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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申購費管理費發票

發布時間:2023-05-23 16:35:37

『壹』 基金中申購費用,託管費和管理費是什麼關系

1、基金中的申購費用、託管費和管理費在基金中是互不相連的。託管費和管理費是基金的主要收入,申購費用是基金購買時的手續費用。

2、基金申購費:是指投資者在基金存續期間向基金管理人購買基金單位時所支付的手續費目前國內通行的申購費計算方法為:(外扣法計算)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
我國《開放式投資基金證券基金試點辦法》規定,開放式基金可以收取申購費,但申購費率不得超過申購金額的5%。目前申購費費率通常在1%左右,並隨申購金額的大小有相應的減少。

3、基金託管費是指基金託管人為基金提供服務而向基金收取的費用,比如銀行為保管、處置基金信託財產而提取的費用。託管費通常按照基金資產凈值的一定比例提取,目前通常為0.25%,逐日累計計提,按月支付給託管人。此費用也是從基金資產中支付,不須另向投資者收取。

4、在基金的運作過程中,有一些必要的開支需基金承擔,其中基金管理費和基金託管費是基金支付的主要費用。
基金管理費是支付給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報酬,其數額一般按照基金凈資產值的一定比例,從基金資產中提取。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資產的管理者和運用者,對基金資產的保值和增值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因此,基金管理費收取的比例比其他費用要高。基金管理費是基金管理人的主要收入來源,基金管理人的各項開支不能另外向基金或基金公司攤銷,更不能另外向投資者收取。在國外,基金管理費通常按照每個估值日基金凈資產的一定比例(年率)、逐日計算,定期支付

『貳』 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取管理費要自行開發票給託管戶嗎

不用,一般交給託管的話,給人家管理費是保障賬戶正常運行

『叄』 基金公司能給開發票

基金公司能拆敬畢給開發票;
基金公司管理費,以管理服務開發票。基金公司發起人是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機構稿岩。人們平常所說的基金主要就是指證券投資基金旅芹。

『肆』 私募基金管理費收入需要開發票嗎

當然要開,這個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向(契約型、公司制、合夥制)基金產品收取管理費,國內一般來說,收費在總規模的1%-2%,這部分是需要開發票的。

『伍』 基金的手續費和管理費是怎麼收的

基金手續費包括:申購費、贖回費和運作費(管理費、託管費和銷售服務費),基金申購費根據成交金額而不同,成交金額越大,收費標准越低,
基金贖回費根據持有時間而不同,持有時間越長手續費越低,甚至為0,基金運作費每日在基金資產中計提,每月進行支付,不單獨向投資者收取,
各基金收費標准不同,具體可以在基金交易規則中查看。
比如某基金申購費是0.15%,買入基金10萬元,那麼可以算出基金申購費為:10萬*0.15%=150元,基金贖回費根據持有時間而不同,比如賣出基金10萬元,基金贖回手續費為0.25%,那麼可以算出基金贖回費為:10萬元*0.25%=250元。

拓展資料:
基金,英文是fund,廣義是指為了某種目的而設立的具有一定數量的資金。主要包括信託投資基金、公積金、保險基金、退休基金,各種基金會的基金。
從會計角度透析,基金是一個狹義的概念,意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資金。我們提到的基金主要是指證券投資基金。
根據不同標准,可以將證券投資基金劃分為不同的種類:
1、根據基金單位是否可增加或贖回,可分為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這要看情況),通過銀行、券商、基金公司申購和贖回,基金規模不固定;封閉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續期,一般在證券交易場所上市交易,投資者通過二級市場買賣基金單位。
2、根據組織形態的不同,可分為公司型基金和契約型基金。基金通過發行基金股份成立投資基金公司的形式設立,通常稱為公司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投資人三方通過基金契約設立,通常稱為契約型基金。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均為契約型基金。
3、根據投資風險與收益的不同,可分為成長型、收入型和平衡型基金。
4、根據投資對象的不同,可分為股票基金、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期貨基金等。
操作技巧
先觀後市再操作
基金投資的收益來自未來,比如要贖回股票型基金,就可先看一下股票市場未來發展是牛市還是熊市。再決定是否贖回,在時機上做一個選擇。如果是牛市,那就可以再持用一段時間,使收益最大化。如果是熊市就是提前贖回,落袋為安。
轉換成其他產品
把高風險的基金產品轉換成低風險的基金產品,也是一種贖回,比如:把股票型基金轉換成貨幣基金。這樣做可以降低成本,轉換費一般低於贖回費,而貨幣基金風險低,相當於現金,收益又比活期利息高。因此,轉換也是一種贖回的思路。
定期定額贖回
與定期投資一樣,定期定額贖回,可以做了日常的現金管理,又可以平抑市場的波動。定期定額贖回是配合定期定額投資的一種贖回方法。

『陸』 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費需要開發票嗎

你好,無需開具發票,私募基金一簡叢般都是穗咐拿通過互聯網購買,
管理費也是直接從投資過猜搭程中自動扣除,不是實體經營模式,因此很少有開具發票的現象。
但是如果投資者有需求,可以要求基金公司開具。

『柒』 私募基金託管賬戶給付的錢怎麼開發票

本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監管政策,梳理了私募投資基金的合格投資者、募集機構、募集賬戶和募集行為等法律合規要點,部分內容依據《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撰寫。供各位讀者參考。

主要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簡稱《基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簡稱《信託法》)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簡稱《私募監管辦法》)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簡稱《登記備案辦法》)

《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簡稱《規范登記公告》)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簡稱《內部控制指引》)

《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試行)》(簡稱《基金外包指引》)

《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簡稱《信息披露辦法》)

《基金從業人員執業行為自律准則》(簡稱《執業自律准則》)

一、合格投資者

1、投資者人數

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

契約型基金投資者人數不超過200人,有限合夥型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型基金均為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型基金為2人以上且不超過200人。

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後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前述規定。

2、合格投資者

(1)認定標准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第一,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

第二,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第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第二,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第三,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第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2)穿透計算

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募集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但是,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等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3)拆分轉讓

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為規避合格投資者標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為投資標的的產品,或者將私募基金的份額或其收益權進行拆分轉讓,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准。

募集機構應當對投資者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確保投資者以書面方式承諾為其自己購買私募基金,在基金合同中約定轉讓條件。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轉讓為目的購買私募基金。

二、募集機構

私募基金的募集(銷售)機構應當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成為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聘請沒有業務資格的機構進行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以及推薦客戶、代理收付等變相募集的活動。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募集機構均應當誠實信用、謹慎勤勉地履行職責,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託募集免除其法定責任,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侵佔基金資產和客戶資產、利用基金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等違法活動。

三、募集賬戶

1、募集結算資金

募集結算資金是指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歸集的,在合格投資者賬戶與私募基金財產賬戶或託管賬戶之間劃轉的往來資金。募集結算資金從合格投資者賬戶劃出,到達私募基金財產賬戶或託管賬戶之前,屬於合格投資者合法財產。

2、開戶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與監督機構聯名開立私募基金募集資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統一歸集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

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大型機構自行募集私募基金的,可以以自身名義開立募集結算專用賬戶,但須向基金業協會報告相關風控制度。

3、監督機構

監督機構是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證券公司。基金業協會鼓勵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在基金業協會辦理登記的監督機構聯名開立私募基金募集結算專用賬戶。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與監督機構簽署監督協議,監督機構負責對募集結算專用賬戶實施有效監督。監督協議中需明確反洗錢義務、責任劃分及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的連帶責任條款。

4、財產獨立

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結算專用賬戶開立、使用的機構不得將募集結算資金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相關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清算財產。

四、募集行為

募集行為包含宣傳推介、發售基金份額(權益)、辦理基金份額(權益)認購/申購(認繳)、贖回(退出)等活動。

1、特定對象調查

(1)調查程序和風險評估

募集機構應當在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

投資者的評估結果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逾期需重新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投資者風險承擔能力發生重大變化時,可主動申請對自身風險承擔能力進行重新評估。

(2)調查問卷的內容

募集機構設計投資者風險調查問卷時應建立科學有效的評估方法,確保問卷結果與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

調查問卷的主要內容可以參見基金業協會制定的內容與格式指引,應包括但不限於投資者基本信息、財務狀況、投資知識、投資經驗、風險偏好等。應以投資者自願為前提獲取上述信息。

(3)在線調查程序

募集機構通過互聯網媒介在線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的,應當設置在線特定對象調查程序,投資者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准。前述認定程序包括但不限於:

第一,投資者如實填報真實身份信息及聯系方式;

第二,募集機構應通過驗證碼等有效方式核實用戶的注冊信息;

第三,投資者閱讀並同意募集機構的網路服務協議;

第四,投資者閱讀並確認其自身符合合格投資者的認定標准;

第五,投資者在線填寫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調查問卷;

第六,募集機構根據調查問卷及其評估方法在線確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2、投資者適當性

募集機構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建立科學有效的私募基金風險評級標准和方法,並應當根據私募基金的風險類型和評級結果,向投資者推介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風險評估的具體標准,主要由主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或委託獨立第三方機構制定。

3、非公開宣傳推介

募集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簡訊、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為確保宣傳推介合法合規,應注意以下兩個要點:

第一,宣傳推介的對象須為合格投資者。要求募集機構在實施宣傳推介前對目標對象進行調查了解,通過收集相關證明材料、取得其書面承諾等方式,確認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准。

第二,宣傳推介的范圍須為特定主體。舉例說明,在微博、博客中宣傳推介私募基金,由於任何互聯網用戶均有許可權、有可能接收宣傳推介信息,受眾范圍不特定,因此屬於違規行為;而通過實名認證的微信公眾平台,向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的特定訂閱用戶推送宣傳推介信息,則不違反非公開募集的規定。

此外,募集機構僅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公開宣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發展戰略、投資策略以及由基金業協會公示的已備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4、宣傳推介材料

推介材料應由募集機構製作使用,其他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使用、更改、變相使用。募集機構對推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准確性負責。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內容應與基金合同主要內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募集機構應當採取合理方式向投資者揭示風險,確保推介材料中的相關內容清晰、醒目。

5、禁止的推介行為

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推介私募基金時,禁止以下行為:

(1)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

(2)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

(4)誇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使投資人認為沒有風險的表述;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惡意貶低同行;

(7)允許非本機構僱傭的人員進行推介;

(8)推介非本機構募集的私募基金;

(9)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6、基金合同的簽署

(1)合格投資者確認

在完成私募基金風險揭示後,投資者應當向募集機構提供金融資產證明文件,募集機構應當審查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

在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後,募集機構應給予投資者不少於一天的投資冷靜期,投資者在冷靜期滿後方可簽署私募基金合同。

(2)風險揭示書

在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機構應當向投資者說明有關法律法規,須重點揭示私募基金風險,並與投資者一同簽署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的主要內容可以參見基金業協會制定的內容與格式指引,包括但不限於:

第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風險,包括基金合同與基金業協會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風險、基金未託管風險、基金委託募集的風險、未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風險、聘請投資顧問的風險等;

第二,私募基金投資運作中面臨的一般風險,包括資金損失風險、流動性風險、募集失敗風險等;

第三,投資者對基金合同中投資者權益相關重要條款的逐項確認,包括當事人權利義務、費用及稅收、糾紛解決方式等。

(3)回訪確認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後,指令本機構的非基金推介業務人員以錄音電話、電郵等適當方式進行回訪,回訪過程不得出現誘導性陳述,須客觀確認合格投資者的身份及投資決定。未經回訪確認,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簽署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可以約定,經回訪確認程序的合同方可生效。

(4)資金來源合法性

投資者應當確保投資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除持有各類金融牌照或資質的金融機構外,其他主體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義匯集他人資金。
干貨】私募基金投資者、募集機構、募集賬戶和募集行為法律規范匯總

2016-03-27 信澤金智庫

本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監管政策,梳理了私募投資基金的合格投資者、募集機構、募集賬戶和募集行為等法律合規要點,部分內容依據《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撰寫。供各位讀者參考。

主要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簡稱《基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簡稱《信託法》)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簡稱《私募監管辦法》)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簡稱《登記備案辦法》)

《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簡稱《規范登記公告》)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簡稱《內部控制指引》)

《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試行)》(簡稱《基金外包指引》)

《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簡稱《信息披露辦法》)

《基金從業人員執業行為自律准則》(簡稱《執業自律准則》)

一、合格投資者

1、投資者人數

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

契約型基金投資者人數不超過200人,有限合夥型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型基金均為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型基金為2人以上且不超過200人。

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後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前述規定。

2、合格投資者

(1)認定標准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第一,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

第二,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第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第二,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第三,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第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2)穿透計算

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募集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但是,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等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3)拆分轉讓

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為規避合格投資者標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為投資標的的產品,或者將私募基金的份額或其收益權進行拆分轉讓,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准。

募集機構應當對投資者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確保投資者以書面方式承諾為其自己購買私募基金,在基金合同中約定轉讓條件。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轉讓為目的購買私募基金。

二、募集機構

私募基金的募集(銷售)機構應當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成為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聘請沒有業務資格的機構進行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以及推薦客戶、代理收付等變相募集的活動。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募集機構均應當誠實信用、謹慎勤勉地履行職責,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託募集免除其法定責任,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侵佔基金資產和客戶資產、利用基金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等違法活動。

三、募集賬戶

1、募集結算資金

募集結算資金是指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歸集的,在合格投資者賬戶與私募基金財產賬戶或託管賬戶之間劃轉的往來資金。募集結算資金從合格投資者賬戶劃出,到達私募基金財產賬戶或託管賬戶之前,屬於合格投資者合法財產。

2、開戶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與監督機構聯名開立私募基金募集資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統一歸集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

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大型機構自行募集私募基金的,可以以自身名義開立募集結算專用賬戶,但須向基金業協會報告相關風控制度。

3、監督機構

監督機構是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證券公司。基金業協會鼓勵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在基金業協會辦理登記的監督機構聯名開立私募基金募集結算專用賬戶。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與監督機構簽署監督協議,監督機構負責對募集結算專用賬戶實施有效監督。監督協議中需明確反洗錢義務、責任劃分及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的連帶責任條款。

4、財產獨立

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結算專用賬戶開立、使用的機構不得將募集結算資金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相關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清算財產。

四、募集行為

募集行為包含宣傳推介、發售基金份額(權益)、辦理基金份額(權益)認購/申購(認繳)、贖回(退出)等活動。

1、特定對象調查

(1)調查程序和風險評估

募集機構應當在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

投資者的評估結果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逾期需重新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投資者風險承擔能力發生重大變化時,可主動申請對自身風險承擔能力進行重新評估。

(2)調查問卷的內容

募集機構設計投資者風險調查問卷時應建立科學有效的評估方法,確保問卷結果與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

調查問卷的主要內容可以參見基金業協會制定的內容與格式指引,應包括但不限於投資者基本信息、財務狀況、投資知識、投資經驗、風險偏好等。應以投資者自願為前提獲取上述信息。

(3)在線調查程序

募集機構通過互聯網媒介在線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的,應當設置在線特定對象調查程序,投資者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准。前述認定程序包括但不限於:

第一,投資者如實填報真實身份信息及聯系方式;

第二,募集機構應通過驗證碼等有效方式核實用戶的注冊信息;

第三,投資者閱讀並同意募集機構的網路服務協議;

第四,投資者閱讀並確認其自身符合合格投資者的認定標准;

第五,投資者在線填寫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調查問卷;

第六,募集機構根據調查問卷及其評估方法在線確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2、投資者適當性

募集機構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建立科學有效的私募基金風險評級標准和方法,並應當根據私募基金的風險類型和評級結果,向投資者推介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風險評估的具體標准,主要由主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或委託獨立第三方機構制定。

3、非公開宣傳推介

募集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簡訊、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為確保宣傳推介合法合規,應注意以下兩個要點:

第一,宣傳推介的對象須為合格投資者。要求募集機構在實施宣傳推介前對目標對象進行調查了解,通過收集相關證明材料、取得其書面承諾等方式,確認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准。

第二,宣傳推介的范圍須為特定主體。舉例說明,在微博、博客中宣傳推介私募基金,由於任何互聯網用戶均有許可權、有可能接收宣傳推介信息,受眾范圍不特定,因此屬於違規行為;而通過實名認證的微信公眾平台,向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的特定訂閱用戶推送宣傳推介信息,則不違反非公開募集的規定。

此外,募集機構僅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公開宣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發展戰略、投資策略以及由基金業協會公示的已備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4、宣傳推介材料

推介材料應由募集機構製作使用,其他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使用、更改、變相使用。募集機構對推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准確性負責。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內容應與基金合同主要內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募集機構應當採取合理方式向投資者揭示風險,確保推介材料中的相關內容清晰、醒目。

5、禁止的推介行為

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推介私募基金時,禁止以下行為:

(1)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

(2)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

(4)誇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使投資人認為沒有風險的表述;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惡意貶低同行;

(7)允許非本機構僱傭的人員進行推介;

(8)推介非本機構募集的私募基金;

(9)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6、基金合同的簽署

(1)合格投資者確認

在完成私募基金風險揭示後,投資者應當向募集機構提供金融資產證明文件,募集機構應當審查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

在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後,募集機構應給予投資者不少於一天的投資冷靜期,投資者在冷靜期滿後方可簽署私募基金合同。

(2)風險揭示書

在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機構應當向投資者說明有關法律法規,須重點揭示私募基金風險,並與投資者一同簽署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的主要內容可以參見基金業協會制定的內容與格式指引,包括但不限於:

第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風險,包括基金合同與基金業協會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風險、基金未託管風險、基金委託募集的風險、未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風險、聘請投資顧問的風險等;

第二,私募基金投資運作中面臨的一般風險,包括資金損失風險、流動性風險、募集失敗風險等;

第三,投資者對基金合同中投資者權益相關重要條款的逐項確認,包括當事人權利義務、費用及稅收、糾紛解決方式等。

(3)回訪確認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後,指令本機構的非基金推介業務人員以錄音電話、電郵等適當方式進行回訪,回訪過程不得出現誘導性陳述,須客觀確認合格投資者的身份及投資決定。未經回訪確認,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簽署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可以約定,經回訪確認程序的合同方可生效。

(4)資金來源合法性

投資者應當確保投資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除持有各類金融牌照或資質的金融機構外,其他主體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義匯集他人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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