國(地區)法律法規,規范履行投資決策和審批程序;

(三)堅持聚焦主業,嚴格控制非主業投資;

(四)合理配置企業資源,促進資源要素優化組合,注重投資綜合回報;(五)充分預測投資風險,謹慎控制風險。

第六條XX短期投資決策程序:

(一)XX相關部門對短期投資預選投資機會和投資對象,根據投資對象的贏利能力編制短期投資計劃;

(二)財務部負責提供XX資金流量狀況;

(三)短期投資計劃按審批許可權履行審批程序後實施。

第七條XX長期投資項目決策程序:

(一)各項目管理部門收集、整理與項目相關的資料並進行可行性研究,提交公司投資部進行初審;

(二)經初審通過的投資項目,形成正式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書面資料,向XX、總經理辦公會議提交正式議案;

(三)根據決策許可權由XX總經理辦公會、董事長、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批。

第八條發生或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公司可以轉讓對外投資:

1、投資項目已明顯有悖於公司經營方向;

2、投資項目已連續虧損且扭虧無望,沒有市場前景的;

3、由於自身經營資金不足急需補充資金的;

4、XX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⑵ 新成立投資公司管理制度都有哪些

我按照我公司里的管理制度給你,你也可以參考其他公司的管理制度。

一、公司章程

二、投資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投資決策許可權
第三章 投資指令
第四章 持倉品種的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三、風險控制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風險控制的組織和流程
第三章 企業的風險管理
第四章 附 則

其實每個公司的投資管理制度都是大同小異的,差不多都涉及到這些內容。你多參考幾家投資公司的管理制度,比如
重陽投資——http://www.chongyang.net/web/default.aspx
尚雅投資——http://www.shangyafund.com/index.asp
瀚信資產——http://www.hanxinchina.com/
等等。
你也可以去網路文庫里找找其他公司的管理制度作為模板。
這3個制度在以後跟其他公司合作時,提交的盡調材料里基本上都是必須提交的東西。
還有什麼投資和風控的流程圖、模型什麼的,你都可以去其他網站上找相關部分作為參考的。

⑶ 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細則內容

第三條企業應當按照《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制定投資決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確相應的管理機構,並報國資委備案。
企業投資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企業負責投資管理機構的名稱、職責,管理構架及相應的許可權;
(二)投資活動所遵循的原則、決策程序和相應的定量管理指標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和論證工作的管理;
(四)項目組織實施中的招投標管理、工程建設監督管理體系與實施過程的管理;
(五)產權收購和股權投資項目實施與過程的管理;
(六)項目後評價工作體系建設與實施的管理;
(七)投資風險管理,重點是法律、財務方面的風險防範與重大投資活動可能出現問題的處理預案;
(八)責任追究制度。
第四條國資委對企業投資決策程序與管理制度中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與企業進行溝通並給予指導完善。
第五條企業投資活動應遵循《辦法》第六條規定,並結合企業實際情況研究提出相應的定量管理指標,納入企業投資管理制度。
定量管理指標應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企業發展規劃期內非主業資產規模占企業總資產合理比重和年度投資中非主業投資占總投資的合理比重的內控指標;
(二)企業發展規劃期內資產負債率的控制指標;
(三)企業內部投資收益率的控制指標。未建立指標體系的企業可參考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建設項目經濟評價方法與參數》,結合企昌掘業實際情況提出。已建立指標體系的企業也可參考相關參數進行修正;
(四)發展規劃期內各類投資活動中自有資金的合理比重;
(五)發展規劃期內各年度新開工項目投資額占總投資的合理比例。
上述(一)、(二)兩項指標由企業在發展規劃中提出,經國資委審核確認後作為國資委對企業投資活動監督管理的基礎指標。其餘三項指標作為國資委監管企業投資活動的參考指標。企業可根據本企業實際情況,增加相應的定量管理指標。
第六條企業應按照《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編制並報送年度投資計劃。報送的年度投資計劃應附有詳細的文字說明材料,按照本實施細則附件1的要求填寫年度投資計劃表,並於當年1月31日前報送國資委。
第七條國資委按照《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的規定,對企業年度投資計劃的編制進行以下指導:
(一)指導企業在年度投資計劃編制中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並依據宏觀經濟形勢和市場變化提出具體要求;
(二)指導企業做好年度投資計劃與發展規劃的銜接工作;
(三)指導企業做好年度投資計劃與企業財務預算有關指標的銜接工作;
(四)其他事項。
第八條國資委按照《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受理企業年度投資計劃的報送、重大投資事項的報告,並依據年度投資計劃對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和審核管理:
(一)備案管理。對實行備案管理的企業投資項目,除對存在問題的進行提示外,一般不再回復。國資委自收到備案的投資項目材料20個工作日內未予回復的視為備案通過。
(二)審核管理。對實行審核管理的企業非主業投資項目,國資委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並給予書面回復。回復一般分為下列三種方式:
1.通過。
2.提示。對存在問題的項目,要求企業予以糾正或制定相應的風險防範措施。
3.否決舉和。對存在嚴重問題的項目予以否決。
第九條國資委對企業投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時,主要依據下列內容對投資項目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提示:
(一)是否符合《辦法》第六條有關規定;
(二)是否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五條定量指標的要求:
1.投資方向。在企業投資中,非主業投資占總投資的比重是否超出合理范圍,影響主業的發展(一般控制在10%以下);
2.投資資金構成。企業投資中,自有資金占總投資的比重是否處於合理范圍內(一般為30%以上);
3.投資規模。企業總投資規模是否超出企業財務承受能力,主要是企業資產負債率是否處於合理水平;
4.企業新開工項目占年度投資額的比重是否處於合理范圍內。
對上述第(二)項中各項指標連續兩年超出合理范圍的企業,國資委應當進行跟蹤並分析原因,提出具體建議措施。
對出現下列情況的,視為存在嚴重問題,國資委將予以否決:
(一)不符合國家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的;
(二)違反企業投資決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
(三)非主業投資不符合企業調整、改革方向,影響主業發展的;
(四)資產負債水平超出企業財務承受能力的。
第十條國資委對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外追加項目,按照《辦法》第十條和本實施細則第八條、第九條辦理。
第十一條企業在投資活動正迅盯中發生重大事項,應當按照《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及時向國資委報告,如發生《辦法》第十一條(二)、(三)項情況,國資委依據《辦法》第九條規定和本實施細則第八條、第九條進行管理,並對需要回復的及時回復企業。
第十二條企業應當按照《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和國資委有關通知,按時報送年度投資計劃完成情況和分析材料。年度投資計劃完成情況和分析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資完成情況,按照本實施細則附件2的要求填報;
(二)對存在的問題、經驗與教訓的綜合分析;
(三)部分重點企業按季度報送完成情況並附簡要分析材料。
第十三條國資委對企業投資完成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並根據工作需要將有關分析材料反饋企業。
第十四條企業應當按照《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開展投資項目後評價工作,並根據後評價結果,對企業投資活動和投資活動的管理提出改進和完善的意見建議。具體工作按照國資委《中央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後評價工作指南》(國資發規劃〔2005〕92號)的通知組織實施,及時總結經驗教訓並將好的經驗報國資委。
第十五條國資委負責指導、管理企業投資項目後評價工作。督促檢查企業後評價制度的建立和後評價工作的開展,根據行業發展狀況和企業投資活動情況,選擇典型企業和項目組織開展後評價工作,對典型經驗及時在中央企業內組織交流。

⑷ 河南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范政府投資行為,激發社會投資活力,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是指使用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第三條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有關政策措施,發揮政府投資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鼓勵社會資金投向前款規定的領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政府投資范圍定期評估調整機制,不斷優化政府投資方向和結構。第四條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決策、規范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第五條政府投資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量力而行、統籌平衡。

加強對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約束,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第六條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採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直接投資,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投入非經營性項目,並由政府有關機構或者其指定、委託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等作為項目法人單位組織實施的方式。

資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作為經營性項目的資本金,指定政府出資人代錶行使所有者權益,項目建成後政府投資形成相應國有產權的方式。

投資補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對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適當予以補助的方式。

貸款貼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對使用貸款的投資項目貸款利息予以補貼的方式。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為本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儲備、投資計劃編制、項目審批,並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協調、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應急管理、人民防空、審計等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和本級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履行相應的政府投資管理、監督職責。第二章政府投資決策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期財政規劃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結合財政收支狀況,統籌安排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規范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

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應當符合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要求,並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區域規劃和相關領域專項規劃,分級、分類建立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儲備庫,實行項目儲備制度。對未入庫項目原則上不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第十條政府採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以下統稱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概算和初步設計,按照政府投資項目審批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序報批。

對省本級項目,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概算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定),初步設計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或者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批。

對市、縣級項目,按照本級政府的規定進行報批。

國家和省人民政府對政府投資項目審批許可權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一條對下列政府投資項目,可以簡化需要報批的文件和審批程序:

(一)相關規劃中已經明確的項目;

(二)部分擴建、改建項目;

(三)建設內容單一、投資規模較小、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

(四)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

前款第一、二、四項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簡化內容,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細化。前款第三項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按照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的規定執行。

⑸ 企業投資管理規定

法律分析:國資委指導中央企業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督促中央企業依據其發展戰略和規劃編報年度投資計劃,對中央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實行備案管理,制定中央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對中央企業投資項目進行分類監管,監督檢查中央企業投資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重大投資項目的決策和實施情況,組織開展對重大投資項目後評價,對違規投資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進行責任追究。

法律依據:《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 第四條 國資委指導中央企業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督促中央企業依據其發展戰略和規劃編報年度投資計劃,對中央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實行備案管理,制定中央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對中央企業投資項目進行分類監管,監督檢查中央企業投資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重大投資項目的決策和實施情況,組織開展對重大投資項目後評價,對違規投資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進行責任追究。

⑹ 投融資管理的投融資管理制度

第六條 對外投資是指公司為獲取未來收益而將一定數量的貨幣資金、股權、以及經評估後的實物或無形資產等作價出資,對外進行各種形式的投資活動。第七條 按照投資期限的長短,公司對外投資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短期投資主要指公司購入的能隨時變現且持有時間不超過一年(含一年)的投資,包括各種股票、債券、基金、分紅型保險、銀行理財產品等;長期投資主要指投資期限超過一年,不能隨時變現或不準備變現的各種投資,包括債券投資、股權投資和其他投資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類型:(一)公司獨立興辦的企業或獨立出資的經營項目;(二)公司出資與其他境內、外獨立法人實體、自然人成立合資、合作公司或開發項目;(三)參股其他境內、外獨立法人實體;(四)經營資產出租、委託經營或與他人共同經營;(五)其他投資行為。第八條 公司短期投資的決策程序:(一)投融資管理部負責預選投資機會和投資對象,根據投資對象的盈利能力編制短期投資計劃;(二)財務部負責提供公司資金流量狀況;(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履行審批程序;(四)投資決策委員會進行討論並交董事長審議;(五)投融資管理部根據審批結果負責組織實施。涉及證券投資的,公司必須執行嚴格的聯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兩名以上人員共同操作,且投資操作人員與資金管理人員分離、相互制約,不得一人單獨接觸投資資產,對任何的投資資產的存入或取出,必須董事長簽字審批。第九條 公司長期投資的決策程序:(一)公司投資並購小組對擬投資項目進行初步評估,提出投資建議,提交公司會議研究;並按照審核意見,組織相關部門對其進行調研、論證,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有關合作意向書,再次提交公司研究;(二)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履行審批程序;(三)投資決策委員會進行討論並交董事長審議;(四)投融資管理部根據審批結果負責組織實施。第十條 公司在進行投資決策時,需聘請技術、經濟、法律等有關機構和專家進行咨詢;決策投資項目不能僅考慮項目的報酬率,更要關注投資風險的分析與防範,對投資項目的決策要採取謹慎的原則。第十一條 公司審計部應依據其職責對投資項目進行監督,對違規行為及時提出糾正意見,對重大問題提出專項報告,提請董事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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