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安全基金和安全生產費用有什麼區別
安全基金是繳納給政府,在企業發生風險事故時使用的。
安全生產費用是企業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資金投入,一般指日常的支出。
Ⅱ 財政部、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關於印發《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安全生產保證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石化工業是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之一,具有易燃易爆的生產特點。為了加強防災防損工作,減少和避免事故發生,並對企業在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財產損失時能夠及時得到經濟補償,迅速恢復生產,經國務院批准,石化總公司(以下簡稱總公司)設立安全生產保證基金(以下簡稱安保基金),實行行業內部財產保險。第二條安保基金是由總公司向所屬企事業單位從生產成本中集中的企業安全生產保險基金,應專款專用,嚴禁挪用。第三條總公司所屬企事業單位,包括控股、參股的股份制企業和中外合資企業,及其組建的集體、「三產」和分離企事業單位的財產,必須按照本管理辦法的規定向總公司計繳安保基金。第四條安保基金的收繳、管理、使用和開展相關業務由總公司安全監督局(以下簡稱安監局)負責。第二章安保基金的收繳第五條安保基金計提的依據是企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原值和存貨。第六條屬於繳納安保基金的范圍
一、固定資產和存貨。
二、基本建設項目中引進的成套設備。
三、新裝置建成投料試車,但尚未報轉的固定資產。第七條不屬於繳納安保基金的范圍
一、土地、公路(不包括廠內公路)、運輸車輛(不包括施工機具)、船舶(不包括躉船)。
二、貨幣、票證、有價證券、文件、帳冊、圖表、技術資料、電腦資料、槍支彈葯以及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
三、鐵路、道路、涵洞、水閘、堤堰、橋梁及護坡。
四、林木、花草、牲畜、禽類和其他飼養動物。
五、違章建築、危險建築和臨時暫設工程。
已向社會保險的資產不得再計繳安保基金。第八條安保基金的提取標准及操作辦法。安保基金繳納單位按照期末固定資產原值和存貨帳面平均余額的4‰提取。
一、所屬企業,包括控股、參股、股份制企業和合資企業以期末固定資產原值和存貨最近 6個月帳面平均余額(扣除第七條各款規定的扣除額)為基數,每年分兩次提取:第一次,按上一年12月底固定資產原值帳面數和上年 7?D12月第個月存貨期末余額平均值的2‰提取;第二次,按本年6月底固定資產原值帳面數和本年1?D6月存貨期末余額平均值的2‰提取。
二、設計施工單位、集體、「三產」、分離企業和事業單位參照第一款規定提取。
三、新裝置建成投料試車,在尚未正式投產、國家驗收(即固定資產未轉帳)之前,應以調整概算投資扣除已投保資產和待轉出、待攤銷的費用之後的85%作為基數,按照其數的4‰提取,參照第一款規定操作。
四、基本建設項目中引進的成套設備按設備到岸價的 2‰提取,列入基建費用,並參照第一款規定操作。第九條安保基金繳納期限
每年3月1日和8月15日前分兩次繳納。第十條安保基金收繳
繳納單位按規定計提的安保基金,按時匯至總公司安監局在財務公司開立的安保基金帳戶。收款單位:中國石化財務有限責任公司,開戶銀行:北京工商銀行和平里分理處,收款帳號:273001-22。第十一條當年安保基金利息和總准備金利息作為當年安保基金收入,計入安保基金總准備金。第三章安保基金使用第十二條總公司集中的安保基金分企業與總公司兩級使用,即小部分由總公司返回企業使用,大部分由總公司統籌使用。第十三條總公司對企業返回安保基金的比例根據企業繳納的情況定為安保基金實際上繳額的20%和17%。按期足額繳納安保基金的企業,返回比例為20%;未按期足額繳納的企業,返回比例為17%。
返回安保基金由企業按規定開支范圍和比例使用:60%用於事故隱患治理和安全技術措施;20%用於安全教育培訓;20%用於防止重大事故、消除重大隱患和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的先進單位和個人的獎勵。
未完成總公司安全考核指標的單位不得提取20%的獎勵,並將這部分獎勵全部用於增補事故隱患治理和安全技術措施支出。
企業年末安保基金結余結轉下年繼續使用。第十四條總公司統籌使用的安保基金的開支范圍和比例:
一、自然災害及事故損失賠償費。用於對遭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由安監局按照總公司安保基金《賠償細則》理賠。
二、隱患治理補助費。用於企業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治理項目由安監局審批並核定補助費。
三、安全技術裝備和安全技術產品開發補助費。
1.安全技術裝備補助費。用於企業配置安全裝備。裝備的配置及補助標准由安監局核定。
2.安全技術產品開發補助費。用於安全技術產品項目開發。新的安全技術產品開發項目要面向石化安全生產,按科技開發項目程序審批並由安監局核定補助費。
四、安全科研補助費。用於石化安全生產重大科研項目。由安監局按規定核定補助費。
五、安全教育培訓費。用於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六、安全先進獎勵費。用於總公司對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和個人的獎勵。
七、工作經費。用於安保基金收繳、財產損失理賠、安全隱患評估、安全評價和相關業務的開展。
以上支出項目,每年前三項支出合計不低於當年支出總額的90%;每年工作經費支出不超過當年安保基金收繳額的 5‰;其餘各項支出在保證以上比例的前提下統籌安排。
Ⅲ 按什麼標准提取企業安全生產獎勵基金
安全生產獎勵基金現在國家沒有明確規定個。安全投入提取規定了一個比例,高危行業有一個安全生產投入提取比例電力應該是1.5%。你的安全獎勵應該是安全投入的一部分。 獎金具體提取方法應根據你企業情況,我們一般是月季年來發放的安全生產30天獎勵工資5% 90天15% 1年60% 若出現事故就不予獎勵 重新開始計算 各企業經營情況不一樣獎勵體制也不一樣,根據自己企業盈利狀況,領導重視程度可自行制定獎勵辦法,國家沒有具體規定。 具體安全費用提取可見《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Ⅳ 生產企業安全生產基金提取比例是多少余額需要做納稅調增嗎
根據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印發《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6]478號)
第六條礦山企業安全費用依據開採的原礦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礦山原礦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准如下:
(一)石油,每噸原油17元;
(二)天然氣,每千立方米原氣5元;
(三)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4元,井下礦山每噸8元;
(四)核工業礦山,每噸22元;
(五)非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立方米)1元,井下礦山每噸(立方米)2元;
(六)小型露天採石場,即年采剝總量50萬噸以下,且最大開采高度不超過50米,產品用於建築、鋪路的山坡型露天採石場,每噸0.5元。
原礦產量不含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和廢石場中用於綜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礦石。
第七條煤系及與煤共(伴)生的金屬非金屬礦山、水體下開采礦山、有自然發火可能性的礦山、在需要保護的建(構)築物和鐵路下面開採的礦山,以及其他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要求的礦山,經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會同財政廳(局)核准後,可以在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基礎上提高提取標准,但增加的提取標准不得超過原提取標準的50%。
第八條建築施工企業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為計提依據。各工程類別安全費用提取標准如下:(一)房屋建築工程、礦山工程為2.0%;
(二)電力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鐵路工程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為1.0%。
建築施工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競標時,不得刪減。國家對基本建設投資概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總包單位應當將安全費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單位,分包單位不再重復提取。
第九條危險品生產企業以本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為計提依據,採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至10 0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0萬元至1000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條道路交通運輸企業以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按照以下標准逐月提取:
(一)客運業務按照0.5%提取;
(二)普通貨運業務按照1%提取;
(三)危險品等特殊貨運業務按照1.5%提取。
第十一條中小型企業和大型企業上年末安全費用專戶結余分別達到本企業上年度銷售收入的5%和2%時,經當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財政部門同意,企業本年度可以緩提或少提安全費用。
第十三條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其中:
1.礦山企業安全設備設施是指礦山綜合防塵、地質監控、防滅火、防治水、危險氣體監測、通風系統,支護及防治邊幫滑坡設備、機電設備、供配電系統、運輸(提升)系統以及尾礦庫(壩)等;
2.危險品生產企業安全設備設施是指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
3.道路交通運輸企業安全設備設施是指運輸工具安全狀況檢測及維護系統、運輸工具附屬安全設備等。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支出。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
(六)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十四條在本辦法規定的使用范圍內,企業應當將安全費用優先用於滿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企業安全生產提出的整改措施或達到安全生產標准所需支出。
第十五條企業提取安全費用應當專戶核算,按規定范圍安排使用。年度結餘下年度使用,當年計提安全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集團公司經過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可以對所屬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統籌使用。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安全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職責及許可權,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十七條企業利用安全費用形成的資產,應當納入相關資產進行管理。
第十八條企業應當為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野外、礦井等高危作業的人員辦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或個人意外傷害保險。所需保險費用直接列入成本(費用),不在安全費用中列支。
企業為職工提供的職業病防治、工傷保險、醫療保險所需費用,不在安全費用中列支。
第十九條礦山企業已提取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的,應當繼續提取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但其使用范圍不再包含安全生產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條危險品生產企業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將安全費用結余用於處理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前危險品生產或儲存的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所需支出。
第二十一條企業由於產權轉讓、公司制改建等變更股權結構或者組織形式的,其結余的安全費用應當繼續按照本辦法管理使用。
企業調整業務、終止經營或者依法清算,其結余的安全費用應當結轉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