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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私募基金自查

發布時間:2023-08-13 12:39:32

1. 2019年《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說明

一、起草背景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自頒布以來,對促進各類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健康規范發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據《私募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採取自行銷售私募基金以及委託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兩種方式,由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按照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特點制定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及風險揭示書的內容與格式指引。據此,為加強保護私募基金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的募集市場,中國基金業協會在對近年來私募基金在募集過程中的各種現象、問題研究和總結基礎之上,制定了《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募集行為辦法》、本辦法),現以行業自律規則的形式發布實施。

(一)私募基金募集現狀

私募基金行業的發展日益壯大,風險不斷積聚,風險事件陸續暴露。截至2月,中國基金業協會共辦結236件(次)涉嫌違規的私募案件,案件涉及的主要違法違規類型表現為公開宣傳、虛假宣傳、保本保收益、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其中多數為發生在募集環節的問題。

1、公開宣傳或者變相公開宣傳

在協會辦理自律案件、投訴舉報以及與行政對接案件的過程中,發現一些機構公開或者變相公開宣傳私募基金產品,主要表現為通過公司網站、微信公眾號、工作人員撥打電話等方式公開宣傳推介私募基金產品。

2、虛假宣傳

私募基金宣傳推介過程中的虛假宣傳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私募基金募集機構向投資者混淆管理人角色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銀行、證券公司等機構為其募集資金,利用銀行、證券公司的客戶資源來實現基金產品的迅速募集。由於銷售沖動或其他原因,基金銷售機構的工作人員往往並未向投資者披露基金銷售機構與該基金產品之間不存在投資管理關系的事實。一旦私募基金出現兌付危機或其他問題,不明真相的投資者往往到銷售機構討說法,混淆了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的角色。

(2)虛假宣傳重要信息

一些募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宣傳推介私募基金時存在虛假宣傳的現象,如虛構託管機構、虛構擔保機構、虛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利用投資者對此類機構的信任來實現迅速募集的目的。

(3)以保本保收益引誘投資者

募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宣傳推介私募基金時以保證本金不受損失,許諾固定收益等方式誘使投資者進行投資,在基金合同收益分配部分寫有「預期收益」、「預計收益」等字樣,使投資者誤以為自己所購私募基金為保障本金的固定收益產品。當前中國社會仍存在不少私募基金投資者雖滿足合格投資者的財務要求,但缺乏法律與投資知識,不能分辨出募集相關人員的虛假宣傳與引誘。一旦基金產品出現投資失敗、兌付危機等風險,受蒙騙的投資者無法接受現實,由於募集人員的推介表述與基金合同內容不一致、證據不足等原因,這類投資者的權益訴求難以得到保障。

3、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

個別募集機構資金募集不合規,違反《私募辦法》的有關規定,未審查投資者是否滿足合格投資者的相關條件,未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鑒別,未履行投資者適當性審查義務。募集機構「只募錢不看人」,向不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的投資者銷售私募基金,甚至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給投資者造成其無法承受的後果,嚴重危害社會的安定團結。

4、部分從業人員非法售賣「飛單」

在私募基金募集相關環節中,存在一些從業人員未經正式授權即從事募集活動的現象,該類私募基金的風險一旦暴露,投資者維權將遭受重重阻礙。因此,相關人員售賣「飛單」的違法行為亟待遏制,默許從業人員非法售賣「飛單」的募集機構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行業自律統計調查反映出私募基金行業缺乏規范指導,不法分子有機可乘,罔顧法律法規的規定,甚至假借私募的名義行非法集資之實。非法私募混淆視聽,不僅嚴重損害投資者的個人權益,同時給整個行業帶來負面影響,破壞私募行業成長的根基。

(二)私募基金募集環節主要問題

1、「募管權責不清」催生行業亂象

私募基金行業中,因募集和管理權責不清而產生糾紛的案例比比皆是,而由於私募基金行業的固有特點,「募」、「管」權責劃分不清對管理人、募集機構、投資者甚至整個行業都會產生不利影響。

(1)「募管權責不清」存在巨大道德風險

私募基金管理人遵循的投資理念不同、採取的投資方法各異,私募基金的投資風格多樣。投資者需要挑選適合自己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而私募基金管理人也需要選擇與產品風險相匹配的合格投資者。然而,一些受委託的募集機構,在銷售費用的利誘下,利用信息不對稱向投資者推銷產品,卻在基金出現投資風險後以非基金合同當事人為由,不承擔募集和信息披露責任,讓投資者承擔最終的道德風險。有機構反映投資者頻繁質疑管理人的投資決策和投資理念,在產品凈值發生波動時甚至直接投訴管理人,使得雙方的合作難以維系,而受委託的募集機構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的把控和推介產品過程中的不盡責是造成以上問題的重要原因。

(2)「募管權責不清」損害募集機構利益

實踐中存在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委託銀行、券商等機構代銷私募基金為自身增信的現象,受委託的募集機構工作人員在銷售基金過程中未履行應盡的告知義務,投資者不知曉其購買的基金產品與銷售人員就職的機構之間並無投資管理的法律關系,以上私募基金產品一旦出現問題,投資者往往向受委託的募集機構要求兌付,這將對募集機構的日常工作和聲譽造成不良影響。

(3)「募管權責不清」難以有效實現非公開募集

私募基金必須以非公開方式募集設立,然而由於職責劃分不清,法律關系界定不明,在實踐中,受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的募集機構向客戶推銷私募基金產品時很難保證募集的非公開性,存在相當高的行業風險。

2、私募基金募集環節監管存在缺失

現有《基金法》、《私募辦法》框架下,私募基金募集機構需履行合格投資者識別確認以及更高標準的信義義務,因此對私募基金的募集監管要求應當比公募基金更為嚴格。當前公募基金的銷售機構須在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而對私募基金的銷售資質尚無明文規定。

現實中,私募基金募集主要通過管理人或第三方機構以產品銷售的形式完成,在相關規則、罰則缺失的監管環境下,募集機構違規成本較低,導致本應由管理人承擔的受託責任、投資者適當性審查等責任通過不同形式實現轉移、混淆。不僅如此,募集機構應承擔的責任同樣得不到界定和履行,導致無法對其違規募集行為進行有效的防範。在違背甚至侵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發生後,更缺乏有效的追償和救助機制。

(三)違法違規私募存在的主要原因

當前違法違規私募屢禁不止,其原因一方面在於私募行業規則體系不健全,對私募基金募集行為的監管存在缺失,違法違規成本低,驅使一些私募機構募集資金過程中遊走於灰色地帶,大打法律擦邊球;另一方面,一些私募機構對現有《基金法》、《私募辦法》框架下的法律法規認識不夠充分,不能正確理解法律法規的規定,私募基金募集行為缺乏相關指導;最後,投資者教育不到位,私募機構與投資者信息極度不對稱也是造成違法違規私募機構能夠屢屢得逞的重要原因。

行業要取得長足發展,必須走規范、合規的道路。私募基金不設行政審批,實行登記備案制,這意味著中國基金業協會擔負著重大的事中事後監管職責。

在私募基金的資金募集、登記備案、投資運作等各個環節中,資金募集是發起設立私募基金的一個重要環節。募集行為規范是防範違規風險的第一道防線,是事中監管的一項重要體現。本辦法的實施,可以為規范私募基金募集市場提供自律監管的依據,引導募集機構合法合規經營,加強投資者的教育。

二、主要內容

《募集行為辦法》分為七章,共四十四條,主要從募集辦法的適用范圍、私募基金募集的一般性規定、特定對象確定、推介行為、合格投資者確認及基金合同簽署等方面進行自律管理,體現了私募基金募集活動的自律監管框架。主要內容如下:

(一)關於募集辦法的適用范圍

《募集行為辦法》第二條、第三條明確了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的行為適用本辦法,只有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募集其自行管理的私募基金、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且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以下統稱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託募集私募基金,前述兩類機構可以從事推介私募基金,發售基金份額(權益),辦理基金份額(權益)認/申購(認繳)、贖回(退出)等募集業務。

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就其參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環節適用本辦法。外包服務機構包括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務的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且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以下簡稱基金銷售機構),為私募基金募集機構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監督、份額登記等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相關服務的機構。

(二)私募基金募集的一般性規定

《募集行為辦法》第二章規定了募集過程中的一般性規定,主要包括募集機構的責任、委託募集的特殊規定、基金銷售協議、禁止非法拆分轉讓、保密義務、投資者資料保存義務、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的開立、監督及資金安全等。

《募集行為辦法》第六條規定了募集機構的責任,無論是私募基金管理人還是受委託的基金銷售機構,在私募基金募集過程中應當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防範利益沖突,履行說明義務、反洗錢義務等相關義務,承擔特定對象確定、投資者適當性審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資者確認等相關責任。前述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侵佔基金財產和客戶資金、利用私募基金相關的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等違法活動。

《募集行為辦法》第七條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募集的責任,特別強調其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不因委託募集而免除。第八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應當簽訂基金銷售協議,並將協議中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權利義務劃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資者利益的部分作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銷售協議須明確管理人、募集機構雙方的權利義務,既能明晰雙方職責,同時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該條同時規定,如基金銷售協議與作為基金合同附件的部分不一致,以基金合同附件為准。

為了杜絕私募行業某些機構投資者將所購買的私募基金份額進行拆分,轉售給非合格投資者的亂象,《募集行為辦法》第九條特別強調了禁止非法拆分轉讓,禁止任何機構和個人為規避合格投資者標准而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為投資標的的金融產品,或者將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進行非法拆分轉讓,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准。募集機構應當確保投資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轉讓的條件。同時,投資者應當以書面方式承諾其為自己購買私募基金,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轉讓為目的購買私募基金。通過對買賣雙方的禁止性規定,杜絕行業亂象,防範風險。

《募集行為辦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分別規定了募集機構的保密義務和投資者資料保存義務。

《募集行為辦法》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了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的開立、監督及資金安全。第一,募集機構或相關合同約定的責任主體應當開立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用於統一歸集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向投資者分配收益、給付贖回款項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等,確保資金原路返還;第二,募集機構應當與監督機構簽署賬戶監督協議,明確對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的控制權、責任劃分及保障資金劃轉安全的條款,監督機構須承擔保障投資者資金劃轉安全的連帶責任條款,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過程中同時作為募集機構與監督機構,豁免簽署賬戶監督協議;第三,第十四條對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的資金劃轉安全提出了具體要求。

《募集行為辦法》第十五條是對私募基金募集程序進行提綱挈領地說明,明晰募集行為各項程序,便於規范私募基金募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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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最狠9個跌停:私募慘遭「殺豬盤」,你還知道哪些殺豬盤呢

資料顯示,截至2020年三季度末,深圳前海正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正帆敏行4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為濟民制葯的第七大流通股股東,其持股數量為347.79萬股,占流通股比例為1.087%。

該產品2019年三季度新進348.79萬股,隨後在2019年四季度減持1萬股至347.79萬股至今。

而就在12月前,朗博科技股價剛創出68元的歷史新高。12月無故暴跌,市場認為這是一起「殺豬」盤。慘遭「殺豬」的還有私募機構。


3. 什麼是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的整體情況怎麼樣

其實私募基金就是指那些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投資者募集資金的證券投資基金,如果說簡單一點,其實就是在小圈子裡邊私下募集的那些基金。從名字上其實我們就可以看出來,私募基金一般是不允許公開宣傳的。如果我們看到有人在宣傳私募基金,比如說在一些比較公開的地方貼廣告的話,那其實都是屬於違法行為。

實際上現在私募基金的投資還是非常不錯的,因為從過去的幾年數據對比來看的話,私募的綜合指數是跑贏了滬深300指數的。但需要承認的一點是,大部分私募基金的投資門檻確實比較的高,不太適合我們普通老百姓,只適合那一些經濟比較好的個人或者是家庭來投資。所以對於普通人來說還是選擇公募基金較為好一些。

4. 有什麼方法可以查到私募持倉跪求大神!!!!!

為什麼查不到私募基金持倉信息?私募有天然的非公開募集屬性,不像公募基金一樣能在季度報告直接查詢到持股信息私募機構也不會且不能主動公開私募基金持倉,一般來說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司機密,機密這種東西一般人是不知道的。那如何才能查詢私募基金持倉?【選私募-查排名-點擊一鍵與私募直聊】主要有以下三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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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個季度,上市公司會披露季度報告在上市公司的季報中,如果有某位大佬或者知名私募購入股票,雖然沒有進入到十大流通股,但是依然會在報告中提及購買數量,以吸引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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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19年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詳細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的募集行為,促進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發展,保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已成為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以下統稱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的行為適用本辦法。

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可以自行募集其設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已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以下簡稱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託募集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

本辦法所稱募集行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發售基金份額(權益),辦理基金份額(權益)認/申購(認繳)、贖回(退出)等活動。

第三條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就其參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環節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包括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務的基金銷售機構,為私募基金募集機構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監督、份額登記等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相關服務的機構。前述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應當遵守中國基金業協會基金業務外包服務相關管理辦法。

第四條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包含原基金銷售資格),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自律規則,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應當參加後續執業培訓。

第五條中國基金業協會依照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及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對私募基金募集活動實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六條募集機構應當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防範利益沖突,履行說明義務、反洗錢義務等相關義務,承擔特定對象確定、投資者適當性審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資者確認等相關責任。

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侵佔基金財產和客戶資金、利用私募基金相關的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等違法活動。

第七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受託人義務,承擔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以下統稱基金合同)的受託責任。委託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得因委託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擔的責任。

第八條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基金銷售協議,並將協議中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權利義務劃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資者利益的部分作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銷售機構負責向投資者說明相關內容。

基金銷售協議與作為基金合同附件的關於基金銷售的內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為准。

第九條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為規避合格投資者標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為投資標的的金融產品,或者將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進行非法拆分轉讓,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准。募集機構應當確保投資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轉讓的條件。

投資者應當以書面方式承諾其為自己購買私募基金,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轉讓為目的購買私募基金。

第十條募集機構應當對投資者的商業秘密及個人信息嚴格保密。除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另有規定的,不得對外披露。

第十一條募集機構應當妥善保存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以及其他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相關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10年。

第十二條募集機構或相關合同約定的責任主體應當開立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用於統一歸集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向投資者分配收益、給付贖回款項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等,確保資金原路返還。

本辦法所稱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是指由募集機構歸集的,在投資者資金賬戶與私募基金財產賬戶或託管資金賬戶之間劃轉的往來資金。募集結算資金從投資者資金賬戶劃出,到達私募基金財產賬戶或託管資金賬戶之前,屬於投資者的合法財產。

第十三條募集機構應當與監督機構簽署賬戶監督協議,明確對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的控制權、責任劃分及保障資金劃轉安全的條款。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賬戶監督協議的約定,對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實施有效監督,承擔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劃轉安全的連帶責任。

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過程中同時作為募集機構與監督機構。符合前述情形的機構應當建立完備的防火牆制度,防範利益沖突。

本辦法所稱監督機構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機構。監督機構應當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的會員。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送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及其監督機構信息。

第十四條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開立、使用的機構不得將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機構或者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十五條私募基金募集應當履行下列程序:

(一)特定對象確定;

(二)投資者適當性匹配;

(三)基金風險揭示;

(四)合格投資者確認;

(五)投資冷靜期;

(六)回訪確認。

第三章特定對象的確定

第十六條募集機構僅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公開宣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發展戰略、投資策略、管理團隊、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國基金業協會公示的已備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前述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第十七條募集機構應當向特定對象宣傳推介私募基金。未經特定對象確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傳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八條在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機構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對象確定程序,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投資者應當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准。

投資者的評估結果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募集機構逾期再次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時,需重新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同一私募基金產品的投資者持有期間超過3年的,無需再次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

投資者風險承擔能力發生重大變化時,可主動申請對自身風險承擔能力進行重新評估。

第十九條募集機構應建立科學有效的投資者問卷調查評估方法,確保問卷結果與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募集機構應當在投資者自願的前提下獲取投資者問卷調查信息。問卷調查主要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面:

(一)投資者基本信息,其中個人投資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齡、學歷、職業、聯系方式等信息;機構投資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記中的必備信息、聯系方式等信息;

(二)財務狀況,其中個人投資者財務狀況包括金融資產狀況、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於金融投資的比例等信息;機構投資者財務狀況包括凈資產狀況等信息;

(三)投資知識,包括金融法律法規、投資市場和產品情況、對私募基金風險的了解程度、參加專業培訓情況等信息;

(四)投資經驗,包括投資期限、實際投資產品類型、投資金融產品的數量、參與投資的金融市場情況等;

(五)風險偏好,包括投資目的、風險厭惡程度、計劃投資期限、投資出現波動時的焦慮狀態等。

《私募基金投資者問卷調查內容與格式指引(個人版)》詳見附件一。

第二十條募集機構通過互聯網媒介在線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應當設置在線特定對象確定程序,投資者應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准。前述在線特定對象確定程序包括但不限於:

(一)投資者如實填報真實身份信息及聯系方式;

(二)募集機構應通過驗證碼等有效方式核實用戶的注冊信息;

(三)投資者閱讀並同意募集機構的網路服務協議;

(四)投資者閱讀並主動確認其自身符合《私募辦法》第三章關於合格投資者的規定;

(五)投資者在線填報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的問卷調查;

(六)募集機構根據問卷調查及其評估方法在線確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第四章私募基金推介

第二十一條募集機構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建立科學有效的私募基金風險評級標准和方法。

募集機構應當根據私募基金的風險類型和評級結果,向投資者推介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第二十二條私募基金推介材料應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製作並使用。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對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准確性負責。

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募集的基金銷售機構可以使用推介材料向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外,其他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使用、更改、變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第二十三條募集機構應當採取合理方式向投資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揭示投資風險,確保推介材料中的相關內容清晰、醒目。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內容應與基金合同主要內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如有不一致的,應當向投資者特別說明。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私募基金的名稱和基金類型;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編碼、基金管理團隊等基本信息;

(三)中國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關誠信信息);

(四)私募基金託管情況(如無,應以顯著字體特別標注)、其他服務提供商(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保管機構等),是否聘用投資顧問等;

(五)私募基金的外包情況;

(六)私募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限制概況;

(七)私募基金收益與風險的匹配情況;


6. 作為投資者如何查詢私募基金產品的備案

網頁鏈接可以登錄這個網址,輸入產品的名字進行查詢,一般會公示產品名稱、編碼、管理人名稱、成立日期和備案日期、還有託管人信息

7. 怎麼能查詢到購買私募產品募集賬戶是正規的呢

查詢購買私募產品募集賬戶是否正規可以上私募排排網進行查賣孫詢,私募排排網提供豐富的私募信息,讓每位客戶第一時間了解到最新的私募信息,值得推薦。【選私募-查排名-點擊一鍵與私募直聊】

根據中國證券帶粗投資基金業協會下發的《私募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私募基金公司必須擁有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頒發的私募中行鏈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明,也即私募基金牌照。投資者可通過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信息公示網址查詢。可以查到公司的注冊資本和高管團隊等詳細信息。
在產品募集方面,私募不能公開募集,私募基金只能私下向特定的對象募集,而不能像公募基金那樣向廣大公眾推廣募集。比如,不能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宣傳,不能通過傳單、手機簡訊、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等。如果遇到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的私募機構,那基本就是騙子。私募投資門檻規定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能低於100萬元,如果遇到發行的投資門檻低則幾萬元高則幾十萬元等標准不一的產品,投資者需要重點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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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019年《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十大核心規則

04月15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正式下發《私募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於7月15日起實施。律師秦政就《辦法》涉及的十大核心規則進行詳解:

1、限定了私募基金合法募集主體

《辦法》第二、四條規定了私募基金募集主體只有兩種,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直銷;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且為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代銷。且私募基金管理人只能為其自行設立的私募基金募集。此外,募集從業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

本律師認為,實踐中,很多不具資質、條件和能力的募集機構和人員違規銷售的情況屢禁不止。本規定界定了私募基金募集的合法主體,有利於市場甄別。證監會最新窗口指導明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銷售團隊必須相互獨立。這對私募基金募集工作從業人員的專業度提出門檻限制,一定程度上可以提升基金銷售與客戶風險承受能力的匹配度,降低銷售糾紛的概率。不過,這里的從業人員是什麼范圍還需要明確,這直接涉及到私募機構登記時,相關人員資質核查的范圍問題。目前私募基金銷售資格的認證通道尚未搭建。

2、確立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最終募集責任

實踐中,很多中小私募管理人以投資團隊為核心,將募集工作外包給基金銷售機構。投資者往往不知曉其購買的基金產品與私募管理人以及銷售機構之間的關系,一旦出現問題,投資者往往會將矛盾指向管理人、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者銷售個人中的任何一方。使相關機構的日常工作和聲譽造成不良影響。《辦法》第七條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受託人義務,承擔基金合同的受託責任,並且規定委託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的,不因委託募集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本律師認為,協會本條規定將募集的最終責任明確為私募管理人,這樣私募管理人為了控制基金募集風險會提高對銷售機構募集行為的合規要求,通過私募管理人和銷售機構的利益博弈,達到保護投資人的目的。

3、明確基金銷售協議重要內容需作為基金合同的附件

《辦法》第八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基金銷售協議,並將協議中有關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權利義務劃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資者利益的部分作為基金合同的附件,附件和基金銷售協議不一致的,以附件為准。

本律師認為,過去投資人是看不到《基金銷售協議》的。投資人也不知道銷售機構和私募管理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分配,也無法判斷募集行為的真實性,無法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本條的制定,解決了三方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將投資者加入到募集行為的監督者中。

4、禁止拆分轉讓

《辦法》第九條規定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為規避合格投資者標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為投資標的的金融產品,或者將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進行拆分轉讓,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准。募集機構應當確保投資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轉讓的條件,這是實質性要求,而不僅僅限於在基金合同中約定轉讓的條件。同時要求投資者以書面方式承諾其為自己購買私募基金

本律師認為,為了杜絕私募行業機構投資者將購買的基金份額拆分,轉售給非合格投資者的亂象,《募集行為辦法》第九條特別強調了募集機構確保投資者知悉私募基金轉讓的義務,禁止任何機構和個人以非法拆分銷售為目的購買私募基金。本條是保證私募產品最終銷售給合格投資人的制度保證。

5、明確募集專用賬戶的監管

《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了募集專用賬戶的開立主體為募集機構或相關合同約定的責任主體。且募集機構必須與監督機構簽署賬戶監督協議,協議中必須有對募集專用賬戶的控制權、責任劃分及保障資金劃轉安全的條款。第十三條確定了監督機構的義務,監督機構必須對募集專用賬戶實施有效監督,對募集結算資金劃轉安全承擔連帶責任。並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將募集專用賬戶及監督機構的相關信息報送基金業協會。第十四條對募集結算資金專戶的資金安全提出了具體要求。明確相關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本律師認為,募集資金的劃轉環節是保護投資人資金安全的關鍵點之一。本管理辦法將所募集資金的權屬從投資人到基金資產轉移的時間節點明確為從合格投資者資金賬戶劃出,到達私募基金財產賬戶或託管賬戶之前。在此之前仍屬於投資人,在次之後風險則由管理人承擔。此外,對於募集專用賬戶的監管,還明確募集機構與監督銀行要簽訂賬戶監督協議,對募集專用賬戶進行有效監督,監督機構要對募集結算資金劃轉安全承擔連帶責任。

6、明確了私募基金募集流程

《辦法》第十五條明確了私募基金的募集流程為:

本律師認為,過去監管部門雖對私募基金的募集要諸多規定,但未予以細化流程化,此次《辦法》明確私募基金的募集流程,使募集機構募集時更具操作性和指導性。

7、增加了特定對象調查程序

《辦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了募集機構在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並由投資者書面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准。並強調評估結果有效期不超過3年,逾期再推介需重新評估。同一私募基金的投資者持有時間超過3年的無需重新評估。關於調查問卷的主要內容,第十九條規定了必須包含的核心條款,並強調了對投資者相關信息的獲取應以投資者自願為前提。並制定了《私募基金投資者風險調查問卷內容與格式指引(個人版)》。針對互聯網媒介推介私募基金的,第二十條對募集機構在線推介私募基金設置在線特定對象調查程序做出特殊要求,包括投資者真實身份信息、合格投資認定、風險識別及承受能力問卷調查等六項內容。

本律師認為,過去私募基金的宣傳推介要求只是要求非公開,對於如何選擇宣傳推介的對象沒有作出規定。這次《辦法》明確,宣傳對象都必須是經過篩選的特定對象,並規定了如何篩選特定對象的調查程序。這給基金產品的宣傳提出了要求,必須面向特定對象。並且非特定對象轉為特定對象必須經過符合《辦法》要求的問卷調查和產品與投資人風險承受力的適當性匹配程序。指引清晰操作有據。

7、規范管理人及私募基金的推介行為

《辦法》第二十二條強調了推介材料必須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製作,且僅限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委託募集的基金銷售機構使用,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對推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准確性負責。第二十三條強調了私募基金推介材料應當與基金合同主要內容一致,不一致的應當向投資者特別說明。並對推介材料應具備的基本內容及信息披露要素予以明確,強調入伙(股)協議不能替代合夥協議或者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還從反面規定了禁止的推介行為和禁止的推介載體,強調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報告會、電話、簡訊、電子郵箱等推介渠道必須經過特定對象確認程序。全面細化了私募基金推介的自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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