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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風險告知書的重要性

發布時間:2022-11-01 23:13:10

1. 民事訴訟風險告知書有什麼作用

為使當事人在起訴前、訴訟中和申請執行前預見可能發生的風險,以謹慎地選擇訴訟手段解決糾紛,並在訴訟中正確行使訴訟權利,積極、全面、及時地履行舉證等責任,以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2. 投資風險有沒有必要告知投資人法條

有必要。
投資風險是指投資主體為實現其投資目的而對未來經營、 財務活動 可能造成的虧損或破產所承擔的危險。. 投資風險是投資主體決定是否投資所進行預測分析的最主要內容。. 導致投資風險的主要因素有:政府政策的變化、管理措施的失誤、形成產品成本的重要物資價格大幅度上漲或產品價格大幅度下跌、借款利率急劇上升等。. [

3. 私募基金合規流程是怎樣的

私募基金合規流程是:
一、了解投資者信息
由投資者填寫並提供基本信息表,並提供相關信息證明文件。
二、對投資者分類
投資者分為普通投資者與專業投資者。
專業投資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即可):
(一)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等;經行業協會備案或者登記的證券公司子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於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產品、期貨公司資產管理產品、銀行理財產品、保險產品、信託產品、經行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
(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最近1 年末凈資產不低於2000 萬元;
2.最近1 年末金融資產不低於1000 萬元;
3.具有2 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
(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
1、金融資產不低於500 萬元,或者最近3 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 萬元;
2、具有2 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或者具有2 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或者屬於本條第(一)項規定的專業投資者的高級管理人員、獲得職業資格認證的從事金融相關業務的注冊會計師和律師。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是指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等
專業投資者之外的投資者為普通投資者,並且,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化
專業投資者向普通投資者轉化:
符合上文專業投資者條件第(四)、(五)項規定的,可以書面告知經營機構選擇成為普通投資者,經營機構應當對其履行相應的適當性義務。
普通投資者向專業投資者轉化: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普通投資者可以申請轉化成為專業投資者,但私募管理人有權自主決定是否同意其轉化:
(一)最近1 年末凈資產不低於1000 萬元,最近1 年末金融資產不低於500 萬元,且具有1 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的除專業投資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 萬元或者最近3 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30 萬元,且具有1 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或者1 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的自然人投資者。
普通投資者以書面形式向經營機構提出申請並確認自主承擔可能產生的風險和後果,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私募管理人應當通過追加了解信息、投資知識測試或者模擬交易等方式對投資者進行謹慎評估,確認其符合前條要求,說明對不同類別投資者履行適當性義務的差別,警示可能承擔的投資風險,告知申請的審查結果及其理由。
根據7月1日實行的《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私募管理人應當建立投資者評估資料庫並及時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評估結果,避免重復採集,提高評估效率。
同時,根據不同的標准,對專業投資者、普通投資者進行細化分類和管理。
三、填寫風險測評問卷
對普通投資者進行風險問卷調查,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
■ 評估結果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
■ 超過3年,再次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時,需要重新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
■ 同一私募基金產品的投資者持有期間超過3年的,無需再次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
■ 投資者應當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准。
■ 通過互聯網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應當設置在線特定對象確定程序,投資者應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准。
四、投資者適當性匹配
對投資者進行風險評估之後,募集機構應當向投資者出具風險測評等級告知書。
同時,募集機構應當根據風險特徵和程度對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劃分風險等級,提出明確的適當性匹配意見,將適當的產品或者服務銷售或者提供給適合的投資者。
五、基金推介
■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簡訊、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六、簽署風險揭示書
適當性匹配一致後,募集機構需要向投資者進行風險揭示,並與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
■ 特別注意:如果投資者主動要求購買風險等級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接受相關服務的,募集機構應當進行特別的書面風險警示;投資者仍堅持購買的,可以向其銷售相關產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
七、合格投資者確認
在完成私募基金風險揭示後,募集機構應當要求投資者提供必要的資產證明文件或收入證明,證明其屬於合格投資者。
合格投資者認定標准:
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一)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二)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三)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符合本條第(一)、(二)、(四)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 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 如果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基金份額受讓後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八、投資冷靜期
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後,簽署私募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應當約定給投資者設置不少於24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
■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投資冷靜期自基金合同簽署完畢且投資者交納認購基金的款項後起算;
■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關於投資冷靜期的約定可以參照前款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相關要求,也可以自行約定。
九、回訪確認
■ 募集機構應當在投資冷靜期滿後,指令本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推介業務以外的人員以錄音電話、電郵、信函等適當方式進行投資回訪。
■ 回訪過程不得出現誘導性陳述。
■ 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進行的回訪確認無效。
■ 投資者在募集機構回訪確認成功前有權解除基金合同。募集機構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退還投資者的全部認購款項。
■ 未經回訪確認成功,投資者交納的認購基金款項不得由募集賬戶劃轉到基金財產賬戶或託管資金賬戶,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資運作投資者交納的認購基金款項。
十、未盡事宜
資料歸檔
對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資料、錄音錄像資料、自查報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0 年。
雙錄留痕
1、現場方式,執行普通投資者申請成為專業投資者,要錄音或者錄像;
2、現場方式,向普通投資者銷售高風險產品或者服務,要錄音或者錄像;
3、現場方式,調整投資者分類、基金產品或者服務分級以及適當性匹配意見,要錄音或者錄像;
4、現場方式,向普通投資者銷售基金產品或者服務前對其進行風險提示的環節,要錄音或者錄像;
註:非現場方式,要完善信息管理平台留痕功能,記錄投資者確認信息。

4. 股票賬戶怎樣開通創業板,有以下三步

1、投資者將個人的身份證號碼、股票交易賬戶等相關信息帶到開戶的證券公司業務部門准備申請,因為創業板的風險相對較高,所以不能遠程進行申請,只能投資者親自到業務部門當場申請;

2、尋找業務部對應工作人員進行申請,並填完申請表,隨後遞交。證券公司業務部會將申請表上繳證券交易所進行審批,倘若投資者的風險承受力達標的話,證券交易所就會給予通過;

3、申請通過以後,投資者還需要簽署一份風險告知書,再度確定個人針對創業板風險的了解是不是全面、達標的。

以上就是股票賬戶怎樣開通創業板相關內容。

個股賬號凍結怎樣激活

股票賬戶銷戶不需要收費,股票賬戶可以在互聯網上銷戶,也可以在證券公司銷戶,在網上銷戶只需要投資者登錄證券公司網站,找到業務查詢,尋找銷戶,根據提示操作。需要注意,在互聯網上辦的股票賬戶才可以在互聯網上銷戶,在證券公司或有經濟關聯的股票賬戶,只能在證券公司銷戶。證券公司只要將原身份證帶到證券公司即可取消賬戶。在取消賬戶之前,要確保股票賬戶中沒有股票和資產,在取消賬戶之日不得交易股票。本文主要寫的是股票賬戶怎樣開通創業板有關知識點,內容僅作參考。

5. 擔保公司在發現貸款企業存在風險時,向合作銀行出具了風險告知書,有什麼作用。

感覺應該有影響。法律依據你應該發去法律欄目

6. 飛行學院下達風險告之書是什麼意思

你問的是飛行學院下達風險告知書是什麼意思嗎?風險告知書只是告訴你風險。
飛行學院飛行時要下達風險告知書。
風險告知的作用:主要是將作業現場各類危險源和可能造成的事故類型向作業人員進行告知,使作業人員明白,增強安全防範意識,並如何做好自身的防護措施。

7. 員工安全風險告知書在法律上能起到什麼作用

告知員工安全風險的內容吧~只有提醒注意的作用。如果上面有任何工傷免責條款,則條款無效。

8. 結合新證券法談談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是資本市場重要的基礎性制度。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新證券法)第88條規定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相關內容,這是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首次出現在證券法中。從此,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有了法律層面的制度保障。結合新證券法的規定,我們一起來了解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核心要點。

第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證券公司全面評估投資者。證券公司需要履行合理審慎的評估義務,對投資者有全方位的了解,也就是「了解你的客戶」(Know Your Customer)原則,明確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新證券法第88條規定:「證券公司向投資者銷售證券、提供服務時,應當按照規定充分了解投資者的基本情況、財產狀況、金融資產狀況、投資知識和經驗、專業能力等相關信息。」這是要求證券公司全面評估投資者的體現。

第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證券公司評估投資產品、服務的潛在風險並向投資者如實告知。根據新證券法第88條的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向投資者「如實說明證券、服務的重要內容,充分揭示投資風險。」不過證券公司如實說明及充分揭示風險要達到什麼程度呢?新證券法並沒有明示。對此,可參考《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簡稱紀要)的相關規定來予以理解。根據紀要第76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產品、投資活動的風險和金融消費者的實際情況,綜合理性人能夠理解的客觀標准和金融消費者能夠理解的主觀標准來確定賣方機構是否已經履行了告知說明義務。賣方機構簡單地以金融消費者手寫了諸如『本人明確知悉可能存在本金損失風險』等內容主張其已經履行了告知說明義務,不能提供其他相關證據的,人民法院對其抗辯理由不予支持。」該規定明晰了告知說明義務的相應標准,體現了目前司法實踐強化金融機構履行告知說明義務,傾向於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三,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證券公司將合適的產品、服務提供給合適的投資者,否則將承擔不利後果。新證券法第88條要求證券公司「銷售、提供與投資者相匹配的證券、服務。如果證券公司違反規定導致投資者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說證券公司如果違反投資者適當性義務造成投資者損失,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不過是否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義務應由哪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呢?應由證券公司承擔。根據紀要第75條的規定,「金融消費者應當對購買產品(或者接受服務)、遭受的損失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賣方機構對其是否履行了適當性義務承擔舉證責任。」如此規定,主要是為了彌補投資者因信息不對稱及專業知識所限等因素而導致的舉證能力不足。

第四,投資者也應當提供真實信息。根據新證券法第88條的規定,「投資者在購買證券或者接受服務時,應當按照證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真實信息。投資者拒絕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證券公司應當告知其後果,並按照規定拒絕向其銷售證券、提供服務。」雖然說證券公司有義務了解自己的客戶並將適當的產品、服務賣給適當的投資者,但投資者的真實信息是實現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重要前提,否則一切將化為泡影。

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並非一句空話。新證券法規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目的就是為了強化源頭管理,加強對投資者的事前保護,讓投資者做出恰如其分的選擇,購買合適的產品。

9. 《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

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

第一條 為督促、引導證券行業有效落實適當性管理要求,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以下統稱「證券經營機構」)向投資者銷售金融產品,或者以投資者買入金融產品為目的提供證券經紀、投資顧問、融資融券、資產管理、櫃台交易等金融服務,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證券經營機構可以通過由投資者填寫《投資者基本信息表》等多種方式了解《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投資者基本信息。

第四條 證券經營機構可以要求符合《辦法》第八條第(一)、(二)、(三)項條件的投資者提供營業執照、經營證券、基金、期貨業務的許可證、經營其他金融業務的許可證、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材料等身份證明材料,理財產品還需提供產品成立或備案文件等證明材料。符合前述條件的投資者經核驗屬實的,證券經營機構可將其直接認定為專業投資者,並將認定結果書面告知投資者。

第五條 證券經營機構可以要求符合《辦法》第八條第(四)、(五)項條件的投資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組織投資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財務報表、金融資產證明文件、兩年以上投資經歷的證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資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資產證明文件或近三年收入證明,投資經歷或工作證明或職業資格證書等。

符合前述條件的投資者經核驗屬實的,證券經營機構可將其直接認定為專業投資者,並將認定結果書面告知投資者。

第六條 普通投資者申請轉化成為專業投資者的,證券經營機構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材料:

(一)專業投資者申請書,確認自主承擔產生的風險和後果;

(二)法人或其他組織投資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財務報表、金融資產證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資經歷等證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資者提供的金融資產證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證明或一年以上投資經歷或工作經歷等證明材料。

證券經營機構完成申請材料核驗後還應該按照《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對投資者進行審慎評估。符合普通投資者轉為專業投資者的,應當說明對不同類別投資者履行適當性義務的差別,警示可能承擔的投資風險,書面告知其審查結果和理由;不符合轉化為專業投資者的,也應當書面告知其審查結果和理由。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按照《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對審查結果告知和警示進行全過程錄音或者錄像,或者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電子方式進行確認。

第七條 符合《辦法》第八條第(四)、(五)項規定的專業投資者申請轉化普通投資者的,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及時將其變更為普通投資者,按照規定對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進行綜合評估,確定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履行相應適當性義務。

第八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根據普通投資者信息,通過投資者填寫《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等方法對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綜合評估。《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的設計應當科學、合理、全面、通俗易懂。

第九條 證券經營機構可以將普通投資者按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由低到高至少劃分為五級,分別為:C1(含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C2、C3、C4、C5。具體分類標准、方法及其變更應當告知投資者。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與普通投資者確認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結果,並以書面方式記載留存。

第十條 《投資者基本信息表》、《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應當由投資者本人或合法授權人填寫。證券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誘導、誤導、欺騙投資者,影響填寫結果。

第十一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及時將投資者信息錄入投資者評估資料庫,並根據更新的信息持續評估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投資者評估資料庫中應當至少包含下列信息:

(一)《辦法》第六條所規定的投資者信息及本指引規定的證明材料;

(二)歷次《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內容、評估時間、評估結果等;

(三)投資者申請成為專業投資者或轉化為普通投資者的申請書、審查結果告知和警示等;

(四)投資者投資交易記錄,包括但不限於產品或服務及其風險等級、交易許可權、交易頻率等;

(五)投資者在證券經營機構的失信記錄;

(六)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及證券經營機構認為必要的其它信息。

前述第(四)項不適用於證券投資咨詢機構。

第十二條 證券經營機構可以將C1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作為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沒有風險容忍度或者不願承受任何投資損失;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根據《辦法》第十六、十七條規定的因素,通過科學、合理的方法對產品或服務進行綜合評估,確定其風險等級。

第十四條 證券經營機構可以將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由低至高至少劃分為五級,分別為:R1、R2、R3、R4、R5。具體劃分方法、標准及其變更應當告知投資者。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根據《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名錄》列出相對應的產品或服務清單。

第十五條 證券經營機構向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涉及投資組合或資產配置的,應當按照投資組合或資產配置的整體風險對該產品或者服務進行風險等級評估,確定其風險等級。

第十六條 證券經營機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應當在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以及投資者准入要求的前提下,根據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等級與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等級相匹配的原則,對投資者提出適當性匹配意見,履行適當性義務。

第十七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及普通投資者的實際情況,確定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與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等級適當性匹配的具體方法,也可以參照以下方式確定:

(一)C1級投資者匹配R1級的產品或服務;

(二)C2級投資者匹配R2、R1級的產品或服務;

(三)C3級投資者匹配R3、R2、R1級的產品或服務;

(四)C4級投資者匹配R4、R3、R2、R1級的產品或服務;

(五)C5級投資者匹配R5、R4、R3、R2、R1級的產品或服務。

專業投資者可以購買或接受所有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及市場、產品或服務對投資者准入有要求的,從其規定和要求。

第十八條 證券經營機構對投資者提出的適當性匹配意見不代表其對產品或服務的風險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投資者在參考證券經營機構適當性匹配意見的基礎上,根據自身能力審慎獨立決策,獨立承擔投資風險。

第十九條 證券經營機構告知投資者不適合購買相關產品或者接受相關服務後,投資者主動要求購買風險等級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接受相關服務的,證券經營機構在確認其不屬於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後,應當就產品或者服務風險高於其承受能力進行特別的書面風險警示,投資者仍堅持購買的,可以向其銷售相關產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

第二十條 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等級與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相匹配的,證券經營機構應當與投資者簽署確認適當性匹配結果;不匹配的,應當與投資者簽署確認風險警示。

第二十一條 證券經營機構銷售產品、提供服務,應當向投資者充分披露產品或服務信息以及有助於投資者作出投資分析判斷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虛假、誤導性陳述或存在重大遺漏,不得欺詐投資者。

第二十二條 證券經營機構銷售產品、提供服務,應當向投資者充分揭示產品或服務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主要風險以及具體產品或服務的特別風險,並由投資者簽署確認。

第二十三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投資者回訪制度,對購買產品或接受服務的投資者,每年抽取不低於上一年度末購買產品或接受服務的投資者總數(含購買或者接受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等級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不含休眠賬戶及中止交易賬戶投資者)的10%進行回訪。回訪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受訪人是否為投資者本人;

(二)受訪人是否按規定填寫了《投資者基本信息表》、《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等並按要求簽署;

(三)受訪人是否已知曉產品或服務的風險以及相關風險警示;

(四)受訪人是否已知曉所購買產品或接受服務的業務規則;

(五)受訪人是否已知曉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等級、購買的產品或者接受服務的風險等級以及適當性匹配意見;

(六)受訪人是否知曉承擔的費用以及可能產生的投資損失;

(七)證券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是否存在《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禁止行為。

第二十四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結合自身實際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對相關崗位人員開展與適當性管理有關的培訓,提高其履行適當性義務所需的知識和技能。

第二十五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將相關崗位人員履行適當性義務、處理客戶投訴與糾紛等納入績效考核范圍。

證券經營機構不得採取鼓勵不適當銷售或服務的考核激勵措施。

第二十六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對相關崗位人員履行適當性義務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的人員進行問責。

第二十七條 證券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在履行適當性義務時獲取的投資者基本信息、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結果等信息嚴格保密,防止該等信息被泄露或被不當利用。

第二十八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妥善處理因履行適當性義務引起的投資者投訴與糾紛,保存相關記錄,及時分析總結,改進和完善相關機制與制度。

第二十九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依據《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進行適當性自查,自查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適當性管理制度建設及落實、人員培訓及考核、投資者投訴糾紛處理、發現問題及整改等情況。

第三十條 證券經營機構與投資者發生適當性相關的糾紛,可以按相關規定向協會申請調解。

第三十一條 協會對證券經營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進行自律管理,對違反適當性管理規定的證券經營機構及人員依法採取自律懲戒措施。

第三十二條 本指引所稱書面形式包括紙質或電子形式。

第三十三條 本指引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指引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證券公司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指引》、《關於發布<個人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試行模板)>的通知》同時廢止。

附件:1、投資者基本信息表

2、專業投資者申請書

3、專業投資者告知及確認書

4、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

5、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告知書

6、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名錄

7、適當性匹配意見確認書

8、產品或服務風險警示及投資者確認書

附件1:

投資者基本信息表(自然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資金賬號:

投資者基本信息(申請人填寫)

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國籍

實際控制投資者的自然人

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職業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 □企事業單位職工 □農民 □個體工商戶 □注冊會計師 □ 律師□學生 □金融機構從業人員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 □無業 □其他,

工作單位

職務

學歷

□博士 □碩士 □大本 □大專

□中專□高中 □初中及以下

誠信記錄

是否有以下來源的不良誠信記錄?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工商行政管理機構 □稅務管理機構 □監管機構、自律組織 □投資者在證券經營機構的失信記錄 □其他,

□無 □有(請註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件類型

身份證件號碼

身份證件

有效期限

固定電話

手機號碼

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

Email

本人保證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和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並對其承擔責任。

申請人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經辦人簽章: 復核人簽章: 營業網點蓋章:

事後審核簽章:

日期: 年 月 日

投資者基本信息表(機構)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資金賬號/客戶號:

投資者基本信息(申請人填寫)

機構名稱

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機構類型

□一般企業法人 □金融機構□社會公益基金□QFII□RQFII□其他組織____________

住所地

經營范圍

組織機構代碼

稅務登記證號碼

證明該機構依法設立或者可依法開展經營、社會活動的證照類型

證明該機構依法設立或者可依法開展經營、社會活動的證照號碼

證明該機構依法設立或者可依法開展經營、社會活動的證照有效期限

機構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類型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號碼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有效期限

授權代表人姓名

授權代表人身份證件類型

授權代表人身份證件號碼

授權代表人身份證件有效期限

授權代表人電話

授權代表人

手機號碼

授權代表人聯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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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控制投資者的自然人

姓名:

電話:

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姓名:

電話:

誠信記錄

是否有來源於以下機構的不良誠信記錄?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工商行政管理機構 □稅務管理機構 □監管機構、自律組織 □投資者在證券經營機構的失信記錄 □其他組織

□無 □有

本機構保證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和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並對其承擔責任。

機構授權代表人簽名: 機構法定代表人簽名:

機構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經辦人簽章: 復核人簽章: 營業網點蓋章:

事後審核人簽章:

日期: 年 月 日

註:機構投資者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
附件2:

專業投資者申請書

投資者申請欄

投資者姓名/名稱

資金賬號

身份證明文件類別及號碼

本人/機構自願申請被劃分為專業投資者,已按要求提供財產狀況、投資經歷、從業經歷等相關證明材料,承諾所提供材料真實、准確、完整並對其負責,所提供材料符合下述相應類別的各項要求,並自主承擔產生的風險和後果。

特此申請。

投資者(自然人簽名/機構簽章、授權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

證券經營機構復核欄

類型

復核內容

是否符合

符合《辦法》第八條(四)、(五)條件的投資者

法人或其他組織

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

□是 □否

最近1年末金融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是 □否

具有2年及以上從事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

□是 □否

自然人

金融類資產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

□是 □否

具有2年及以上從事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或者屬於《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的專業投資者的高級管理人員、獲得職業資格認證的從事金融相關業務的注冊會計師和律師

□是 □否

符合《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投資者

法人或其他組織

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是 □否

最近1年末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

□是 □否

具有1年及以上從事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

□是 □否

自然人

金融類資產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30萬元

□是 □否

具有1年及以上從事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或者具有1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

□是 □否

復核人(一): 復核人(二):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專業投資者告知及確認書

證券經營機構告知欄

尊敬的投資者(投資者姓名/名稱: ,資金賬號: ):

根據您提供的財產狀況、交易情況、工作經歷等相關證明材料,經復核您被劃分為專業投資者。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請您仔細閱讀,並在投資者確認欄簽字(簽章)確認:

一、證券經營機構在向專業投資者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時,對專業投資者履行的適當性義務區別於其他投資者。

二、如您希望不再被劃分為專業投資者,可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三、當您的財產狀況、交易情況、工作經歷等信息發生重大變化時,請及時通知我公司,經復核如不再符合專業投資者的申請條件,將不再被劃分為專業投資者。

證券營業網點簽章:

年 月 日

投資者確認欄

本人/機構自願申請被劃分為專業投資者,已閱讀了上述告知內容,確認相關申請材料真實、准確、完整,並知悉貴公司根據申請材料將本人/機構劃分為專業投資者。對於貴公司銷售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本人/機構具有專業判斷能力,能夠自行進行專業判斷。

本人/機構確認已了解貴公司對專業投資者和普通投資者在履行適當性義務方面的區別,本人/機構知悉可以自願申請或因不再符合專業投資者的條件,而不再被劃分為專業投資者的規則。

投資者(自然人簽名/機構簽章、授權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

附件4:

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適用於自然人投資者)

投資者姓名:

資金賬號:

本問卷旨在了解您可承受的風險程度等情況,藉此協助您選擇合適的產品或服務類別,以符合您的風險承受能力。

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是本公司向投資者履行適當性義務的一個環節,其目的是使本公司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與您的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相匹配。

本公司特別提醒您:本公司向投資者履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等適當性義務,並不能取代您自己的投資判斷,也不會降低產品或服務的固有風險。同時,與產品或服務相關的投資風險、履約責任以及費用等將由您自行承擔。

本公司提示您:本公司根據您提供的信息對您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履行適當性義務。

本公司建議:當您的各項狀況發生重大變化時,需對您所投資的產品及時進行重新審視,以確保您的投資決定與您可承受的投資風險程度等實際情況一致。

本公司在此承諾,對於您在本問卷中所提供的一切信息,本公司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要求承擔保密義務。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機關依法定程序進行查詢以外,本公司保證不會將涉及您的任何信息提供、泄露給任何第三方,或者將相關信息用於違法、不當用途。

一、財務狀況

1、您的主要收入來源是:

A. 工資、勞務報酬

B. 生產經營所得

C. 利息、股息、轉讓證券等金融性資產收入

D. 出租、出售房地產等非金融性資產收入

E. 無固定收入

2、最近您家庭預計進行證券投資的資金占家庭現有總資產(不含自住、自用房產及汽車等固定資產)的比例是:

A.70%以上

B.50%-70%

C.30%-50%

D.10%-30%

E.10%以下

3、您是否有尚未清償的數額較大的債務,如有,其性質是:

A. 沒有

B. 有,住房抵押貸款等長期定額債務

C. 有,信用卡欠款、消費信貸等短期信用債務

D. 有,親朋之間借款

4、您可用於投資的資產數額(包括金融資產和不動產)為:

A. 不超過50萬元人民幣

B. 50萬-300萬元(不含)人民幣

C. 300萬-1000萬元(不含)人民幣

D. 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投資知識

5、以下描述中何種符合您的實際情況:

A. 現在或此前曾從事金融、經濟或財會等與金融產品投資相關的工作超過兩年

B. 已取得金融、經濟或財會等與金融產品投資相關專業學士以上學位

C. 取得證券從業資格、基金從業資格、期貨從業資格、注冊會計師證書(CPA)或注冊金融分析師證書(CFA)中的一項及以上

D.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項描述

三、投資經驗

6、 您的投資經驗可以被概括為:

A.有限:除銀行活期賬戶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沒有其他投資經驗

B.一般:除銀行活期賬戶和定期存款外,我購買過基金、保險等理財產品,但還需要進一步的指導

C.豐富:我是一位有經驗的投資者,參與過股票、基金等產品的交易,並傾向於自己做出投資決策

D.非常豐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經驗的投資者,參與過權證、期貨或創業板等產品的交易

7、有一位投資者一個月內做了15筆交易(同一品種買賣各一次算一筆),您認為這樣的交易頻率:

A. 太高了

B. 偏高

C. 正常

D. 偏低

8、過去一年時間內,您購買的不同產品或接受的不同服務(含同一類型的不同產品或服務)的數量是:

A. 5個以下

B. 6至10個

C. 11至15個

D. 16個以上

10. 什麼是創業板新開戶股民怎麼開通創業板

什麼是創業板?新開戶股民怎麼開通創業板?創業板又稱二板市場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場,是與主板市場不同的一類證券市場,專為暫時無法在主板市場(包括主板和中小企業板)上市的創業型企業提供融資途徑和成長空間的證券交易市場。創業板是對主板市場的重要補充,在資本市場佔有重要的位置。中國創業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碼以「300」開頭。創業板開戶也即開通創業板交易許可權,所以需要投資者本人親臨證券營業部進行申請開通創業板交易許可權。創業板開戶需要以下四步驟。第一步:投資者應盡可能了解創業板的特點、風險,客觀評估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審慎決定是否申請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投資者可通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網站對本人證券賬戶的首次股票交易日期進行參考性查詢.第二步:投資者到證券公司營業場所現場提出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的申請。第三步:投資者在提出開通申請後,應向證券公司提供本人身份、個人財務狀況、風險偏好等基本信息。證券公司將據此對投資者的風險承擔能力進行測評,並將測評結果告知投資者,作為投資者判斷自身是否適合參與創業板交易的參考。第四步:投資者在證券公司經辦人員的見證下,需按照要求到證券公司的營業部現場簽署風險揭示書,未具備兩年交易經驗的投資者還應抄錄「特別聲明」。證券公司完成相關核查程序後,在規定時間內為投資者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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