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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行業合規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3-05-12 20:19:31

基金銷售迎來新規

證監會發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配套規則,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銷售辦法》迎來大幅修改,基金銷售市場迎來大變革。
此次《銷售辦法》及配套規則修訂主要涉及四大內容。一是強化基金銷售活動的持牌准入要求,釐清基金銷售機構及相關基金服務機構職責邊界。二是優化基金銷售機構准入、退出機制,著力構建進退有序、良性發展的基金銷售行業生態。三是夯實業務規范與機構管控,推動構建以投資者利益為核心的體制機制。四是完善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監管,促進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專業合規穩健發展。
《銷售辦法》內容非常豐富,新規首提續展機制,對新注冊機構引入牌照續展制度,聚焦基礎性展業條件、合規內控制度、非貨基保有量等指標,進一步優化了退出機制。同時,進一步簡化續展程序,不要求機構提交續展申請,由派出機構結合監管情況對符合條件的機構實施自動續展。
針對行業反映的客戶維護費不斷攀升、侵蝕行業持續發展基礎的問題,新規對尾隨傭金開展了差異化安排,對其比例上限做了規定。其中,對於向個人投資者銷售所形成的保有量,客戶維護費占基金管理費的約定比率不得超過50%;對於向非個人投資者銷售所形成的保有量,客戶維護費占基金管理費的約定比率不得超過30%。這一要求,將有利於平衡基金銷售機構與基金公司的長期利益。
新規還調整獨銷機構展業范圍限制,除公募基金銷售外,允許獨銷機構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這些規定回應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藉助獨銷機構規范銷售的合理需求,也為未來獨銷機構銷售私募股權基金預留了空間。
新規還特別強調基金銷售機構需要完善基金銷售業務內部考核機制,將基金銷售保有規模、投資人長期投資收益等納入分支機構和基金銷售人員考核評價指標體系,並加大對存量基金產品持續銷售、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的激勵安排,堅持了以投資者利益為核心和長期投資的理念。
據悉,《銷售辦法》是《證券投資基金法》的基礎性配套規則,於2004年首次發布,並於2011年、2013年作了兩次修訂。
以下為《銷售辦法》的要點整理:
1、強化基金銷售持牌准入要求
《銷售辦法》明確了基金銷售業務的內涵和外延。根據《銷售辦法》,基金銷售是指為投資人開立基金交易賬戶,宣傳推介基金,辦理基金份額發售、申購、贖回及提供基金交易賬戶信息查詢等活動。值得注意的是,宣傳推介基金也被界定成為基金銷售行為。
《銷售辦法》劃清銷售機構與非持牌互聯網平台合作的業務邊界和底線要求,支持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規范利用互聯網平台拓展客戶。
2、適度調整獨立銷售機構准入條件
《銷售辦法》充分吸納意見建議,在此前發布的徵求意見稿的基礎上做出調整。適當降低了5%以上股東的財務指標、從業經歷等硬性要求。同時就控股股東完善獨立銷售機構治理機構、保持獨立銷售機構獨立性、制定相關風險處置預案提出要求;充實股權管理要求,就股權質押問題提出明確規制等。
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實施「一參一控」管理。獨立基金銷售機構股東以及股東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參股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的數量不得超過2家,其中控制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的數量不得超過1家。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3、明確獨立銷售機構業務范圍
《銷售辦法》發布稿明確,除證監會另有規定外,獨立銷售機構可從事公募基金及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涵蓋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私募資管計劃,也包括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
獨立銷售機構可以銷售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但是不得銷售非標准化投資產品,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4、完善退出機制 實施牌照續展制度
優化基金銷售機構准入、退出機制,著力構建進退有序、良性發展的行業生態。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授權,強化停止業務、吊銷牌照等制度安排;借鑒成熟監管經驗,對新注冊機構引入基金銷售業務許可證有效期延續制度,促進基金銷售機構規范有序發展。
5、尾隨傭金的差異化安排 最高不超50%
配套規則中,關於實施《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在基金銷售協議中約定,依據基金銷售機構銷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戶維護費,用於向基金銷售機構支付基金銷售及客戶服務活動中產生的相關費用。
針對行業反映的客戶維護費不斷攀升、侵蝕行業持續發展基礎的問題,對其比例上限做出差異化規定。向個人投資者銷售所形成的保有量,客戶維護費占基金管理費的約定比率不超過50%,對於向非個人投資者銷售形成的保有量,客戶維護費占基金管理費的約定比率不得超過30%。
6、首提續展安排
《銷售辦法》首提基金銷售機構續展安排。新老劃斷,續展針對新基金銷售機構。聚焦三類情形。優化程序安排,不要求機構提交續展申請,由派出機構結合監管情況對符合續展條件的機構實施自動續展。
7、禁止短期業績宣傳,強調不得「飢餓營銷」
《銷售辦法》禁止短期業績宣傳,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展示的任意業績區間均應當超過6個月。此外,規范募集上限、比例配售等安排,可以在宣傳推介材料中作為風險提示事項予以說明,但是不得以不同字體、加大字型大小等方式進行強調,不得作為銷售主題進行營銷宣傳。
8、推動長期投資 杜絕誘導短期申贖
《銷售辦法》要求培育以投資人利益為核心、長期投資、理性投資和基金行業生態。
基金銷售基金應當推動定期定額投資、養老儲備投資等業務發展,促進投資人穩健投資,杜絕誘導投資人短期申贖、頻繁申贖行為。此外,《銷售辦法》還要求基金銷售機構建立健全業務內部考核機制,堅持以投資人利益為核心和長期投資的理念。
9、支持規范利用互聯網平台拓展客戶
釐清基金銷售機構與非持牌互聯網平台合作的業務邊界和底線要求,支持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規范利用互聯網平台拓展客戶。
10、增設「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專章
《銷售辦法》增設「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專章,要求各類基金銷售機構健全與基金銷售業務匹配的內部制度。
《銷售辦法》要求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原則,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基金銷售業務的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制度,完善內部責任追究機制,確保基金銷售業務符合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11、銷售機構產品准入管理
《銷售辦法》規定,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對基金管理人、基金產品進行審慎調查和風險評估,充分了解產品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 風險收益特徵等,並設立產品准入委員會或者專門小組,對銷售產品准入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12、過渡期相關安排 不合新規的限期整改
為促進法規平穩落地施行,《實施規定》對規則實施後的部分規范事項給予了足夠的過渡期。一是對基金銷售機構人員配備、信息技術系統改造或銷售文件調整等事項,給予1年過渡期。二是對獨銷機構業務范圍及其他規范事項,給予2年過渡期。其中,獨銷機構從事法定以外產品銷售業務的,在過渡期內,相關產品銷售保有規模應當有序壓降。

②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一、修訂背景
2012年11月1日,為推進基金管理公司更好服務實體經濟,滿足投資理財需求與融資服務需求,我會頒布實施《暫行規定》,允許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基金銷售業務子公司(以下簡稱銷售子公司)和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子公司(以下簡稱專戶子公司)。4 年來,子公司取得了長足發展。截至2016年9 月底,基金管理公司共成立79家專戶子公司和6 家銷售子公司。其中,專戶子公司管理規模已突破11萬億元,存續產品超1.7 萬只。
在業務快速發展的同時,子公司逐步暴露出一些亟需規范的問題和風險,而現有規定在組織架構、內部控制等方面的監管要求相對寬泛和原則,已經難以適應新形勢下加強監管和防範風險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對《暫行規定》進行修改完善,引導子公司穩健合規開展業務。二、修訂原則
本次修訂過程中,我們遵循以下原則:
一是提高子公司的風險管理水平和風險抵禦能力。根據行業發展態勢和風險狀況,對專戶子公司初步構建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
二是完善子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總結實踐經驗,細化子公司關聯交易、利益沖突防範、固有資金運用等方面的監管要求,進一步加強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力度。
三是引導機構回歸「子」公司本位。強化母公司管控責任,明確子公司業務定位是對基金管理公司業務的專業化補充和協同,不能「另起爐灶」搞同業競爭。三、主要修訂內容
本次修改內容共涉及條款20餘條,總條款由39增加至41條,體例結構上將原第三章按照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和控制要求、子公司的治理和內控要求予以分立,明確母子公司各自的義務和責任。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晰「子」公司定位,引導母子公司形成業務協同、專業互補的良好經營格局一是強化基金管理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要求,避免變相「出租」業務牌照。控股比例方面,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原則上應當設立全資控股子公司,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情況下才可以引入外部股東,但基金管理公司的持股比例持續不得低於51%。內控措施方面,進一步細化基金管理公司將子公司納入統一風控管理體系的具體要求,包括但不限於構建內部稽核機制、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實施合規風險垂直管理等。二是清晰界定母子公司業務范圍,禁止同業競爭。將原規定第十六條調整至總則第四條,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按照專業化、差異化的原則確定子公司的發展方向和經營范圍,不得存在同業競爭情形。
(二)完善公司治理,系統性規制子公司組織架構及潛在利益沖突一是規范子公司固有資金管理和運用,統一母子公司固有資金監管標准。增設第二十七條,一方面要求子公司參照基金管理公司建立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另一方面明確子公司固有資金的投資范圍和限制性要求,確保子公司財務運營穩健。二是禁止子公司再下設機構,避免組織鏈條過長、脫離監管。針對實踐中部分子公司偏離本業,大量開展對外投資、參與實體業務的混亂情況,本次修訂原則上禁止子公司以固有資金投資入股其他企業。除私募股權基金管理子公司設立基金型合夥企業、基金型公司及特殊目的機構外,現階段其他子公司不得再下設機構。三是完善子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要求子公司建立關聯交易管理機制,原則上禁止固有資產與受託管理資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的受託管理資產進行交易,嚴格防範利益輸送。四是加強母子公司人員隔離,防範利益沖突。除基金管理公司向子公司派駐的董事、監事以及相關委員會成員外,基金管理公司從業人員不得在子公司領薪或兼職。針對實踐中部分基金管理公司以子公司股權實施專業人士持股計劃、導致母子公司股權激勵錯位的情況,規定明確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人員不得在子公司參股。目前已經存在的母公司員工持股,一方面,應按照法規要求限期整改;另一方面,我會將引導相關公司做好股權調整工作,支持基金管理公司以本公司股權方式實施專業人士持股計劃。
(三)強化風險管控,促使子公司業務發展規模與風險管控能力相匹配
一是提出全面風險管理的總體性要求,確保業務發展規模與其風險承受能力、風險控制水平及經營實力相匹配。
二是加大投資者保護力度,比照公募基金建立風險准備金制度,要求專戶子公司按照業務收入的一定比例計提風險准備金。
三是借鑒證券、信託等機構的監管經驗,建立風險控制指標監管體系,具體內容由《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子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暫行規定》另行規定。四是構建子公司風險處置機制,要求子公司制定合法可行的風險處置計劃,如陷入經營困境,應採取有效措施穩妥有序處置相關業務。
(四)優化監管協作機制和監管報告機制,提高日常監管效能一是建立常態化的子公司現場檢查機制和風險監測會商機制,明確基金業協會應當定期報告子公司及其下設特殊目的機構的產品備案情況及風險監測情況,為開展以風險和問題為導向的日常監管奠定基礎。二是按照簡政放權要求,取消事前備案事項,完善重大變更信息報送方式。
(五)支持基金行業更好服務資本市場,為優質基金管理公司的未來發展預留空間一是將子公司業務范圍拓寬至「特定客戶資產管理、基金銷售、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以及中國證監會許可或認可的其他業務」,在避免同業競爭、落實一類業務在一個平台運作的要求的前提下,為基金管理公司下一步專設子公司經營養老金管理、指數化投資、私募股權基金管理業務等細分領域預留政策空間。二是將組織形式拓寬為公司法人,不再限於有限責任公司,便於子公司通過股權融資等方式補充資本。

③ 我行各級機構使用的公募基金產品及代銷公募基金業務宣傳資料應由什麼製作

應由基金管理公司製作。
拓展資料:
1,基金銷售機構製作的公募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應當事先經基金銷售機構負責基金銷售業務和合規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審查,出具合規意見書,並自向公眾分發或者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工商注冊登記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機構備案。
2,是基金產品的宣傳推介,要對基金產品的收益特徵、風險屬性進行准確、全面和充分的披露,不得片面強調收益而無視風險提示。基金產品的宣傳推介材料應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基金銷售機構製作,其他任何機構不得擅自製作基金產品的宣傳推介材料。
3,是互聯網平台在為客戶提供理財賬戶服務時,營救其客戶賬戶收益的構成、先決條件、適用情形等做全面、真實、准確的表述和列示,不得與基金產品收益混同。
4,原則性要求:製作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對其內容負責,保證其內容的合規性,並確保向公眾分發、公布的材料與備案的材料一致。禁止性要求: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如「凈值歸一」「坐享財富增長」等; 詆毀他人及預測業績,但是可登載過去的業績; 違規承諾收益或承擔損失; 誇大或片面宣傳基金,違規使用可能使投資者認為沒有風險的詞語或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表述,如「欲購從速」; 登載單位或個人的推薦性文字。
5、貨幣市場基金宣傳的要求 說明投資者購買貨幣市場基金並不等於將資金作為存款存放在銀行或者存款類金融機構,基金管理人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④ 我國公募基金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⑤ 公募銷售新規落地,多項重大變革如何影響18萬億

事關近18萬億的行業體量,公募基金銷售新規落地。

證監會日前發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及配套規則,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的《銷售辦法》及配套規則不僅對行業詬病的高比例尾隨傭金、贖舊買新、貶低同行的營銷手段等進行了規范,並且在提高針對基金銷售機構的規范經營要求的同時,也加大了扶優劣汰的力度。

最新統計顯示,截至7月末,我國境內143家基金管理人共同管理公募基金資產凈值合計17.69萬億元。

公募銷售新規落地

近年來,隨著資本市場改革的持續深化,基金市場環境發生較大變化,老的《銷售辦法》已不能完全適應行業發展需要,需適時予以調整。

因此,監管對公募基金的《銷售辦法》進行了相關修訂。

「本次《銷售管理辦法》的修訂是在整個 社會 各行各業的數字化浪潮中,在資管行業落實資管新規的背景下出台的,也是在凈值化產品正逐漸成為資管行業主流產品的重要時間節點上推出的。」盈米基金CEO肖雯表示。

「提高了針對基金銷售機構的規范經營要求的同時,也加大了扶優劣汰的力度,對於行業的長期和規范發展起到了巨大的幫助。」業內人士對此表示。

在肖雯看來,這次出台的相關法規及時響應了市場的需求,一方面鼓勵更多相關機構從事到公募基金銷售行業中來,另一方面對於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相關機構也提出了更高、更明確的規范運營的要求,對於整個資管行業的長期規范發展,將會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之前的管理辦法中對於銷售機構的退出機制部分是缺失的,行業中部分機構良莠不齊,也出現了銷售各類不符合資質產品的現象。

「在新辦法的退出規則生效後,行業中會加速淘汰不符合要求的銷售機構,鼓勵行業中扎實從事公募基金產品銷售的機構,更加突出了扶優劣汰的作用,也促進了公募基金標准化產品的發展。」肖雯說。

另外,辦法也明晰了持牌基金銷售機構的業務范圍,明確了基金銷售機構與互聯網平台合作的業務邊界和底線要求,支持基金公司和基金銷售公司規范利用互聯網平台拓展客戶,顯然,這對於持牌機構和互聯網機構的合作給予了更大的發展空間。

正本清源直指行業痛點

在多位受訪業內人士看來,一個特別需要注意的點是,在《銷售辦法》的配套規則中,對於行業一直以來詬病的尾隨傭金也給出了明確意見。

規定指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在基金銷售協議中約定,依據基金銷售機構銷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戶維護費,用於向基金銷售機構支付基金銷售及客戶服務活動中產生的相關費用。其中,對於向個人投資者銷售所形成的保有量,客戶維護費占基金管理費的約定比率不得超過50%;對於向非個人投資者銷售所形成的保有量,客戶維護費占基金管理費的約定比率不得超過30%。

事實上,由於偏高的尾隨傭金,基於利益最大化的考量,有的銷售渠道默許甚至鼓勵客戶「贖舊買新」。業內人士認為,新規實施後,這一現象將有所緩解。

另外,新規也指出,不得出現「詆毀、貶低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此前,一張關於基金產品的宣傳材料將多家基金公司的基金經理以及管理的產品分在四個象限中。其中,某基金旗下的兩只基金被分在了綜合表現最好的象限中,而其他幾家基金公司的產品則分列在表現比較一般的象限中。也就是說,該宣傳材料通過貶低同行、抬高自己的做法來進行產品營銷, 引來基金圈的熱議。

業內人士稱,隨著互聯網傳播手段的愈發豐富,基金公司也試圖通過不同方式增加客流、強化營銷。這本無可厚非,但一些基金公司在營銷中有意或無意間走到了灰色地帶,急需監管部門進一步加強基金銷售的合規管理。

此次新規也明確表示,基金產品的募集上限、比例配售等安排,可以在宣傳推介材料中作為風險提示事項予以列示說明,但不得以不同字體、加大字型大小等方式進行強調,不得作為銷售主題進行營銷宣傳。

「本次辦法規定,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只限於銷售公募與私募產品,同時在資管新規的要求下,各大基金銷售機構能夠更加集中精力,在以公募基金為代表的標准資管產品的銷售中,真正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肖雯進一步表示。

⑥ 股權投資基金公募管理模式 這種管理模式是怎麼一回事 回答全面我會追加分的

國內私募股權基金在運作模式上主要有公司型基金、承諾型基金和信託型基金幾種,近期也出現了合夥制基金的模式創新。

公司型基金較為常見,是一種法人型的基金。基金設立方式是注冊成立股份制或有限責任制創業投資公司,公司不設經營團隊,而整體委託給管理公司專業運營。公司型基金有著與一般公司相類似的治理結構,基金很大一部分決策權掌握在投資人組成的董事會,投資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較大。在中國目前的商業環境下,公司型基金更容易被投資人接受。它的缺點在於雙重征稅的問題無法規避,並且基金運營的重大事項決策效率不高。中科招商在國內最早開創了「公司型基金」模式,目前管理的公司型基金有5隻。總體而言,公司型基金是一種嚴謹穩健的基金形態,適合目前的國情和市場的誠信程度。

承諾型基金也稱契約型基金,是一種非法人形式的基金。國外私募股權基金中,承諾型基金最為常見。基金設立時,通常由基金投資人向管理人承諾出資金額,然後先期到賬10%的資金,剩餘資金根據項目進度逐步到位。承諾型基金的決策權一般在管理人層面,決策效率較高,並且基金本身可作為免稅主體。在國內承諾制基金的設立有所差異,如在出資形式上基金投資人簽署承諾協議後,一般先期資金不到賬,資金完全跟著項目進度到位。這種基金的設立方式,由於缺少對出資約定兌現安排和違約懲戒機制,對於管理人來說本身需要承受投資人的出資誠信風險和項目合作風險,但這種簡單易行的基金模式備受民間資本青睞,許多民營資本都通過承諾制方式與創投機構開展合作。

信託型基金是由創投管理機構與信託公司合作設立,通過發起設立信託受益份額募集資金,然後進行投資運作的集合投資工具,通稱為「股權信託投資計劃」。信託公司和創投管理機構組成決策委員會實施,共同進行決策。在內部分工上,信託公司主要負責信託財產保管清算與風險隔離,創投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變現退出。信託型基金的成功設立和運作,要深入研究和運用相關政策,除嚴格按照《信託法》募集設立外,基金規則還必須兼顧《公司法》和《證券法》有關要求,規避信託投資與所涉法規的沖突。在信託型基金發展初期,由信託公司和創投管理機構合作募集運行是個正確路徑,能充分實現優勢互補,資源共享,確保股權投資信託的安全性和收益性。目前,湖南信託和深圳達晨,江蘇國信和中科招商都合作發行了信託型基金。

合夥制基金是國外主流模式,它以特殊的規則使得投資人和管理人價值共同化,因此具有較強生命力。深圳某私募股權基金採取合夥制設立,是一個大膽的創新。合夥制基金的核心,是要構建基金管理人「高風險、高收益」的游戲規則,防範道德風險與內部人控制。管理人作為普通合夥人,要對基金承擔無限責任,必須勤勉盡責,精心理財才能確保自己的收益並規避「終生負債」的負擔。

但是,國內私募股權基金採取合夥制,目前商法和市場條件還不完全成熟。首先,從管理人「無限責任」這一條來看,合夥企業法規定符合條件的法人和自然人都可作普通合夥人,如果管理公司本身是有限責任公司,那麼作為管理公司出資人的投資經理團隊,也只會以自身出資對管理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即使管理公司對基金承擔無限責任,而投資經理團隊也只間接地對基金承擔有限責任,實際上為投資經理團隊對基金承擔無限責任建立了一道防火牆,所謂普通合夥人的無限責任只是一句空話,難以把「高收益、高風險」的規則鎖定到投資經理團隊身上。而在國外,一般由本身是無限責任的管理公司或管理團隊自然人身份作為普通合夥人,把必要的激勵和約束最終落實到個人。所以,要看合夥制基金能否發生必要效用,還要考察作為普通合夥人的管理公司本身的性質,如果管理公司本身也是承擔無限責任的合夥制企業,那麼這種合夥制基金對投資經理團隊的激勵和約束才是有意義的。這里還有一個問題,就是作為承擔無限責任的普通合夥人,要求自身具有較強的債務償付能力,而在中國這樣的投資經理「富人」團隊尚未培育出來,一旦合夥制基金發生虧損破產,現有的投資經理團隊拿什麼承擔無限責任?所以合夥制基金聽起來很美好,但是成熟的發展之路還很漫長。

公募基金的管理模式
2001年9月27日,證監會發布《關於證券投資基金業績報酬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基金契約中不得含有提取業績報酬的內容,原有基金契約允許提取業績報酬的執行至2001年底。自此,我國基金管理費收入制度主要以固定管理費模式為主。事實上,無論是國內的現實情況,還是國際相關經驗,都表明統一、固定的費率模式與公募基金作為標准化大眾理財產品持有人分散、申購贖回頻繁的特點也更為匹配。而浮動管理費收費模式對持有人和基金規模的穩定性均具有相對嚴格的要求,國內公募基金要合理、公允地提取浮動管理費存在一定的難度。

兩種費率各有特點和適用性

固定收費方式有其特點,首先是簡單透明,便於理解和操作;其次,管理費收入和投資業績沒有明顯的直接關系,基金公司不會為了獲取高業績報酬而過於激進;第三,固定管理費模式並非完全「旱澇保收」和業績不相關,雖然管理費率固定,但基金持有人可以依據基金業績通過申購贖回改變基金規模從而改變基金管理費總量,形成對基金公司的獎懲機制。「用腳投票」方式的存在也能對基金的投資運作形成有效的制約。

而浮動收費方式的特點主要有:第一,管理費和基金業績緊密相關,在基金業績較好的時候投資者需要多支付管理費,在業績較差的時候可以少支付或者不支付管理費;第二,收費方式比較復雜,普通投資者可能會有一定的理解上的困難,對於不同基金公司的收費方式也很難進行比較;第三,在投資者可自由地申購、贖回基金的情況下,浮動收費以什麼為基礎,申購贖回價格怎樣確定才能保證合理性和公正性都會存在難度;第四,浮動收費方式可能會導致基金公司採取更激進的操作來謀取較高的管理費收入。一般只有操作比較靈活、持有人風險承受能力較高的對沖基金或者專戶管理的資產才會將管理報酬與業績掛鉤,實行浮動費率制,其中也不乏因為過分追求收益進而提高投資的激進性而導致基金大幅虧損甚至破產清算的例子,由此帶來的大部分虧損仍將由投資者承擔。

固定管理費率和浮動管理費率各有其特點和不同的適用性,目前國內公募基金的運作模式和普通大眾理財的方式決定了其更為適合採用固定管理費的模式,而我國公募基金固定管理費的收取模式也是歷史和市場的選擇。從國際上基金管理費收取制度來看,盡管基金可以相對自由地訂立費率政策,但絕大部分公募基金均採取固定費率模式。

⑦ 10月有什麼重磅新規實施

「十一」國慶節和中秋節即將來到,很多人已經收拾好行囊准備「放飛自我」了。同時,自10月1日起,民法總則、國歌法、駕照新規等一系列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重磅法律法規將正式實施,看看對你我生活有哪些影響?

建設項目有關環境違法信息將記入社會誠信檔案

《國務院關於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決定對現行條例進行了修改,簡化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事項和流程、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並進一步優化服務,減輕企業負擔。

條例在修改中加強了事中事後監管。條例強化了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規定建設單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徵求建設項目所在地有關單位和居民的意見。建設項目竣工後,除按照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

同時,條例加大了違法處罰和責任追究力度,並針對實踐中一些企業特別是上市公司「不怕罰款怕曝光」的情況,提出將建設項目有關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開違法者名單。

證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合規管理辦法將於10月1日起施行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對原有制度規則進行了六方面的修訂完善:一是嘗試原則導向,對各類
業務的規范運營提出八條通用原則;二是進一步強化全員合規,釐清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合規負責人等各方合規管理責任;三是優化合規管理組織體系,對證券
基金經營機構合規系統建設、部門設置、合規人員數量和質量提出基本標准;四是強化合規負責人專業化和職業化水平,同時提升專業經驗和法律素質要求;五是改
善合規負責人履職保障,採取措施維護其獨立性、權威性、知情權和薪酬待遇;六是強化監督管理,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其高級管理人員、合規負責人未能有效實
施合規管理等違規行為依法追責。

以上的新規都影響著我們的生活,平時多了解方便你我他。

⑧ 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哪個更安全

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本質上是一樣的理財方式,但是實際上還是有很大區別的。公墓基金比較安全靠譜,但是私募基金的話就會存在著一定的危險性,不過既然有危險性的話私募基金的回報率自然會比公募基金大一點。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七條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報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三)主要股東或者合夥人名單;
(四)高級管理人員的基本信息;
(五)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業協會應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材料齊備後的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單及其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管理人辦結登記手續。
第八條陪笑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報送以下基伏枝本信息:
(一)主要投資方向及根據主要投資方向註明的基金類別。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資金募集過程中向投資者提供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應當報送基金招募說明書。以公司、合夥等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還應當報送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三)採取委託管理方式的,應當報送委託管理協議。委託託管機蘆廳含構託管基金財產的,還應當報送託管協議。
(四)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業協會應當在私募基金備案材料齊備後的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單及其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辦結備案手續。
第九條基金業協會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辦理登記備案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
第十條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夥人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基金業協會應當及時注銷基金管理人登記並通過網站公告。

⑨ 事關從業人員大事!中基協重磅新規,9問9答全知道

5月10日晚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基金從業人員管理規則》及《關於實施基金從業人員管理規則>有關事項的規定》,強調基金從業人員的信義義務責任,加強對基金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及行為規范的自律管理。

《管理規則》講明了哪些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從業資格注冊條件、基金行業機構的管理責任、執業行為規范、自律管理等多方面內容,《有關事項的規定》也包含不同類型從業人員應該通過的考試科目、資格認定的條件等內容,對我們日益壯大的基金行業從業人員隊伍的 健康 發展,給出指引。

基金君對新規內容進行了仔細梳理,以9問9答的形式為小夥伴們做解讀。

一、基金從業資格管理涉及的機構有哪些?

《管理規則》明確了從業資格管理的具體范圍,包括幾類:

(一)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

(二)經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託管人;

(四)從事基金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投資顧問、評價、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等業務的基金服務機構。

二、哪些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管理規則》指出,下列從業人員應當注冊取得從業資格:

(一)公募基金管理人、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中從事與基金業務相關的基金銷售、產品開發、研究分析、投資管理、交易、風險控制、份額登記、估值核算、清算交收、監察稽核、合規管理、信息技術、財務管理等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

(二)私募股權(含創投)投資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

(三)基金託管人中從事與基金業務相關的賬戶管理、資金清算、估值復核、投資監督、信息披露、內部稽核監控等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

(四)基金服務機構中從事與基金業務相關的基金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投資顧問、評價、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等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

(五)中國證監會及協會規定需要取得從業資格的其他人員。

三、不同類型從業人員應該通過哪幾門考試?

《有關事項的規定》提到,基金從業人員申請注冊基金從業資格應當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按照其從事的基金業務類型對應的考試科目組合具體如下:

(一)從事公募基金管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股權除外)、證券類私募基金管理、基金託管、各類證券類基金服務業務的從業人員,應當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和科目二《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知識》。

(二)從事各類非證券類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的從業人員,應當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科目一和科目二、或科目一和科目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基礎知識》。

(三)在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從事股權投資的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投資經理,和在各類基金服務機構中僅從事私募股權基金服務業務的從業人員,需要通過科目一和科目三的考試科目組合進行從業資格注冊。

另外,根據證監會及協會的規定,認可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的《證券投資基金》《證券市場基礎知識》《證券投資基金銷售基礎知識》及《證券發行與承銷》(僅限私募股權投資、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科目的考試成績。

通過上述相關科目考試首次向協會申請基金從業資格(含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注冊應當在注冊之前兩年內完成不少於30學時後續職業培訓或者重新通過從業資格考試。

四、從業資格取得的注冊條件有哪些?

《管理規則》規定了從業資格取得的注冊條件,申請注冊從業資格的人員(簡稱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品行良好,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通過從業資格考試;

(三)已被機構聘用;

(四)最近三年未因犯罪被判處刑罰;

(五)不存在《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

(六)最近五年未被中國證監會撤銷基金從業資格或者被協會取消基金從業資格;

(七)未被金融監管部門或者行業自律組織採取禁入措施,或者執行期已屆滿;

(八)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另外,根據國家對外開放政策安排和證監會規章授權,對可以豁免從業資格考試部分科目適用的具體情形作出了規定。同時申請人通過協會組織的專項培訓並認定合格的,自合格之日起兩年內,視同臨時具備從業資格注冊有關條件。

五、後續職業培訓有哪些要求?

《管理規則》規定,從業人員在從事基金業務過程中應當持續具備從業資格注冊條件,並參加後續職業培訓。

自從業資格首次注冊次年起,或者在從業資格注銷後重新注冊當年起,每年度完成與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專業技能有關的後續職業培訓不少於15學時,其中職業道德方面的後續職業培訓不少於5學時。

另外,連續四年以上未從事基金業務的人員申請注冊從業資格,應當在注冊之前兩年內完成不少於30學時後續職業培訓或者重新通過從業資格考試。

六、資格認定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有關事項的規定》指出,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科目一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符合基金從業資格注冊條件:

(一)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從事業務管理工作的董事、監事,公募基金託管人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高級管理人員具備與中國證監會簽署《證券期貨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地區)基金或資產管理、 基金銷售等相關從業資格,或者執業所在國家(地區)不要求具備相關從業資格,但最近五年一直從事資產管理、證券投資分析、基金營銷等業務的。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已通過證券從業資格、期貨從業資格、銀行從業資格、特許金融分析師(CFA)等金融相關資格考試,或者取得注冊會計師資格、法律職業資格、資產評估師資格,或者擔任境內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等的,或者最近三年從事資產管理相關業務,且管理資產年均規模1000 萬元以上的。

(三)通過證券從業資格相關資格考試或者完成證券業從業人員登記的。

(四)在內地從事基金業務的香港專業人員,持有香港證監會頒布的第 4(就證券提供意見)/9(提供資產管理)類金融牌照的。

(五)在內地從事基金業務的台灣同胞,已獲取台灣證券投信投顧業務員、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證券商高級業務員、信託業業務人員或高級金融管理師(AFMA)資格的。

(六)經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重慶市及杭州市廣州市、深圳市行政區域內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基金服務機構聘用,且在上述區域內從事基金業務活動的境外專業人才,已具備境外基金相關從業資格的。

協會表示,具備上述條件之一,由所在任職機構向協會申請注冊基金從業資格時應當提供相關資格證書、證明,或者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出具的最近三年的資產管理規模證明。協會將根據行業與市場發展的需要,酌情增加或者調整符合基金從業資格注冊條件的認可情形。

七、基金行業機構的管理責任有哪些?

《管理規則》梳理了從業資格管理內容,督促機構履行從業資格管理主體責任。

具體來看,機構進行從業資格管理的內容包括從業資格注冊、從業資格信息變更、後續職業培訓管理、誠信信息管理和從業資格注銷等。

機構應當指定專人擔任資格管理員負責從業資格管理工作,指定或者更換資格管理員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五個工作日內記入從業人員誠信信息:

(一)從業人員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自律規則被金融監管部門處罰、採取監管措施或者被行業自律組織處分、採取管理措施的;

(二)從業人員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自律規則受到機構處分的;

(三)從業人員因嚴重違反機構規章制度受到機構處分的,或者因違法失信行為被機構開除的;

(四)中國證監會及協會規定應當記入誠信信息的其他情形。

八、從業人員有哪些執業行為規范?

《管理規則》還強調從業人員應當遵守的執業行為規范,包括從業人員在從事基金業務活動中應當堅持遵守忠實、審慎、守法合規、利益沖突管理、信息披露、適當性、公平競業以及保密義務。

特別是應當自覺維護個人職業聲譽以及所在機構和行業的聲譽,踐行 社會 公德、商業道德,相互尊重、公平競爭,廉潔從業。

具體來看,《管理規則》指出,從業人員應當恪盡職守,誠實守信,守法合規,忠實於投資者利益,將投資者利益置於個人及機構利益之上,公平對待投資者。

從業人員應當避免個人利益、相關方利益與投資者利益相沖突,可能發生沖突或者發生沖突時,應當及時向機構報告。機構應當及時向投資者充分披露發生沖突的可能性、沖突有關情況;當無法避免時,應當確保投資者利益得到公平的對待。

還有,從業人員在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應當堅持投資者適當性原則,全面了解投資者情況,根據投資者的投資需求和目標、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流動性要求和風險承受能力等,將適當的產品或者服務銷售或者提供給適合的投資者,並充分揭示投資風險。

九、自律管理有哪些規定?

《管理規則》還要求落實協會自律管理職責,其規定了協會對機構及從業人員從業資格管理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的職能。明確了機構及從業人員因涉嫌違法違紀被有關機構調查或檢查的,協會可以暫停受理其從業資格管理有關事項。針對機構和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則有關規定的,協會可以對機構及從業人員採取紀律處分。

協會表示,在從業資格管理中機構或者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停受理其從業資格注冊、從業人員信息變更、從業資格注銷等:

(一)經公安、檢察、紀檢監察等有關機關提出協助執法需求的;

(二)拒絕、阻礙監管人員或者自律管理人員依法依規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或者自律檢查權的;

(三)違反本規則的規定被協會採取暫停受理相關業務紀律處分的;

(四)其他涉嫌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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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公募基金法人出資額度

財經網訊】
國務院近日批復了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東的條件為:主要股東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凈資產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主要股東為自然人的,個人金融資產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在境內外資產管理行業從業10年以上。
附批復文件全文:
國務院關於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關問題的批復
國函〔2013〕132號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你會關於貫徹實施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三條規定,國務院同意你會對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簡稱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東的條件作如下規定:
(一)主要股東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凈資產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二)主要股東為自然人的,個人金融資產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在境內外資產管理行業從業10年以上。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三條規定,國務院同意你會對基金管理公司持有5%以上股權的非主要股東的條件作如下規定:
(一)非主要股東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凈資產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資產質量良好,內部監控制度完善;
(二)非主要股東為自然人的,個人金融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在境內外資產管理行業從業5年以上;
(三)最近3年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四)沒有挪用客戶資產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五)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六)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3年在稅務、工商等行政機關以及金融監管、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三條規定,國務院同意你會對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境內外股東的條件作如下規定:
(一)出資比例最高的境內股東應當具備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東的條件;其他境內股東應當具備基金管理公司非主要股東的條件。
(二)境外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依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設立、合法存續並具有金融資產管理經驗的金融機構,財務穩健,資信良好,最近3年沒有受到監管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的處罰;
2.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完善的證券法律和監管制度,其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簽訂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3.凈資產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的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
4.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金融機構在內地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比照適用前款規定。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三條規定,國務院同意你會對不得成為基金管理公司實際控制人的情形作如下規定: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3年;
(二)凈資產低於實收資本的50%,或者或有負債達到凈資產的50%;
(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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