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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時約定原股東回購股權

發布時間:2022-12-13 22:48:16

『壹』 投資協議中股權回購效力問題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被投資的目標企業本身不能作為股權回購的主體,實踐中一般由目標企業的實際控制人(其它股東或管理人)作為回購主體。而股權回購與資金借貸的本質區別,應從投資目的是什麼、是否有實際交易內容、是否共擔風險、是否必然回購等角度來分析。因此,「附條件」的股權回購條款有實際交易內容(即公司股權),投資人之投資目的是為了目標公司上市後獲利或目標公司成長後獲利,投資後並非必然出現股權回購的結果,而是要滿足一定條件後,才可啟動股權回購的程序,同時投資人亦須承擔投資風險(如目標企業未能成功上市風險),因此「附條件」的股權回購條款不應被認定為企業之間資金的變向借貸,二者本質上有諸多不同。只要該回購條款無其它法定無效情形的,應確認其合法有效。

但「附期限」的股權回購條款必然會出現股權回購的結果,投資目的只為取得所投資金在一段時間的利息收益,股權轉讓不過是取得利息收益的手段,投資人不用承擔任何風險,因此「附期限」的股權回購條款就是資金的變向借貸,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很可能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貳』 投資協議中股權回購是怎麼回事

投資協議中股權回購效力問題的法律規定如下:一般情況下,公司回購股份的行為無效。但有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等情形之一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叄』 簽訂股權投資回購協議到時間不回購怎麼辦

法律分析:簽訂股份回購協議到時間不回購,一般通過協商解決,不能達成一致的可以訴訟解決。股權回購條款的法律效力分析:股權投資協議(包括股權受讓、股權增發、發起入股等)約定的回購條款,通常可分為三種權利義務模式:1、回購為回購方的權利,即持股方的義務,只要在一定的條件下,回購方就有權要求持股人將股權出售給自己,持股方應出售給回購方;2、出售方的權利即回購方的義務,出售方有權在一定的條件下要求回購;3、雙方的權利義務,即雙方的任何一方都有權在一定條件下請求對方回購自己的股權或者回購對方的股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八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肆』 股權回購條款中設定的條件未成立,投資人要求大股東回購條款還是否有效

根據回購條款的一般表述,所謂回購,是指當目標公司在約定期限內未能成功上市時內,投資人有權要容求目標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以約定價格購買投資人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目標公司股權(股份)。
基於最高法院在海富投資與甘肅對賭案中確立的司法原則,目標公司收購投資人的股權(股份)的約定因可能損害目標公司債權人利益而不被允許,但目標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收購投資人的股權仍然合法有效並得到司法眾多創造支持。
1、回購權是一種請求權;
根據前述條文,所謂回購權,實為一方當事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特定義務的權利,屬於法律上的迅速請求權。
2、回購權時一種需要騰達雙方配合履行的請求權;
但回購權又不同於一般的請求權,因為一般請求權,只要求對方履行其義務即可實現;但回購權不僅需要對方履行其付款義務,還需投資人本方履行交付轉移股權的義務。
且由於股權不同於一般動產空間,其交付轉移必須以登記為生效條件。而股權轉移登記也必須經轉讓和受讓雙方配合才能完成。

『伍』 簽訂股權投資回購協議到時間不回購怎麼辦

一、簽訂 股權投資 回購協議到時間不回購怎麼辦? 簽訂股份回購協議到時間不回購,一般通過協商解決,不能達成一致的可以 訴訟 解決。 二、股權回購條款的法律效力 股權投資協議(包括股權受讓、股權增發、發起入股等)約定的回購條款,通常可分為三種權利義務模式: (一)回購為回購方的權利,即持股方的義務,只要在一定的條件下,回購方就有權要求持股人將股權出售給自己,持股方應出售給回購方; (二)出售方的權利即回購方的義務,出售方有權在一定的條件下要求回購; (三)雙方的權利義務,即雙方的任何一方都有權在一定條件下請求對方回購自己的股權或者回購對方的股權。 回購條款的法律效力上來說,可能也有三種情形: (一)預約合同性質,如合同約定了一方在一定條件下回購對方的權利或義務,而回購價格應是在評估審計的基礎上進行確定,那麼這個合同就是回購合同的預約合同; (二) 合同成立 未生效,這里可能包括成立附條件生效、成立附期限生效和成立待批准後生效; (三)合同成立且生效,即在投資合同中就明確了回購的交易條件,此時無須再簽訂回購合同就可以進行回購交易了,該回購條款就是成立且生效的條款。 1、判斷回購條款是合同還是預約合同; 2、應看回購合同中對於回購交易的約定是否符合合同成立的條件; 3、根據最高法院 買賣合同 司法解釋,一般買賣合同具有了交易的數量、主體、標的,合同就可認定成立了,因為其他諸如價格、質量、 違約責任 、履行期限等合同要素都可以通過推定的辦法進行推定,但是,由於推定並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是為了鼓勵交易模擬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4、推定必須具有相當的合理性才能適用,推定應該可以適用在大多數該情形下,一般人都是認可該推定的,否則,推定不僅可能違背了當事人的意思,也與一般人的認識出現較大差異,這種推定就不具有正當性。而對股權價格來說,不同的投資者的價格判斷可能存在巨大的差異,特別是對風險投資而言; 5、通常情況下,股權的價格不宜用推定的辦法進行確定,表現在股權回購合同中,如果沒有直接的確定股權回購的價格的辦法,有的只是約定計算的方式,而該計算方式還依賴於許多其他條件,則此時應認定雙方關於股權的價格還沒有確定,這時的股權回購條款,筆者想,還是應該理解為預約合同為好,雖然理解為合同也不算大錯。 三、不同效力的股權回購條款的訴訟路徑 1、對於預約合同性質的股權回購條款,權利方不能直接主張回購合同上的回購權利,也不能主張回購的損失賠償責任,對於違約方來說,他違反的是預約合同,因此,其應該承擔的是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賠償損失也是違反預約合同給相對方造成的損失。 2、對於違反預約合同的違約損失到底怎樣計算,最高法院在買賣合同司法解釋中也是未作出明確的規定,也許其也要有了足夠的案例以後才能有個較好的把握。 3、對於預約合同,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根據預約合同簽訂回購合同,但如果違約方堅決不簽訂回購合同,法院雖然可以判決違約方簽訂,但該判決不具有 強制執行 效力,法院不能直接判決回購合同成立生效; 4、在違約方不簽訂回購合同的情況下,守約方只能轉向要求違約方承擔損失賠償責任,這個主張的路徑可以參考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的司法解釋一對於成立未批准生效的合資企業 股權轉讓合同 的思路解決。 5、對於需經批准才能生效的股權回購合同,原投資協議可能就約定了回購條款,商務部門對於投資協議的批準是否可以理解為對於回購也給予了批准,可能會產生爭議,因為商務部門對投資協議的批准,正確的理解應該是對投資行為的批准,而回購實際是 股權轉讓 行為,應該有另一次批准,不過,由於這種合同批准與行為批准不分,法律目前規定的是批准合同,所以,既然投資協議有回購的約定,法院完全可能判回購合同已經得到了批准。 6、如果回購未批准,則回購協議屬於成立未生效的合同,因此,權利人主張回購的,還需要履行批准手續以使回購 合同生效 ,回購人可以向法院請求要求對方和標的公司共同辦理回購批准手續,對方不辦理的,回購人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也可以請求法院批准自己辦理回購的批准手續,批准了,對方不回購的,法院不宜強制對方回購,但可以通過拍賣股權的方式來使第三人通過買受來代替違約方履行受讓股權的義務,造成申請人損失的,再對違約方強制執行。 7、違約方同意履行回購協議的,也不是違約方就可以直接就回購股權了,因為股權回購不僅是違約方和守約方雙方的事情,還涉及到公司其他的股東,因此,回購還需要遵守 公司章程 的規定,履行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權轉讓程序; 8、如果回購人不是公司的股東,則履行回購協議就要保障公司的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如果公司的章程規定,其他股東受讓公司的股權,應該由全體股東按相應的股權比例購買,則回購程序也應遵守這一約定。 9、對於國有投資公司的股權回購的,回購程序還必須符合國資產權的管理規定。成立有效的回購協議,可以參照上述分析通過強制執行進行處理。 綜合上面所說的,簽訂股權投資回購協議一般都是在雙方一致認可的條件下進行簽訂的,而且雙方都必須要履行其中的條款,如果一方違約就只有協商解決,或者直接走法律途徑,在商業中最可貴的就是誠信,而連誠信都做不到的話,那麼雙方的合作也會解除,嚴重者可能還會惹上官司。

『陸』 什麼是股權回購股權回購時要注意哪些問題

你好,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現金等方式,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一定數額的股票的行為。
股權回購應注意的問題:
首先要摸清楚創業企業原始股東真實的資產狀況, 因為這是企業原股東回購風險投資商股權的經濟基礎。如果某個創業企業在風險投資商投資後發展得不理想, 而該企業原股東的個人所有資產都建立在該企業的股權之上, 則如果企業發展得不好,該企業的原股東就沒有足夠的經濟能力來回購風險投資商在該企業中的股權。風險投資商也實現不了通過股權回購來規避投資風險的目的。
其次在設計股權回購條款時要注意回購條件的可操作性,即在保護風險投資商合理利益的前提下,還要考慮原股東的承受能力。過分苛刻的回購條件可能帶來兩種不良後果:一種是某些原股東什麼樣苛刻條件都全部接受, 這種原股東一般屬於根本不想履約的類型,實際上風險更大;另一種就是原股東由於無法接受過分苛刻的回購條件而導致雙方無法建立合作關系。
再次,在設計股權回購合同的法律條款時,要注意堅持:要求創業企業原股東在某種條件下回購風險投資商在該企業的股權,是風險投資商的一種選擇權,而不是風險投資商必須將自己的股權賣給企業的原股東,以免在企業發展很好的時候,失去自己應得的更大利益。
在股權回購使用過程中,要注意研究被投資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律, 比如:在國外,企業本身可以回購自己的股權,但是在中國大陸,未上市企業則不能回購自己的股權。所以,在國外,風險投資商在被投資企業中的股權可以由該企業自身來回購或由原股東來回購;而在中國大陸則只能設計成由企業的原股東來回購。
最後需要說明的是:股權回購是風險投資商在無法實現其投資的回撤變現時的一種最無奈的選擇,一般由原股東回購所實現的風險投資商的收益都小於該企業成功上市或由風險投資商自己將股權成功轉讓給第三方。所以, 即使在投資合同中設計了股權回購的條款,風險投資商也不能掉以輕心,首先要想盡一切辦法協助被投資企業經營者將企業經營好,以實現最大化的投資收益;其次,要密切關注被投資企業的經營情況,盡早發現問題,及時與企業經營者和原股東商議解決的辦法, 如果需要企業原股東履行回購的義務,也要早與其聯系,弄清楚原股東履行義務的具體措施和時間表,以免原股東通過轉移財產而逃避責任。

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柒』 股權投資要求股東回購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是有限制責任公司出現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但五年連續盈利等這些特殊情況時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捌』 戰略投資股權回購協議書範本

戰略投資 股權轉讓 及回購協議 甲方: ? ? 乙方: 甲方 (下稱甲方)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 》登記設立的有限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實收資本 萬元。現甲方決定且經股東會決議同意將公司股東 所持%的股權(認繳注冊資本萬元,實繳注冊資本 萬元)按照本協議約定的條件轉讓給 (下稱乙方)。甲乙雙方本著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部分 聲明、保證及承諾 第一條 聲明、保證及承諾 合同雙方在此作出下列聲明、保證及承諾,並依據這些聲明、保證及承諾鄭重簽署本協議。 1、甲方承諾:甲方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依法成立的 有限責任公司 ,其中 持股80 %, 持股20 %,二者構成甲方全部股權。本次股權轉讓及回購,甲方全部股東均已同意、認可、無異議。 2、甲方承諾乙方在協議簽訂後 個月內回購全部轉讓股份。 3、乙方承諾:出資人民幣 萬元(大寫 )受讓甲方轉讓的 %股份,並按本協議約定按時足額向甲方付清受讓款。 4、甲、乙雙方具備簽署本協議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本協議一經簽署即對各方構成具有強制約束力的法律文件。 5、甲、乙雙方在本協議中承擔的義務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會與各方承擔的其它義務相沖突,也不會違反任何法律之規定。 第二部分 甲方的基本信息 第二條 甲方的基本信息 1、法定代表人: ; 2、 營業執照 注冊號: ; 3、注冊地址: ; 4、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 5、聯系電話: ; 6、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 7、股本結構(見下表): 序號股 東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比例 1 萬元貨幣 2 萬元貨幣 第三部分 股權轉讓 第三條 轉讓標的、轉讓價格與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將本公司股東 所持有 %的全部股權以 萬元(大寫 )的價格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按此價格和條件購買該股權。 2、乙方應當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10日內,將轉讓費 萬元人民幣以(現金或轉帳)方式分三次支付給甲方, 年 月 日支付 萬元, 年 月 日支付 萬元 , 年 月 日支付 萬元 。 第四條 甲方保證 1、甲方保證所轉讓給乙方的股權是甲方的真實出資,是甲方合法擁有的股權,甲方具有完全的處分權。該股權未被人民法院凍結、拍賣,沒有設置任何 抵押 、 質押 、擔保或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受讓方利益的瑕疵,並且在上述股權轉讓交割完成之前,甲方不得以轉讓、贈與、抵押、質押等任何影響乙方利益的方式處置該股權。甲方不存在未向受讓方披露的現存或潛在的重大 債務 、 訴訟 、索賠和責任。否則,由此引起的所有責任,由甲方承擔。 2、甲方保證所轉讓給乙方的股權,經股東會決議全部股東均同意轉讓並放棄優先購買權。 3、甲方保證在本協議簽訂後 個月內到 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 股權變更 登記手續,將 名下的股權變更到乙方名下。 第五條 股權轉讓的費用負擔 股權轉讓全部費用(包括手續費、稅費等),由甲方承擔。 第四部分 股權回購 第六條 回購標的 回購標的系指本協議中乙方所受讓的甲方 %的股權。 第七條 回購時間及生效 甲方應當在本協議簽訂的 個月內回購本次協議所轉讓的股權,具體回購時間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決定,超過 個月甲方未回購轉讓股權的,甲方即喪失回購的權利,該股權則由乙方自行處分。 第八條 回購價格 雙方約定:甲方以支付本金即乙方購買甲方股權款人民幣 萬元的方式回購本協議中所轉讓的股權。回購價格即人民幣 萬元(大寫 )。 第五部分 協議的生效與解除 第九條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及甲方全部股東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十條 甲、乙雙方均不得單方面解除本協議,若因任一方單方面解除協議給他方造成損失的,違約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第六部分 其他部分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甲方在六個月內沒有回購本協議約定的乙方持有的 %的股權的,乙方有權處置乙方持有的 %的股權。 2、本協議對簽約雙方具有平等的法律效力,若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或保證,除非依照法律規定可以免責,違約方應向協議他方支付股權轉讓價格20%的 違約金 ,因一方違約而給協議他方造成經濟損失且損失額大於違約金數額時,對於大於違約金的部分,違約方還應當給予賠償,守約方保留追訴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 1、與本協議有效性、履行、違約及解除等有關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 2、如果協商不成,則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法律適用 本協議及其所依據之相關文件的成立、有效性、履行和權利義務關系,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進行解釋。 第十四條 本協議正本一式叄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一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隨著社會與時俱進的發展,公司的發展模式也不斷更新,戰略投資就是一種能夠使公司競爭力、獲利能力增強的一種資本運作方式。當公司資金充足而有盈餘時,許多公司通常會決定進行股權回購,這時則需要與對方簽訂戰略投資股權回購書。

『玖』 公司法股權回購的規定

法律分析:除非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公司不得回購股東股權。對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在三種情況下股東不滿股東會決議可以請求公司回購股東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四種情況下可以回購股東股權: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四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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