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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投資

發布時間:2023-09-26 18:28:20

投資入股協議書怎麼寫

【 #書信函# 導語】在我們的生活中,存在著很多的合同和協議,當我們訂合同或者簽協議的時候,一定要清楚其中的內容。下面是由 為大家整理的投資入股協議書怎麼寫,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篇一】投資入股協議書怎麼寫

項目合作協議由:項目出資人(以下簡稱甲方)和項目經營負責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作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乙雙方自願合作經營項目,甲方以人民幣方式出資____元整(大寫:____整),乙方以人力資源、團隊資源和客戶資源等方式投入。

第二條本合夥依法組成合夥團隊,在合夥期間合夥人出資的為私有財產,不得隨意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投入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三條本合夥組織經營期限雙方約定:

1、如果合作項目成功取得銷售利潤,則合作經營限期自動延長至的代理權結束為止。

2、本合夥組織經營限期為三個月,三個月內甲方可提出退出經營,屆時乙方全額返還甲方的出資金額。

3、如本合夥經營三個月後,甲方沒有提出異議,則合夥經營仍按協議約定進行。

第四條本合夥所產生的固定資產和盈餘按照取得的銷售利潤的甲方50%、乙方50%的比例分配。銷售利潤計算方法為:賣出價格-進貨價格-進貨運費=銷售利潤。

第五條雙方共同經營,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夥人,所產生的虧損由全體合夥人按照利潤比例分配承擔。

第六條甲方只負責出資,其他所有經營事務都由乙方負責和解決。

第七條項目產品的銷售利潤,按月結算。

第八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同等效力。

第九條自協議簽訂之日起,乙方需要負責技術、市場開發、售後跟進、項目管理及日常事務。

第十條甲方具有監督權、建議權及了解賬目明細權,乙方需配合甲方行使合法權利。

第十一條本協議一式貳份,合夥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夥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時間:____年__月__日附:

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篇二】投資入股協議書怎麼寫

合作人數:四個(以下簡稱「共同投資人」)

甲方姓名__________,性別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性別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姓名__________,性別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姓名__________,性別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合作宗旨

誠信合作,快捷經營,客戶信任,穩定發展!

第二條合作經營項目和范圍

投資開辦中小學輔導班,進行課外輔導,晚自習輔導,一對一教學,美術繪畫興趣班,晚托班等科目。組櫻洞織學生進行學習興趣以及良好的生活習慣的培養及學習成績的提高。

第三條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棚頌櫻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期滿後,如各共同投資人對合同沒有進行否決要求,則合同按照相同要求進行優先續約,如共同投資人無意願繼續續約,則由所有投資人共同商議並決策。

第四條出資額、方式、期限

1.共同投資人甲____________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占______,鏈叢共同投資人乙____________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占______。共同投資人丙____________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占______,共同投資人丁____________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占______。

2.各共同投資人的出資,於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集資完畢以保證合作投資項目的正常運作與經營。

3.共同投資人共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合作期間共同投資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比例共有,不得隨意請求分割,本合同終止後,各共同投資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依據經營狀況按照投資比例予以返還,如續約或合同經過所有共同投資人商議繼續執行的,共有資產不予以分割。

第五條事務執行

1.共同投資人委託____方代表全體共同投資人執行共同投資的日常事務,包括但不限於:

(1)在股份公司發起設立階段,行使及履行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權利和義務。

(2)在股份公司成立後,行使其作為股份公司股東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3)收集共同投資所產生的孳息,並按照本協議有關規定處置。

2.其他投資人有權檢查日常事務的執行情況,___方有義務向其他投資人報告共同投資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____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共同投資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共同投資人承擔。

4.___方在執行事務時如因其過失或不遵守本協議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資人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

5.共同投資人可以對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由全體共同投資人共同決定。

6.共同投資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共同投資人同意:

(1)轉讓共同投資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對外出質。

(3)更換事務執行人。

7.其他投資人事務

8.事務投資人工資

第六條經營方式,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以資金投入比例為依據,按比例分配,合作投資實業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共同投資人所有,經商議給予參與經營的投資人()的比例分紅。收益結算:收益結算以為單位,到了結算期限將整理好所有數據,總體利潤除去經營者所得報酬外再按投資比例予以分紅。

2.債務承擔:合作債務先由共有財產償還,共有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共有投資人的資金投入比例為據,按比例承擔,

3.如出現虧損時,也按照投資比例承擔風險,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共有投資人承擔(經過計算存在虧損,除去經營者需承擔的風險資金外,餘下部分按投資比例分擔風險。)

第七條共有投資人增加/退出及股份的轉讓

1.共有投資人增加:

①承認本合同。

②需經全體現有共有投資人同意。

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共有投資人退出:

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出。

②不得在合作不利時退出。

③退出需提前三個月告知其他共有投資人並經全體共有投資人同意。

④退出後以退出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

⑤未經共有投資人同意而自行退出給合作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股份的轉讓:在與眾投資人商議情況下,允許共有投資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共有投資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共同投資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共同投資人增加對待,否則以共同投資人退出對待轉讓人。

第八條合作投資負責人及其他共同投資人的權利

1.____________為共同投資人法人,法人的許可權有:①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②對合作事業進行日常管理。③出售投資人的產品和經營項目,購進常用貨物及用品。④支付合作債務。

2.其他資產人的權利:①參與合作事業的管理。②聽取共同投資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③檢查合作投資項目的財務及經營情況。④共同決定合作投資的重大事項。

第九條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共同投資人同意,禁止任何共同投資人私自以合作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應歸合作投資人共有,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共同投資人經營與合作競爭的業務范圍。

3.法律禁止的,危機到合作投資事業的行為和活動

4.如共同投資人違反上述各條款,應按合作投資的實際損失賠償,經勸阻無效者,可由全體共同投資人決定進行除名。

第十條合作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合作投資事業因以下事由之一須終止:①本投資協議書合同期滿。②全體共同投資人同意終止合作關系。③合作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作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或解除此投資協議書效力的。

2.合作終止後的事項:①由全體共同投資人協商並推舉清算人,須邀請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②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割財產/物,可按市場行情折價賣給其他共同投資人或第三方組織,其價值款項參與分配。③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共同投資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作的共有財產償還,共有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共同投資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一條糾紛的解決

共同投資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本著友好協商的共同協商,本著有利於合作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地方人民法院進行裁決。

第十二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開始生效(或參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注冊營業日期開始執行)。

第十三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共同投資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其他

第十五條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共同投資人各執一份,如有遺失或損壞,須向所有共同投資人申請並在場進行補充簽署,個人增補合同視為無效合同。

共同投資人甲:________________

共同投資人乙:________________

共同投資人丙:________________

共同投資人丁:____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篇三】投資入股協議書怎麼寫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協商,就乙方入股給甲方發展產業,甲、乙雙方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作協議如下:

第一條、乙方自願入股甲方投入_____________產業。

第二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本次將公司資本金增加至________萬元人民幣。公司現有股東實持資本金________萬元人民幣,本次增各股東出資額________萬元人民幣,出資方式為:_________方式。投資各方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占股比例:甲方以________作為出資,出資額________萬元人民幣,占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__%

乙方以________作為出資,出資額________萬元人民幣,占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__%

第三條、投資各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1、出任法人代表的股東方先行墊付籌辦費用,公司設立後該費用由公司承擔。

2、上述各股東方委託出任法人代表方代理申辦公司的各項注冊事宜。

3、成立公司籌備組,成員由各股東方派員組成,出任法人代表一方的股東代表為組長,組織起草申辦設立公司的各類文件。

第四條、本協議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1、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組成股東大會及董事會,投資各方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法定代表人的擔任和財務會計按照《公司法》等國家相關法律規定製定。具體內容見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2、公司增資擴股成立後,應當在________天內到銀行開設公司臨時帳戶。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在公司臨時帳戶開設後______天內,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臨時帳戶。

3、投資各方的責任以其投入資金比例為限,各方的責任以各自對注冊資本的出資為限。公司的稅後利潤按各方對注冊資本出資的比例由各方分享。

4、本協議各方未經其他各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泄露本協議內容(為本協議服務人員和甲乙丙丁四方授權從事與本協議有關事項人員以及按照法律規定必須得知人員除外)。

第五條、本協議的修改、變更和終止

1、對本協議及其補充協議所作的任何修改、變更,須經投資各方共同在書面協議上簽字方能生效。

2、本協議一經簽訂,投資各方不得中途撤股、撤資,但允許投資各方之間或與其他投資股東實行購買、轉讓、合並等。

第六條、違約責任

1、投資各方如有不按期履行本協議約定的出資義務的,則視作違約方單方終止本協議,其他守約方有權共同書面決定取消違約方的股東資格,違約方所出的投資金額將作為違約金賠償給守約方;違約方未出資的,其他守約方有權共同書面決定取消違約方的股東資格,並有權按照違約方應當出資額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

2、投資各方如有違反本協議其他約定的,則視作違約方單方終止本協議,其他守約方有權共同書面決定取消違約方的股東資格,違約方所出的投資金額將作為違約金賠償給守約方。

第七條、爭議的解決

凡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的,則任何各方均有權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第八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由投資各方另行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為本協議的有效組成內容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簽定之前,各方之間所協商的任何協議內容與本協議內容有沖突的,以本協議所規定的內容為准。

第九條、本協議自投資各方簽字之日起生效。_____式_____份,每方各執_____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Ⅱ 香港金諾有限公司

香港金諾有限公司
經營條款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審批通過,本公司經營條款:
1、建立和執行以下列身份進行的所有業務或任何業務之一:進口商、出口商、代理人、分銷商、生產商、倉儲人、商人、手續代理人、承包商、店主、承運人、生產商代表、商業的、 工業的、金融業的或廣義的代理人、經紀人、顧問和代表、運輸代理人、批發兼零售的貿易商、或者是經營土產品、原材料、各種門類的物品和商品的貿易商;創造、生產、出口、進口、購買、銷售、易貨、交換、預付或者經營各種貨物、土產品、商品。
2、投資、持有、銷售和經營任何政府、國家、公司、集團公司或法人實體、權力機構的股票、股份、債券、企業債券、企業股分或債卷來集資、借款,以及承包此類發行。
3、將公司暫不急需的錢款予以投資,並持有、銷售或經營類似的投資。
4、簽發、製作、承兌、背書、貼現、議付、執行和發行各種本票、匯票、提單、擔保書、企業債卷和其它或轉讓的票據。
5、接收所有存入和各種有價物品或錢款而無論給予折讓或利息與否。
6、承接和執行當時值得的任何信託,承接任何執行者、管理者、財務人或注冊人的工作,並保持任何公司、政府、權力機構或法人實體的任何說明與任何股票、資金、股份或抵押品相關聯,或者承擔與轉讓注冊、發行證券等等有關的任何責任。
7、改善、管理、建立、修復、發展、交換、租憑或質押、索費、銷售、處置、轉賬和使用與公司業務或任何一部分相關的事宜:批准此類的許可、期權、權利和物權,或者處理公司財產、權利的全部或任何一部分,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
8、購買或以任何其它方式取得和得到對任何不動產的或動產的任何完全擁有權、租賃權以及相應的任何地產或利息,對任何不動產或動產的任何權利或特權,並且經營通常由土地公司、土地投資公司、土地和樓宇抵押公司和樓宇、地產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所經營的全部或部分業務。
9、建產、建設、拆毀、遷址、重建、更改、裝修、保持、發展、管理、運營、控制、執行、監管、海關貨棧、倉庫、庫房、店鋪、商店、牛奶場、寫字樓、成幢公寓或寫字樓、公寓、房屋、道路、賓館、俱樂部、飯店、工廠、車間、娛樂場所、樓宇和各種各樣的其它工程,看起來會直接或間接地提高公司利益或有利於公司目標的完成,並且有助於或者幫助或參加該建設、維護、開發、管理、執行、運營、控制和監管。
10、經營由一般承包人、工程承包人、土木工程師、選址和廠房分布顧問和咨詢專家所提供的全部或部分業務(無論是土木、機械、電子、結構、化學、航空、航海等等)。
11、擔任任何俱樂部、組織或公司的受託人或提名人,而無論其為法人與否。
12、提任依法成立的公司、社團或組織的會計、法律顧問、董事、秘書和注冊師,而無論其為法人與否。
13、管理、監管、控制或參與此種對任何公司或承包項目的業務或運營所進行的管理、監管、控制、並且以此為目的、指派和酬勞任何董事、會計師、律師或其它專家或代理人。
14、作為金融顧問,協助並促進公司債卷、公司股份或債券、息卷、責任承諾、股份、股票的創建、發行或轉換,並供公眾選購,並且擔任與次類有價證券相關的受託人,以建立、促進或同意建立或促進任何公司、組織、承包項目或公眾的或私人的實體。
15、提供或承擔任何其它服務或協助,而無論上文是否提及,只要董事們認為公司在其持續的業務允許下能夠提供可承擔的上述服務或協助。
16、為任何保險公司、俱樂部、組織或任何個人承銷商擔任與其保險或承銷業務的代理人或經營者。
17、為任何公司或個人保險以防止會影響公司的各種損失、破壞、風險和責任,而且在所有分支機構防範各類險別而擔任代理人和經紀人。
18、認購、注冊、取得、購買或得到、持有、售出、交換、經營或處理任何其它公司的股份、利益或有價證券,而這些公司或者與本公司在經營目標上有異同,或者足以能夠持續經營任何業務,以致於直接或間接地有利於本公司,或者增大其財產金額、協調、資助和經營其業務,而其中本公司也存在著切身利益在內。
19、吞並與本公司業務能力方便地融合的任何公司,無論是售出或購買(全部或部分股份)其承包項目,並在本公司債務可以承受的前提下,或者無論是否使前述公司清盤或購買(全部或部分股份)全部或可控權的股份或股票,或以任何其它方式。
20、對於與本公司經營目標相同或提議經營相同目標的任何公司,與其形成合夥經營或任何形式的合作以求分享利潤,聯合利益或合作,或者籌劃取得持有任何此類公司的股份,股票或有價證券。
21、以下列身份經營業務:車庫、服務站或加油站業主、受許可人或經營者;或作為車輛的生產者、組裝者、完成者或維修者;作為各種油料、石油產品或馬達配件的經銷商;或作為動力、機械或電氣工程師。
22、以下列身份經營其全部或部分業務:旅遊代理人、訂票代理人、包機旅行承包人,以利於旅途或旅行,並安排住宿的預訂、旅行支票、信用卡的便利以方便旅行者和旅遊者,並在旅行和旅遊行業的各方面業務。
23、購買或以其它方式取得並經營以下列身份所經營的業務:船主、碼頭裝卸工、碼頭業主、承運人、運輸代理人、倉庫保管人、倉儲人、造船人、干船保管人、航海工程師、工程師、船舶保管人、造船者、船舶維修人、裝備人、經紀人和代理人、托盤者、失一船隻打撈者、潛水者、拍賣者、估價者和鑒定者。
24、以下列場所的業主或許可人身份經營的全部或部份業務:飯店、糕點茶房、賓館、汽車旅館、旅店、公寓、酒店、啤酒屋、酒商、釀酒人、制麥牙者、酒吧休息室、迪斯科舞廳、俱樂部、舞會、咖啡、牛奶及快餐業主及承包人,以及其各自相應的分支機構。
25、經營以下列身份所經營的全部或部分業務:紡線者、編織者、紡織者、以及生產和經銷紡線、織物、剪裁布料或其它下列紡織產品;棉花、羊毛、絲綢、尼龍、化學纖維、人造絲、亞麻、亞麻布、黃麻或其它纖維織品,以及漂洗者、染色者、印刷者和以上產品和物的成形者,以及硫酸、漂洗和染色材料的製造者。
26、經營以下列身份所經營的全部或部分業務:服飾師、裁縫、時裝設計師、時裝代理人、時代製作者、女帽商、靴鞋生產商及內衣、襯衫、背心、睡衣、運動衣及其它服裝的製造者、斗蘕、外衣、夾克、緊身上衣、馬甲、衣袍及其它同種服裝的製作者、綉花者、服飾雜貨業主和女帽商、制手套者、制長襪者、毛巾和餐巾製作者、桌罩、桌布製作者、毛皮商以及任何種類紡織製品的生產商經銷商。經營以下列身份所經營的全部或部分業務:在機械、電子、電器的手錶、鍾表、定時器、計時儀器、以及其零部件方面的生產商、出口商、維修人、設計師、批發商、零售商、供貨商以及代理人。
27、在電器、電子、計算機、微機、硬體、軟體、動力、辦公及工業用具和設備以及各種玩具方面,經營其生產商、供貨商、維修者、程序設計師、顧問和經銷商的業務。
28、生產塑料商品、物品、和其它含有塑料成分的產品,以及製作模具、模子、工具和機械,以供生產塑料物品之用。
29、在世界上任何地方建造、建立、維護、經營和擁有各種工廠。
30、向任何政府部門或其它權利機構申請、促進和獲取許可證,以使公司能夠得以實現其目標,或者修正公司章程,或者為了任何其它可以促進公司利益的目的,或是反對者在直接或間接地有悖於公司利益的任何舉動和行動。
31、申請、注冊、購買或以其它方式獲取、保護、延長或續期,無論在香港或者別處,任何專利、專利權、發明榮譽、許可證、保密工藝、商標設計、保護和讓步:否認、變更、修改、使用、轉帳以及在上述許可或特權下生產,在公司可以獲取或提出申請以獲取的任何專利、發明和權利的實驗、測試和改進上擴大投資。
32、服從任何政府或權力機構(最高的、市政的、當地的、或其它的)的任何安排,只要有助於公司達到其全部或部分目標,而且從上述政府或權力機構獲取任何特許、法令、權力、特權或讓步,只需公司願意,並且執行、實施和遵守上述的任何特許、法令、權力、特權或讓步。
33、獲取礦場、采礦權、採石場、采礦地、木材和林地、以及正在開發或優待開發的上述各種土地,用以生產原材料、糧倉、畜產品或農產品,而無論其位於世界上何處,以及獲取相應的任何利益或讓步,並開發、運營、實施、發展並轉為款項。
34、經營以下經銷商和生產商的業務:農場主、市場園藝匠或者漁場、奶場和各種花園產品,包括牛奶、乳酪、黃油、奶油、家禽、雞蛋、水果和蔬菜的加工者。
35、經營包裝、一般包儲人、庫房和冷藏經營者的業務。
36、經營運輸公司業務,以無論何種方式驅動的任何運輸工具運輸乘客、動物、魚、食品以及其它各種各樣的物品。
37、經營珠寶商、金銀匠、珍珠商、鍾表製造者、電鍍者、服裝箱包製作者、金銀磚條進口出口的業務、而且買賣、經營(批發兼零售)鑽石、寶石、珠寶、鍾表、金銀盤纏、電鍍盤纏、餐具、刀具、黃銅、真品、藝術品以及公司認為能夠方便經營的任何其它貨品,並且生產或建議生產上述貨品。
38、經營以下列身份所經營的業務:出版商、書商、製版者、裝訂蛇、印刷者、攝影者、電影製作者、電影膠片生產者、繪圖員、以及與之相類似的各種門類的業務。
39、建立、設立、經營、擁有、支持或贊助建立、設立、經營、擁有、支持學校、大學、學院、或其它教育機構,有關於或有助於促進任何形式的教育、學術、文化活動、體育或公眾休閑等等。
40、以本公司認為適合的方式借款、集資、並以抵押、收費、留置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財產或資本(現有或將有的),包括未到資本金,來保證以上借款、集貿和擁有款的償還,並以類似的抵押、收費、留置或保證金,來保證並擔保本公司的行為,或其承擔的任何責任或義務,只要對公司有約束力。
41、以看來快捷的方式,無論有無保證金,給予客戶或他人借款,預付款或信貸,達成擔保、賠償和保證合同,而且保險性質的除外,以作為任何人公司組織的保證,並且接受金錢、股票、債券、證書、保證金、行為和財產作為存款或安全託管或經營。
42、經營本公司看來能夠方便經營的,與上述物品有關部門的業務,或者皆在直接或間接地使公司任何財產增殖或獲利的業務。
43、使公司在世界上任何地方得以注冊或承認,並在世界上任何地方,以主雇、代理人、承包人或其它身份,或通過代理人或其它,多獨身,或與其他方合作來經營前述的各種事情和業務。
44、為分享利潤而與本公司任何董事或雇員達成一致的安排,或與任何其它公司,只要該公司當前持有股份(取決於該公司是否同意和批准),並且以紅利或折讓方式給予任何上述董事、雇員或其依託或關系金錢回報,以建立或支持,或者,贊助棋類建立或支持、提供、養老資金、組織、機構、學校或便利處,只要其對該公司的董事、雇員有利,或對其業力的前任有利,或對任何持有股份的公司有利,或對此種人的依託或關系有利,而且給予養老金並支付保險費。
45、支持並贊同任何慈善或公眾目標,支持並贊同機構、協助或俱樂部,因其有利於本公司或其雇員,或與本公司開展業務的任何城鎮或任何地方有關;對於公司的現任或曾任董事、現聘請雇員或對於公司的子公司或相關公司的類似人員,或對於公司控股公司的類似人員,或對於本公司的業務前任,給予養老金、年金、養老退休金、養老保險金或其它折讓、利益或慈善性援助,而且連帶其妻子、寡婦、子女、親屬及其依靠人;支付保險費用;設立、建立、支持和保持退休養老金和其它資金或計劃(而不論捐助性與否),以有利於上述人士,及其妻子、寡婦、子女、親屬或依靠人;設立、建立、支持和保持利潤分享或股份購買計劃,以利於本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之任何雇員,並且借款給此類雇員或其受託人使類似的任何股份購買計劃得以建立或保持。
46、出售或以其它方式處置本公司業務或財產的全部或部分,只要本公司認為適合的,無論整體的還是部分的處置,特別是購買上述財產的公司的股份,企業債券或保證金。
47、在本公司成員中實物分配本公司任何種類財產。
48、對於任何為本公司提供服務的個人、商號或公司進行酬勞,或以現金,或以本公司股份或保證金方式,依評定予以全部、部分或其它便捷的酬勞。
49、支付與本公司的促起、建立和組織有關部門的全部或任何費用,或者與任何個人,商號或公司簽約以支付上述費用,並支付手續費給經紀人和其它,因其承包、訂購、出售或擔保認購本公司的任何所提供之服務,任何出售或所欠債務的付款。
50、擔保或以其它方式支持或確保,無論公司是否接收到相應考慮或優惠條件,或以私人契約,或以承包項目、財產、資產和權利(現有的和未來的)的全部或部分作抵押或繳費,或以本公司未到位資本金,或以上述兩種方式或其它任何方式,擔保債務和責任和任何款項的支付(包括但不限於資本金、本金、分紅、紅利、任何股票、股份或有價證券的費用和支出),理應由任何個人、商號或公司承擔的,包括但不限於任何作為本公司當時的控股公司或子公司(詳見公司法第32章第2節所述),或與本公司有業務關聯的公司,或作為代理人,負責款項的傳收、收付、以及簽署任何賠償或擔保合同(但火災、生命、動力和海上保險業務除外)。
51、以下列身份經營業務:管子工、衛生和加熱工程師、鑄鐵人、機械工程師、農業器械或機械生產商、工具製作者、鑄鐵人、金屬工人、鍋煸、磨粉機製造者、機械師、鋼鐵轉換者、鐵匠、羊毛工人、建築工人、油漆工、金屬工匠、電氣工程師、供水工程師、冷凍空調工程師、通風工程師、承運人和商人、並且買賣、生產、維修、轉換、變更、驅使或僱用以及經營機械、器材、管材化器、衛生器具和各種五金器具、並經營任何其它業務(生產或其它),而此種業務在公司看來可以方便地經營,並旨在間接地或直接地促使公司的當時財產和權力升值。
52、經營一般化學師和葯劑師的業務、買賣、進出口、精煉、准備或以其它方式處理各種制葯的、醫學的和化學配方、物品和化合物(無論源於動的、植物的還是礦的),各種衛生間必需品、化妝品、顏料、色素、油料以及多油和多空物質,香水及各種軟膏和組成成份。
53、建立、維持、經營、海運、空運和陸運企業(上市的和私有的)以及各種輔助服務,無論是為以上目的,還是獨立承包,購買、以交換獲得、易貨、租用、建築、建設、擁有、運營、管理和以其它方式經營各種船舶、船隻、飛機、飛行器、運輸工具、自行車、馬車、篷車或裁體(無論如何驅動),以及經營各種必備的和方便的設備,引擎、吊鉤、齒輪、裝配、裝備和存貨,或以上各種船舶、船隻、飛機、飛行器、動力車及其它運輸工具、自行車、裁體、馬車或篷車的任何股份或利益,包括公司擁有的股份、股票或有價證券,或公司在以上各種運輸方式存在的利益,以及維修、修理、裝備、重裝、改進、保險、更改、出售、交換、租借或租購,或其它方式經營和處理任何船舶、船隻、飛機、飛行器、運輸工具、自行車、馬車、篷車、股份、股票、和有價證券,或公司的任何引擎、吊鉤、齒輪、裝配、設備和存貨。
54、促進貿易、商業和工業,包括香港或別處工業及自然資源製造業的發展,以及提供給任何工業的、商業的和金融事業的類似服務,只要公司認為適當。
55、以下列身份經營業務:金融家、資本家、金融代理人、承銷商(但不包括生命、海運或火災保險)、特許權持有人、經紀人、商人,並承擔、經營、執行各種金融的、商業的、貿易的和其它管理運作。經營銀行家、股票經紀人、共同基金和各種投資經紀人的各種業務活動。
56、在香港或國外別處,只要公司不時地認為適合,可以建立分公司、代表處和/或當地董事分會,並以便捷方式統轄、管理、中止、處理或以其它方式處置上述分支機構。
57、經營投資信託公司業務,或類似公司通常經營的全部或部分業務。
58、建立、維持和經營海運、空運、內陸水運和陸運企業(上市的和私有的)及其輔助服務。
59、指派和酬勞當地的或海外代表,而且保留其服務,只要公司認為必要。
60、以下列身份經營業務:僱傭代理人、廣義的文具業主和印刷主,並且擔任秘書或代理人。或提供任何服務或設備,或做任何由下列人士所做的工作:專業人士、工程師、會計師、公司秘書、文秘、商人、工匠、旅遊者、生產者或其它公司認為合適的人士。
61、以下列身份經營業務:打字員、文具商、復制者、平板印刷者、復印者、排版者、速記員、記者、加法和計算專家、印刷者、出版者、造紙者、皮紙和羊皮紙製造者、訂書者、模板生產者和經銷商,以及報紙和廣告代理人。
62、以下列的業主、經理或代理人的身份經營業務:劇院、影院、書院、音樂廳、音樂堂、舞廳、滑冰場、馬戲場、游泳場、娛樂性公園和競賽場、包箱保管員、演員、展示者、歌曲及音樂演奏、演出及廣義出版商和印刷商、後台、前台以及廣義的畫家、裝飾家、戲劇及音樂代理人、各種公眾和私人娛樂,並提供下列品種的製作、演示、代表和表演、而無論是以機械方式或其它方式:歌劇、演出、各種表演、電影、舞台劇、輕歌劇、滑稽模仿劇、多種劇目、時事諷刺劇、芭蕾、啞劇、望遠鏡、逍遙音樂會及其它音樂會、音樂及戲劇表演,或其它各種展示和娛樂項目。
63、以下列身份經營業務:生產商、修理員、出口商、進口商、承運人、分銷商和經銷商,製作、生產、展示、分銷、租用、出租或以其它方式利用電影、電視、動作片、錄像帶、影碟盤和各種電影物品、高保真設備、電子的、機械的商品和貨品而贏利。
64、以下列身份經營業務:武術師、養生師、保健師、康復師、風水師、命理師、預測師、擇吉師、化煞師、咨詢師、策劃師、評估師、分析師經營相關業務。
65、在世界任何地方營業並維持分支機構,以達到這里載明的全部或部分目的。
66、使公司在世界上任何地方能夠得以注冊或承認。
67、做任何看來有助於或有利於達到上述目標的其它事情。
本條款各分條款所設定的各項目標不應嚴格按字面意思解釋,而應予以廣義地詮釋,並且除非它們在上下文中明確規定,它們不應該以任何方式受到限制,並以公司的名義,不能與分條款規定的其它目標割裂開來。任何上述分條款,目標或所規定之目標,或由此賦予之權力,不應視為其它任何分條款的附屬或輔助的,但是本公司應有全權達到所定的全部或部分目標,並且每一分條款所設的目標,應視為一獨立公司之經營目標。

Ⅲ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海外投資保證制度主要內容

根據各國立法與實踐,負責實施海外投資保險業務的有政府機構、政府公司或公營公司等。美國是採用政府公司作為保險人的典型國家,由兼具公、私性質的海外私人投資公司(OPIC)主管海外投資保險業務,公司董事會由總統遴選的13名董事組成,國際開發署署長兼任董事長;行政機構是由總統委任的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組成;公司在財政年度末須向國會提交經營報告。澳大利亞也屬此類。日本、紐西蘭和瑞典等國是由政府機構承保海外投資政治風險。如日本,法定保險人是通產省大臣,具體業務由通產省貿易局輸出保險課(EID/MITI)承辦。還有的國家由政府與國營公司共同負責承保海外投資政治風險,如聯邦德國,財政部是法定保險人,具體業務由黑姆斯信用保險公司(HermsKerditversicherungsA.G.)和信託與監察公司(TreuarbeitA.G.)兩家國營公司經營海外投資保險業務,但只負責執行投資保證業務,而主管審查與批準保險的機關,為經濟部、財政部及外交部代表所組成的有決議權的部際委員會及會計審核院和聯邦銀行代表組成的咨詢委員會,主要審查該投資項目是否值得鼓勵,以及對加強聯邦德國同發展中國家經濟關系有無積極貢獻。因此,聯邦政府是法定保險人,執行則由兩個國營公司負責。
法國的做法類似於聯邦德國。法國的法定保險人為經濟與財政部,實行海外工業投資與商業投資保證並行的「雙軌制」,由法國外貿銀行(FTB)、法國外貿保險公司(FTIC)承擔業務。法國外貿保險公司提供優惠保險措施,其投保條件限於可帶動一定數量出口的海外投資,即在投保時應附交一份出口計劃,並須兌現;否則,該公司可單方撤消該保險合同。這是適用於出口者出口投資擔保的專門體制。凡不符合出口投保條件的投資可申請法國外貿銀行承保,它屬於海外工業投資保證體制,是適用於所有法國海外投資的基本體制。 保險標的,即合格投資,一般各國認為,合格投資的條件有三:首先為新投資。在美國,新投資除為新建企業或投資、入股外,也包括對現有企業的擴大、現代化及其發展的投資。日本認為,認購外國法人或企業發行的新股為新投資。德國的新投資是指在保險契約訂立前,已經進行的投資,該投資不在保險之列。法國與德國對與新投資的認識基本等同,但同時認為,以擴大企業生產為目的的利潤再投資亦為新投資;其次,投資項目應得到東道國的批准。為了保證投資項目在東道國的安全,大多數國家要求投資應取得東道國的同意。如美國、日本等國均要求投資應取得東道國同意並批准;最後,投資對投資者母國經濟發展有利。如美國法律規定,海外私人投資公司在承保投資項目時,必須考慮投資項目是否有利於美國經濟,包括美國工人就業、國際收支平衡以及美國經濟發展目標的有利影響。
關於投資部門,美國法律對於不能維持本國商品市場利益,特別是不能保持國內就業水平的,不允許投保,共九類:紡織品投資,農業生產的投資,以向美國出口為目標的投資,投資企業為非美國所能控制,投資目的在於替代美國國內從事同類企業活動的設備的投資,從事軍事生產產品的投資,關於旅店及賭博設施的投資,從事娛樂設施的投資,從事商業投機事業的投資等。法國法律明文排除為投機性金融業、農業、房地產業(不包括旅館業)以及科研的投資。
此外,各國對合格的東道國也有不同的要求。美國限於同其訂有投資保證協定的國家和地區的投資,以及限於友好的發展中國家或不發達國家的投資,要求該國應尊重人權和國際上公認的工人權利。德國的海外投資保證制度中,合格東道國是發展中國家。日本對東道國無特別限制,實踐中要求東道國的外資保護政策應較完備,並且其政治、經濟狀況須是已被認定為顯然無重大問題和安全的國家。法國法律對兩家保險公司的規定不同:法國外貿銀行規定了四類可接受的東道國:法郎區國家、經合組織成員國、與法國訂立了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以及不屬於上述三類但給予法國投資者以滿意待遇和保護、取得法國當局特別許可的國家。法國外貿保險公司:東道國在訂立保險契約時未發生政治動亂或戰爭。
至於投資方式,各國對承保的投資方式一般沒有什麼限制,以股權、貸款、債券投資、向分支機構投資,或以其他財產權予以投資都可以申請投保。 根據各國有關的規定,合格投資者就其合格投資要取得政府的投資保險,必須按法定的程序進行:
①提出申請。海外私人投資者在投資之前向海外投資保險機構提出投保申請,主要是提交投資保險申請書及必要資料;
②審查批准。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對保險申請進行審查,主要是對投資者及其投資是否合格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合格的,予以批准。前已述及,盡管在一些國家法律並未規定對於本國的海外投資進行審查,但這些國家的海外投資保證制度的適用卻要求審查部門對申請投保的投資予以審查。美國由海外私人投資公司負責對投資進行實質審查,日本由通產省大臣審查,德國部際委員會和咨詢委員會進行審查,法國由經濟與財政部長任主席的投資委員會審查。可以看出,此類審查既有實質性審查又有形式性審查。
③簽訂保險合同。經審查確認申請合格並獲批准後,由雙方當事人簽訂保險合同。投資者有義務按合同的規定繳納保險費。就綜合保險費(投保險別為所有)率講,美國為1.5%,德國0.75%-1.5%,日本0.55%-1%;法國外貿銀行為0.7%-0.9%、外貿保險公司為0.4%-0.9%。
④支付保險金。保險金是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應向投保人實際支付的賠償金額。一旦發生承保范圍內的保險事故,海外投資保險機構依據保險合同向海外私人投資者支付約定的保險金。保險金的數額一般是依據損失額與賠償率確定的,通常在保險合同中加以明確規定。美國海外私人投資公司承保的保險金,以被保險人最初投資時保險人批準的投資項目投資的美元票面價值加上保險合同所定限度內該投資實際上應得的利潤、利息或其他收益為限額。但該公司通常只按被保險人投資金額的90%支付保險金,由被保險人承擔投資金額為10%的風險損失。日本、挪威、荷蘭、英國等國要求投資者承擔至少10%的損失,瑞士為30%,加拿大、丹麥為15%。德國保險人承擔損失的80-95%,其餘5-20%的損失由被保險人承擔。但如果保險事故或損失是由可歸責於投資者一方的欺詐、虛假行為或重大失誤所致,則投資者無權索賠。
⑤代位求償。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在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後,可代位取得被保險人基於保險事故而享有的對東道國的索賠權和其他權益,包括所有權、債權等。但各國在這一方面的規定並不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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