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目標基金投資人最短持有期限應當不短於1年。
《養老目標證券投資基金指引(試行)》第五條養老目標基金應當採用定期開放的運作方式或設置投資人最短持有期限,與基金的投資策略相匹配。養老目標基金定期開放的封閉運作期或投資人最短持有期限應當不短於1年。
養老目標基金定期開放的封閉運作期或投資人最短持有期限不短於1年、3年或5年的,基金投資於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貨基金和黃金ETF)等品種的比例合計原則上不超過30%、60%、80%。
第六條養老目標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制訂子基金(含香港互認基金)選擇標准和制度,重點考察風格特徵穩定性、風險控制和合規運作情況,並對照業績比較基準評價中長期收益、業績波動和回撤情況,且被投資子基金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子基金運作期限應當不少於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凈資產應當不低於2億元;子基金為指數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種的,運作期限應當不少於1年,最近定期報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凈資產應當不低於1億元;
(二)子基金運作合規,風格清晰,中長期收益良好,業績波動性較低;
(三)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子基金基金經理最近2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