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基金中途加倉怎麼算一文了解清楚!
基金沒有固定的產品期限,投資者可以隨時選擇贖回,也可以隨時買進。基金交易價格是由基金單位凈值來決定的,那麼基金中途加倉怎麼算呢?下面就和一起來了解一下。Ⅱ 基金加倉不滿7天,部分賣出怎麼算
先進先出的買賣機制,意思就是,以不同點的買入時間計算賣出手續費,例如1月11號加倉的部分,在1月16日賣出,那麼鞋子不等會以不滿七天作為手續費的計算。如果是1月7號買入的,那麼就會是另外的一個手續費標准。
Ⅲ 基金贖回費率是怎麼計算的
持有基金時間不同,贖回費率也不同。持有時間小於7天的,贖回費率是贖回金額的專1.50%;持有時間在屬7天以上,但不超過1年的,贖回費率是0.5%;持有時間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贖回費率是0.25%;持有時間在2年以上的,贖回費率是0。另外各基金產品可能有所差異,不一定完全按照標准設置贖回費率。
Ⅳ 基金費率是怎麼計算的
基金費率=金額*年費率
不同類型的基金其費率的收取數額是不同的,一般按在0.5%-2.5%之間。
風險程度越高,其基金管理費費率越高,其中費率最高的基金為證券衍生工具基金,如認股權證基金的年費率為1.5%~2.5%。最低的要算貨幣市場基金,其年費率僅為0.5%~1%。香港基金公會公布的其他幾種基金的管理年費率為:債券基金年費率為0.5%~1.5%,股票基金年費率為1%~2%。
在美國等基金業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基金的管理年費率通常為1%左右。但在一些發展中國家或地區則較高,如我國台灣的基金管理年費率一般為1.5%,有的發展中國家的基金管理年費率甚至超過3%。我國的基金管理年費率為2.5%。
(4)基金加倉取出費率怎樣算擴展閱讀
託管費——
託管費通常按照基金資產凈值的一定比例提取,逐日計算並累計,至每月末時支付給託管人,此費用也是從基金資產中支付,不須另向投資者收取。基金的託管費計人固定成本。
基金託管費收取的比例與基金規模和所在地區有一定關系,通常基金規模越大,基金託管費費率越低。
新興市場國家和地區的託管費收取比例相對要高。託管費年費率國際上通常為0.2%左右,美國一般為0.2%,我國內地及台灣、香港則為0.25%。
Ⅳ 基金贖回費率多少怎麼算
除貨幣基金以外,所有基金基礎在申購、贖回過程中都需要收取一定的管理費用,可通過相關公式得出,那基金贖回費率多少?怎麼算?
基金贖回費率多少?
購買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一般有三種費用:一是在購買新成立的基金時要繳納「認購費」;二是在購買老基金時需要繳納「申購費」;三是在基金贖回時需要繳納「贖回手續費」。一般認購率為1.2%,申購率為1.5%,贖回率為0.5%(貨幣市場基金免收費用)。
基金贖回費率怎麼算?
贖回手續費=基金份額×現在基金凈值×贖回費率,贖回費率一般:
0~1年 0.5%
1~3年 0.25%
>3年 0
1、終止定投。可以在網銀里找到你現在的定投定額協議,然後申請終止,就不用管了,肯定會確認的。繼續定投,不用任何操作,銀河會自動扣款。
2、贖回已持有基金份額,在持有基金里點擊贖回即可。當然可以持有一段時間再贖回,完全不受終止定投的影響。贖回費一般為0.5%,如果是後端基金,除了贖回費還要同時支付後端申購費(一般高於前端申購費1.5%)。
基金定投收費方式:
一是前端收費,默認的就是這種,就是在每月買入時就要按比例交手續費的,增加了定投的成本。
1、如果在銀行櫃台買,手續費是1.5%,在網上銀行買,手續費,是六-八折;
2、在基金公司網站上買,手續費最低是四折。贖回時還有0.25-0.5%不等的贖回費。
還有一種是後端收費,就是在每月買入時沒有手續費,但持有時間要達到基金公司所規定的時間後再贖回,也沒有手續費,長期下來可以省去一筆不少的手續費。
二是,把現金分紅更改為紅利再投資,這樣如果基金公司分紅,所得的現金會自動再買入該基金,買入的這部分基金也沒有手續費。
Ⅵ 關於基金贖回手續費怎麼算
一、關於基金贖回手續費怎麼算? 基金贖回費用=贖回總額×手續費率。 投資人在賣出基金後,實際得到的金額是贖回總額扣減贖回費用的部分。其中的計算公式為: 贖回總額=贖回份數×贖回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額×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總額-贖回費用 投資者需注意的是各基金規定的贖回費收入的歸屬可能會有所不同,有的規定只扣除較少的手續費後,大部分會歸基金所有;有的規定全部或大部分用作手續費,而不歸或只將少部分歸入基金資產,這樣如果您是部分贖回的話,前一種做法對您是比較有利的,在同等情況下,您持有的基金份額凈值會高於後者。 二、基金贖回的規定 若申請將手中持有的基金單位按公布的價格賣出並收回現金,習慣上稱之為基金贖回。基金的贖回,就是賣出。上市的封閉式基金,賣出方法同一般股票。開放式基金是以您手上持有基金的全部或一部,申請賣給基金公司,贖回您的價金。贖回所得金額,是賣出基金的單位數,乘以賣出當日凈值。 三、 私募基金 對外借款的法律規定 第二十條集私募證券基金,應當制定並簽訂基金合同、 公司章程 或者 合夥協議 (以下統稱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應當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定。 募集其他種類私募基金,基金合同應當參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 第二十一條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 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託管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第二十二條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應當堅持專業化管理原則;管理可能導致利益輸送或者利益沖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應當建立防範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的機制。 第二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 法規 和中國證的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並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杠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准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第二十六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及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資決策、交易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 清算 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10年。 目前在全國范圍內並不一定基金贖回的手續費就全部都是一樣的,我國各地規定的都有一定的差異,在有些地方一般只扣除少部分的手續費,大部分還是歸基金所有的。再有,大家要知道,基金贖回還有基金投資等相應操作流程,需要大家對金融資本市場有著非常詳細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