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證券投資咨詢公司注冊要求
法律分析:1.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五名以上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同時從事證券和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十名以上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其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一名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2.有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3.有固定的業務場所和與業務相適應的通訊及其他信息傳遞設施。
法律依據:《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 第六條 申請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1.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五名以上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同時從事證券和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十名以上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其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一名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
2.有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
3.有固定的業務場所和與業務相適應的通訊及其他信息傳遞設施。
㈡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活動的管理,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是指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及其投資咨詢人員以下列形式為證券、期貨投資人或者客戶提供證券、期貨投資分析、預測或者建議等直接或者間接有償咨詢服務的活動:
(一)接受投資人或者客戶委託,提供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服務;
(二)舉辦有關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
(三)在報刊上發表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的文章、評論、報告,以及通過電台、電視台等公眾傳播媒體提供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服務;
(四)通過電話、傳真、電腦網路等電信設備系統,提供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服務;
(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形式。第三條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業務許可。未經中國證監會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均不得從事本辦法第二條所列各種形式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
證券經營機構、期貨經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從事超出本機構范圍的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應當遵守本辦法的規定。第四條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遵循客觀、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五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授權的地方證券、期貨監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證管辦(證監會))負責對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監督管理,並負責本辦法的實施。第二章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第六條申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分別從事證券或者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五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同時從事證券和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十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其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有一名取得證券或者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
(二)有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
(三)有固定的業務場所和與業務相適應的通訊及其他信息傳遞設施;
(四)有公司章程;
(五)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
(六)具備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第七條證券經營機構、期貨經紀機構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方可申請從事超出本機構范圍的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
其他從事咨詢業務的機構,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的,可以申請兼營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第八條申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機構,按照下列程序審批:
(一)申請人向經中國證監會授權的所在地地方證管辦(證監會)提出申請(所在地地方證管辦(證監會)未經中國證監會授權的,申請人向中國證監會直接提出申請,下同),地方證管辦(證監會)經審核同意後,提出初審意見;
(二)地方證管辦(證監會)將審核同意的申請文件報送中國證監會,經中國證監會審批後,向申請人頒發業務許可證,並將批准文件抄送地方證管辦(證監會);
(三)中國證監會將以公告形式向社會公布獲得業務許可的申請人的情況。第九條申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國證監會統一印製的申請表;
(二)公司章程;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四)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人員名單及其學歷、工作經歷和從業資格證書;
(五)開展投資咨詢業務的方式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六)業務場所使用證明文件、機構通訊地址、電話和傳真機號碼;
(七)由注冊會計師提供的驗資報告;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第十條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的業務方式、業務場所、主要負責人以及具有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業務人員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地方證管辦(證監會)提出變更報告,辦理變更手續。第十一條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應當於每年一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期間向地方證管辦(證監會)申請辦理年檢。辦理年檢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檢申請報告;
(二)年度業務報告;
(三)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會計報表。
地方證管辦(證監會)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文件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對年檢申請提出審核意見;審核同意的,上報中國證監會審批。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逾期未提交年檢報告或者經審核未通過年檢的,不得繼續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
㈢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發布《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第一條根據《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辦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證券、期貨投資分析、預測或者建議」包括直接或者間接影響證券、期貨市場行情的分析、預測和投資建議;直接有償投資咨詢服務是指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及人員從服務對象直接獲取收益的活動;間接有償投資咨詢服務是指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及人員沒有從服務對象直接獲取收益,但是為其營利創造條件的活動。第三條《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一項所稱「接受投資人或者客戶委託,提供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服務」包括除證券經營機構外的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提供涉及證券發行、交易以及與之相關的企業財務顧問等方面的有償咨詢服務。第四條《辦法》第六條「申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機構」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包括: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公司,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期貨經紀機構、信息服務公司、信息網路公司、財務顧問公司、資產管理公司、投資公司以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它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公司。第五條同時從事證券和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中,具有從事證券投資咨詢和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各不得少於三名。第六條《辦法》第六條第三項所稱「場所」與「設施」應當專門用於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第七條《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證券經營機構、期貨經紀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除符合《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設立獨立的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部門,其業務、人員、場所、設施應當與證券經營機構、期貨經紀機構的其他部門分開,咨詢人員不得在機構其他部門兼職。
證券經營機構只能申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期貨經紀機構只能申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資格,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其業務資格由所屬的具有法人資格的機構申報。第八條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在其具有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數低於《辦法》規定的最低要求數額時,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向地方證管辦(證監會)報告,並應當在二個月內提交擬增補的具有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來資格的專職人員名單,地方證管辦(證監會)審核同意後,報中國證監會審批,經批准後,該咨詢機構應當在一個月內補足人數並報地方證管辦(證監會)備案;逾期未補足的,由地方證管辦(證監會)報中國證監會注銷該咨詢機構的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第九條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和人員不得出租、出借、轉讓、塗改業務資格證書。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中國證監會暫停或者撤銷其從業資格。第十條對於不具有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資格,擅自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或者人員,證券監管部門除依《辦法》規定處罰外,在三年內不受理該機構或者人員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的申請。第十一條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人員包括在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中專職從事證券或者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從事證券或者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的正、副經理及相當職務者;「業務人員」是指在機構中從事證券或者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分析、研究人員。第十二條《辦法》第十三條第(六)項所述證券、期貨從業經歷,是指專職從事證券、期貨業務的連續從業經歷。第十三條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咨詢人員應當將其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資格證明文件原件放置於營業場所明顯處,便於投資者或客戶查驗。第十四條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在異地開辦的分支機構,應當向其機構注冊地證管辦(證監會)提出申請,並向其營業場所所在地證管辦(證監會)備案。對其日常業務的監管,由營業場所所在地證管辦(證監會)及中國證監會負責。對案件管轄有爭議的,應當報請中國證監會指定管轄;對超出地方證管辦(證監會)管轄范圍的案件,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