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關於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申請條件
一、了解申請條件:
1、 申請執業證書的人員應當取得從業資格、被證券從業機構聘用、符合《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有關品格、聲譽方面的條件;
2、申請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還應當具有中國國籍、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及兩年以上證券從業經歷;
3、申請從事證券資信評估業務的,應當具備兩年以上證券從業經歷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條件。執業證書通過所在機構向中國證券業協會申請。協會應當自收到執業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證監會備案,頒發執業證書。執業證書不實行分類。
4、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經機構委派,可以代表聘用機構對外開展本機構經營的證券業務。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連續三年不在機構從業的,由協會注銷其執業證書;重新執業的,應當參加協會組織的執業培訓,並重新申請執業證書。
二、准備申請材料:
申請人應當向所在機構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執業證書申請表;
2、身份證復印件;
3、學歷證明復印件;
4、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三、根據申請程序提交申請:
1、申請人登錄協會執業證書管理系統,填寫執業證書申請表,連同列印的書面申請表及第八條規定的其他申請材料提交所在機構;
2、機構資格管理員對執業證書申請表進行初審並確認,書面申請表由機構保管備查,電子申請表提交協會;
3、協會對機構提交的執業證書申請表進行審核,必要時可要求機構提交書面申請表及有關的證明材料,協會在收到完整申請材料後三十日內審核完畢。
(1)投資機構行業許可擴展閱讀:
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申請材料及要求
一、申請者應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報告;
2、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業資格申請表;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4、公司章程;
5、內部管理制度;
6、公司開展投資咨詢業務的業務管理制度及商業計劃書;
7、業務場所租賃使用或產權歸屬證明文件(復印件);
8、由注冊會計師提供的驗資報告;
9、由申請機構出具的本機構股東是否存在關聯關系、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及資信狀況是否良好的證明;
10、申請機構成立以來的業務報告;
11、公開發表的五篇代表申請機構業務水平的研究報告;
12、近一年經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13、申請機構與證券公司有無業務合作和業務往來的說明;
14、中國證券業協會出具的有5名以上人員具備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的證明文件;
15、中國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二、申報材料報送要求:
申報材料一式四份(其中至少一份為原件),其中一份留存我局,復印件須為A4紙並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須附上會計師事務所的證券相關業務資格證書復印件以及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五篇研究報告必須是最近兩年內機構或擬申請執業資格人員在正規的雜志或報刊上公開發表的文章,文章類型除了證券類研究報告外也可放寬到包括金融類和經濟類研究報告,如是後者,則應提供未發表的證券類研究報告作為補充材料。
B. 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有投資理財咨詢服務的投資公司,收取投資理財咨詢需要辦理特許許可嗎
咨詢服務是無需辦理許可證的。只有直接涉及到金融投資相關方面的公司或回者機構才需要申請,咨答詢服務屬於服務行業,不是金融行業。
金融許可證是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依法頒發的特許金融機構經營金融業務的法律文件。
金融許可證的頒發、更換、扣押、吊銷等由銀監會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行使上述職權。
金融許可證適用於銀監會監管的、經批准經營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用合作社、郵政儲蓄機構、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外資金融機構等。
C. 投資許可證
法律分析: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向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頒發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證書》、《經營外資股業務資格證書》、《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基金管理資格證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證書》、《基金銷售業務資格證書》、《經營期貨業務許可證》、《期貨公司營業部經營許可證》等10項許可證統一為《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D. 投資管理公司的什麼業務需要前置許可
前置許可證件是指當事人在辦理當前許可事項時,必須持有的上一環節的許可證件。例如,從事卷煙銷售經營的經營者,在辦理或者審驗《營業執照》這一行政許可時,必須持煙草專賣管理機關核發的有效的《煙草專賣許可證》,方能辦理或審驗。同樣,如果從事食品銷售經營,就要首先取得工商部門核發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後才能辦理《營業執照》,在這里,《煙草專賣許可證》和《食品流通許可證》就是前置許可證件。
49 銀 行 業
金融機構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外匯管理條例》 ①商業銀行、信用社及其分支機構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成立;②銀行、農村信用社、兌換機構等結匯、售匯業務由外匯管理機關核發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含郵政儲蓄網點
50 非 銀 行 金融機構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的設立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成立
51 證 券 業 《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 ①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章程、公司形式、合並分立及終止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批准;②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修改章程、變更重大事項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52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實行業務許可
53 期貨業 《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 ①期貨經紀公司設立、業務范圍、解散、合並、分立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初審,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審批;②境外期貨業務由國務院批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聯合行文批復 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的設立審批下放到證監會派出機構,頒發營業部經營許可證(見第三批下放管理許可權第32項);取消期貨經紀公司分公司的設立核准(見第三批第298項)
54 保險業 《保險法》、《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 ①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名稱、注冊資本、住所、業務范圍、合並、分立、修改章程、變更出資人、終止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審批;②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終止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審批;③保險經紀、保險代理、保險公估機構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核發許可證 保險代理、經紀、公估機構的分支機構設立審批許可權下放到保監會派出機構(見第三批下放許可權第38 、39、40項);取消保險代理、經紀、公估機構的開業核准(見第三批第325、326、337項)
55 典當行 《典當行管理辦法》、《典當行治安管理辦法》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發典當經營許可證,公安部門核發特行許可證
投資管理公司的什麼業務需要前置許可——這是國家規定的
E. 投資50萬元的印刷廠特種行業許可證去那裡辦理需要什麼條件
根據《福州市公安機關治安管理工作規范》,印刷業不屬於公安機關特種行業發證范圍。具體發證機關請到新聞出版部門問詢了解。
一、投資50萬元的印刷廠,按照《印刷業經營者資格條件暫行規定》,可以申請經營其它印刷品印刷業務。設立其它印刷品印刷業務企業的條件如下:
(一)、有企業或單位的名稱、章程
㈡、有確定的業務范圍;
㈢、有適應業務需要的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廠房面積不少於100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場所內;
㈣、有適應業務需要的生產設備的資金,注冊資本不少於50萬元人民幣;
㈤、有適應業務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必須取得縣級以上出版行政部門頒發的《印刷法規培訓合格證書》;
㈥有健全的承印驗證、登記、保管、交付、銷毀等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
申請其它印刷品印刷企業請先到所在地的縣(市)區文體局申請,經縣(市)區文體局審核通過後再通過網上申報平台報福州市文化新聞出版局審批。
F. 投資有限管理公司是否需要金融許可證,算金融機構嗎
根據公司具體的業務性質決定,如果涉及公開、非公開募集資金,必然需要牌照;如果不涉及,則不需要,也不是金融機構。
G. 做證券投資顧問需要什麼條件
自2015年7月起年滿18周歲、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都可報名參加入門資格考試。入門資格考試合格的,均可參加專業資格考試和管理資質測試。
(一)年滿 18周歲;
(二)具有高中或國家承認相當於高中以上文憑;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1995年,國務院證券委發布了《證券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暫行規定》,開始在我國推行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制度。根據這個規定,我國於1999年第一次進行了證券投資咨詢資格考試,當年報考人數達9100人,實際參加考試的人數為8800人,合格分數線為72分,合格率為44%。
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測試劃分為一般從業資格考試、專項業務類資格考試和管理類資格考試三種類別。
一般從業資格考試,即「入門資格考試」,主要面向即將進入證券業從業的人員,具體測試考生是否具備證券從業人員執業所需專業基礎知識,是否掌握基本證券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要求。
專項業務類資格考試,即「專業資格考試」,主要面向已經進入證券業從業的人員,主要測試考生是否具備從事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履行法定職責所必備的專業知識、專業技能和專業操守。
管理類資格考試,即「管理資質測試」,主要面向擬任證券經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測試考生是否掌握在證券經營機構履行經營管理職責所必備的管理流程和管理標准。
H. 投資公司是否有行業經營許可證如果有,在哪裡辦,有什麼門檻
當然要許可證,在工商部門注冊然後到省工信廳辦證。門檻是省級一億,地市級5000萬,縣市級3000萬。
I. 深圳經濟特區創業投資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鼓勵和規范創業投資活動,保障創業投資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特區內創業投資機構和創業投資管理機構的設立、創業投資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創業投資即風險投資,是指主要向未上市科技型創業企業和項目提供股權投資,並為其提供管理服務,以期獲取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行為。
本條例所稱創業投資機構,是指依據本條例登記注冊,以自有資產專業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民事主體。本條例所稱創業投資管理機構,是指依據本條例登記注冊,受創業投資機構的委託代為管理其投資業務,並為被投資企業提供管理服務的民事主體。第三條 個人和非依據本條例設立的企業,可以依法從事創業投資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四條 創業投資機構和創業投資管理機構的名稱可以使用「創業投資」、「風險投資」或者「創投」等字樣,其他機構的名稱不得使用上述字樣。第五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科技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鼓勵和規范創業投資事業發展的有關政策,並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二)制定和發布《創業資本投資高新技術產業項目指南》;
(三)審核認定創業投資機構享受有關鼓勵和優惠措施的資格;
(四)指導和監督創業投資同業公會的活動。
市對外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外經貿主管部門)負責境外投資人申請獨資或者合資設立創業投資機構或者創業投資管理機構的審批。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工商管理部門)負責創業投資機構和創業投資管理機構的登記注冊及相關監督管理。第二章 創業投資機構的設立第一節 設立條件第六條 創業投資機構可以採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夥等組織形式。第七條 申請設立創業投資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投資人資信狀況良好,擬任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承諾遵守有關行業規范;
(二)以創業投資作為主營業務;
(三)具有明確的營業計劃或者投資策略;
(四)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總額不低於本條例規定的最低限額;
(五)管理投資業務的人員具備創業投資專業資格;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 創業投資機構採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採取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採取有限合夥形式的,有限合夥人的出資總額不得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第九條 申請設立創業投資機構的境外投資人的條件,應當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第十條 設立創業投資機構,投資人的全部出資應當為貨幣形式。
企業申請變更主營業務成為創業投資機構的,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並且申請變更時現有的貨幣資金和在科技型創業企業中所持股權的凈資產值之和,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70%。第二節 設立程序第十一條 境內投資人申請設立創業投資機構,可直接向市工商管理部門辦理企業設立登記。第十二條 境外投資人申請獨資設立或者與境內投資人合資設立創業投資機構的,須經市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批後,向市工商管理部門辦理企業設立登記手續。第十三條 中外合資、合作企業或者外商獨資企業申請變更主營業務成為創業投資機構的,須報原審批機關批准後辦理相應變更登記手續;其他企業申請變更主營業務成為創業投資機構的,可以直接向市工商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創業投資機構成立後,發生增減注冊資本、新增投資人、投資人之間轉讓出資或者向投資人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等情形的,須報原審批機關批准並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第十四條 境內外投資人設立創業投資機構的,各投資人的出資可以在設立登記之日起3年內分期繳付,但在設立登記之前繳納的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總額的25%。第三章 創業投資管理機構的設立第一節 設立條件第十五條 創業投資管理機構可以採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組織形式。第十六條 申請設立創業投資管理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擬任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具有良好的信譽和從業記錄,並且承諾遵守有關行業規范;
(二)以受託管理創業投資機構投資業務作為主營業務;
(三)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和具備創業投資專業資格的從業人員;
(四)注冊資本不得低於本條例規定的最低限額;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J. 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 是哪個部門發的 是人民銀行還是銀監會
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是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CBRC)頒發。
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的版職能個不相同:
銀監會:權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銀監會或銀監會;英文: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英文縮寫:CBRC)成立於2003年4月25日,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
根據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維護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簡稱央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成部門;
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