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登記
主要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2.《國家外匯如薯派管理局關於發布〈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30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31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改進和調整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4〕2號)。
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
6.《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 人民銀行 外交部關於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7〕74號)審核材料一、前期費用登記
1.《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
2.加蓋單位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3.資金來源證明、資金使用計劃和企業有關權力機構關於境外投資相關決議等真實性證明材料。
二、境內機構為其境外分支、代表機構等非獨立核算機構購買境外辦公用房辦理前期費用登記
1.書面申請,並附《境外手棗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
2.境外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等非獨立核算機構的批准/備案文件或注冊證明文件。
3.境外購買辦公用房合同或協議。三、前期費用匯出1.業務登記憑證。
2.資本項目信息系統銀行端列印的境外投資前期費用額度控制信息表。
3.資金來源證明、資金使用計劃和企業有關權力機構關於境外投資的相關決議以及合同等真實性證明材料。四、前期費用匯回1.業務登記憑證。
2.資本項目信息系統銀行端列印的境外投資前期費用額度控制信息表。審核原則一、前期費用登記
1.境內機構匯出前期費用前應在所在地銀行辦理前期費用登記。境內機構(含境內企業渣賀、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下同)匯出境外的前期費用,累計匯出額原則上不超過300萬美元且不超過中方擬投資總額的15%。
2.境內機構匯出境外的前期費用,應列入其境外直接投資總額。
3.銀行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為境內機構辦理前期費用登記手續後,境內機構憑業務登記憑證直接到銀行辦理後續資金購付匯手續。
4.境內機構在匯出前期費用之日起6個月內仍未設立境外投資項目或購買境外辦公用房的,應向所在地銀行報告其前期費用使用情況並將剩餘資金退回。如確有客觀原因,開戶主體可提交說明函向原登記銀行申請延期,但期限合計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二、前期費用匯出、匯回
1.匯出銀行應按照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登記的信息辦理匯出業務;累計匯出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登記的前期費用額度。
2.前期費用退回金額原則上累計不得超過已匯出境外的前期費用金額。
3.前期費用資金原則上按原路退回,對於原購匯匯出的部分,可憑原購匯憑證直接辦理結匯手續。
4.銀行應履行展業原則,在為境內機構辦理相關資金匯出業務時,承擔真實性審核責任。在辦理每一筆資金支付時,均應審核其資金來源和境外資金用途的真實性證明材料。
5.銀行應在業務辦理後及時完成國際收支申報。
2. odi備案登記流程
一、正文回答
1、申請境外投資ODI備案需要先經發改委或地方發改委核准或備案和登記;
2、需要取得商務部或地方商務部核准或備案和登記;
3、需要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地方分局的備案,直接前往所在地銀行直接辦理即可,由地方外管局通過銀行實施監管的銀行外匯登記程序。
二、分析
ODI是對外直接投資,是指企業、團體在國外及港澳台地區以現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投資,並以控制國外企業的經營管理權為核心的經濟活動。對外直接投資是走出去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主動參與國際分工,利用好兩種資源兩個市場,吸收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以及及時掌握外部信息的積極舉措。
三、備案的條件?
1、境內公司如果需要辦理ODI備案,則其成立時間最好超過1年以上;
2、申請境外投資ODI備案的企業的審計報告不能出現虧損;
3、申請境外投資ODI備案的企業的凈資產回報率高於5%,且越高越好,凈資產回報率公式為凈利潤所有者權益;資產負債率低於70%,且越低越好,資產負債率計算公式為負債總額,資產總額。
四、總結
境外投資ODI備案對於很多投資者來說都非常陌生,主要是因為境外投資ODI備案的面向人群是境外投資的投資者和跨境電商企業,所以如果投資者是國內企業家則很少會接觸到境外投資ODI備案。
3. 境外投資的規定
法律分析:目前,我國並沒有法律禁止境內個人向境外直接投資,但在實操層面,由於監管層在無明確法律程序規定的情況下無法進行操作,因此,境內自然人向境外投資收到諸多限制。
例如,相關外匯管理規則,境內個人向境外直接投資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國家規定需要事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備案的,應當在外匯登記前辦理批准或者備案手續,但目前除特殊領域外,尚未有詳細的普適性的規則予以規定。因此,中國法律允許的境內個人在境外直接投資的范圍非常有限。
法律依據:《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
第四條 國家對境外投資資源開發類和大額用匯項目實行核准管理。
資源開發類項目指在境外投資勘探開發原油、礦山等資源的項目。此類項目中方投資額3000萬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譽叢投資額2億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後報國務院核准。
大額用匯類項目指在前款所列領域之外中方投資用匯額1000萬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資項目,此類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資用匯額5000萬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後報國務院核准。
第五條 中方投資額3000萬美元以下的資源開發類和中方投資用匯額1000萬美元以下的其他項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等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核准,項目核准權不得下放。為及時掌握核准項目信息,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在核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項目核准文件抄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地方政府按照有關法規對上款所列項目的核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中央碼雹管理企業投資的中方投資額3000萬美元以下的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和中方投資用匯額1000萬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資項目,由其遲虛帆自主決策並在決策後將相關文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國家發展改革委在收到上述備案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備案證明。
第七條 前往台灣地區投資的項目和前往未建交國家投資的項目,不分限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或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後報國務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