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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申報材料規范

發布時間:2024-08-26 00:32:32

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有序開展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以下簡稱資產管理業務)試點工作,規范試點期間資產管理業務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資產管理業務是指期貨公司接受單一客戶或者特定多個客戶的書面委託,根據本辦法規定和合同約定,運用客戶委託資產進行投資,並按照合同約定收取費用或者報酬的業務活動。第三條期貨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應當遵循公平、公正、誠信、規范的原則,恪守職責、謹慎勤勉,保護客戶合法權益,公平對待所有客戶,防範利益沖突,禁止各種形式的利益輸送,維護期貨市場的正常秩序。
客戶應當獨立承擔投資風險,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四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監督管理。第五條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中期協)根據自身職責依法對資產管理業務及有關高級管理人員、業務人員實施自律管理。
期貨交易所根據自身職責依法對資產管理業務實施自律管理。
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公司(以下簡稱監控中心)依法對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監測監控。第二章業務試點資格第六條期貨公司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
(一)凈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億元;
(二)申請日前6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監管要求;
(三)最近兩次期貨公司分類監管評級均不低於B類B級;
(四)近3年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刑事處罰,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有權機關調查的情形;
(五)近1年不存在被監管機構採取《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第六十條規定的監管措施的情形;
(六)具有可行的資產管理業務實施方案;
(七)具有5年以上期貨、證券或者基金從業經歷,並取得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從業資格或者證券投資咨詢、證券投資基金等證券從業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於1人;具有3年以上期貨從業經歷或者3年以上證券、基金等投資管理經歷,並取得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從業資格的業務人員不得少於5人;前述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最近3年無不良誠信記錄,未受到行政、刑事處罰,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在被有權機關調查的情形;
(八)具有獨立的經營場地和滿足業務發展需要的設施;
(九)具有完備的資產管理業務管理制度;
(十)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期貨公司申請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產管理業務試點申請書;
(二)資產管理業務實施方案,其內容應當包括目標市場和目標客戶的定位、主要投資策略、業務發展規劃、防範利益沖突的制度安排等;
(三)股東會關於期貨公司申請從事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的決議文件;
(四)加蓋公司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期貨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五)申請日前6個月的期貨公司風險監管報表;
(六)最近3年的期貨公司合規經營情況說明;
(七)資產管理業務管理制度文本,其內容應當包括業務管理、人員管理、業務操作、風險控制、交易監控、防範利益沖突、合規檢查等;
(八)擬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的名單、簡歷、相關任職資格和從業資格證明,以及公司出具的誠信合規證明材料;
(九)有關經營場地和設施的情況說明;
(十)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前一年度財務報告;申請日在下半年的,還應當提供經審計的半年度財務報告;
(十一)律師事務所就期貨公司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四)項、第(七)項規定的條件,以及股東會決議是否合法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條中國證監會自受理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未取得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的期貨公司,不得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第三章業務規范第九條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戶應當具有較強資金實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單一客戶的起始委託資產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期貨公司可以提高起始委託資產要求。

② 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為有序開展期貨公司的特定業務,即資產管理業務(以下簡稱資產管理),並確保在試點期間業務活動的規范化,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本辦法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旨在提供明確指導。


資產管理業務定義為期貨公司接受單個客戶或特定多個客戶的書面委託,按照本辦法規定和合同約定,使用客戶委託的資金進行投資,並按約定收取費用或報酬。期貨公司在此過程中必須遵循公平、公正、誠信和規范原則,確保履行職責時保持謹慎和勤勉,首要任務是保護客戶權益,平等對待所有客戶,避免利益沖突,並維護期貨市場的穩定。


客戶需自行承擔投資風險,禁止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權益。監管職責由多個機構共同承擔,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對資產管理業務進行法定監管,期貨業協會和期貨交易所則依據自身職責進行自律管理,監控中心則依法實施監測監控,以確保整個行業的規范運作。




(2)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申報材料規范擴展閱讀

《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經2012年5月22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8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12年7月3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81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業務試點資格、業務規范、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賬戶監測監控、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附則7章53條,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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