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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完成投資的6個創業板公司

發布時間:2023-05-25 08:38:53

⑴ 我國創業板和美國納斯達克有什麼不同從准入,制度和模式等方面說

在中國發展創業板市場是為了給中小企業提供更方便的融資渠道,為風險資本營造一個正常的退出機制。同時,這也是我國調整產業結構、推進經濟改革的重要手段。對投資者來說,創業板市場的風險要比主板市場高得多。當然,回報可能也會大得多。
各國政府世胡對二板市場的監管更為嚴格。其核心就是「信息披露」。除此之外,監管部門還通過「保薦人」制度來幫助投資者選擇高素質企業。
二板市場和主板市場的投資對象和風險承受能力是不相同的,在通常情況下,二者不會相互影響。而且由於它們內在的聯系,反而會促進主板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壯大。
[編輯本段]創業板的分類
按與主板市場的關系劃分,全球的二板市場大致可分為兩類模式。一類是「獨立型」。完全獨立於主板之外,具有自己鮮明的角色定位。世界上最成功的二板市場——美國納斯達克市場(Nasdaq)即屬此類。納斯達克市場誕生於1971年, 納斯達克(NASDAQ)股票市場是世界上主要的股票市場中成長速度最快的市場,而且它是首家電子化的股票市場。每天在美國市場上換手的股票中有超過半數的交易在納斯達克上進行的,將近有5400家公司的證券在這個市場上掛牌。
[編輯本段]創業板開板時間:
中國證監會主席尚福林表示,經國務院同意,證監會已經批准深圳證券交易所設立創業板,創業板上市交易時間將於10月23日舉行開板儀式。
首批創業板上市時間:
深交所負責人昨日表示,10月23日創業板開板儀式後,深交所還將對首批公司的上市申請進行審議,而首批28家創業板公司將於本月30日集中在深交所掛牌上市。這意味著備受市場關注的創業板市場將在30日正式開市交易。

nasdaq全球總裁

納斯達克在傳統的交易方式上通過應用當今先進的技術和信息——計算機和電訊技術術使它與其它股票市場相比獨樹一幟,代表著世界上最大的幾家證券公司的 519位券商被稱作做市商,他們在納斯達克上提供了6萬個竟買和竟賣價格。這些大范圍的活動由一個龐大的計算機網路進行處理,向遍布52個國家的投資者顯示其中的最優報價。其中高科技上市公司所佔比重為40%左右,涌現出一批像思科、微軟、英特爾那樣的大名鼎鼎的高科技巨人。「三十年河東,三十年河西」,30年後的納斯達克市場羽翼豐滿,上市公司總數比紐約證交所多60%,股票交易量在1994年就超過了紐約證交所。另一類是「附屬型」。附屬於主板市場,旨在為主板培養上市公司。二板的上市公司發展成熟後可升級到主板市場。換言之,就是充當主板市場的「第二梯隊」。新加坡的Sesdaq即屬此類。
[編輯本段]創業板的歷史
最新鳴鑼成立的二板市場當屬香港創業板市場。1999年11月25日,醞釀10年之久的香港創業板終於呱呱墜地。它定位於為處於創業階段的中小高成長性公司尤其是高科技公司服務。截至今年4月底,共有上市公司25家,大多是網路、電腦、電信企業。一家公司若想在香港聯交所上市,最近3年必須有5000萬港元的盈利,但創業板不設盈利底線,只需公司有兩年的「活躍業務紀錄」。如果創始人在業界已是名聲鵲起,那麼這個兩年的「紀錄」也可以不要。香港聯交所權威人士曾風趣地說,如果比爾·蓋茨出來重新注冊一家公司,創業板會馬上愉快地接納。
在證券發展歷史的長河中,創業板剛開始是對應於具有大型成熟公司的主板市場,以中小型公司為主要對象的市場形象而出現的。19世紀末期,一些不符合大搜咐攔型交易所上市標準的小公司只能選擇場外市場和地方性交易所作為上市場所。到了20世紀,眾多地方性交易所逐步消亡,而場外市場也存在著很多不規范之處。自60年代起,以美國為代表的北美和歐洲等地區為了解決中小型企業的融資問題,開始大力創建各自的創業板市場。發展至今,創業板已經發展成為幫助中小型新興企業、特別是高成長性科技公司融資的市場。
回顧創業板的發展歷史,20世紀60年代可以稱為創業板的萌芽起步時期。1961年,為了推進證券業的全面規范,美國國會要求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所有證券市場進簡亮行特定的研究。兩年之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放棄了對全面證券市場的研究,而是將目光盯住了當時處於朦朧和分割狀態的場外市場。SEC提出了「自動操作系統」作為解決途徑的設想,並由全國證券商協會(NASD)來進行管理。1968年,自動報價系統研製成功,NASD改稱為全國證券商協會自動報價體系(NASDAQ系統)。1971年2月8日,NASDAQ市場正式成立,當日完成了NASDAQ系統的全面操作,中央牌價系統顯示出2500個證券的行情。直到1975年,NASDAQ建立了新上市標准,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都必須將在NASDAQ市場上市的公司和OTC證券分離開來。
與美國NASDAQ市場的起步幾乎同時的是,日本開始了創業板的腳步。1963年,日本東京證券交易所設立了針對中小公司的第二板,並正式起用了場外市場制度。不過,在其後相當長一段時間內,日本的場外市場一直萎靡不振。
世界二板市場的發展大致可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從20世紀70年代到90年代中期,第二階段從90年代中期到現在。1971年,美國全美證券商協會建立了一個櫃台交易的證券自動報價系統——納斯達克(NASDAQ),開始對超過2500種櫃台交易的證券進行報價。1975年,NASDAQ建立了新的上市標准,從而把在NASDAQ掛牌的證券與在櫃台交易的其他證券區分開來。1982年,NASDAQ最好的上市公司形成了NASDAQ全國市場,並開始發布實時交易行情。但是,直到90年代初,NASDAQ的運作並不十分理想,1991年,其成交額才達到紐約股票交易所的1/3。NASDAQ市場真正得到迅速發展,是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後的第二階段。
世界上其他二板市場的發展,也基本上可以分為上述兩個階段。在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石油危機引起經濟環境惡化,股市長期低迷對企業缺乏吸引力,各國證券市場都面臨著很大危機,主要表現在公司上市意願低,上市公司數目持續減少,投資者投資不活躍。在這種情況下,各國為了吸引更多新生企業上市,都相繼建立了二板市場。從總體上看,這一階段二板市大多經歷了創建初期的輝煌,但基本上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失敗而告終。
二板市場發展的第二階段是從90年代中期開始的,其背景及原因是:
(1)知識經濟的興起使大量新生高新技術企業成長起來;
(2)美國納期達克市場迅速發展,在加劇競爭的同時,為各國股市的發展指出了一個方向;
(3)風險資本產業迅速發展,迫切需要針對新興企業的股票市場;
(4)各國政府重視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紛紛設立二板市場。
在此背景下,各國證券市場又開始了新一輪的設立二板熱潮,其中主要有:香港創業板市場(GEM,1999)、台灣櫃台交易所(OTC,1994)、倫敦證券交易所(AIM,1995)、法國新市場(LNA,1996)、德國新市場(NM,1996)等。
從目前的情況看,這一階段的二板市場發育和運作遠強於第一階段,大多數發展較順利,其中美國NASDAQ和韓國Kosdaq的交易量甚至一度超過了主板市場。但是,從整體上看,二板的市場份額還是低於主板,也有的二板(如歐洲的Easdaq)曾一度陷入經營困境。文章來源www.ipo668.cn
[編輯本段]創業板設立目的
(1)為高科技企業提供融資渠道。(2)通過市場機制,有效評價創業資產價值,促進知識與資本的結合,推動知識經濟的發展。(3)為風險投資基金提供「出口」,分散風險投資的風險,促進高科技投資的良性循環,提高高科技投資資源的流動和使用效率。(4)增加創新企業股份的流動性,便於企業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等,鼓勵員工參與企業價值創造。(5)促進企業規范運作,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編輯本段]創業板市場交易相關內容
在創業板市場交易的證券品種包括:(1)股票;(2)投資基金;(3)債券(含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政府債券等);(4)債券回購;(5)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可在創業板市場交易的其他交易品種。

創業板買賣規則:

(1)創業板股票的交易單位為「股」,投資基金的交易單位為「份」。申報買入證券,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不足100股(份)的證券,可以一次性申報賣出。
(2)證券的報價單位為「每股(份)價格」。「每股(份)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為人民幣0.01元。(3)證券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限制比例為10%。漲跌幅的價格計算公式為:
漲跌幅限制價格=(1±漲跌幅比例)×前一交易日收盤價計算結果四捨五入至人民幣0.01元。證券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
[編輯本段]創業板IPO管理暫行辦法
即: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行為,促進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的發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第四條 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 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認真履行審慎核查和輔導義務,並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六條 為證券發行出具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並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七條 創業板市場應當建立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投資者准入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提示投資風險。
第八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核准發行人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對發行人股票發行進行監督管理。
證券交易所依法制定業務規則,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保障創業板市場的正常運行。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依據發行人提供的申請文件對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對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第二章 發行條件
第十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第十一條 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二條 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
第十三條 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第十四條 發行人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二)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三)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者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四)發行人最近一年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有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五)發行人最近一年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並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
(六)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第十五條 發行人依法納稅,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
第十六條 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第十七條 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八條 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第十九條 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第二十二條 發行人具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發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許可權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股票發行上市相關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五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資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用於主營業務,並有明確的用途。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第三章 發行程序
第二十九條 發行人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股票發行的具體方案、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第三十條 發行人股東大會應當就本次發行股票作出決議,決議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 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二) 發行對象;
(三)價格區間或者定價方式;
(四) 募集資金用途;
(五) 發行前滾存利潤的分配方案;
(六) 決議的有效期;
(七) 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
(八) 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 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申請文件,由保薦人保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
第三十二條 保薦人保薦發行人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應當對發行人的成長性進行盡職調查和審慎判斷並出具專項意見。發行人為自主創新企業的,還應當在專項意見中說明發行人的自主創新能力。
第三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後,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由相關職能部門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進行初審,並由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第三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並出具相關文件。
發行人應當自中國證監會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發行股票;超過六個月未發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方可發行。
第三十六條 發行申請核准後至股票發行結束前發生重大事項的,發行人應當暫緩或者暫停發行,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現不符合發行條件事項的,中國證監會撤回核准決定。
第三十七條 股票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發行人可自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准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後再次提出股票發行申請。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條 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和披露招股說明書。
第三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制定的創業板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准則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准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予以披露。
第四十條 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顯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發行後擬在創業板市場上市,該市場具有較高的投資風險。創業板公司具有業績不穩定、經營風險高、退市風險大等特點,投資者面臨較大的市場風險。投資者應充分了解創業板市場的投資風險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風險因素,審慎作出投資決定。」
第四十一條 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名、蓋章,保證招股說明書內容真實、准確、完整。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並在核查意見上簽名、蓋章。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出具確認意見,並簽名、蓋章。
第四十二條 招股說明書引用的財務報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後六個月內有效。特別情況下發行人可申請適當延長,但至多不超過一個月。財務報表應當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為截止日。
第四十三條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自中國證監會核准前招股說明書最後一次簽署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四條 申請文件受理後、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發行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網站預先披露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發行人可在公司網站刊登招股說明書(申報稿),所披露的內容應當一致,且不得早於在中國證監會網站披露的時間。
第四十五條 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能含有股票發行價格信息。
發行人應當在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顯要位置聲明:「本公司的發行申請尚未得到中國證監會核准。本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具有據以發行股票的法律效力,僅供預先披露之用。投資者應當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說明書作為投資決定的依據。」
第四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十七條 發行人股票發行前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全文刊登招股說明書,同時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資者網上刊登的地址及獲取文件的途徑。
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披露於公司網站,時間不得早於前款規定的刊登時間。
第四十八條 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文件及其他與發行有關的重要文件應當作為招股說明書備查文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和公司網站披露。
第四十九條 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及備查文件置備於發行人、擬上市證券交易所、保薦人、主承銷商和其他承銷機構的住所,以備公眾查閱。
第五十條 申請文件受理後至發行人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說明書前,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不得以廣告、說明會等方式為公開發行股票進行宣傳。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適合創業板特點的上市、交易、退市等制度,督促保薦人履行持續督導義務,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行為,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第五十二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適合創業板特點的市場風險警示及投資者持續教育的制度,督促發行人建立健全維護投資者權益的制度以及防範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的內部控制體系。
第五十三條 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的,發行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簽名、蓋章系偽造或者變造的,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為公開發行股票進行宣傳的,中國證監會將採取終止審核並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的監管措施,並依照《證券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四條 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發行保薦書的,保薦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保薦人或其相關簽名人員的簽名、蓋章系偽造或變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依照《證券法》和保薦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將採取十二個月內不接受相關機構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三十六個月內不接受相關簽名人員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的監管措施,並依照《證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六條 發行人、保薦人或證券服務機構製作或者出具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動已提交文件的,或者拒絕答復中國證監會審核提出的相關問題的,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對相關機構和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警告。
第五十七條 發行人披露盈利預測的,利潤實現數如未達到盈利預測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預測審核報告簽名注冊會計師應當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報刊上公開作出解釋並道歉;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法定代表人處以警告。

⑵ 28家創業板公司,最具有投資價值的是那幾只

名單你可以查到的 基於增長速度、增長質量、盈利能力等方面的分析,並比較各公司的競爭優勢、IPO募投項目前景和利潤貢獻,以及產業發展前景等因素,我們篩選出綜合成長優勢相對較強的前七名公司,依次為:樂普醫療、紅日葯業、華誼兄弟、特銳德、探路者、吉峰農機、機器人。詳見 http://cache..com/c?m=&p=9e759a469fd506f10be2923855&user=

求採納

⑶ 創業板st規則

不採用創業板st系統。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攜敗所2018年修訂的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近三年持續凈利潤虧損的創業板股票不進行風險提示,直接退市。閉隱雀其中,凈利潤虧損是基於財務會計報告披露的過去三年。

創業板將不再實施當前的退市風險預警處理。為保護投資者利益,深圳證券交易所計劃要求創業板公司在了解退市條件時及時披露相關信息,發布退市風險預警公告,然後每周披露一次退市風險預警公告。

同時,計劃實施退市整理期制度,即在交易所決定終止公司股票上市後,給予30個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

在退市整理期,其股票移入退市整理板進行另板交易,創業板股市漲跌幅度不再限制為10%。分析人士認為,由於恢復上市和借殼困難,在30個交易日內進入退市轎早整理板的創業板股票可能每天跌停,風險投資者需要提前提防。

為了使持有創業板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資者有一個轉讓股票的渠道,該計劃規定,創業板公司退市後,將轉讓給代理股份轉讓系統。但符合破產條件的,依法直接進入破產程序,不再轉讓。

退市制度將消除創業板的估值泡沫,根據創業板的特點,重建市場估值體系,使市場發展更加合理。然而,新規定可能會使公司高管和風險投資機構在退市前盡快減少持股,退出創業板。

⑷ 創業板注冊制實施後,有沒有可能和科創板合並

創業板也要開始實施注冊制,並且上市後前五個交易日也不設立漲跌板的限制,五個交易日的漲跌板限制為20%,那基本跟科創板的交易制度上完全一致, 所以有人開始討論接下來創業板和科創板是否存在合並的可能性,下面我們圍繞該問題重點討論下。

科創板的公司的都是在上海交易所上市,通過交易代碼以「6」開頭我們就能夠清楚的辨別,在上海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公司都是以該數字開頭,為了跟其他個股進行區別,科創板上市的公司前數值為「688」,而創業板的公司的都是在深圳交易所上市,交易代碼以「3」開頭,這是兩者最大的區別,而當時國家成立兩大交易所的目前是為了服務於不同類型的公司的,上海交易所主要服務於大型藍籌或者傳統行業類的公司,基本在上交所上市的企業我們可以發現大多數屬於藍籌類個股,而深圳交易所主要服務中小型公司或者是一些新興產業類公司,所以我們發現在深圳交易所設立了中小板和創業板,特別是中小板和創業板都是一些創新型的 科技 類公司。

當時國家這里設立的主要目的是,上海發展 歷史 較為悠久,特別是長三角畢察地區很多企業發展時間較久,大多數屬於一些傳統類大型企業,而深圳發展 歷史 較短,更多的是在改革開放後開始逐步發展,特別是在珠三角集中的企業大多數的屬於創新型的中小型企業,發展活力和成長性更好,為了方便服務兩大地區的企業,所以國家主導了兩大交易所的服務對象,上交所服務藍籌類企業,深交所服務中小創企業。

所以按照服務對象的問題,當時國家設立科創板應該是考慮在深圳上市,畢竟深圳交易所在服務中小型的特別是 科技 類行業的公司的更有檢驗 ,相反國家卻把科創板放在了上交所,主要存在以下幾點原因:

第一,隨著中國經濟的逐步的發展 ,上海特別是長三角的也出現了一些優質的中小型類企業,特別是 科技 行業中的企業,比如在晶元,人工智慧等,很多企業都活躍在長三角地區。而深圳在改革放開的推動下,在發展之初有著正常扶持的紅利,大批企業發展的迅速,很多企業也逐步成長成白馬藍籌類公司,兩大地區的發展的規模和發展類似的在逐步的縮小。

第二,更多的中小創和成長性企業都去深圳上市後 ,上海交易所的更多的還是一些藍籌類傳統類企業,這導致了上交所和深交所存在一些明顯的差別,特別是在經濟發展過程中一些新興創新型公司成交較快,而且這類企業更多,而相對傳統型行業公司數量越來越少,這導致了兩地上市企業數量存在很大的差別,截止目前上證A股才1600家左右,並且已經包括了已經上市的100多家科創板企業,而深交所上市的企業已經達到2300家左右,如果按照這種發展勢頭,後期深交所的上市企業會遠大於上交所。

很多投資者有差距就有差距唄,也沒什麼問題呀,其實這也會導致一些列問題,我們都知道交易所的主要盈利是靠股票的交易量創造,而目前來看的話,中小企業或者是創新性的 科技 類企業的交易活躍度要遠手仿茄大於傳統型的公司,這會嚴重影響上交所的發展。而國家所希望的是兩大交易所的是相互競爭,相互借鑒,共同維護好A股上市企業,所以為了改變這類情況,國大大家選擇把科創板放在了上海交易所。

第三,由於科創板剛成立的時候較為特殊性 ,首先科創板上市的是實施從注冊制,注冊制在中國的 歷史 上可謂是空白,基本上毫無經驗,是我國首先對於注冊制的 探索 ,如果 探索 失敗,引起了市場的個股暴漲暴跌的情況,會嚴重損壞投資者的利益,嚴重製約著中國資本市場的改革和發展,由於上交所成立時間較早,更多服務於是大型藍籌的類的上市公司,在監管和監督的上肯定更有經驗,所以國家在選擇哪個交易所的時候,感覺上交所更優於深交所。

通過以上因素的分析我們明顯可以感覺該該種概率幾乎為零,主要存在幾大方面:

第一,創業板也實行了注冊制後,並且交易制度也跟科創板的一致性後 ,兩大交易所的發展會存在相互的制約,這對交易所後期的發展存在很大的好處,科創板選擇的上海交易所上市彌補的上海交易所服務中小型企業和創新型企業的空白,畢竟這類股票的不管是在風險,還是後期的融資,財務報表的上的監管都和大型藍籌企業存在很大的差別。

再次創業板也開始實施跟科創板一致的上市制度和交易制度後,也相當於彌補了深交所在注冊制企業上當空白,國家考慮的是兩地的差距和兩地的發展方向逐步的縮小。

第二,目前上市地點已經成型 ,特別是創業板成立時間已經接近10年了,兩者一旦合並會存在大量的工作和流程,科創板的相對還好,目前就100家左右的企業,而深交所的創業板那上市數量已經在800多家了,合並之後不管是放在上交所還是深交所後,交易數據的轉移,股東賬號的的轉移,交易所跟中登公司的數據數據合並相當復雜,並且各類指數的編寫原理都要改動,所以考慮到這些國家肯定不會讓科創板和創業板合並。

總結:所以兩大交易所有著各自的想對應的服務企業,在後期的注冊制的發展過程中相互可以借鑒經驗,更好的服務和監管上市公司,推動中國的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讓資本市場逐步成熟,逐步開發後,縮小跟歐美國家之間的差別,兩者合並的基本上不太可能。

尺有所長,寸有所短,創業板注冊實施,與科創板比較相似處有之,但能否就可以推導出兩者合並的可能性,下面就從兩板設立目的、區別及合並的可能有多大等方面,來聊聊,看結果如何。

4月27日,《創業板改革並試點注冊制總體實施方案》審議通過。當天深夜,中國證監會、深交所連發一攬子文解讀,創業板試點注冊制借鑒了科創板的改革經驗,因此次創業板改革本身是既定的,而非憑空而至,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在科創板先行先試的基礎上,進一步把注冊制推向整個資本市場,創業板是一個過渡性的試驗場,但設立兩個板塊的目的,遠不止於此。

  先來看創業板(又稱二板市場),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場,是指主板之外的專為暫時無法上市的中小企業和新興公司提供融資途徑和成長空間的證券交易市場,是對主板市場的有效補給,在資本市場中占據著重要的位置。在中國發展創業板市場是為了給中小企業提供更方便的融資渠道,為風險資本營造一個正常的退出機制。同時,這也是我國調整產業結構、推進經濟改革的重要手段。

創業板設立目的可歸納為:一是為高 科技 企業提供融資渠道。第二,通過市場機制,有效評價創業資產價值,促進知識與資本的結合,推動知識經濟的發展。三是為風險投資基金提供「出口」,分散風險投資的風險,促進高 科技 投資的良性循環,提高高 科技 投資資源的流動和使用效率。四是增加創新企業股份的流動性,便於企業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等,鼓勵員工參與企業價值創造。第五,促進企業規范運作,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再來說說科創板。A股之所以需要科創板,反映了國家開始重視 科技 創新企業,未來將著力發展高 科技 產業。它的成立的目標和意義非常明確:在科創板試點,在A股市場推廣注冊制;通過科創業的設立,解決國內 科技 企業的融資問題。此外,科創板的建立能讓更多的小微 科技 創新型企業獲得融資支持,並且得到迅速發展機會,這樣中國就可以通過扶植 科技 創新型企業,讓中國的 科技 企業走在世界 科技 領域的前沿

首先,中國迫切需要 科技 創新、 科技 興國。設立科創板就是要解決 科技 創新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給他們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讓這些 科技 創新企業為發展中國的核心 科技 做出應有的貢獻。

  其次,科創板要實行注冊制,要與國際資本市場接軌。現在是科創企業只要符合上市條件,由交易所或券商推薦就能上市,監管部門只要在事中、事後對其進行監管。與此同時,注冊制若是在科創板試點成功後,逐步會向其他板塊推廣,比如先向與之類似的創業板、中小板再試點,有了豐富經驗後,將向主板市場移值,讓A股的其他板塊都能全面實行注冊制。

  第三,讓更多 科技 創新企業加入到資本市場中來。科創板,則對上市公司IPO的門檻更低,甚至虧損企業也能上市,這使得原本不符合進入創業板的 科技 創新公司,能夠加入到資本市場來。通過資本市場的孵化,使這些創新高 科技 公司得到發展壯大,為國內經濟增長貢獻。

以上目的意義,可見,兩個板塊設立有著各自的目的,肩負著不同的使命,那麼,創業板與科創板,兩者的區別在哪裡呢?

  一是板塊定位。前者,主要服務成長型創新創業企業,支持傳統產業與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光度整合;後者,面向世界 科技 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務於符合國家戰略、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市場認可度高的 科技 創新企業

二是上市條件(一般企業財務指標)。前者:最近兩年凈利潤均為正,且累計凈利潤不低於5000萬元;預計市值不低於10億元,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且營業收入不低於1億元;預計市值不低於50億元,且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3億元。後者:預計市值不低於10億元,最近兩年凈利潤均為正且累計凈利潤不低於5000萬元,或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且營業收入不低於1億元;預計市值不低於15億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2億元,且研發投入符合一定條件;預計市值不低於20億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3億元,且經營現金流量凈額符合一定條件;預計市值不低於30億元,且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3億元;預計市值不低於40億元,需符合主要業務或產品需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等條件。

第三,還是上市條件(紅籌企業財務指標)前者:預計市值不低於100億元,且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預計市值不低於 50億元,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且營業收入不低於5億元。後者:預計市值不低於人民幣100億元;預計市值不低於人民幣50億元,且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人民幣5億元。

四是未盈利企業。前者:創業板在改革初期,上市的企業均為盈利企業。後者:科創板允許未盈利的企業發行上市。

  五是投資是門檻。前者:個人投資者申請許可權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不低於人民幣10萬億元,且參與證券交易24個月以上。後者:個人投資者申請許可權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且參與證券交易24個月以上。

六是交易機制。前者:新股上市後的前5個交易日不設漲跌幅限制,之後日漲跌幅放寬至20%;存量企業將同步實施。後者:上市後5日內不設漲跌幅限制,之後漲跌幅為20%

七是交易申報數量。前者:限價申報的單筆買賣申報數量不得超過10萬股,市價申報的單筆買賣申報數量不得超過5萬股;保留現行創業板每筆最低申報數量為100股的制度安排。後者:通過限價申報買賣科創板股票的,單筆申報數量應當不小於200股,且不超過10萬股;通過市價申報買賣的,單筆申報數量應當不小於200股,且不超過5萬股;賣出時,余額不足200股的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

八是跟投機制。前者:僅對未盈利,紅籌架構,特殊投票權以及高價發行的四類公司採取強制性跟投。後者:券商通過子公司使用自有資金進行跟投,跟投比例為2%至5%,鎖定期為2年。

九是風險警示。前者: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在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在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以區別於其他股票。後者:上市公司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以區別於其他股票。

十是退市市值指標。前者:連續20個交易日,收盤市值低於5億元。後者:連續20個交易日,市值低於3億元。

十一是專家咨詢制度。前者:深交所設立行業咨詢專家庫,主要就發行上市審核提供專業咨詢。後者:上交所設立咨詢委員會,負責向上交所提供專業咨詢、人員培訓和政策建議。

  通過對比,兩板塊在定位、上市條件、投資者適當性等等交易制度的設定明顯不同,決定著其市場上發揮的作用也就不同,不是替代關系,而是相輔相成,互為依存,互為借鑒,其存在合並的可能性有嗎?

  總之,創業板與科創板,各有所長,各取所需,是A股市場的一體兩翼,兩板塊比肩展翅,才能加快A股市場的騰飛,多多造福於國家,造福於人民,而不是僅僅「割韭菜、為炒股而炒股」,充分發揮股票市場支持實體經濟、發揮投融資作用。

這個可能性幾乎沒有,因為創業板和科創板的定位不同,同時二者屬於不同交易所,所以不可能合並!

創業板跟科創板現階段還不會合並,創業板公司常年累積的問題較為復雜,同時注冊制實施也需要一個過程,有待驗證。

腦洞大開,深交所和上交所分屬於上海和深圳,對當地金融建設具有非常好的作用,,雖然都是A股兩個交易所,實際上具有一定的競爭關系,因此不肯能合並的。

上交所本身立足於打造大型藍籌股,深交所打造中小 科技 股,可是因為深交所中小盤 科技 股更加活躍,成交超過上交所,存量公司也越來越多,上交所開始關注自身問題,因此一度希望設立國際版,國際版遭遇市場反對,就開始籌劃戰略新興板,戰略新興板同樣被市場吐槽而夭折。

最終上交所一鳴驚人,推出了注冊制的科創板,可謂是一步登天,開啟了注冊制先河,科創板從擴容來看,還是相當快的,目前已經有99家上市公司,

上交所推出注冊制的科創板以後,深交所也一直推進創業板注冊制改革,最終也是修成正果,重要會議審議通過了《創業板改革並試點注冊制總體實施方案》,注冊制在創業板揭開了面紗。

科創板和創業板定位略有不同,創業板定位上與科創板互補,范圍更廣。創業板注冊制定位於服務成長型創新創業企業,支持傳統產業與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深度融合,體現出與科創板「硬 科技 」特色的差異化定位。

這樣的話滬深交易所就顯得相對公平,上海交易所有主板和科創板接納IPO,深圳交易所有中小板創業板接納IPO,各有一個注冊制,

不太可能,因為是上交所的科創板和深交所的創業板

不管怎麼干都搞不好。

好比,你家的財產會合並到我這里來嗎?現在倆交易所正面對抗

創業板注冊制只是一個開始,以後會全面推進注冊制,中國股市的各項制度也會越來越完善,信息不透明,股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出的財務報告欺騙散戶和公眾的事情層出不窮,導致公眾和散戶包括平民百姓的資產損失非常嚴重,罵聲一片,所以我們股市的發行制弊端不斷顯露,亟待解決。

大家還記得「扇貝跑了」,「豬餓死了」等等,這種讓你啼笑皆非的描述上市公司虧損原因的 搞笑 事件,難以讓公眾信服的,欺騙廣大投資者及散戶,這種行為是零容忍的,然而,這些公司最終也得到了報應,破產退市了,注冊制的退出也是為了保護廣大中小投資者一種非常有效的模式,先從創業板開始,再科創板,中小板,主板這樣一個過程,相信我們的國家以後肯定會取代美國成為世界金融證券市場的主戰場的。

這次疫情我們偉大的祖國用十天時間建立起一座醫院,這是何等的高效,並且在兩個月內把疫情給控制住,這是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都做不到的,我國股市的注冊制改革是一個里程碑註定要成長我國 歷史 發展的重要一頁的,接下來我國的股市在注冊制的推動下,一些優質的業績好的公司會飛速發展,一些垃圾公司會大量的被淘汰掉,將會走出一波至少長達十年的超級大牛市,也會成就許許多多的超級大富豪,成就一些真正為廣大人民服務的,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的實業公司的,相信民眾的力量,你心裡有民眾,民眾就會大力的推崇你,這是互惠互利的,當然了這也是天道,天道是什麼?神就是道,道法自然,如來,容不得你思意,誰遵循了自然規律,那麼他也必將成長贏家。創業板注冊制和科創板注冊制大概率會合並,但是這些都是後話了,它影響不了中國大牛的步伐,加油!中國股市!

應該不會

畢竟一個是上交所的兒子

一個是深交所的菇涼

兩邊家長都不會同意他們談戀愛的

更不要說結婚了

⑸ 創業板上市公司具備什麼特徵

創業板上市公司應具備以下特徵:

1、以信息、生物和新材料技術為代表的高新技術企業是創業板市場的首選群體,其他具有獨特性行為的企業,以及傳統行業與現代技術融合所派生的新興行業中的企業,也是創業板市場的挑選對象。

2、主業突出、技術獨特、產品市場潛力大,是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的基本要求。

3、創業板市場不應對上市公司所有制屬性進行限制。

4、創業板蘆蠢市場不僅接納中小型創業企業,也歡迎發展潛力大的大型企業。

(5)令完成投資的6個創業板公司擴展閱讀

創業板公司平均規模較小,為滿足實時信息披露陪指陪要求以及適當減輕公司信息披露成本,創業板公司臨時公告和定期報告經深交所登記後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及公司網站上披露。同時,為兼顧廣大中小投資者的閱讀習慣,創業板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摘要還需要在證監會指定報刊披露。

創業板是一個高風險、高增長的市場,雖然創板上市規則可能並不規定企業要達到多高的增長水平,但投資者卻會期望獲得較高的回報。只有發展前景良好、增長潛力巨大的企業,才能為投資者所接受,如果企業上市後增長不大,則難以在創業板立足。

因此,企業的市場定位必須體現出企業有較好的市場潛力,如果有現實的、逗斗優良的業績記錄當然好,如果沒有這方面的業績,企業則應通過各方面客觀合理的論據讓投資者相信其具有高成長的發展前景。

⑹ 創業板企業和中小板企業上市的條件是什麼

創業板企業上市條件:
一、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創業板上市條件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二、發行人注冊資本、經營業務
(一)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二)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
(三)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三、發行人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二)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三)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者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四)發行人最近一年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有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五)發行人最近一年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並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
(六)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四、發行人納稅、股權、治理結構
(一)發行人依法納稅,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
(二)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三)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四)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五)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六)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七)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八)發行人具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九)發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許可權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十)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股票發行上市相關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五、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資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五)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
(六)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用於主營業務,並有明確的用途。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中小板企業上市條件:
⒈股本條件:
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中小企業板塊交易特別規定
⒉財務條件:
最新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
最新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最新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
近一期末無形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
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深圳證券交易所2004年5月20日公布了《中小企業板塊交易特別規定》、 《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特別規定》和《中小企業板塊證券上市協議》。與主板市場同樣受約束於 《證券法》、《公司法》。

⑺ 創業板退市都是哪些股票

截止目前,創業板退市股票僅有一隻,為欣泰電氣,股票代碼300272,被退市的原因是涉嫌欺詐上市被證監會啟動強制退市程序,且強制退市後不得重新上市。而作為大股東的興業證券也面臨了行政處罰,且給予警告並罰沒約5700萬元。

多元標准:包括公司財報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在規定時間未能消除的;公司凈資產為負而未在規定時間內消除的;公司股票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成交量低於100萬股,限期內不能改善的。

一旦上市公司出現財務或者其他狀況異常,導致其股票存在終止上市風險,深交所將會對該公司股票交易實行風險警示處理。

(7)令完成投資的6個創業板公司擴展閱讀

直接退市:創業板公司退市後不再像主板一樣,必須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如符合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條件,退市公司可自行委託主辦券商向中國證券業協會提出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股份轉讓的申請。

快速程序:縮短退市時間,避免該退不退、無限期停牌現象。出現以下三種情形時將啟動快速程序: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報和中報;凈資產為負;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否定或拒絕表示意見。

退市標准一旦付諸實施,對投資者影響巨大。由於公司退市的市場風險投資者必須自行承擔,因此,專家建議投資者在參與創業板投資時,應當重點關註上市公司的技術風險和經營風險。

⑻ 創業板st新規定

創業板不採取st制度。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2018年修訂的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最近三年凈利潤連續虧損的創業板股票不在進行風險提示,直接退市。其中凈利潤虧損以最近三年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披露的當年經審計凈利潤為依據。創業板將不再實施現行的「退市風險警示處理」。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深交所擬要求創業板公司在知悉即將觸及退市條件時及時披露有關信息,刊登退市風險提示性公告,並在此後每周披露一次退市風險提示公告。
1.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創業板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在股票前冠以「*ST」字樣;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在股票前冠以「ST」字樣;同時存在退市風險警示和其他風險警示情形的,冠以 「*ST」字樣。
2. 據了解,這是自創業板自開板以來的首批ST股票,同時也是科創板、創業板實施注冊制以後的首批ST股票。受其消息影響,今日早盤,兩只股票均低開低走,其中,樂凱新材低開11.4%,天龍光電低開3.6%。創業板的上市規則在2009年7月開始實施時,實際上設置了「ST」和「*ST」的預警制度,不過,為了提升退市效率,在2012年4月第一次修訂時,該預警制度被取消,換之以強化上市公司退市風險信息披露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來充分揭示風險,對於退市整理期股票冠以「××退」的字樣。
3.樂凱新材料還公告稱,鑒於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下屬企業停止采購熱磁票產品,公司「熱磁票生產線」停產,預計三個月內無法恢復生產,對公司營業收入、現金流量和營業利潤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公司可能持續虧損,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拓展資料:
1、創業板注冊制st規則為創業板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在股票前冠以*ST字樣。
2、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在股票前冠以ST字樣。 3、同時存在退市風險警示和其他風險警示情形的,冠以 *ST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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