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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基金投資

發布時間:2022-12-11 17:38:49

㈠ 商業投資基金與政府性基金的區別

區別是公益性基金是不能以營利為目的的。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規定,為支持特定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事業發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償徵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政府性基金項目由財政部審批,重要的政府性基金項目須報國務院審批。為加強對政府性基金的管理,財政部每年都向社會公布政府性基金項目目錄,接受社會監督。所有政府性基金都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通過政府性基金收支表列示,按照法定程序接受人民代表大會的審查和監督。
商業基金就是經商主體面向社會籌措的資金。

㈡ 產業引導基金和政府引導基金的區別

政府引導基金通過引導創業投資行為,支持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創業內和技術創新。政府容引導基金的宗旨是,發揮財政資金杠桿放大效應,增加創業投資資本供給,克服單純通過市場配置創業投資資本的市場失靈問題。特別是通過鼓勵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於種子期、起步期等創業早期的企業,彌補一般創業投資企業主要投資於成長期、成熟期和重建企業的不足。引導基金的運作原則是,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和科學決策、防範風險。
折疊

㈢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對單個企業的投資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總值的20%怎麼理解

北京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快速注冊手冊
本手冊所指投資基金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募集的股權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非證券類投資基金。投資基金可以實行公司制、合夥制(以下簡稱基金型企業)。本手冊所指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是指接受投資基金委託,規范管理運營投資基金的公司(企業)(以下簡稱管理型企業)。
管理型基金企業設立條件
1.公司制管理型企業「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合夥型企業「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必須放在商號和行業用語前面。
2.管理型企業名稱核定為: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北京**投資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夥)。
3.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3000萬元;
4.單個投資者的投資數額不低於1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5.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6.管理型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管理、咨詢。(管理型企業均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范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1、發放貸款;2、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7.管理型企業和投資型企業不得成為上市公司股東,但是所有投資的未上市企業上市後,所持有的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可不在此限 。
基金型企業設立條件
1.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2.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字樣。「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分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
3.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注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4.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5.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6.基金型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范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1、發放貸款;2、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7、基金型企業不得成為上市公司的股東,但所投資的未上市企業上市後,所持有的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可不在此限。

㈣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是什麼

為優化政府投資方式,發揮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和放大效應,提高政府資金使用效率,版吸引社會資金投權入政府支持領域和產業,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2016年12月30日頒布《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發改財金規[2016]2800號)(「2800號文」),對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政府出資產業基金」或「產業基金」)的基本情況、管理人、託管人、登記審查、投資運作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具體條件與要求。

㈤ 國家對於基金的政策支持

財政部於2020年2月22日發布了財預〔2020〕7號《關於加強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提高財政出資效益的通知》。
一是收緊資金來源。從審批程序上收緊資金,要求資金納入年度預算管理,報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批准。從安排資金優先劣後順序上收緊資金,年度預算中,未足額保障「三保」、債務付息等必保支出的,不得安排資金新設基金。從更換資金用途上收緊資金,收回的沉澱資金,經一定程序可更改資金用途。
二是促進資金使用效能。從嚴控制管理費用(事實上管理費用屬於市場化談判結果,費用也不高);鼓勵上下級政府按照市場化原則互相參股基金,形成財政出資合力。

法律依據:
《關於加強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提高財政出資效益的通知》
第一條強化政府預算對財政出資的約束。對財政出資設立基金或注資須嚴格審核,納入年度預算管理,報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批准;數額較大的,應根據基金投資進度分年安排。設立基金要充分考慮財政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基金規模和投資范圍。年度預算中,未足額保障「三保」、債務付息等必保支出的,不得安排資金新設基金。預算執行中收回的沉澱資金,按照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和盤活存量資金的規定,履行必要程序後,可用於經濟社會發展急需領域的基金注資。
第二條著力提升政府投資基金使用效能。發揮財政出資的杠桿作用,積極帶動社會資本投入,圍繞產業轉型升級、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做好「六穩」等開展基金運作。完善基金內部治理結構,加快基金投資進度,提高基金運作效率,減少資金閑置,從嚴控制管理費用。支持地方政府推進基金布局適度集中,聚焦需要政府調節的關鍵性、創新型行業領域,防止對民間投資形成擠出效應。鼓勵上下級政府按照市場化原則互相參股基金,形成財政出資合力。同一行業領域設立多支目標雷同基金的,要在尊重出資人意願的基礎上,推動整合或調整投資定位。
第三條實施政府投資基金全過程績效管理。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基金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做好事前績效評估,制定績效目標和績效指標,開展績效監控,每年末基金實施績效自評。自評結果報財政部門和其他主要出資人審核。財政部門可組織對基金開展重點績效評價,主要評價政策目標實現程度、財務效益和管理水平。績效自評和重點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基金存續、計提管理費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健全政府投資基金退出機制。設立基金要規定存續期限和提前終止條款,並設置明確的量化指標。基金投資項目偏離目標領域的,財政部門應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及時糾正;問題嚴重的,報經本級政府批准後,可中止財政出資或收回資金。基金績效達不到預期效果、投資進度緩慢或資金長期閑置的,財政出資應按照章程(協議)擇機退出。基金未按約定時間完成設立、開展業務,或募集社會資本低於約定下限的,財政出資可提前退出。

㈥ 政府投資基金直接投資和參股的區別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可單獨由政府出資,也可由政府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 政府投資基金對於其運作方式表述為「股權投資等市場化方式」,而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則直接定義為「股權投資基金或創業投資基金」

㈦ 政府產業基金設立流程

法律分析:首先成立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基金管理人,再發起設立基金(一般為有限合夥企業),政府作為投資者主要作為LP(有限合夥人)向基金投資。此階段重點是做好可研、路演等工作募集足額規模的資金。募集資金到位後,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基金章程,收取約定的管理報酬。

基金管理公司是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設立的對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基金財產的投資、收益分配等基金運作活動進行管理的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的依法募集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

基金管理人負責制定投資方案,並對所投企業進行監督、管理;按基金公司章程規定向基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運作、基金管理信息服務等信息。定期編制基金財務報告,經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後,向基金董事會(持有人大會)報告;基金公司章程、基金管理協議中確定的其他職責。

政府作為投資者主要作為LP(有限合夥人)向基金投資。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財產。作為一個獨立的非法人經營實體,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擁有獨立的財產;對於合夥企業債務,首先以合夥企業自身的財產對外清償,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夥人所處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擔;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內,各合夥人不得要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由此,保障了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性和穩定性。有限合夥人的具體規定可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進行深入了解。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社會資金部分應當採取私募方式募集,募集行為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規定。政府採取的私募方式與傳統私募基金有所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條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准手續。

㈧ 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

國資私募基金產品通過股權轉讓或者增資投資preIPO階段的企業,無需評估備案,不適用企業國有資產評估暫行辦法的規定,這個是國資委窗口意見和口頭答復。

法律依據:

《有限合夥企業國有權益登記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有限合夥企業國有權益登記,是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本級人民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不含國有資本參股公司,下同)及其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各級子企業(以下統稱出資企業)對有限合夥企業出資所形成的權益及其分布狀況進行登記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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