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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2023-08-29 00:15:03

A. 創投引導基金的引導基金的投資方式

根據《指導意見》要求,引導基金應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範風險」的原則進行投資運作,其扶持對象主要是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程序備案的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各類創業投資企業。引導基金本身不直接從事創業投資業務。中經未來產業研究中心認為,中國引導基金的主要運作模式有參股、跟進投資、風險補助、融資擔保及投資保障等。
1、階段參股
階段參股是引導基金的主要運作模式,是指引導基金向創業投資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並在約定的期限內退出,主要支持發起設立新的創業投資企業。
在該模式下,引導基金按照創投母基金(FOFs)的方式運作,與創業投資機構合作成立子基金,然後子基金投向創業企業,在此過程中,引導基金不參與子基金的日常管理,僅僅充當出資占股角色。子基金中引導基金的認購比例一般不超過25%,且不能成為第一大股東。該運作方式能夠通過發起設立創業投資基金引導民間資本投資初創期企業,從而起到政府資金的杠桿放大作用。
2、跟進投資
跟進投資是指對創業投資機構選定投資的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引導基金與創業投資機構共同投資。一般來說,創業投資機構在選定投資項目後或實際完成投資一年內,可以申請跟進投資。引導基金應按創業投資機構實際投資額50%以下的比例跟進投資,且每個項目投資額不超過300 萬元人民幣。引導基金跟進投資形成的股權委託共同投資的創業投資機構管理。
3、風險補助
風險補助是指引導基金對已投資於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創業投資機構予以一定的補助。《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引導基金按照最高不超過創業投資機構實際投資額的5%給予風險補助,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0 萬人民幣。風險補助資金主要用於彌補創業投資損失。
4、投資保障
投資保障是指創業投資機構將正在進行高新技術研發、有投資潛力的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確定為「輔導企業」後,引導基金對「輔導企業」給予獎勵。《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引導基金可以給予「輔導企業」投資前資助,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0 萬元人民幣,資助資金主要用於補助「輔導企業」高新技術研發的費用支出。

B. 解讀《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解讀《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就《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問題,接受了記者的采訪。

三大限制性條款界定創投

對於創業投資和創業投資企業這兩個概念究竟該如何界定,有關負責人指出,《辦法》將創業投資界定為向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後主要通過轉讓股權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其中,企業包括處於種子期、起步期、擴張期、成熟前的過渡期等創建過程中和處於重建過程中的成長性企業,但主要是成長性的中小企業,特別是科技型中小企業。

同時,為了能將創業投資企業與其他企業清晰地區別開來,《辦法》在投資運作環節制定了一系列限制性條款:一是通過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對企業的投資,僅限於未上市企業、其他資金只能存放銀行、購買國債或其他固定收益類的證券等限制,避免創業投資企業從事證券投資、期貨投資等業務,並引導其專業從事對未上市企業的股權投資。二是通過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只能以股權或准股權方式進行投資,促使其在投資決策時,為了與這種高風險的`投資方式相適應,就只能選擇具有高成長性的創業企業進行投資。三是通過提出組合投資要求,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創業投資企業總資產的20%,使得投資企業必須將資金分散投資於多個企業,從而與投資控股公司區別開來。

九項措施構建保護機制

《辦法》的制定是為了建立創業投資扶持機制的法律基礎,因此,《辦法》中對於創業投資企業的九條特別法律保護措施尤為引人關注。有關負責人介紹,九個方面的特別法律保護主要是:(1)對投資者人數和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金額做出規定,為創業投資企業以私募方式募集資金提供法律依據。(2)規定以公司形式設立的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委託管理顧問機構作為經理負責其投資管理業務,為實行委託管理提供法律保護。(3)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實行承諾資本制度。若承諾實收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首期到位資本只需1000萬元,其餘資本可在未來5年內補足。(4)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全額資產對外投資。(5)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股權和優先股、可轉換優先股等准股權方式進行投資。(6)規定創業投資企業應當通過章程、委託管理協議等法律文件,事先約定管理運營費用或管理顧問費用的計提方式,為建立成本約束機制提供法律依據。(7)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從已實現投資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對管理人員或管理顧問機構的業績報酬,為建立對管理人的業績激勵機制提供法律依據。(8)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事先設立有限的存續期,存續期一到即可清盤,從而有利於建立起對管理人的風險約束機制。(9)依據《貸款通則》中的國家規定的除外條款,規定投資企業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通過債權融資方式增強投資能力。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為了扶持創業投資企業,《辦法》中提出了三個方面政策。而國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完善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退出機制。除適時推出創業板市場外,還要發展區域性產權交易市場。就是其中之一。另外兩大扶持政策分別是:規定國家與地方政府可以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通過參股和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扶持投資企業的設立和發展,以及明確了對創投企業的稅收扶持。

備案管理並非行政許可

對於一些人將《辦法》中對創業投資企業實行備案管理,誤認為是對創投企業設立實行行政許可制,有關負責人解釋道,為了規范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運作,確保政策扶持目標的實現,避免一些並非真正從事創業投資的機構以創業投資名義享受國家政策扶持,並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成為專業的創業投資機構,《辦法》規定對希望申請政策扶持的投資企業實行事後備案管理。
備案管理的內容:一是從經營范圍、最低資本額和管理團隊等方面,審查備案條件。二是依據《辦法》規定的投資限制條款,對投資企業進行必要的檢查。三是對未按《辦法》規定進行投資運作的,責令其在30個工作日內改正;未改正的,取消備案。
而《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所規定的備案,並不影響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從事投資活動。因此,《辦法》所規定的備案並不構成行政許可。 ;

C. 【幫幫忙啊】政府對中小企業的投資基金有哪些

為促進創業投資的發展,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通過財政出資。早在2001年年底,北京市政府派出機構——中關村科技園區管委會借鑒以色列經驗,在全國率先設立了「中關村創業投資引導資金」。2005年10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出台後,各地政府紛紛設立創業投資引導資金。2006年9月,北京市海淀區政府宣布設立「海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總規模為5億元;2006年10月21日,浦東新區政府宣布設立「浦東新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總規模為10億元;2007年7月6日,財政部、科技部正式發布《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首個國家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正式啟動。2007年,中央財政安排1億元資金,專項用於引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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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1.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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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為了貫徹《國務院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自主創新,2007年7月6日,財政部、科技部制定並出台了《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根據該《辦法》規定,引導基金通過引導創業投資行為,支持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創業和技術創新。其支持對象為從事創業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具有投資功能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以下統稱創業投資機構)以及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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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根據我國中小企業特點和創業投資發展的實際情況,引導基金採用4種不同方式支持創業投資:第一種方式是階段參股,即引導基金向創業投資機構參股,並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在一定期限內退出。這一方式主要支持設立新的創業投資機構,以擴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投資總量。第二種支持方式是跟進投資。即引導基金與創業投資機構共同投資於初創期中小企業。這種方式主要支持已經設立的創業投資機構,以降低其投資風險。第三種方式是風險補助。即對已投資於初創期中小企業的創業投資機構予以一定的補助,增強創業投資機構抵禦風險的能力。第四種方式是投資保障。即創業投資機構挑選出有潛在投資價值、但有一定風險的初創期中小企業,此時由引導基金對這些企業先期予以資助,同時,由創業投資機構向這些企業提供無償的創業輔導;輔導結束後創業投資機構向這些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引導基金再給予第二次補助。這種方式主要解決創業投資機構因擔心風險,想投而不敢投的問題,對於科技企業孵化器等中小企業服務機構尤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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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2.中關村創業投資引導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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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目前,中關村創業投資引導資金的運作主體為北京中關村創業投資發展中心,資金來源為中關村管委會政府資金,總規模為5億元,主要採用種子資金、跟進投資和參股創投企業三種形式進行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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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1)種子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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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中關村創業投資引導資金種子資金是指北京中關村創業投資發展中心聯合園區內經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採用創投和孵化相結合的模式,以同等條件,同時對入駐孵化器內處於種子期和起步期的高新技術企業進行投資,並委託孵化器進行股權管理。中關村創業投資引導資金種子資金於2005年12月開始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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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目前,中關村創業投資發展中心已經確認了北京啟迪創業孵化器有限公司等11家孵化器為投資合作夥伴。截止2007年9月底,種子資金投資了4家企業,金額為55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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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2)跟進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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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跟進投資是指經認定為北京中關村創業投資發展中心合作夥伴的創業投資企業在園區內選定投資項目後,北京中關村創業投資發展中心以同等條件按照創業投資企業實際投資額的一定比例進行跟進投資,並委託創業投資企業進行股權管理。中關村創業投資引導資金跟進投資於2002年1月開始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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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截止2007年9月底,已經確認了IDG、北極光、華登國際、盈富泰克、青雲創投等26家投資合作夥伴;創業投資引導資金共跟進投資了22家企業,投資總額為42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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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3)參股創投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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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參股創業投資企業是指北京中關村創業投資發展中心與國內外知名創業投資機構共同發起設立創業投資企業(即子基金),由專業的創業投資管理機構管理,主要投資於中關村科技園區重點產業領域內初創期和成長期的高新技術企業。中關村創業投資引導資金參股設立創業投資企業於2006年11月開始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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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2007年,經過公開徵集和專家評審等程序,中關村創業投資引導資金參股設立了7家子基金,中關村創業投資引導資金共出資2.45億元,引進外部資金7.05億元,子基金總規模達9.5億元,政府引導資金放大倍數為3倍。各子基金主要投資園區處於電子信息、集成電路、通訊和網路等重點產業領域的創業早期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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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3.浦東新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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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2006年10月21日,浦東新區政府倡導設立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浦東新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正式啟動。浦東新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是浦東新區政府設立的政策性專項資金,資金總規模為10億元。目的是引導海內外創業投資資本、管理機構和高水平的人才聚集,通過發展創業投資,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上海浦東科技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浦東科投)負責引導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引導基金分為生物醫葯、集成電路、軟體、新能源與新材料、科技農業等5大業務板塊,按照統一的運行和管理規則,與上述產業領域內的若幹家創業投資基金及其管理機構建立戰略合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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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引導基金採取委託管理的模式運作,政府原則上不直接進行項目投資決策。引導基金通過以下方式與優選的創業投資基金及其管理機構建立合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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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1)與專業創業投資基金建立契約合作關系,以此作為引導基金運行的主要方式。對有意到浦東開展業務的海內外創業投資基金,由引導基金與其簽訂合作投資協議,確定投資比例與合作關系,由其管理機構決策,共同向浦東的高科技企業及項目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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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2)作為專業創業投資基金的出資人。依據海內外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機構的申請,引導基金以一定的比例關系,與海內外其他出資人共同出資,設立優先投向浦東企業的專業創業投資子基金,並共同委託該管理機構(應具有國際基金運作管理經驗,有優良業績的管理團隊)進行管理,該投資基金的法律形態可以採用公司制,也可以採用合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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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2007年8月底,浦東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正式與德豐傑(DFJ)、戈壁合夥人(Gobi Partners)、同華投資(Comway)3家創投機構簽約並出資,出資總額接近2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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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4、北京市海淀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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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北京市海淀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設立於2006年9月,是海淀區政府用於扶持區域創業投資發展的政府專項基金,總規模為5億元。海淀區創業投資主要通過參股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的方式,引導、扶持境內外創業投資企業增加對海淀區高新技術中小企業的投資,特別是處於起步期和成長期的創業企業,實現引導基金的引導、放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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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參股模式是指引導基金與社會資本共同發起組建新的創業投資企業,包括公司制、有限合夥制和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形式。被參股創業投資企業的承諾資本最低為7000萬元。引導基金的參股比例不超過被參股創業投資企業總股本的35%。引導基金對同一個創業投資企業的最高參股金額不超過2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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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引導基金採取委託管理方式進行管理,區政府設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引導基金投資運作的監督審核,不直接干預受託管理機構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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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2)

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一條 管理部門在收到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審查備案申請文件是否齊全,並決定是否受理其備案申請。在受理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申請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備案條件,並向其發出“已予備案”或“不予備案”的書面通知。對“不予備案”的,應當在書面通知中說明理由。

第三章 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運作

第十二條 創業投資企業的經營范圍限於:

(一)創業投資業務。

(二)代理其他創業投資企業等機構或個人的創業投資業務。

(三)創業投資咨詢業務。

(四)為創業企業提供創業管理服務業務。

(五)參與設立創業投資企業與創業投資管理顧問機構。

第十三條 創業投資企業不得從事擔保業務和房地產業務,但是購買自用房地產除外。

第十四條 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全額資產對外投資。其中,對企業的投資,僅限於未上市企業。但是所投資的未上市企業上市後,創業投資企業所持股份的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其他資金只能存放銀行、購買國債或其他固定收益類的證券。

第十五條 經與被投資企業簽訂投資協議,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股權和優先股、可轉換優先股等准股權方式對未上市企業進行投資。

第十六條 創業投資企業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創業投資企業總資產的20%。

第十七條 創業投資企業應當在章程、委託管理協議等法律文件中,明確管理運營費用或管理顧問機構的管理顧問費用的計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約束機制。

第十八條 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從已實現投資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對管理人員或管理顧問機構的業績報酬,建立業績激勵機制。

第十九條 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事先確定有限的存續期限,但是最短不得短於7年。

第二十條 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通過債權融資方式增強投資能力。

第二十一條 創業投資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四章 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政策扶持

第二十二條 國家與地方政府可以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通過參股和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與發展。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國家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並引導其增加對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稅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創業投資企業可以通過股權上市轉讓、股權協議轉讓、被投資企業回購等途徑,實現投資退出。國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完善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退出機制。

第五章 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監管

第二十五條 管理部門已予備案的創業投資企業及其管理顧問機構,應當遵循本辦法第二、第三章各條款的規定進行投資運作,並接受管理部門的監管。

第二十六條 管理部門已予備案的'創業投資企業及其管理顧問機構,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向管理部門提交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與業務報告,並及時報告投資運作過程中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系指:

(一)修改公司章程等重要法律文件。

(二)增減資本。

(三)分立與合並。

(四)高級管理人員或管理顧問機構變更。

(五)清算與結業。

第二十七條 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5個月內,對創業投資企業及其管理顧問機構是否遵守第二、第三章各條款規定,進行年度檢查。在必要時,可在第二、第三章相關條款規定的范圍內,對其投資運作進行不定期檢查。 [Page]

對未遵守第二、三章各條款規定進行投資運作的,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在30個工作日內改正;未改正的,應當取消備案,並在自取消備案之日起的3年內不予受理其重新備案申請。

第二十八條 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務院管理部門報告所轄地區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情況,並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6個月內報告已納入備案管理范圍的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運作情況。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的指導。對未履行管理職責或管理不善的,應當建議其改正;造成不良後果的,應當建議其追究相關管理人員的失職責任。

第三十條 創業投資行業協會依據本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對創業投資企業進行自律管理,並維護本行業的自身權益。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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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關於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設立與運作的指導意見的引導基金的運作原則與方式

引導基金應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範風險」的原則進行投資運作,扶持對象主要是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程序備案的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各類創業投資企業。在扶持創業投資企業設立與發展的過程中,要創新管理模式,實現政府政策意圖和所扶持創業投資企業按市場原則運作的有效結合;要探索建立科學合理的決策、考核機制,有效防範風險,實現引導基金自身的可持續發展;引導基金不用於市場已經充分競爭的領域,不與市場爭利。
引導基金的運作方式:
(一)參股。引導基金主要通過參股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共同發起設立創業投資企業。
(二)融資擔保。根據信貸徵信機構提供的信用報告,對歷史信用記錄良好的創業投資企業,可採取提供融資擔保方式,支持其通過債權融資增強投資能力。
(三)跟進投資或其他方式。產業導向或區域導向較強的引導基金,可探索通過跟進投資或其他方式,支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並引導其投資方向。其中,跟進投資僅限於當創業投資企業投資創業早期企業或需要政府重點扶持和鼓勵的高新技術等產業領域的創業企業時,引導基金可以按適當股權比例向該創業企業投資,但不得以「跟進投資」之名,直接從事創業投資運作業務,而應發揮商業性創業投資企業發現投資項目、評估投資項目和實施投資管理的作用。
引導基金所扶持的創業投資企業,應當在其公司章程或有限合夥協議等法律文件中,規定以一定比例資金投資於創業早期企業或需要政府重點扶持和鼓勵的高新技術等產業領域的創業企業。引導基金應當監督所扶持創業投資企業按照規定的投資方向進行投資運作,但不幹預所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的日常管理。引導基金不擔任所扶持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的受託管理機構或有限合夥型創業投資企業的普通合夥人,不參與投資設立創業投資管理企業。

F. 中小企業創新政策【創新管理政策出台「輸血」於中小企業】

編者按:為了貫徹《國務院實施若干配套政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自主創新,2007年7月6日,財政部、科技部制定凱坦團了《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至此,首個國家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正式啟動。

在新經濟發展模式下,我國經濟已經取得了突破性飛越,一些中小企業快速發展已經成為推動我國經濟發展中不可忽視的中堅力量。中國經濟取得了舉世矚目的輝煌成就,年均GDP增幅超過9%,這與中小企業的快速發展是分不開的。為了加快中小企盯橘業創新經濟的崛起,我國政府和私有經濟體系不斷推出各種基金形式投入到中小企業發展進程中,如:種子基金,天使投資,創業投資,私募基金,投資銀行等在中小企業創業過程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因我國政策體制束縛和中小企業自身存在的因素,中小企業融資難仍舊是中小企業發展的障礙,它已經成為影響我國國民經濟增長、經濟結構調整和社會經濟穩定與發展的戰略性問題。
如何支持和引導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在借鑒和參考國內外經驗的基礎之上,經過長期調研分析,財政部、科技部共同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信坦暫行辦法》。財政將安排1億元資金建立引導基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根據《暫行辦法》規定,引導基金通過引導創業投資行為,支持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創業和技術創新。該辦法的出台使我國公共財政支持政策走過了從政府直接投資入手,到引導式優惠政策呵護的過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如同「基金中的基金」,為中小企業輸血,並從台前轉到幕後。

《暫行辦法》撬動社會資金流向中小企業

為了使國家級創業引導基金更好地服務於科技型中小企業,財政部、科技部聯合下發的這一《暫行辦法》,作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重要舉措,該辦法規定,引導基金通過引導創業投資行為,支持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創業和技術創新。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將突破以往的傳統財政支持方式,突出以市場化、公共化、專業化三大原則和四種支持方法撬動社會資金流向高科技企業。

三大原則重在撬動社會資金市場化原則
其市場化原則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暫行辦法》規定,引導基金以股權投資的形式投入,在創業投資中只佔有較小的比例(最高不超過25%),不能成為第一大股東,不參與創業投資機構日常管理。這樣既保證了引導作用,也避免了對所參股創業投資機構的行政干預。二是引導基金在選擇支持對象時,不直接選擇項目,而是通過設定客觀條件,公開選擇創業投資機構,至於這些機構接受引導基金支持後,具體投資哪些項目,則由其從投資者的角度自行判斷和決定,引導基金不幹預,從而使政府部門從「選項目」的苦境中解脫出來。

公共化原則
引導基金的公共化原則主要體現在引導基金對社會資金的撬動作用。引導基金不以盈利為目的,通過將部分投資收益讓利於投資者或者為投資者提供補助的方式,吸引社會資金向初創期中小企業投資。這可以不僅使更多的企業收益,更為重要的是可以使財政資金的輻射面更廣,從而使中小企業的融資環境從總體上得到改善。


專業化原則
投資決策具有很強的專業性。新出台的《暫行辦法》把著力點放在對創業投資機構的判斷標准上,保證所支持的是確有能力的、專業化的並以支持中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為主要方向的創業投資機構。
為了保障引導基金的規范運作,《暫行辦法》還規定,對所要支持的創業投資機構,在財政部、科技部官方網站上及有關媒體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再予以支持,財政部、科技部將委託第三方機構,對引導基金的整個運作情況進行績效評價。

四種方法規避創投風險
根據我國中小企業特點和創業投資發展的實際情況,引導基金採用4種不同方式支持創業投資。業界專家認為,這4種支持方式針對性比較強,覆蓋面比較寬,符合中小企業特點和我國創業投資發展實際,對於創業投資機構,可以解決其投資風險過大而不向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投資的問題;對於科技型中小企業,可以解決其初創期難以逾越的「死亡谷」問題。
階段參股:階段參股是指引導基金向創業投資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並在約定的期限內退出。主要支持發起設立新的創業投資企業,以擴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投資總量。
1.引導基金的參股比例最高不超過創業投資企業實收資本(或出資額)的25%,且不能成為第一大股東.
2.引導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其他股東或投資者可以隨時購買。自引導基金投入後3年內購買的,轉讓價格為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超過3年的,轉讓價格為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與按照轉讓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1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收益之和。
3.申請引導基金參股的創業投資企業應當在《投資人協議》和《企業章程》中明確:在有受讓方的情況下,引導基金可以隨時退出;引導基金參股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在引導基金參股期內,對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投資總額不低於引導基金出資額的2倍;引導基金不參與日常經營和管理,但對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投資情況擁有監督權。
跟進投資:即引導基金與創業投資機構共同投資於初創期中小企業。這種方式主要支持已經設立的創業投資機構,以降低其投資風險。
1.創業投資機構在選定投資項目後或實際完成投資1年內,可以申請跟進投資;
2.引導基金按創業投資機構實際投資額50%以下的比例跟進投資,每個項目不超過300萬元人民幣。
3.引導基金按照投資收益的50%向共同投資的創業投資機構支付管理費和效益獎勵,剩餘的投資收益由引導基金收回。
4.引導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一般在5年內退出。股權退出由共同投資的創業投資機構負責實施。
風險補助:即對已投資於初創期中小企業的創業投資機構予以一定的補助,增強創業投資機構抵禦風險的能力。
創業投資機構在完成投資後,可以申請風險補助。引導基金按照最高不超過創業投資機構實際投資額的5%給予風險補助,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
投資保障:即創業投資機構挑選出有潛在投資價值、但有一定風險的初創期中小企業,此時,由引導基金對這些企業先期予以資助;同時,由創業投資機構向這些企業提供無償的創業輔導,輔導結束後創業投資機構向這些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引導基金再給予第二次補助。這種方式主要解決創業投資機構因擔心風險,想投而不敢投的問題,對於科技企業孵化器等中小企業服務機構尤其適用。
1.獲得引導基金資助後,由創業投資機構向「輔導企業」提供無償創業輔導的主要內容,輔導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
2.引導基金可以給予「輔導企業」投資前資助,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資助資金主要用於補助「輔導企業」高新技術研發的費用支出。
3.經過創業輔導,創業投資機構實施投資後,創業投資機構與「輔導企業」可以共同申請投資後資助。引導基金可以根據情況,給予「輔導企業」最高不超過200萬元人民幣的投資後資助。資助資金主要用於補助「輔導企業」高新技術產品產業化的費用支出。

引導基金支持對象
引導基金的支持對象主要是從事創業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具有投資功能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以及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
創業投資企業:是指具有融資和投資功能,主要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公司制企業或有限合夥制企業。
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是指由職業投資管理人組建的為投資者提供投資管理服務的公司制企業或有限合夥制企業。
具有投資功能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是指主要從事為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創業輔導、技術服務和融資服務,且具有投資能力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創業服務中心等中小企業服務機構。
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和服務,成立期限在5年以內的非上市公司

引導基金 厚積薄發

數據顯示,我國約有數千萬家中小企業,佔全國企業總數的99%以上。中小企業占據了市場經濟大潮的半壁江山,在社會經濟發展中日益發揮著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作用,已成為推動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但和大企業相比仍處於不利的地位,面臨著各種難題,其中最普遍、影響最大的難題就是融資難,近年來,政府部門和社會各界對解決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均給予了相當程度的關注。1998年中央政府第一次明確要求銀行系統增加向中小企業貸款,商業銀行均成立了中小企業信貸部,國家經貿委成立了中小企業司,上海、北京等地成立了專為中小企業服務的貸款擔保基金,一些省市相繼設立了科技風險投資基金和創新基金;民間也自發成立了融資擔保公司;人民銀行三番五次地重申要加強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等等。但是這些舉措並沒有從根本上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症結何在?

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症結
有關專家稱,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症結首先是體制上的原因,國家雖然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但在實際操作中並沒有得到認真落實。在現行的金融體系中,國有商業銀行貸款給國有大中型企業似乎是天經地義的事。而貸款片面地向少數大型企業集團傾斜,加上過分嚴格地控制中小金融機構和民間金融活動,是導致中小企業和新興企業缺少融資渠道的根本所在。
其次,是中小企業自身的原因,多數中小企業在發展初期盲目追求短期利益,而不注重資本積累,其簡陋的條件和太低的信譽,令銀行和機構投資者望而卻步。

第三,是銀行經營理念存在誤區,貸款給大企業和小企業、貸款10億和貸款1000萬,其花費的時間和人力相差無幾,而有可能產生的效益是不同的,這就造成銀行工作人員在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前提下,寧可做「批發」而不願意做「零售」業務。
另外,雖然國家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中小企業的政策,但大多是針對中小高科技企業的,而更多科技型中小企業依然得不到足夠的資金支持。

厚積薄發管理辦法出台
在這樣的國內外形勢下,財政部牽頭,會同科技部,共同提出了「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命題。從2006年啟動到現在,大約一年半的時間,科技部和財政部對全國各地財政部門、科技部門、國家高新區管委會、風險投資機構、業界專家、高新技術企業進行了大量的走訪和調研,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科技部和財政部形成一致意見,推出了《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
科技部相關負責人表示:「這個管理辦法既是國內外經驗的總結,也是國家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綱要》的一個重要措施。應該說是一種厚積薄發。」 專家表示,這一系列舉措意味著我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已開始進入規范運作的新階段。
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基金創立的目標就是利用國家財政科技投入,通過風險投資機制,發展和壯大風險投資機構,增加風險投資機構對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投資能力,提升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

財政支持從直接到間接
為了解決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全方位地幫助中小企業進行由小到大的蛻變,「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原則上各地政府將不再直接由財政出資設立創投企業,而是通過設立一定的合作條件將資金投資到其他中外創投企業中,這部分國有資本將以非經營性資產的身份進入,即不再有保值增值的硬性要求,「允許失敗」。 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作為主要由財政出資設立,不以贏利為目的,意在引導社會資金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的政策性資金,是一個財政政策而不是一個國資政策。 「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就像酒引子一樣,重在拉動、吸引更多的民間資本力量參與到創投企業中來。

引導基金發揮杠桿效應
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設立,引入了新的風險投資機制,真正發揮了公共財政的支持作用,對促進中小企業創新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和戰略意義。它克服了由政府出資成立國有控股投資公司、對高新技術產業直接投資或者無償貸款的傳統扶持方式帶來的一些弊端,充分發揮了政府資金的杠桿效應。
有關負責人指出:建立國家和地方性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母基金」的形式再投資其他創投企業,項目導向則直指初創期創業企業和中小高科技企業,形成天使資本。政府、監管部門、金融機構等將進一步加大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支持力度,為中小企業提供更為健全和完善的金融服務。成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後,財政資金原則上將不再直接設立創投公司。

總之,政府在創業投資發展過程所扮演的角色被定位在營造寬松的投資環境上,如建立健全風險投資的法律、法規體系,建立更規范的監管機制,引導和制定相關政策,清除體制弊端;引導風險投資機構實行規范的現代企業制度和規范的市場化投資制度,吸收除國有資本以外的其他資本,實行股權多元化制度等。這種機制可以吸引社會資本源源不斷地流向創新型企業,不僅使更多的中小企業受益,更重要的是可以使財政資金輻射面更廣,從而使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從根本上得到解決。

各地搭建科技金融服務平台

2006年1月全國科技大會召開後不久,國家頒布了《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和若干配套政策。綱要中明確指出:要實施促進創新創業的金融政策,建立和完善創業風險投資機制,起草和制定促進創業風險投資健康發展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
在《實施促進創新創業的金融政策》的配套政策中,提出要探索以政府財政資金為引導,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資金投入為主的方式,採取積極措施,促進更多資本進入創業風險投資市場。建立全國性的科技創業風險投資行業自律組織。鼓勵金融機構對國家重大科技產業化項目、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等給予優惠的信貸支持,建立健全鼓勵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知識產權信用擔保制度和其他信用擔保制度,為中小企業融資創造良好條件。搭建多種形式的科技金融合作平台,政府引導各類金融機構和民間資金參與科技開發。鼓勵金融機構改善和加強對高新技術企業,特別是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鼓勵保險公司加大產品和服務創新力度,為科技創新提供全面的風險保障。
綱要和配套政策出台後,中關村科技園區、浦東新區、蘇州工業園等地方都陸續成立了一些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從2006年規劃綱要頒布至今,各地利好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陸續出台。

上海浦東新區啟動創業風險投資基金
作為全國試點,浦東新區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於2006年10月正式啟動。此舉將充分發揮10億政府資金的引導和示範作用,在「十一五」期間集聚規模達200億的創業風險投資基金,為實現2010年浦東高新技術產業產值突破3000億的宏偉目標提供強大的資本動力。
為進一步優化自主創新的投融資環境,推動高新技術產業跨越發展,浦東率先落實國家政策,設立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與傳統的政府無償資助不同,引導基金雖屬於非營利資金,但強調政策性和引導性,要求保本微利經營,實現政府資金的有償使用。另一方面,與傳統政府項目評審機制不同,引導基金將充分利用專業機構的項目識別能力和資本運作能力,委託其挑選、管理項目,原則上不介入創業風險投資機構日常的經營管理,不幹預其正常的投資決策,確保按照專業化、市場機制進行選擇,重點支持一批優秀的、有發展前景的企業或項目。

山西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項目正式設立
2007年7月,由山西省人民政府與國家開發銀行(CDB)共同發起的「山西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項目正式組建成立,簽約儀式在太原舉行。
山西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是國家開發銀行與地方政府合作建立的全國首家省級創投引導基金。該基金規模為8億元人民幣,並將逐步吸引20億元以上的海內外資金建立子基金。山西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薛延忠表示,創投引導基金的設立,對於鼓勵和支持山西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解決「科技創新不足」這一制約山西省科學發展的「短板」和「軟肋」,進而促進山西經濟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中關村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先行
中央未動,地方已先行,2007年3月,在國家級引導基金設立4個月前,中關村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中關村基金」)就已經開始運作。作為投資人,它們與光大控股、聯想投資、啟迪創投和聯華控股共同發起了四隻創投基金,中國第一批有引導基金參股的商業性創投基金面世。
中關村創業投資發展中心是中關村基金的具體管理方。其副總經理於鳳坤透露,中關村科技園區管委會共出資1.65億元,引進外部資金3.85億元,引導基金實現了3倍的放大效應。

海淀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財政撥款每年7000萬
2006年9月,海淀區成立了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未來5年內總投資將達到5億元規模,用於支持本區域內企業發展。海淀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初期投資全部為財政性資金,每年財政撥款不少於7000萬元。
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將主要通過參股創業投資企業的方式,引導、扶持、帶動海淀區創業投資事業的發展。該基金還與民間資本建立風險共擔機制,並配以有效的激勵制度,引導創業投資企業將資金投入到企業或項目的早期階段,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蘇州設立國內首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2006年3月,國內第一隻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在蘇州工業園區成立。這一由國家開發銀行與中新蘇州工業園區創投公司共同組建的「蘇州工業園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總規模達10億元。它的發起設立,對於吸引境內外資金參與國內創業投資將產生重要影響。
業內人士指出,創投引導基金的發展,能帶動中國本土創業投資和高新技術園區融資方式的改變,創投引導基金數量的增加,也將直接讓目前融資困難的創業企業受惠。

天津濱海設立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
由天津市有關部門共同研究組建,旨在加快發展創業風險投資的濱海新區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簡稱「引導基金」)年內推出。引導基金初定政府財政出資20億元,此外還將設立3~5家專業化的子基金,比如IT,生物醫療、新材料、新能源等。藉此完善新區的科技創新自主能力,完善新區的產業基礎。與傳統的政府無償資助不同,引導基金是為了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而設立的政策性專項資金,該基金定位為創業風險投資的母基金。通過與專業風險投資機構的合作,改變傳統的項目評審機制,委託專業機構遴選項目並進行資本運作,實現保本微利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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