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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投基金管理辦法的不可實施

發布時間:2023-05-10 05:05:56

1. 中小企業創新政策【創新管理政策出台「輸血」於中小企業】

編者按:為了貫徹《國務院實施若干配套政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自主創新,2007年7月6日,財政部、科技部制定凱坦團了《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至此,首個國家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正式啟動。

在新經濟發展模式下,我國經濟已經取得了突破性飛越,一些中小企業快速發展已經成為推動我國經濟發展中不可忽視的中堅力量。中國經濟取得了舉世矚目的輝煌成就,年均GDP增幅超過9%,這與中小企業的快速發展是分不開的。為了加快中小企盯橘業創新經濟的崛起,我國政府和私有經濟體系不斷推出各種基金形式投入到中小企業發展進程中,如:種子基金,天使投資,創業投資,私募基金,投資銀行等在中小企業創業過程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因我國政策體制束縛和中小企業自身存在的因素,中小企業融資難仍舊是中小企業發展的障礙,它已經成為影響我國國民經濟增長、經濟結構調整和社會經濟穩定與發展的戰略性問題。
如何支持和引導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在借鑒和參考國內外經驗的基礎之上,經過長期調研分析,財政部、科技部共同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信坦暫行辦法》。財政將安排1億元資金建立引導基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根據《暫行辦法》規定,引導基金通過引導創業投資行為,支持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創業和技術創新。該辦法的出台使我國公共財政支持政策走過了從政府直接投資入手,到引導式優惠政策呵護的過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如同「基金中的基金」,為中小企業輸血,並從台前轉到幕後。

《暫行辦法》撬動社會資金流向中小企業

為了使國家級創業引導基金更好地服務於科技型中小企業,財政部、科技部聯合下發的這一《暫行辦法》,作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重要舉措,該辦法規定,引導基金通過引導創業投資行為,支持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創業和技術創新。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將突破以往的傳統財政支持方式,突出以市場化、公共化、專業化三大原則和四種支持方法撬動社會資金流向高科技企業。

三大原則重在撬動社會資金市場化原則
其市場化原則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暫行辦法》規定,引導基金以股權投資的形式投入,在創業投資中只佔有較小的比例(最高不超過25%),不能成為第一大股東,不參與創業投資機構日常管理。這樣既保證了引導作用,也避免了對所參股創業投資機構的行政干預。二是引導基金在選擇支持對象時,不直接選擇項目,而是通過設定客觀條件,公開選擇創業投資機構,至於這些機構接受引導基金支持後,具體投資哪些項目,則由其從投資者的角度自行判斷和決定,引導基金不幹預,從而使政府部門從「選項目」的苦境中解脫出來。

公共化原則
引導基金的公共化原則主要體現在引導基金對社會資金的撬動作用。引導基金不以盈利為目的,通過將部分投資收益讓利於投資者或者為投資者提供補助的方式,吸引社會資金向初創期中小企業投資。這可以不僅使更多的企業收益,更為重要的是可以使財政資金的輻射面更廣,從而使中小企業的融資環境從總體上得到改善。


專業化原則
投資決策具有很強的專業性。新出台的《暫行辦法》把著力點放在對創業投資機構的判斷標准上,保證所支持的是確有能力的、專業化的並以支持中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為主要方向的創業投資機構。
為了保障引導基金的規范運作,《暫行辦法》還規定,對所要支持的創業投資機構,在財政部、科技部官方網站上及有關媒體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再予以支持,財政部、科技部將委託第三方機構,對引導基金的整個運作情況進行績效評價。

四種方法規避創投風險
根據我國中小企業特點和創業投資發展的實際情況,引導基金採用4種不同方式支持創業投資。業界專家認為,這4種支持方式針對性比較強,覆蓋面比較寬,符合中小企業特點和我國創業投資發展實際,對於創業投資機構,可以解決其投資風險過大而不向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投資的問題;對於科技型中小企業,可以解決其初創期難以逾越的「死亡谷」問題。
階段參股:階段參股是指引導基金向創業投資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並在約定的期限內退出。主要支持發起設立新的創業投資企業,以擴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投資總量。
1.引導基金的參股比例最高不超過創業投資企業實收資本(或出資額)的25%,且不能成為第一大股東.
2.引導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其他股東或投資者可以隨時購買。自引導基金投入後3年內購買的,轉讓價格為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超過3年的,轉讓價格為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與按照轉讓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1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收益之和。
3.申請引導基金參股的創業投資企業應當在《投資人協議》和《企業章程》中明確:在有受讓方的情況下,引導基金可以隨時退出;引導基金參股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在引導基金參股期內,對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投資總額不低於引導基金出資額的2倍;引導基金不參與日常經營和管理,但對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投資情況擁有監督權。
跟進投資:即引導基金與創業投資機構共同投資於初創期中小企業。這種方式主要支持已經設立的創業投資機構,以降低其投資風險。
1.創業投資機構在選定投資項目後或實際完成投資1年內,可以申請跟進投資;
2.引導基金按創業投資機構實際投資額50%以下的比例跟進投資,每個項目不超過300萬元人民幣
3.引導基金按照投資收益的50%向共同投資的創業投資機構支付管理費和效益獎勵,剩餘的投資收益由引導基金收回。
4.引導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一般在5年內退出。股權退出由共同投資的創業投資機構負責實施。
風險補助:即對已投資於初創期中小企業的創業投資機構予以一定的補助,增強創業投資機構抵禦風險的能力。
創業投資機構在完成投資後,可以申請風險補助。引導基金按照最高不超過創業投資機構實際投資額的5%給予風險補助,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
投資保障:即創業投資機構挑選出有潛在投資價值、但有一定風險的初創期中小企業,此時,由引導基金對這些企業先期予以資助;同時,由創業投資機構向這些企業提供無償的創業輔導,輔導結束後創業投資機構向這些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引導基金再給予第二次補助。這種方式主要解決創業投資機構因擔心風險,想投而不敢投的問題,對於科技企業孵化器等中小企業服務機構尤其適用。
1.獲得引導基金資助後,由創業投資機構向「輔導企業」提供無償創業輔導的主要內容,輔導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
2.引導基金可以給予「輔導企業」投資前資助,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資助資金主要用於補助「輔導企業」高新技術研發的費用支出。
3.經過創業輔導,創業投資機構實施投資後,創業投資機構與「輔導企業」可以共同申請投資後資助。引導基金可以根據情況,給予「輔導企業」最高不超過200萬元人民幣的投資後資助。資助資金主要用於補助「輔導企業」高新技術產品產業化的費用支出。

引導基金支持對象
引導基金的支持對象主要是從事創業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具有投資功能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以及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
創業投資企業:是指具有融資和投資功能,主要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公司制企業或有限合夥制企業。
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是指由職業投資管理人組建的為投資者提供投資管理服務的公司制企業或有限合夥制企業。
具有投資功能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是指主要從事為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創業輔導、技術服務和融資服務,且具有投資能力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創業服務中心等中小企業服務機構。
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和服務,成立期限在5年以內的非上市公司

引導基金 厚積薄發

數據顯示,我國約有數千萬家中小企業,佔全國企業總數的99%以上。中小企業占據了市場經濟大潮的半壁江山,在社會經濟發展中日益發揮著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作用,已成為推動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但和大企業相比仍處於不利的地位,面臨著各種難題,其中最普遍、影響最大的難題就是融資難,近年來,政府部門和社會各界對解決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均給予了相當程度的關注。1998年中央政府第一次明確要求銀行系統增加向中小企業貸款,商業銀行均成立了中小企業信貸部,國家經貿委成立了中小企業司,上海、北京等地成立了專為中小企業服務的貸款擔保基金,一些省市相繼設立了科技風險投資基金和創新基金;民間也自發成立了融資擔保公司;人民銀行三番五次地重申要加強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等等。但是這些舉措並沒有從根本上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症結何在?

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症結
有關專家稱,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症結首先是體制上的原因,國家雖然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但在實際操作中並沒有得到認真落實。在現行的金融體系中,國有商業銀行貸款給國有大中型企業似乎是天經地義的事。而貸款片面地向少數大型企業集團傾斜,加上過分嚴格地控制中小金融機構和民間金融活動,是導致中小企業和新興企業缺少融資渠道的根本所在。
其次,是中小企業自身的原因,多數中小企業在發展初期盲目追求短期利益,而不注重資本積累,其簡陋的條件和太低的信譽,令銀行和機構投資者望而卻步。

第三,是銀行經營理念存在誤區,貸款給大企業和小企業、貸款10億和貸款1000萬,其花費的時間和人力相差無幾,而有可能產生的效益是不同的,這就造成銀行工作人員在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前提下,寧可做「批發」而不願意做「零售」業務。
另外,雖然國家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中小企業的政策,但大多是針對中小高科技企業的,而更多科技型中小企業依然得不到足夠的資金支持。

厚積薄發管理辦法出台
在這樣的國內外形勢下,財政部牽頭,會同科技部,共同提出了「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命題。從2006年啟動到現在,大約一年半的時間,科技部和財政部對全國各地財政部門、科技部門、國家高新區管委會、風險投資機構、業界專家、高新技術企業進行了大量的走訪和調研,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科技部和財政部形成一致意見,推出了《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
科技部相關負責人表示:「這個管理辦法既是國內外經驗的總結,也是國家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綱要》的一個重要措施。應該說是一種厚積薄發。」 專家表示,這一系列舉措意味著我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已開始進入規范運作的新階段。
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基金創立的目標就是利用國家財政科技投入,通過風險投資機制,發展和壯大風險投資機構,增加風險投資機構對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投資能力,提升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

財政支持從直接到間接
為了解決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全方位地幫助中小企業進行由小到大的蛻變,「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原則上各地政府將不再直接由財政出資設立創投企業,而是通過設立一定的合作條件將資金投資到其他中外創投企業中,這部分國有資本將以非經營性資產的身份進入,即不再有保值增值的硬性要求,「允許失敗」。 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作為主要由財政出資設立,不以贏利為目的,意在引導社會資金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的政策性資金,是一個財政政策而不是一個國資政策。 「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就像酒引子一樣,重在拉動、吸引更多的民間資本力量參與到創投企業中來。

引導基金發揮杠桿效應
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設立,引入了新的風險投資機制,真正發揮了公共財政的支持作用,對促進中小企業創新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和戰略意義。它克服了由政府出資成立國有控股投資公司、對高新技術產業直接投資或者無償貸款的傳統扶持方式帶來的一些弊端,充分發揮了政府資金的杠桿效應。
有關負責人指出:建立國家和地方性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母基金」的形式再投資其他創投企業,項目導向則直指初創期創業企業和中小高科技企業,形成天使資本。政府、監管部門、金融機構等將進一步加大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支持力度,為中小企業提供更為健全和完善的金融服務。成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後,財政資金原則上將不再直接設立創投公司。

總之,政府在創業投資發展過程所扮演的角色被定位在營造寬松的投資環境上,如建立健全風險投資的法律、法規體系,建立更規范的監管機制,引導和制定相關政策,清除體制弊端;引導風險投資機構實行規范的現代企業制度和規范的市場化投資制度,吸收除國有資本以外的其他資本,實行股權多元化制度等。這種機制可以吸引社會資本源源不斷地流向創新型企業,不僅使更多的中小企業受益,更重要的是可以使財政資金輻射面更廣,從而使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從根本上得到解決。

各地搭建科技金融服務平台

2006年1月全國科技大會召開後不久,國家頒布了《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和若干配套政策。綱要中明確指出:要實施促進創新創業的金融政策,建立和完善創業風險投資機制,起草和制定促進創業風險投資健康發展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
在《實施促進創新創業的金融政策》的配套政策中,提出要探索以政府財政資金為引導,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資金投入為主的方式,採取積極措施,促進更多資本進入創業風險投資市場。建立全國性的科技創業風險投資行業自律組織。鼓勵金融機構對國家重大科技產業化項目、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等給予優惠的信貸支持,建立健全鼓勵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知識產權信用擔保制度和其他信用擔保制度,為中小企業融資創造良好條件。搭建多種形式的科技金融合作平台,政府引導各類金融機構和民間資金參與科技開發。鼓勵金融機構改善和加強對高新技術企業,特別是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鼓勵保險公司加大產品和服務創新力度,為科技創新提供全面的風險保障。
綱要和配套政策出台後,中關村科技園區、浦東新區、蘇州工業園等地方都陸續成立了一些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從2006年規劃綱要頒布至今,各地利好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陸續出台。

上海浦東新區啟動創業風險投資基金
作為全國試點,浦東新區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於2006年10月正式啟動。此舉將充分發揮10億政府資金的引導和示範作用,在「十一五」期間集聚規模達200億的創業風險投資基金,為實現2010年浦東高新技術產業產值突破3000億的宏偉目標提供強大的資本動力。
為進一步優化自主創新的投融資環境,推動高新技術產業跨越發展,浦東率先落實國家政策,設立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與傳統的政府無償資助不同,引導基金雖屬於非營利資金,但強調政策性和引導性,要求保本微利經營,實現政府資金的有償使用。另一方面,與傳統政府項目評審機制不同,引導基金將充分利用專業機構的項目識別能力和資本運作能力,委託其挑選、管理項目,原則上不介入創業風險投資機構日常的經營管理,不幹預其正常的投資決策,確保按照專業化、市場機制進行選擇,重點支持一批優秀的、有發展前景的企業或項目。

山西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項目正式設立
2007年7月,由山西省人民政府與國家開發銀行(CDB)共同發起的「山西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項目正式組建成立,簽約儀式在太原舉行。
山西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是國家開發銀行與地方政府合作建立的全國首家省級創投引導基金。該基金規模為8億元人民幣,並將逐步吸引20億元以上的海內外資金建立子基金。山西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薛延忠表示,創投引導基金的設立,對於鼓勵和支持山西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解決「科技創新不足」這一制約山西省科學發展的「短板」和「軟肋」,進而促進山西經濟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中關村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先行
中央未動,地方已先行,2007年3月,在國家級引導基金設立4個月前,中關村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中關村基金」)就已經開始運作。作為投資人,它們與光大控股、聯想投資、啟迪創投和聯華控股共同發起了四隻創投基金,中國第一批有引導基金參股的商業性創投基金面世。
中關村創業投資發展中心是中關村基金的具體管理方。其副總經理於鳳坤透露,中關村科技園區管委會共出資1.65億元,引進外部資金3.85億元,引導基金實現了3倍的放大效應。

海淀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財政撥款每年7000萬
2006年9月,海淀區成立了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未來5年內總投資將達到5億元規模,用於支持本區域內企業發展。海淀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初期投資全部為財政性資金,每年財政撥款不少於7000萬元。
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將主要通過參股創業投資企業的方式,引導、扶持、帶動海淀區創業投資事業的發展。該基金還與民間資本建立風險共擔機制,並配以有效的激勵制度,引導創業投資企業將資金投入到企業或項目的早期階段,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蘇州設立國內首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2006年3月,國內第一隻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在蘇州工業園區成立。這一由國家開發銀行與中新蘇州工業園區創投公司共同組建的「蘇州工業園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總規模達10億元。它的發起設立,對於吸引境內外資金參與國內創業投資將產生重要影響。
業內人士指出,創投引導基金的發展,能帶動中國本土創業投資和高新技術園區融資方式的改變,創投引導基金數量的增加,也將直接讓目前融資困難的創業企業受惠。

天津濱海設立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
由天津市有關部門共同研究組建,旨在加快發展創業風險投資的濱海新區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簡稱「引導基金」)年內推出。引導基金初定政府財政出資20億元,此外還將設立3~5家專業化的子基金,比如IT,生物醫療、新材料、新能源等。藉此完善新區的科技創新自主能力,完善新區的產業基礎。與傳統的政府無償資助不同,引導基金是為了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而設立的政策性專項資金,該基金定位為創業風險投資的母基金。通過與專業風險投資機構的合作,改變傳統的項目評審機制,委託專業機構遴選項目並進行資本運作,實現保本微利經營。

2. 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是否現行有效

為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促進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規范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運作與監管,保護基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於2001年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制定,但是並未能實施。

目前,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的實踐已經風起雲涌,但相關法律框架和監管體系仍需完善。由於2001年國家計委提出的《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並未能正式實施,目前約束政府主導的產業投資基金的法律框架歸類到私募基金,如《公司法》、《合夥企業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和2014年出台的《私募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私募基金的投資主體多是私人投資者,如證券投資者、民營企業,企業法人是私募基金法律體系的重要對象。而產業投資基金的募投主體是政府財政、地方政府產投平台和各級國資企業。所以,需要出台相關法律規范產業投資基金的募集和運營,完善政府出資的政策措施,從政府機關、社團、事業單位等法人作為出資人的主體責任角度出發,明確基金的發起目標約束、產投運營組織形式等,從而保障作為基金出資的實際承擔者(納稅人)的權益保護,避免公器私用,確保基金發起宗旨。

3. 【上交所投教】關於創投基金減持,您需要了解的10個問題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二條規定,創業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創投基金)在其所投資符合條件的企業上市後,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其持有的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適用一定比例限制。

4. 創業投資基金,可以投資基金嗎

創業投資基金,不可以投資基金。
創業投資基金是指由一群具有科技或財務專業知識和經驗的人士操作,並且專門投資在具有發展潛力以及快速成長公司的基金。創業投資主要是以私人股權方式從事資本經營,並以培育和輔導企業創業或再創業,來追求長期資本增值的高風險、高收益的行業。
股權投資基金是指通過私募形式對私有企業,即非上市企業進行的權益性投資,在交易實施過程中附帶考慮了將來的退出機制,即通過上市、並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出售持股獲利。

5. 創投基金設立要求

法律分析:創投基金公司設立的條件如下:(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二)經營范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三)實收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或者首期實收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且全體投資者承諾在注冊後的5年內補足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四)投資者不得超過200人。其中,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50人。單個投資者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所有投資者應當以貨幣形式出資。(五)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承擔投資管理責任。委託其他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作為管理顧問機構負責其投資管理業務的,管理顧問機構必須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對其承擔投資管理責任。前款所稱「高級管理人員」,系指擔任副經理及以上職務或相當職務的管理人員。

法律依據:《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九條 創業投資企業向管理部門備案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二)經營范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三)實收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或者首期實收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且全體投資者承諾在注冊後的5年內補足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四)投資者不得超過200人。其中,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50人。單個投資者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所有投資者應當以貨幣形式出資。(五)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承擔投資管理責任。委託其他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作為管理顧問機構負責其投資管理業務的,管理顧問機構必須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對其承擔投資管理責任。前款所稱「高級管理人員」,系指擔任副經理及以上職務或相當職務的管理人員。

6.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內容

一、本規定的適用對象
(一)本規定所指股權投資基金,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募集設立的對非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並提供增值服務的非證券類投資基金(包括產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股權投資基金可以依法採取公司制、合夥制等企業組織形式。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是指管理運作股權投資基金的企業。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是指藉助信託公司發行理財產品,在監管機構備案,資金實現第三方銀行託管,主要投資於證券市場的投資管理機構。
(二)本規定適用於本市注冊的內資、外資、中外合資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以及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並且滿足以下條件:
股權投資基金的注冊資本(出資金額)不低於人民幣5億元,且出資方式限於貨幣形式,首期到位資金不低於1億元。股東或合夥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出資。其中單個自然人股東(合夥人)的出資額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以有限公司、合夥企業形式成立的,股東(合夥人)人數應不多於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東人數應不多於200人。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注冊資本應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其實收資本應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注冊資本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管理資產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二、規范股權投資基金的工商登記
(一)市各有關部門對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以及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給予工商注冊登記的便利。
(二)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可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基金」或「投資基金」。
(三)公司制、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在章程或合夥協議中應明確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募集和發行基金。
(四)承擔管理責任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法定住所(經營場所),可作為股權投資基金企業的法定住所(經營場所)辦理注冊登記。
三、明確股權投資基金的稅收政策
(一)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和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不作為所得稅納稅主體,採取「先分後稅」方式,由合夥人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
(二)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執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普通合夥人,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不執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有限合夥人,其從有限合夥企業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按20%的比例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從被投資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性收益,屬於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稅後收益,該收益可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直接分配給法人合夥人,其企業所得稅按有關政策執行。
(四)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的普通合夥人,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五)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規定條件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四、加大對股權投資基金的支持力度
(一)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新注冊的股權投資基金可享受以下政策:
以公司制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根據其注冊資本的規模,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未經國務院或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股權投資企業或管理企業,根據注冊資本金和累計實收資本以及注冊後一年內從事股權投資行為,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其中,注冊資本金或累計實收資本10億元人民幣(含1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補助1000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金或累計實收資本5億元人民幣(含)以上的,補助800萬元人民幣;1億元人民幣(含)以上的,補助500萬元人民幣。
五、推動股權投資基金業的規范健康發展
(一)規范發展股權投資基金行業協會,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加強行業自律管理方面的作用。
(二)積極引入專業的股權投資基金評級機構,以市場化的方式推動股權投資基金評估體系的建立,引導股權投資基金規范健康發展。
(三)市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股權投資基金行業的監督管理、風險預警及處置工作,依法打擊利用股權投資基金名義進行的各類非法集資活動。
中國股權投資基金與創業投資協會籌備組組長邵秉仁表示,《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應盡快出台,「要從國家大局出發,從當前經濟之需要出發,從社會穩定的高度,充分認識發展股權基金的重大意義,從而摒棄部門利益,減少行政扯皮,提高行政效率」。
據不完全統計,在中國內地市場活躍的股權投資基金共568隻,募集資金共計3095億美元。其中外資324隻,募資總額2954億美元,占總募集金額的95%以上。而本土資金真正注入到股權投資中的微乎其微。「對於中國這樣一個資金充裕的經濟發展體來說,當前的狀況表明股權投資基金發展任重道遠。」邵秉仁說。
從投資情況看,2008年有734家企業獲得股權投資,總投資額162億美元,大量的基金並未實實在在地進行投入。為此,邵秉仁表示,在滿足企業融資特別是 中小企業融資方面,股權投資並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當前亟需股權投資行業的快速發展。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明確了對PE行業適度監管的政策指向和基本監管框架。《辦法》的出台為私募(PE)提供了運作的基本藍圖。「從PE不吸收公眾存款且總體規模很小的行業特點看,不應該監管。適度監管有助於行業的發展,比如國家管理部門對合格管理者和機構投資者有統一規定,會吸引更多社會資金進入,有助於這個新興行業發展。」在我國的資本市場監管體系中,重點監管的對象往往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領域。而對於民間的投資行為,如果不觸及非法集資等法律紅線,監管機構一般不會予以干涉。隨著私募股權基金日漸流行以及影響力的日益擴大,有關部門不得不把對民間資本的宏觀控制權囊入手中。
目前,盡管國內熱心股權投資的人很多,但我國股權投資市場的發展還處於初始階段。中國股權投資基金與創業投資協會籌備組的組長、北京股權投資基金協會榮譽會長邵秉仁表示,據不完全統計,在中國內地市場活躍的股權投資基金大約有568支,總募集資金額為3095億美元。其中外資基金324支,募集總額為2954億美元,占總募集金額的95%以上。「本土的資金真正注入到股權投資裡面的微乎其微,這樣的現狀使我們清醒的看到股權投資基金發展的道路相當長遠。」他說。
「而從政府層面看,法規嚴重滯後,政策不相配套,限制了股權投資的發展。」邵秉仁表示。實際上,眾多投資界的業內人士對《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出台的渴望溢於言表。但《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似乎總是「雷聲大、雨點小」,雖然已經醞釀了好幾年,但由於在一些具體問題上各個相關部門的看法不能統一,該辦法遲遲未出台。
「國家在一個統一的規范出台之後,也要營造一個更加寬松的環境,過多的監管也可能會使創新思想受到限制。」全國工商聯並購公會會長王巍則表示。
盡管國家層面的政策尚未出台,但是有些地方為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的發展已經行動起來,北京、天津、上海和深圳等地都在自己的管理許可權范圍內,頒布實施了促進當地股權投資企業發展的具體辦法,同時各地也自發成立了股權投資協會等行業的自律組織。
北京市今年年初頒布了《關於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意見》,為PE行業在北京發展制定了系統配套的優惠政策,明確了有限合夥制股權基金的稅收政策等。據悉,目前,《關於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意見》的實施細則正在緊鑼密鼓的制定當中。
協調需加強國家發改委此前一直在起草《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現在將其更名為《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而原本要制定的試點總體方案也被該辦法代替。但是,由於辦法的出台需要多個部門協調,一直處於難產狀態,「方案幾易其稿,每次都有很大變動,但一直未能達成共識。」一位多次參與方案起草的人士表示。而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是相關部門對許可權的爭奪。比如,關於PE成立是審批制還是備案制的爭論中,討論稿曾規定規模在50億以上的要審批,也曾考慮規模在50億以上且國資出資的實行審批,「如果要審批,審批權屬於發改委還是國資委呢?」一位業內人士指出了問題症結。
但業內對辦法及相關配套措施則可說是望眼欲穿。北京股權投資基金協會會長方風雷多次呼籲,建議有關監管機構鼓勵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社保基金等大型機構投資者設立基金;建議有關部門盡快制訂有限合作制企業的登記制度,並盡快依據合法合理原則,完善稅收優惠政策。
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建議,金融監管部門應該盡快明確金融機構投資股權基金的原則。保險、證券、銀行、信託投資公司盡管自有資金很少,但它們籌集了許多資金,應該指定規則明確它們能不能夠做有限合夥人。
盡快完善相關政策對於工商登記、機構投資者投資、證券登記和稅收等相關政策,北京大學經濟學院教授何小鋒認為,相關部門不用非要等到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出台後再制定這些政策,而是應該盡快完善相關政策。 《合夥企業法》出台後,本土新設立的有限合夥機構也越來越多,但由於合夥企業法還沒有相關的實施細則,各地工商部門在注冊登記時方式各異,甚至有些地方的工商部門拒絕給予注冊登記。吳曉靈呼籲,應盡快明確合夥制股權投資企業的工商登記辦法。何小鋒指出,PE能在大多沿海城市工商局登記注冊,而一些落後地區卻往往不給注冊,這使得這些地區不能享受到PE投資帶來的好處。而此次國務院辦公廳提出這一問題,相信會對注冊問題起到推動作用。
一些地方也出台了稅收政策,有助於有關部門在制定政策時參考。北京市日前表示,將出台政策避免對股權投資基金雙重征稅,擬將合夥制股權基金和合夥制股權基金的管理企業不認定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採取「先分後稅」的方式,由合夥人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個人有限合夥人,按照股息、紅利等資本利得項目按2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普通合夥人暫定按照股息、紅利等資本利得項目按2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合夥制股權基金從被投資企業獲得股息、紅利等投資性收益,不再重復徵收企業所得稅。吳曉靈呼籲,政府應該盡快明確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的稅收政策。
依據有關規定,機構開立證券賬戶必須為法人,而有限合夥企業不是法人組織,因此不能開立證券賬戶。業內人士指出,此規則當初所限定的非法人機構,主要是針對像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智合型的合夥機構,而合夥制的創投企業是資合型的經濟組織,是經濟實體而不是只提供智力服務的機構。上海市有關部門此前表示,下一步要著力解決的問題,包括讓在滬注冊的創業投資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可以合法地開證券市場賬戶。吳曉靈認為,目前已有許多在開戶管理辦法之外給予開戶的先例,現在不是開與不開的問題,而是對賬戶的監管原則問題。
政策滯後限制發展PE被迫「隱身」或「多棲」
在融洽會期間舉行的第二屆中國股權投資基金年會上,全國政協人口資源與環境委員會副主任、中國股權基金和創業投資協會籌備組組長邵秉仁指出,到目前為止,在中國內地市場活躍560多家股權投資基金中,總募集金額達到3095.1億美元,其中外資基金共324支,占募集總金額的95%以上。無論數量和募集資金的情況,基本還是外資為主。這與業內盼望的股權投資發展狀況相差甚遠。
實際上,投資於成長期企業股權的股權投資基金,制度設立長期處於空白,甚至連名稱都不統一,既有產業投資基金,也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E)等多種稱呼,缺乏規范。
記者采訪中,很多基金合夥人或管理公司反映,由於國內與PE相關的政策、法規都不是非常明朗,而且不具備連續性,缺少一個清晰、長期的規劃,導致了PE的生存環境惡劣。PE變成了多棲動物,什麼樣的存在形式都有,不少「地下黨」隱身作戰。針對PE的政策和法規的出台,「等候一輩子,熱鬧一陣子」,證明管理層對PE認識還不夠清晰,還猶豫不決。
但參加本次融洽會的不少業內人士對我國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能否盡快出台仍持樂觀態度。他們認為,一方面,中國的產業已經發展到了一個全面提升技術水平、整合生產能力、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的階段,發展股權投資基金非常重要。另一方面,在當前經濟下行的情況下,長線資金投入對於刺激經濟有很大幫助,推出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的時機正在成熟。

7.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活動,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市場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基金財產的投資、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以及其他基金運作活動。第三條從事基金運作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第四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的規定和審慎監管原則,對基金運作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第五條基金行業的協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自律規則,對基金運作活動進行自律管理。第二章基金的募集第六條申請募集基金,擬任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擬任基金管理人為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擬任基金託管人為具有基金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
(二)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與管理和託管擬募集基金相適應的基金經理等業務人員;
(三)基金的投資管理、銷售、登記和估值等業務環節制度健全,行為規范,不存在影響基金正常運作、損害或者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四)最近一年內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五)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六)不存在對基金運作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重大變更事項,或者訴訟、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項;
(七)不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經營管理混亂、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無法得到有效執行、財務狀況惡化等重大經營風險;
(八)擬任基金管理人前只獲准募集的基金,基金合同已經生效,或者募集期限屆滿,不能滿足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自返還全部投資人已繳納的款項及其利息之日起已滿六個月;
(九)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申請募集基金,擬募集的基金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合法的投資方向;
(二)有明確的基金運作方式;
(三)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基金品種的規定;
(四)不與擬任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基金雷同;
(五)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六)基金名稱表明基金的類別和投資特徵,不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欺詐、誤導投資人,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
(七)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基金管理人申請募集基金,應當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申請期間申請材料涉及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變化發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更新材料。第九條中國證監會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受理基金募集申請,並進行審查,做出決定。第十條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可以組織專家評審會對基金募集申請進行評審。第十一條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個月。第十二條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並具備下列條件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驗資和基金備案手續:
(一)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兩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兩億元人民幣;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於兩百人。第十三條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驗資報告和基金備案材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確認;自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第十四條基金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費、會計師費、律師費以及其他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基金收取認購費的,可以從認購費中列支。第三章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第十五條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應當約定,並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業務的日期(以下簡稱開放日)和時間。

8. 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政策是什麼

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是由政府設立並按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過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引導社會資金進入創業投資領域的一項政策。引導基金本身不直接從事創業投資業務。

9. 創投基金設立要求

首先設立創投基金要具有一個市場發展前景的創業項目作為前提,並且這個項目經過前期認證和市場調研具有較大的發展前景和利潤空間,
然後把項目需要的資金規模等信息發布到相關傳播媒介上,獲得投資者認可後,進行的資金籌措。
可以首先在互聯網上發布,並且擬定認購份額,按份額決定後期收益和風險。
除了吸引散戶投資客以後,也可以把這個創投基金直接聯繫到大型投資公司等機構打投資商,以獲取更大的資金投入,當然這與創投基金的規模有較大關系。
等市場認購規模完成後,可以找相關中介機構進行公證並實施投入規劃,同時建立項目的籌備機構等,以進行正式發展的准備工作。
也可以公示相關籌備情況,以取得社會和投資人的認可等。

拓展資料:
基金,英文是fund,廣義是指為了某種目的而設立的具有一定數量的資金。主要包括信託投資基金、公積金、保險基金、退休基金,各種基金會的基金。
從會計角度透析,基金是一個狹義的概念,意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資金。我們提到的基金主要是指證券投資基金。
根據不同標准,可以將證券投資基金劃分為不同的種類:
1、根據基金單位是否可增加或贖回,可分為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這要看情況),通過銀行、券商、基金公司申購和贖回,基金規模不固定;封閉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續期,一般在證券交易場所上市交易,投資者通過二級市場買賣基金單位。
2、根據組織形態的不同,可分為公司型基金和契約型基金。基金通過發行基金股份成立投資基金公司的形式設立,通常稱為公司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投資人三方通過基金契約設立,通常稱為契約型基金。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均為契約型基金。
3、根據投資風險與收益的不同,可分為成長型、收入型和平衡型基金。
4、根據投資對象的不同,可分為股票基金、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期貨基金等。
操作技巧
第一:先觀後市再操作
基金投資的收益來自未來,比如要贖回股票型基金,就可先看一下股票市場未來發展是牛市還是熊市。再決定是否贖回,在時機上做一個選擇。如果是牛市,那就可以再持用一段時間,使收益最大化。如果是熊市就是提前贖回,落袋為安。
第二:轉換成其他產品
把高風險的基金產品轉換成低風險的基金產品,也是一種贖回,比如:把股票型基金轉換成貨幣基金。這樣做可以降低成本,轉換費一般低於贖回費,而貨幣基金風險低,相當於現金,收益又比活期利息高。因此,轉換也是一種贖回的思路。
第三:定期定額贖回
與定期投資一樣,定期定額贖回,可以做了日常的現金管理,又可以平抑市場的波動。定期定額贖回是配合定期定額投資的一種贖回方法。

10.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第八章 關於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所稱創業投資基金,是指主要投資於未上市創業企回業普通股或者依答法可轉換為普通股的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等權益的股權投資基金。第三十五條鼓勵和引導創業投資基金投資創業早期的小微企業。享受國家財政稅收扶持政策的創業投資基金,其投資范圍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第三十六條基金業協會在基金管理人登記、基金備案、投資情況報告要求和會員管理等環節,對創業投資基金採取區別於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行業自律,並提供差異化會員服務。第三十七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創業投資基金在投資方向檢查等環節,採取區別於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監督管理;在賬戶開立、發行交易和投資退出等方面,為創業投資基金提供便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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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創投基金管理辦法的不可實施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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