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期貨居間人是什麼意思
期貨居間人,在法律上理解,就是為投資者或期貨公司介紹訂約或提供訂約機會的個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資者與期貨公司訂立經紀合同時起媒介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42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2003年7月份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指出:「公民、法人受期貨公司或者客戶委託,作為居間人為其提供訂約的機會或者訂立期貨經紀合同中介服務的,期貨公司或者客戶應當按照約定向居間人支付報酬。居間人應當獨立承擔基於居間經紀關系所產生的民事責任。」這是法律上期貨居間人的基本內涵。
其居間行為是指報告訂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但在實際的期貨市場上期貨居間人不僅居間介紹,促成期貨經紀公司和期貨投資者訂立經紀合同,而且還從事包括投資咨詢、代理交易等期貨交易活動。
其法律責任主要表現為,期貨居間人應將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情況、訂立經紀合同的有關事項等情況向雙方當事人如實報告,不得隱瞞。否則,如果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但無權向委託人請求支付報酬,而且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㈡ 期貨居間人需要考證嗎
期貨居間人需要考證。
按照《辦法》的要求,期貨居間人還需持證上崗,應取得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並完成中國期貨業協會要求的培訓課程,門檻有所提高,一批居間人或將出局。
《辦法》共七章三十九條,主要有六大內容,包括明確期貨公司開展居間合作的條件、規范居間報酬等必備條款,旨在通過規范期貨公司、居間人、投資者三者之間的關系,釐清居間合作邊界。其中,明確居間人可以同時與不超過三家期貨公司簽訂居間合同。
相關介紹
居間人,也稱為中介人,是指受期貨公司委託,為期貨公司提供訂立期貨經紀合同的中介服務,獨立承擔基於中介服務所產生的民事責任,期貨公司按照約定向其支付報酬的機構及自然人。
居間人伴隨著我國期貨行業的誕生而出現,是期貨市場重要參與群體。居間報酬來源於居間人為期貨公司所介紹客戶參與期貨交易產生的手續費,居間活動已成為此類期貨經紀業務的關鍵一環。
㈢ 期貨居間人申請條件是什麼
法律分析:期貨居間人申請條件有:居間人必須手上有一定客戶資源,最好自己對期貨理解較深,可以更好指導自己客戶,這樣有利於建立口碑,有利於客戶資源再利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㈣ 我想成為期貨居間人,怎麼做的
自然人居間人的執業規范,應包括但不限於如下內容:
1、居間人從事居間業務或其他有關期貨業務,應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並嚴格按照資格允許的范圍開展業務。
2、居間人業務開展過程中,不得有損害客戶或期貨公司合法權益以及擾亂期貨市場秩序的行為。具有代理交易資格的居間人應遵守謹慎、勤勉、為客戶利益、平等對待所有客戶等原則。
3、禁止進行虛假宣傳、獲利保證、挪用客戶保證金等侵害客戶權益的欺詐行為。禁止代理客戶收付、存取或者劃轉期貨保證金。禁止向客戶提供融資。
4、居間人領取傭金,應通過居間協議或期貨經紀合同等途徑讓客戶知曉。
6、居間人與期貨公司必須簽訂居間協議。禁止居間人同時與兩家及兩家以上期貨公司建立居間關系。
7、禁止不正當競爭。
(4)中證期貨居間人擴展閱讀
居間合同當事人的義務
1、報告訂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媒介的義務。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2、忠實義務。居間人應當如實報告訂立合同的有關事項和其他有關信息。
3、負擔居間費用的義務。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4、隱名和保密義務。在媒介居間中,如果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居間人就負有不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的義務,這就是隱名義務,這種居間又稱為隱名居間或隱名媒介
5、介入義務。居間人的介入義務是指在隱名居間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間人代替隱名當事人以履行輔助人的身份履行責任,並由居間人受領對方當事人所為的給付的義務。
㈤ 期貨居間人是什麼,需要考期貨從業資格證嗎
我之前有個朋友也是居間人,目前是沒有規則 要考期貨從業資格證的,但將來 不一專定。既然屬做期貨相關的職業 ,建議如今 還是考一下。 期貨居間人是統一 與期貨公司和客戶之外,承受 客戶委託進行居間引見 ,獨立承擔基於居間法律關系發生 的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或組織。他不屬於期貨公司的員工,主要職責是引見 客戶,將手中的客戶資源和信息渠道優勢為期貨公司和投資者牽線搭橋。居間人因從事居間活動付出的勞務,有按合同商定 向公司獲取酬金的權益 。期貨公司的在職人員不能成為本公司或期貨期貨公司的居間人。961
㈥ 請問怎麼做期貨居間人
1、首先是要有一定的金融業人脈
2、一要堅持,二要廣開思路3、返佣高是一方面,當然也不能只看返佣經驗步驟:㈦ 期貨居間人,什麼是什麼
期貨居間人非期貨公司正式員工,不需在期貨公司坐崗,為期貨公司介紹客戶拿傭金。
㈧ 什麼是期貨居間人,期貨居間人違規操作的法律責任
期貨居間人,在法律上理解,就是為投資者或期貨公司介紹訂約或提供訂約機會的個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資者與期貨公司訂立經紀合同時起媒介作用。
自然人居間人
自然人居間人不隸屬於任何機構,應以自己的名義開展居間業務,向委託人如實報告,並獨立承擔基於居間等行為產生一切法律後果。
1、民事責任
(1)違約責任。自然人居間人違反其與期貨公司簽訂的居間合同中的有關內容,應當向期貨公司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公司由於其違約行為而遭受的損害。
(2)侵權責任。當自然人居間人從事以下違規行為時,應承擔侵權責任:
①客戶由於自然人居間人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者做出虛假陳述而形成錯誤判斷,並基於該錯誤判斷從事開戶或交易等行為並遭受損失的,自然人居間人應應承擔賠償責任。
②自然人居間人從事除單純居間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代理等),應取得相應的資格。超越資格限定業務范圍執業給客戶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③具有代理交易資格的居間人,在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時,違反誠信、謹慎、勤奮、為客戶利益等原則,而給客戶利益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行政責任
自然人居間人若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中對其資格管理、監管要求及執業准則等方面的規定,在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的情況下,證監會應對自然人居間人進行行政處罰。
3、刑事責任
若自然人居間人的違法行為已觸犯到刑法有關規定,則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機構居間人
機構居間人法律責任可參考自然人居間人,但應存在如下區別:
1、在民事責任方面。須明確機構居間人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在何種情況下可歸責於機構,以及賠償與追償方面的細節問題。
2、在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方面,應根據機構居間人違法、違規行為的性質,明確何時採取單罰(只追究機構或工作人員的責任),何時應採取雙罰(同時追究機構和工作人員的責任)。
㈨ 什麼是期貨居間人,最高提成是多少
期貨居間人,也叫期貨代理人,簡單概括,主要工作就是介紹炒期貨專的客戶去期貨公司屬開戶,客戶交易產生的手續費期貨公司按約定比例給居間返佣。期貨居間人並不是期貨公司的正式員工,跟期貨公司知識合作的關系,簽署正式的居間合作合同。期貨居間人是沒有績效考核的,沒有業績壓力,很多居間人把這個工作當兼職去做,在不耽誤主業的同時賺取外快。
居間人的返佣是有什麼構成的呢?其實居間人的返佣由最多三部分組成,第一個是手續費凈留存,第二個是交易所的返還,第三個是資金利息(這個一般需要資金量較大才考慮返給居間人)。手續費凈留存就是收取客戶的手續費減去交易所手續費的凈值;交易所返還就是交易所收取的手續費按照比例返還給期貨公司的金額;利息返還顧名思義就是客戶資金的利息按年化利率每月返還給居間人。
居間人的返佣由上面三個部分組成,三個部分的返佣比例按實際情都是不一樣的,這需要您跟期貨公司協商溝通好。手續費凈留存一般是70%起步的,最高不超過93%。交易所返還則需要看客戶的成交量,成交量越大,返佣比例越高,一般50%起步,最高可達93%。利息返還就主要看客戶的資金量,資金量越大,利息當然就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