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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境內債券市場

發布時間:2023-05-23 14:27:06

❶ 11月起,製造業中小微企業稅款可暫緩繳納


10月2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召開,宣布對今年四季度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實現的企業所得稅和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及隨其附征的城市建設維護稅,以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和合夥企業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不含其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實行階段性稅收緩繳。
其中,對年銷售收入2000萬元以下的製造業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其實現的稅款全部緩稅;對年銷售收入2000萬元至4億元的製造業中型企業,實現的稅款按50%緩稅,特殊困難企業可依法特別申請全部緩稅。緩稅自今年11月1日起實施,至明年1月申報期結束,預計可為製造業中小微企業緩稅2000億元左右。
另外,為紓解煤電、供熱企梁指業經營困難,對其今年四季度實現的稅款實施緩繳,預計緩稅總額170億元左右。
以下為會議全文:
對製造業中小微企業等實施階段性稅收緩繳措施進一步加大助企紓困力度
決定延長境外投資者投資境內債券市場稅收優惠政策促進對外開放和吸引外資
10月27日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對製造業中小微企業等實施階段性稅收緩繳措施,進一步加大助企紓困力度;決定延長境外投資者投資境內債券市場稅收優惠政策,促進對外開放和吸引外資。
會議指出,製造業是實體經濟的基礎,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是市場主體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發展經濟、擴大就業、活躍市場、改善民生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部署,進一步做好「六保」特別是保就業保民生保市場主體工作。針對大宗商品價格高位運行、生產成本大幅上升等對企業尤其是製造業企業帶來的影響,以市場化、普惠式方式加大幫扶力度,助力企業紓困,穩定市場預期和就業,促進工業經濟平穩運行。
會議決定,對今年四季度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實現的企業所得稅和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及隨其附征的城市建設維護稅,以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和合夥企業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不含其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實行階段性稅收緩繳。其中,對年銷售收入2000萬元以下的製造業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其實現的稅款全部緩稅;對年銷售收入2000萬元至4億元的製造業中型企業,實現的稅款按50%緩稅,特殊困難企業可依法特別申請全部緩稅。緩稅自今年11月1日起實施,至明年1月申報期結束,預計可為製造業中小微企業緩稅2000億元左右。另外,為紓解煤電、供熱企業經營困難,對其今年四季度實現的稅款實施緩繳,預計緩稅總額170億元左右。上述緩稅措施延期繳納時間最長為3個月。
會議要求,各地各相關部門要簡化緩稅事項辦理流程,加快辦理進度,加強政策宣介解讀,確保族雹惠企政策精準直達快享,嚴防不符合條件的企業騙取享受緩稅政策。各省級財政要做好對市縣財政的轉移支付安排,確保緩稅政策落實和基層保工資、保運轉、保基本民生不受影響。同時,面對嚴峻復雜的國內外形勢,要抓緊研究下一步對市場主體的規模性減稅政策,適時有針對性加強宏觀預調微調,回應市場主體關切。
會議指出,要堅持擴大對外開放,發揮國內大市場的優勢,優化營商環境,加大吸引外資力度,鼓勵更多外資通過債券市場參與國內發展。會議決定,將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境內債券市場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政策的實施期限,延長至「十四五」末,即2025年12月31日。會議要求,有關部門要依法依規做好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工作,同時強化市場監管,遏制過度投機、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橡穗配為。

❷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收入中,免徵企業所得稅的有( )。

【答案】:A、C、D
選項B:非營利組織按照省級(非縣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免徵企業所得稅。選項C:自2018年雀鄭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對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上述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的范圍不包括境外機構在嘩虛境內設立的機亂歲燃構、場所取得的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債券利息。

❸ 2023年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2023年繼續執行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小編整理了2023年繼續執行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節稅百萬,他是怎麼做到的?

1、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政策要點】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3號)

2、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

【政策要點】對符合條件的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關於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公告2019年第60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

3、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

【政策要點】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對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的企業,免徵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於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徵企業所得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14號)

4、廣宣費支出稅前扣除

【政策要點】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對化妝品製造或銷售、醫葯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胡櫻結轉扣除;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乎或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3號)

5、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

【政策要點】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對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4號)

6、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政策

【政策要點】2021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延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23號)

7、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相關

【政策要點】1、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准最高可上浮20%;2、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歲做伍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准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於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 4 號)

8、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就業創業

【政策要點】1、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就業創業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准。

2、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准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准。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執行期限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財稅〔2019〕22號(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 教育部關於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0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關於延長部分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公告2021年第18號)

9、扶貧捐贈支出據實扣除

【政策要點】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於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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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根據增值稅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免徵增值稅的有()。

【答案】:A、C、D
選項B:按照「生活服務——教育醫療服務」徵收增值稅。

❺ 境內債券市場包括

國內債券市場是指債券發行人是該國的合法居民,他們發行債券並隨後在本國進行該鍵正如債券的交易。構成進行國內債清仿券發行與流通所形成的市場即為國內債券市場。國內債券市場與股票市場一樣,也分稿啟為發行市場與流通市場。債券發行市場又稱起債市場或一級市場,指籌資者將債券出售給投資者的市場,由籌資者、投資者和發行機構三個基本要素構成

❻ 光銀現金a是基金

光銀現金a是貨幣基金。

光銀現金a是光大銀行發行的開放式凈值產品。收益類型屬於非保手隱桐本浮動收益。

光銀現金a主要的投資方向是:

光銀現金a主要投資於以下符合監管要求的固定收益類資產,包括但不限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銀畢坦行間債券市場和證券交易所發行的債券、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基金、質押式及買斷式回購、其他符合監管要求的債權類資產等。

本產品投資境內債攜碰券的公開市場債項評級不得低於 AA,短期融資券債項評級不得低於 A-1。

(6)投資境內債券市場擴展閱讀:

光銀現金a介紹:

風險等級:兩星級,中低風險,適合穩健型及以上投資者

起點/遞增金額:5萬元/1000元

單筆最小贖回份額:1000份

最低持有份額:1000份

客戶每日贖回限額:2億份

客戶每日實時贖回限額:1億份

巨額贖回:本產品巨額贖回比例為10%

適合客群:第三方存管客戶、節假日閑置資金、等待理財客群、企業家企業主等

❼ 和邦生物發債什麼時上市

和邦生物:2013年公司債券(第二期)2019年本息兌付和摘牌公告2019-11-14
股票代碼:603077 股票簡稱:和邦生物 公告編號:2019-66 債券代碼:122343 債券簡稱:13 和邦 02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債券(第二期) 2019 年本息兌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 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發行人」)於 2014 年 11 月 25 日發行的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債券(第二期) (以下簡稱「本期債券」),將於 2019 年 11 月 25 日支付自 2018 年 11 月 25 日 至 2019 年 11 月 24 日期間的利息和本期債券的本金。為保證本次還本付息工作 的順利進行,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重要內容提示: 兌付債權登記日:2019 年 11 月 22 日 債券停牌起始日:2019 年 11 月 25 日 兌付資金發放日:2019 年 11 月 25 日 摘牌日:2019 年 11 月 25 日 一、本期債券概覽 1、 債券名稱: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債券(第二期)。 2、證券簡稱及代碼:13 和邦 02、122343。 3、發行人: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發行總額:人民幣 4 億元。2017 年回售實施完成後,本期債券余額為 9,493 萬元。 5、債券期限:本期公司債券的期限為 5 年(附第 3 年末發行人上調票面利 率選擇權和投資者回售選擇權)。 6、債券形式:實名制記賬式。 7、債券利率:票面年利率6.40%,發行人有權決定是否在本期債券存續期的 第3年末上調本期債券後2年的票面利率。發行人將於本期債券第3個計息年度付 息日前的第20個交易日,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體上發布關於 是否上調本期債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調幅度的公告。若發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調選擇 權,則本次公司債券後續期限票面利率仍維持原有票面利率不變。 8、計息期限:計息期限自 2014 年 11 月 25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4 日,若 投資者部分行使回售選擇權,則回售部分公司債券的計息期限自 2014 年 11 月 25 日至 2017 年 11 月 24 日。 9、付息日:2015 年至 2019 年每年 11 月 25 日為上一計息年度的付息日, 若投資者行使回售選擇權,則回售部分債券的付息日為自 2015 年至 2017 年每年 的 11 月 25 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後的第 1 個工作日;每次付息款 項不另計利息)。 10、擔保人及擔保方式:本期公司債券為無擔保債券。 11、信用級別:經中證鵬元資信評估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鵬元資信評估 有限公司」)綜合評定,本期公司債券信用等級為 AA,發行人主體信用等級為 AA。 12、上市時間和地點:本期債券於 2015 年 1 月 5 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二、本次本息兌付方案 根據《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於「13 和邦 02」公司債券票面利 率不上調的公告》(2017-70 號),本期債券的票面利率為 6.40%,每手「13 和邦 02」(面值人民幣 1,000 元)實際派發利息為人民幣 64.00 元(含稅),兌付本金 為人民幣 1,000.00 元,本息兌付金額為 1,064.00 元(含稅)。本次兌付的本金 總額為人民幣 94,930,000.00 元。 三、本次兌付債權登記日及兌付日 1、兌付債權登記日:2019 年 11 月 22 日 2、債券停牌起始日:2019 年 11 月 25 日 3、兌付資金發放日:2019 年 11 月 25 日 4、摘牌日:2019 年 11 月 25 日 四、本次兌付對象 本次兌付對象為截止 2019 年 11 月 22 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在中國證 券登記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全體「13 和邦 02」持有人。 五、兌付、兌息辦法 1、本公司已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上海分公司簽訂委託代理債券兌付、兌息 協議,委託中國證券登記結算上海分公司進行債券兌付、兌息。如本公司未依據 兌付兌息協議按時足額將債券兌付、兌息資金劃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上海分公司 指定的銀行賬戶,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上海分公司將根據協議終止委託代理債券 兌付、兌息服務,後續兌付、兌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負責辦理,相關實施事宜以 本公司的公告為准。公司將在本期兌付、兌息日 2 個交易日前將本期債券的利息 足額劃付至中國證券登記結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 2、中國證券登記結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項後,通過資金結算系統將債券 利息劃付給相應的兌付機構(證券公司或中證登上海分公司認可的其他機構), 投資者於兌付機構領取債券利息。 六、關於本期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一)關於個人投資者繳納公司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等相關法規和文件的規定,本期債券 個人投資者應就其獲得的債券利息所得繳納企業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按照《國 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企業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 [2003]612 號)規定,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將統一由各兌付機構負責代扣代 繳並直接向各兌付機構所在地的稅務部門繳付。 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的征繳說明如下: (1)納稅人:本期債券的個人投資者; (2)征稅對象:本期債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稅稅率:按利息額的 20%徵收; (4) 征稅環節:個人投資者在兌付機構領取利息時由兌付機構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繳義務人:負責本期債券付息工作的各兌付機構。 (二)關於向非居民企業徵收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根據 2018 年 11 月 7 日發布的《關於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企業所得稅 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對境外機 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上述暫 免徵收企業所得稅的范圍不包括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取得的與該機 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債券利息。 七、相關機構及聯系方式 1、發行人: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廣富路 8 號 C6 幢 聯系人:莫融、鄭閩 聯系電話:028-62050230 郵政編碼:610091 2、聯席主承銷商: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單北大街 110 號西單匯 7 層 聯系人:盧蘇莎 聯系電話:010-66229000 傳真:010-66578962 郵政編碼:100032 3、聯席主承銷商、債券受託管理人:華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聯系人:邵偉才 電話:021-20227900 傳真:021-20227910 4、託管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陸家嘴東路 166 號中國保險大廈 3 層 聯系人:徐瑛、馮天驕 聯系電話:021-68870114,021-38874800-8283 郵政編碼:200120 特此公告。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1 月

❽ 金融更開放:境外機構在華發行人民幣債券有明確指引

債券市場對外開放的又一重要舉措正式落地。

9月25日,為促進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對外開放,規范境外機構債券發行,保護債券市場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發布了共同制定的《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機構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同時,《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正式廢止,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發行納入境外機構在境內發行債券框架內統一管理。

央行副行長潘功勝在7月3日出席債券通周年論壇時就曾指出,中國內地債券市場對外開放一直在兩個維度推進:一是境外機構在華發行熊貓債(編註:境外機構在中國發行的以人民幣計價的債券),二是境外機構投資中國的債券市場。

《辦法》的落地給境外發行人在華發行人民幣債券提供了一個更加清晰、明確的發行指引,這也意味著中國債券市場對外開放又邁出了重要一步。上海對外經貿大學金融系講師鍾輝勇向澎湃新聞表示,《辦法》生效後,境外的投資主體在核准之後基本上都可以在國內債券市場融資。

「對外開放的力度很大,是全方位的對外開放,」鍾輝勇認為,境外機構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也增加了國內投資者的投資選擇范圍,有利於人民幣的國際化,發行流程上面,和國內發行人債券發行流程上面都基本一致。

境外機構首次在銀行間市場發行人民幣債券是在2005年,而發行人為國際開發機構。此後,境外機構的境內債券融資渠道不斷擴寬,主體類型日益豐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債登」)9月發布的統計月報顯示,截至2018年8月末,境外機構已累計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債券1781.6億元,發行主體也從最早的國際開發機構拓展到外國政府、境外金融機構和非金融企業。

近年來,中國債券市場對外開放步伐穩健,不斷為境外投資者投資境內債券市場便利。2017年以來,境外投資者在債券市場的表現令人矚目。2017年7月,香港與內地債券市場互聯互通合作上線,即「債券通」,該渠道啟動後,境外投資者投資內地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模式將由此前的「中介代理」升級為「一點接入」式。目前,債券通的「北向通」正式開通已一年,成為了境外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市最主要的渠道。今年3月,彭博正式宣布將人民幣計價的中國國債和政策性銀行債券納入彭博巴克萊全球綜合指數。中國債券納入指數將從2019年4月開始,用時20個月分步完成。在此之前,中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需完善數項計劃中的配套措施。隨著今年3月份中國債券納入彭博巴克萊全球綜合指數,中國債市作為世界第三大債券市場不斷開放已成必然趨勢,中國債市對外資的吸引力也大為增強。

中債登統計顯示,自2017年3月以來,境外機構在中債登的債券託管量已連續18個月增加。今年前8個月,境外機構託管量已增加4379.39億元,這一持倉增加額不僅超過了2017年全年數字,也超過了同期的保險、券商、資管產品等等,在全部機構投資者中,僅次於全國性商業銀行,是今年以來的第二大增持機構。2017年末,境外機構的託管量為9741.45億元,全年增加1952.96億元。值得一提的是,上述統計均以中債登統計數據為基礎,統計范圍為在中債登託管的相關債券,不含在上海清算所託管的債券以及直接在中證登託管的公司債等。之前數據顯示,境外機構託管在上清所的債券總額也在持續增長。

今年7月份債券 收益 率大幅下降後,人民幣匯率在6、7月份出現了較快貶值,無論是票息收益還是匯率層面,正常情況下,機構就會降低對境內債券的配置。但是,境外機構持有的人民幣債券規模還在持續增加,七八月份單月增持規模仍不算低。

今年來,債券市場對外開放的步伐始終在穩步推進中。6月20日,央行上海總部發布了《簡化境外投資者進入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備案有關要求》(以下簡稱《備案要求》),簡化了境外投資者進入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備案的信息收集和報備要求。央行上海總部表示,該公告是落實金融市場擴大開放,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有利於進一步便利境外投資者進入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

附: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機構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對外開放,規范境外機構債券發行,保護債券市場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境外機構是指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債券的外國政府類機構、國際開發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合法注冊的金融機構法人和非金融企業法人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外國政府類機構包括主權國家政府、地方政府及具有政府職能的機構等。

本辦法所稱國際開發機構是指進行開發性 貸款 和投資的多邊、雙邊及地區國際開發性金融機構。

第二章 發行申請

第四條 境外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債券應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

外國政府類機構、國際開發機構等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相關債券以及境外非金融企業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應向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申請注冊。

第五條 外國政府類機構、國際開發機構應具備債券發行經驗和良好的債務償付能力。

第六條 境外金融機構法人發行債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實際繳納資本不低於1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貨幣;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和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

(三)財務穩健、資信良好、最近三年連續盈利;

(四)具備債券發行經驗和良好的債務償付能力;

(五)受到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的有效監管,主要風險監管指標符合金融監管當局規定。

第七條 境外金融機構法人發行債券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債券發行申請;

(二)發行人有權機構關於同意債券發行的有效決議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募集說明書;

(四)近三年的財務報告、審計報告,及最近一期財務報告(若有);

(五)境外金融機構法人發行債券還應同時提供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同意其開展相關金融業務有關證明文件;

(六)信用評級報告及跟蹤評級安排說明(若有);

(七)擔保協議及擔保人資信情況說明(若有);

(八)境內及發行人所在國家或地區具有相關法域執業資質的律師事務所等法律顧問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第三章 債券發行、登記、託管、結算

第八條 境外機構發行債券可採用一次足額發行或在限額內分期發行的方式。

第九條 具備境外豐富的債券發行經驗,或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行債券、持續信息披露一年以上的外國政府類機構、國際開發機構和境外金融機構法人,可申請在限額內分期發行債券。

境外非金融企業法人申請限額內分期發行債券的,應遵守交易商協會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 境外金融機構法人應按照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相關規定在債券發行定價前,將當期發行的更新募集說明書、信用評級報告(若有)、承銷協議和承銷團協議、法律意見書以及其他最終相關文件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一條 境外機構發行的債券應託管在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登記託管機構。發行結束後,發行人應及時向登記託管機構確認債權債務關系,登記託管機構應及時辦理債券登記。

境外機構應按照登記託管機構有關規定,確保付息兌付有關資金及時劃入債券持有人指定資金賬戶。

第十二條 境外機構經核准或注冊在境內發行債券應辦理外匯登記,募集資金涉及的賬戶開立、資金匯兌、跨境匯撥及信息報送等事宜,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規定。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三條 境外機構應在債券發行前和存續期間按照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境外機構以及擔保方(若有)應確保信息披露真實、准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境外機構在其他市場披露的重大信息,也應當同時或在合理的最短時間內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披露。

第十四條 境外機構面向達成書面定向認購約定的合格機構投資者定向發行債券的,應按照書面定向認購約定的內容與形式進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對象僅限於定向發行債券的合格機構投資者,不得公開披露募集說明書、財務報告等發行文件。

第十五條 國際開發機構發行債券時,公開披露有關財務報告的,應在募集說明書及財務報告的顯著位置聲明其財務報告所使用的會計准則,若未使用中國企業會計准則或經財政部按照互惠原則認定已與中國企業會計准則實行等效的會計准則(以下簡稱等效會計准則)編制所披露的財務報告,應同時披露所使用會計准則與中國企業會計准則重要差異的說明。

第十六條 境外金融機構法人和非金融企業法人發行債券時,公開披露有關財務報告的,應在募集說明書及財務報告的顯著位置聲明其財務報告所使用的會計准則,若未使用中國企業會計准則或等效會計准則編制所披露的財務報告,應同時提供如下補充信息:

(一)所使用會計准則與中國企業會計准則的重要差異;

(二)按中國企業會計准則調節的差異調節信息,說明會計准則差異對境外機構財務報表所有重要項目的財務影響金額。

第十七條 境外機構面向達成書面定向認購約定的合格機構投資者定向發行債券的,可由境外機構與定向合格機構投資者自主協商確定財務報告所採用的會計准則,並在書面定向認購約定中充分提示風險,確認投資者風險自擔。

第十八條 境外機構公開披露的發行文件應為簡體中文或提供簡體中文譯本。

第十九條 境外機構發行債券,採用中國企業會計准則編制財務報告的,應當聘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證券期貨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財務報告進行審計;採用其他會計准則編制財務報告的,應當聘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證券期貨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或符合以下條件的境外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

(一)在境外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注冊成立,取得從事審計業務的執業資格並處於正常執業狀態;

(二)具有良好的國際聲譽和市場認可度;

(三)在其所在國家或地區可以從事公開發行證券相關審計業務,並具備五年以上從事公開發行證券相關審計業務經驗;

(四)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條件或監管要求。

境外機構發行債券所提供的按照中國企業會計准則調節的差異調節信息應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證券期貨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鑒證。

第二十條 境外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境外機構委託對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行債券相關財務報告進行審計的,應當接受財政部監管,並按照有關要求向財政部備案。境外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國家或地區與財政部簽署審計監管等效協議,或就發債簽署專門審計監管合作協議的,按照協議約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境外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至遲在境外機構提交發債申請前20個工作日向財政部進行首次報備,並在債券存續期間進行年度報備。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條 為境外機構債券發行提供專業服務的承銷機構、受託管理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及有關人員,應當勤勉盡責,嚴格遵守執業規范和職業道德,按規定和約定履行義務,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依法對承擔相關財務報告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監管。對違反本辦法規定和存在嚴重執業質量問題的境外會計師事務所,財政部有權採取責令其限期改正、公告等監管措施。

第二十四條 境外機構發行債券,應由境內及其所在國家或地區具有相關法域執業資質的律師事務所等法律顧問出具法律意見。境內事項應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執業的律師出具法律意見。

第二十五條 境外機構債券發行人應當建立投資者保護機制,委託獨立於發行人的境內機構在債券存續期內維護債券持有人的利益。相關獨立機構應當勤勉盡責、獨立公正履職,督促發行人落實重大事項信息披露、債券持有人會議召開等投資者保護機制。

第二十六條 境外機構發行債券若公開披露信用評級報告,其評級報告應由經認可的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評級機構出具。

第二十七條 交易商協會加強對境外機構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債券的自律管理,負責制定外國政府類機構、國際開發機構、非金融企業法人等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注冊發行債券等相關規則及境外機構發行債券信息披露指引,並對發行人信息披露進行評議和後續監督,對不能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應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機構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債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財政部負責解釋。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公布之前已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獲准發行或注冊發行債券的境外機構可按照批准或注冊時有關要求執行。

免責聲明:文章中操作建議僅代表第三方觀點與本平台無關,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據此交易,風險自擔。

❾ 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運用在香港募集的人民幣資金開展境內證券投資業務試點的行為,促進證券市場持續健康穩定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境內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子公司),運用在香港募集的人民幣資金投資境內證券市場的行為。第三條香港子公司投資境內證券市場須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准,並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外匯局)批準的投資額度。第四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香港子公司的境內證券投資實施監督管理,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依法對香港子公司在境內開立人民幣銀行賬戶進行管理,國家外匯局依法對香港子公司的投資額度實施管理,人民銀行會同國家外匯局依法對資金匯出入進行監測和管理。第五條香港子公司開展境內證券投資業務試點,應當委託具有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託管人資格的境內商業銀行負責資產託管業務,委託境內證券公司代理買賣證券。
香港子公司可以委託境內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進行境內證券投資管理。第六條香港子公司申請開展在香港募集人民幣資金境內證券投資業務試點,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香港證券監管部門取得資產管理業務資格並已經開展資產管理業務,財務穩健,資信良好;
(二)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有效,從業人員符合香港地區的有關從業資格要求;
(三)申請人及其境內母公司經營行為規范,最近3年未受到所在地監管部門的重大處罰;
(四)申請人境內母公司具有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資格;
(五)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香港子公司申請開展在香港募集人民幣資金境內證券投資業務試點,應當報送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包括申請原因、申請人基本情況、境內證券投資計劃等,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合規性做出承諾;
(二)機構注冊證明復印件;
(三)香港證券監管部門核發的資產管理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四)申請人及其境內母公司最近3年是否受到所在地監管部門處罰的說明;
(五)申請人的主要人員符合香港地區有關從業資格要求的證明;
(六)資金來源說明及境內證券投資計劃;
(七)申請人的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說明;
(八)上一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九)與境內託管人簽訂的託管協議草案;
(十)法律意見書;
(十一)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八條中國證監會對香港子公司的境內證券投資業務資格進行審核,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作出書面批復並頒發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決定不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第九條取得境內證券投資業務資格的香港子公司應持下列材料向國家外匯局申請投資額度:
(一)申請報告,包括申請人及其境內母公司的基本情況、資金來源說明、境內證券投資計劃等;
(二)中國證監會頒發的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三)經公證的對託管人的授權委託書;
(四)國家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國家外匯局自收到香港子公司完整的申請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作出書面批復並頒發登記證;決定不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第十條香港子公司開展境內證券投資業務試點,其境內託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管香港子公司託管的全部資產;
(二)監督香港子公司的境內證券投資運作;
(三)辦理香港子公司資金匯出入等相關業務;
(四)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五)向中國證監會、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報送相關業務報告和報表;
(六)中國證監會、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一條香港子公司在經批準的投資額度內投資人民幣金融工具,應當遵守相關監管要求,投資品種和比例由中國證監會和人民銀行確定。
香港子公司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應根據人民銀行相關規定辦理。

❿ 藍帆醫療可轉債轉股時間

股票代碼:002382股票簡稱:藍帆醫葯公告編號: 2021-045

債券代碼:128108債券簡稱:藍帆可轉換債券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藍帆可轉債」將於2021年5月28日按面值支付第一年利息,每10股「藍帆可轉債」(面值1,000.00元)利息為4.00元(含稅)。

2.債權登記日:2021年5月27日。

3.除息日:2021年5月28日。

4.付息日:2021年5月28日。

5.票面利率:第一年0.40%,第二年0.6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6.「藍帆可轉債」登記日為2021年5月27日,所有在2021年5月27日(含)之前買入並持有該債券的投資者均享有本次派發的利息;2021年5月27日賣出債券的投資者不享受本次派發的利息。

7.下一個付息期的起息日:2021年5月28日。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20]710號文批准,藍帆醫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於2020年5月28日公開發行31,440,400股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債」),每股面值100元,發行總額為3,144,040元。根據《藍帆醫療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的相關規定,在「藍帆可轉債」的計息期內,每年支付一次利息。現將「藍帆可轉換債券」2020年5月28日至2021年5月27日的計息事宜公告如下:

一、可轉換債券基本情況

1.可轉換債券簡稱:藍帆可轉換債券。

2.可轉換債券代碼:128108

3.發行可轉換債券:31.4404億元(31.4404億張)

4.可轉換債券上市金額:314404萬元(314404萬張)

6.可轉債存續起始日:2020年5月28日至2026年5月27日。

7.可轉債轉股起止日期:2020年12月3日至2026年5月27日。

8.可轉債利息:第一年0.40%,第二年0.6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9.利息支付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發行的可轉債採取每年付息一次的方式,櫻或棗到期未轉股的全部可轉債最後一年的本息予以返還。

(1)年利率計算

年利息(以下簡稱「年利息」)是指本次發行的可轉債持有人自可轉債發行首日起每滿一年按所持可轉債面值總額可享有的當年利息。

年利率的計算公式為:I=B I。

I:指年利息額;

b:指本次發行的可轉債持有人在計息年度(以下簡稱「當年」或「各年度」團睜)付息債權登記日持有的可轉債面值總額;

I:指當年可轉債的票面利率。

(2)利息支付方式:

本次可轉債採用每年付息一次的方式,計息起始日為可轉債發行首日。

付息日:年度付息日為可轉債發行首日起每滿一年的日期。若當日為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順延期間不另計利息。每相鄰兩個計息日之間為一個計息年。

付息債權登記日:每年付息債權登記日為年度付息日前一個交易日,公司在年度付息日後五個交易日內支付當年利息。付息債權登記日(含付息債權登記日)前申請轉股為公司股票的可轉債,不享有本計息年度及以後計息年度的利息。

可轉換債券持有人利息收入應繳納的稅款由持有人承擔。

本次發行的可轉換債券到期日後5個工作日內,公司

13.可轉債信用評級:根據聯合資信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相關評級報告,公司主體信用等級為「AA」,可轉債信用等級為「AA」。評級展望穩定。

二。這個利息支付計劃

《藍帆醫療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顯示,本次付息為「藍帆轉債」第一年,計息期為2020年5月28日至2021年5月27日。本期債券票面利率為0.40%,每10股「藍帆可轉換債券」支付利息人民幣4.00元(含稅)。

對持有「藍帆可轉債」的個人投資者和證券投資基金債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稅由證券公司等支付發行機構按照20%的稅率代扣代繳。公司不代扣代繳所得稅,每10份債券實際支付的利息為3.20元;對持有「藍帆可轉債」的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RQFII),根據《關於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8號)規定,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每10張債券實際利息4.00元;對持有「藍帆可轉債」的其他債券持有人脊拆,每10股派發利息4.00元,其他債券持有人自行繳納債券利息所得稅,公司不代扣代繳所得稅。

三。本期付息債券的登記日、除息日和付息日。

1.債權登記日:2021年

5月27日

2、除息日:2021年5月28日

3、付息日:2021年5月28日

四、付息對象

本期債券付息對象為截至2021年5月27日下午深圳證券交易所收市後,在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全體「藍帆轉債」持有人(界定標准請參見本公告的「特別提示」)。

五、付息辦法

公司委託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進行本次付息,並向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劃付本期利息資金。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項後,通過資金結算系統將本期債券利息劃付給相應的付息網點(由債券持有人指定的證券公司營業部或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認可的其他機構)。

六、關於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1、個人繳納公司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及其他相關稅收法規和文件的規定,本期債券個人(包括證券投資基金)債券持有者應繳納企業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征稅稅率為利息額的20%。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企業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3]612號)規定,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統一由各付息兌付網點在向債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時負責代扣代繳,就地入庫。

2、非居民企業繳納公司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根據《關於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8號)等規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對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因此,對本期債券非居民企業債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債券利息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上述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的范圍不包括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取得的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債券利息。

3、其他債券持有者繳納公司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其他債券持有者的債券利息所得稅需自行繳納。

七、其他

傳真:0533-7871055

特此公告。

藍帆醫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_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相關問答:

相關問答:可轉債的轉股價值是怎麼理解的?

可轉債的轉股價值=(可轉債面值100/轉股價格)*股票現價,可轉債的轉股價值可以簡單的理解為可轉債的凈值,而可轉債的價格圍繞其「凈值」波動。

為了反映此波動率,故而產生轉股溢價率。,而轉股溢價率=(轉債現價-轉股價值)/轉股價值,轉股溢價率為負值,則可轉債出現折價,說明可轉債被低估,而轉股溢價率為正值,則可轉債出現溢價,說明可轉債被高估。

話不多說,舉兩個特例:

本鋼轉債 轉股價格5.03元, 當前價格3.25元,

轉股價值=100*3.25/5.03=64.61,

而轉股溢價率=(100-64.61)/64.61*100%=54.77%

本鋼轉債合理價格區間在64.61元,而發行價已經是100面值,高估溢價為54.77%,而上市首日平均溢價率為15%左右,即滿打滿算64.61+15=79.61元,依然還是破發的狀態,由於其是3A評級,即年化利率較高,只有純債性,沒有轉股性,而且發行規模還很大68.00億元。

所以數據顯示:將近有100多萬人次放棄申購,而這些大多數是可轉債打新懂行人士,本鋼轉債上市盈利面較小,破發概率大,當然每個人都有其想法,有人去玩六年純債收益,而我們打新只是為了博取短期收益。

上市前日:6月18日藍帆轉債 轉股價格17.79元, 當前價格28.55元。

轉股價值=100*28.55/17.79=160.48

而轉股溢價率=(100-160.48)/160.48*100%=-37.68%

由於其總規模31.44億元,而且原股東配售67.46%網上規模10.23億元上市首日拋售壓力大

故而轉股價值160.48元,給予 -5 — 5%的溢價目前估值155—165元。

以下是7月2日藍帆轉債詳細信息:

可轉債上市價格預估:可轉債的轉股價值+上市首日平均溢價率即為開盤價,而上市首日平均溢價率為當前可轉債投資者的熱情指數,更為精準為上市首日此行業平均溢價率,參照當前環境下同行轉股平均溢價率情況。

人生若只如初見,你的一點則有緣,關注小甲,真誠感謝:第一時間分享股票,ETF基金,可轉債熱門資訊,一起走進投資財富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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