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行哪些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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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由國務院決定。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於2019年05月24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黃曉龍,注冊資本100億元。經營范圍:進行股權、債權、基金等投資;依法管理存款保險基金有關資產;直接或者委託收購、經營、管理和處置資產;依法辦理存款保險有關業務;資產評估;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等。
存款保險基金是指由國家、銀行業界的出資、存款保險在經營過程中的保費及投資收益積累構成的,在投保銀行出現經營危機時,存款保險人用以承擔保險責任的專門資金。是存款保險人履行保障存款人利益、維護金融穩定職責的重要物質基礎。存款保險制度自1933年在美國首次通過立法確立以來,逐步被世界上許多國家或地區所建立。截至2007年1月,全球已有95個國家或地區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其中81個設立了存款保險基金。事實證明,設立了存款保險基金的國家,存款保險制度都具備了穩定的資金來源和明確的融資規則,廣大民眾對於存款保險制度所帶來的金融市場的穩定很有信心,存款保險基金均得到了較好的運營,存款保險制度的各項功能均得到了較好的發揮。
根據我國的《存款保險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依照條例規定投保存款保險。投保機構所交納的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照條例規定向存款人償付被保險存款,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可調整),並採取必要措施維護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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